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公安局
白城市人民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規章,部署全市公安工作,並指導、檢查和監督全市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響穩定、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為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廳提供社會治安重要信息,並研究提出對策,偵查危害國內安全的犯罪案件。
(三)研究分析全市反恐怖鬥爭的情報信息,提高反恐、防暴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促進我市社會和諧穩定。
(四)組織、指導全市公安偵查工作,分析研究全市經濟犯