紅河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紅河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紅河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簡稱為紅河州發改委,是政府職能部門。

主要職責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紅河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國內外經濟形勢,提出我州國民經濟發展和優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紅河州人民政府委託向紅河州人民代表大會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報告。
(二)負責監測紅河州宏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宏觀經濟運行、經濟安全和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並提出調控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負責組織全社會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交通運輸協調;參與應對有關重大突發事件,制定應急協調工作預案。
(三)負責匯總分析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研究和分析我州全社會資金平衡,參與制定財政政策、土地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價格政策;綜合分析財政、金融、土地政策執行效果並提出對策建議。
(四)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
(五)承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紅河州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安排中央和省、州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負責對州級基本建設投資計劃進行統一管理,指導紅河州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的執行,安排國家和省分配的財政性建設資金,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備案和審核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外資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重大投資項目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指導、擬訂上報和管理國外貸款規劃和建設項目,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開展重點建設項目稽察,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
(六)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提出實施意見,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負責紅河州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綜合管理,組織擬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七)負責協調落實主體功能區規劃的實施和監測評估工作。負責紅河州規劃編製的綜合管理,負責統籌協調紅河州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受理縣市級重大專項規劃的立項申請,負責牽頭編製起草州級總體規劃和區域規劃,負責擬訂州級專項規劃年度審批計劃,與有關部門共同組織論證州級專項規劃草案,負責專項規劃的相關協調和銜接工作,會同相關主管部門聯合審批發布部分州級專項規劃,負責其他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地方中長期規劃等與州中長期規劃的銜接。組織擬訂區域協調發展及紅河州推進西部大開發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負責地區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
(八)承擔紅河州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的責任,編製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劃並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劃進行調整,擬訂重要商品儲備規劃,負責組織重要商品的收儲、動用、輪換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糧食、食用油食糖、化肥、成品油等儲備。
(九)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參與擬訂人口和計劃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十)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綜合分析研究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戰略問題。組織擬訂紅河州發展循環經濟、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參與編製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有關工作。負責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和項目申報、資金爭取等工作。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
(十一)起草紅河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有關法規草案,擬訂有關政策,參與紅河州非公經濟發展政策的制定。
(十二)組織編製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劃,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十三)負責紅河州參與國際區域合作的協調指導工作,研究提出我州參與國際區域合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具體政策措施。
(十四)貫徹執行國家、省價格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監督價格和行政事業收費政策的執行,研究提出紅河州價格、收費改革調整方案,制訂和調整由州管理的重要商品和重要價格政策。監測預測價格總水平變動,對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變動進行監測、預測和預警,提出紅河州物價總水平控制目標及調控措施的建議;管理價格調節基金,調控價格,穩定市場,提出重要商品儲備制度的建議;提出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建議。組織和監督管理紅河州收費許可證發放、管理和年度審驗及收費統計工作。指導紅河州價格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違法行為舉報制度的建立,依法受理價格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投訴舉報;依法監督檢查價格和行政事業性收費行為,查處價格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違法案件;依法查處價格壟斷行為,維護正常的市場價格秩序;負責紅河州明碼標價和價格收費公示工作;指導紅河州價格誠信建設工作以及價格收費的社會監督工作。指導紅河州價格鑒證工作。依法召開價格聽證會;協調州內重大價格及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矛盾和爭議;受理價格處罰的行政複議和申訴案件。
(十五)承辦紅河州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機構一

(一)辦公室
負責內部文電運轉、機要、檔案管理、安全保密、督查、秘書事務、重要會議組織及接待等委機關日常政務;承擔政務信息公開、信訪工作;承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機關電子政務的組織實施。
(二)政策法規科
組織研究紅河州經濟社會發展、改革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起草有關法規和規章草案;承擔本委重要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組織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負責紅河州發展改革系統的普法工作;參與非公經濟政策的制訂;督辦州黨代表提案、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
(三)綜合規劃科
提出紅河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生產力布局的建議,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總量平衡和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組織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和評估;研究並提出推進城鎮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參與重大工程的前期工作,參與安排重大項目,負責重大項目與規劃的銜接和協調;負責內資建設項目引進技術設備免稅確認書的申報和辦理工作。提出年度重要商品的總量目標和有關政策建議,監測經濟運行態勢並提出有關政策建議;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全社會重要物資的緊急調用;參與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提出安排重要應急物資儲備和動用政府物資儲備的建議。監測分析研究宏觀經濟形勢,進行宏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預測、預警;負責經濟運行分析工作;研究總量平衡,提出宏觀調控目標以及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組織擬訂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擬訂並協調重要物資儲備計劃;研究和分析紅河州全社會資金平衡,銜接和協調財政、金融工作;對財政和金融政策的執行情況進行動態分析,及時提出對策建議;研究提出直接融資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參與基本建設專項資金的建立和管理;負責企業債券的發行管理,牽頭推進產業投資基金創業投資的發展及制度建設;負責昆河經濟走廊(紅河片區)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新聞宣傳工作。
(四)經濟體制改革科
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參與研究和銜接有關方面擬訂的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推進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協調解決紅河州經濟體制改革進程中的重大問題。負責紅河州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負責研究提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重大方針、政策、措施的建議,督查落實領導小組會議議定事項。
(五)固定資產投資科(重點建設項目辦公室)
監測分析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研究提出紅河州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起草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有關地方性法律法規草案,提出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建議;提出國家、省和州本級撥款的安排建議;負責安排州、縣市級黨政機關、政法系統、城市基礎設施、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房建設投資計劃;指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前期工作,安排前期工作經費;參與金融合作項目的組織、篩選工作,參與投資項目融資方案的擬訂;負責項目后評價工作。負責建立前期項目儲備庫,落實年度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的項目支撐;參與審批和審查州重點前期和重點在建計劃項目的預可研、可研、初設等工作;督促推進重點項目前期工作,協調前期審批中存在的問題;擬訂並組織實施重點項目計劃;協調解決重點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組織重點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負責牽頭組織重大項目並聯并行審批聯審會議;參與和協調重點建設項目的招投標工作。

機構二

(六)地區經濟科
組織擬訂區域經濟發展規劃,重點流域綜合治理規劃,參與擬訂土地利用規劃、水資源平衡與節約規劃、生態建設與環境整治規劃;組織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提出區域經濟發展、國土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的政策建議;負責擬訂重點流域綜合治理計劃,老、少、邊、窮地區經濟開發計劃和以工代賑、易地扶貧計劃,審批或審核重點流域綜合治理規劃項目,組織編製土地利用計劃和基礎測繪計劃,參與協調防震減災工作。負責紅河州“興邊富民工程”、“橋頭堡”建設辦公室日常工作。
(七)農村經濟科(滇中引水辦公室)
綜合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情況,研究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重大問題;提出農村經濟發展的戰略、體制改革及有關政策建議,銜接平衡農業、林業、水利、氣象、畜牧、水產、農墾等發展規劃、計劃和政策;制訂農業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審批和安排農口基礎設施重大建設項目並協調實施。負責紅河州境內滇中引水前期工作的協調實施和督促,指導涉及縣市開展相應的前期工作。負責紅河州滇中引水工程建設前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基礎產業科(州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紅河州戰區恢復建設工作辦公室)
統籌能源、交通運輸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負責組織編製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牽頭建立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協調配合機制;綜合分析能源和交通運輸運行狀況,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提出有關政策建議;爭取國家、省重大建設項目,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項目。組織擬訂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劃,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有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協調國民經濟平戰轉換能力建設。負責戰區善後恢復建設工作;管理解決戰區遺留問題項目。
(九)工業經濟科
綜合分析工業和服務業發展重大問題,負責研究提出綜合性產業政策建議;統籌工業、服務業的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協調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和重大產業基地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協調服務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負責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規劃、指導、協調和服務;綜合分析高新技術產業及產業技術的發展態勢;組織實施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和信息化的重大示範項目,申報和組織實施國家、省高技術產業基地、國家、省重大產業化示範工程和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等發展計劃;組織實施省級重大產業關鍵共性技術開發和省級高新技術產業化示範工程計劃;組織推動產業技術創新能力建設和產學研聯合;統籌紅河州信息化的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推進電子政務建設,全面提升信息化應用和發展的水平;推動國民經濟新興產業的形成。
(十)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科
綜合分析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戰略問題,促進可持續發展;組織擬訂並協調實施能源資源節約、綜合利用和發展循環經濟的規劃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環境保護政策建議,參與編製環境保護規劃,組織擬訂促進環保產業發展和推行清潔生產的規劃和政策;負責爭取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相關領域及城鎮污水、垃圾處理項目的資金;牽頭擬訂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組織實施有關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的措施,組織開展應對氣候變化宣傳工作;負責擬訂應對氣候變化能力建設規劃;牽頭組織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申報。負責紅河州“節能減排”辦公室日常工作。

機構三

(十一)社會事業科
綜合提出社會發展戰略,組織擬訂和協調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協調人口和計劃生育、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旅遊、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綜合分析就業與人力資源、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情況,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戰略和政策建議;推進相關體制改革,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負責系統內審批項目在建期間的生產安全工作。
(十二)經貿外資科
監測分析市場狀況,負責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負責編製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劃並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變化提出計劃調整建議;指導監督重要商品的收儲、動用、輪換,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紅河州糧食、食用油、食糖、化肥、成品油等儲備;擬訂現代物流業的發展戰略、規劃及重大政策;協調流通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負責編製流通設施基本建設計劃,負責爭取國家、省對現代物流業建設項目的資金。綜合分析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狀況,擬訂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發展戰略、規劃、政策,協調解決重大問題;編製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協助招商引資工作;核准外商投資和境外投資項目;審批利用外國政府和國外金融組織貸款項目;負責爭取國家、省對口岸、市場建設項目的資金。組織擬訂經濟合作發展規劃;擬訂經濟技術合作、產業轉移的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負責經濟合作項目的篩選、推薦工作,提出有關引導性資金使用建議;負責參與國際區域合作的協調指導工作,研究提出參與國際區域合作的中長期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紅河州農資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價格調控監測科(價格認證科)
負責起草重要會議文件和業務綜合性文件;負責價格運行分析,提出紅河州價格總水平控制目標建議;研究提出價格調控和監管的政策措施建議;負責監測分析價格總水平、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建立價格監測預警體系,實施價格預測預警和應急監測;管理價格調節基金;提出實施價格干預措施的建議;負責組織實施國家、省價格鑒證工作的政策和規定,提出紅河州價格鑒證工作的政策和建議;根據《雲南省涉案財物價格鑒證管理條例》規定,專門接受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委託,實施涉案物品價格鑒證。
(十四)收費管理科
擬訂州管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公益服務、公用事業、經營服務、中介服務收費政策;提出收費改革方案;提出相關收費的管理範圍、原則和辦法;協調重大收費矛盾和糾紛;負責收費許可證發放、管理和年度審驗、收費統計工作。

機構四

(十五)價格管理科(成本調查監審科)
擬訂價格改革調整方案,組織和指導紅河州價格聽證;擬訂紅河州價格管理範圍、原則和辦法;制定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指導全州商品和服務價格管理;協調重大價格矛盾和爭議;參與重要項目建設的可行性研究,提出有關價格建議;研究提出重要儲備物資的管理費用標準、補貼和出庫價格建議。負責重要農產品、重要商品和服務成本調查的監督管理;負責政府制定價格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成本監審工作;按照國家價格成本監審目錄和《雲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成本監審目錄》的規定,負責州管商品和服務價格成本監審工作。
(十六)西部開發科(西部開發辦公室)
組織協調國家西部大開發戰略、規劃和政策的實施;組織擬訂紅河州實施國家西部大開發戰略相關規劃;負責退耕還林、退牧還草的綜合協調及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年度計劃編製和項目建設監督;提出建立健全生態補償機制的建議並落實相關工作;擬訂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組織實施西部人才開發工程;負責貧困縣小規模貸款貼息申報和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落實等工作。負責紅河州人民政府西部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州價格監督檢查
為紅河州人民政府授權組織、實施、協調紅河州價格監督檢查和查處價格違法行為的機構。組織指導紅河州實施價格收費監督檢查工作;依法查處價格收費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市場價格秩序;負責全州明碼標價和價格收費公示工作;組織開展價格誠信建設工作和價格收費的社會監督工作;依法受理價格收費行政處罰複議案件及應訴案件;組織指導紅河州價格監督檢查幹部的業務培訓工作;負責全州12358價格舉報電話信息平台的管理工作;受理價格收費投訴舉報;協調解決價格矛盾和價格糾紛;指導紅河州價格舉報工作;查處價格收費舉報案件;負責價格收費舉報的督辦和處理結果的反饋工作;負責價格舉報信息的分析研究和重大價格舉報問題的報告工作。查處價格壟斷行為,配合國家、省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價格壟斷行為進行調查;負責紅河州市場價格行為的監管工作,組織紅河州市場價格專項檢查工作,查處價格欺詐、哄抬價格不正當價格行為;負責市場價格異動行為的調查檢查工作,反饋市場價格運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對策建議。
(十八)人事教育科
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委內的人事管理、機構編製、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紅河州發展改革系統內的幹部培訓教育工作;負責委內紀檢監察工作;負責外事工作;負責機關和下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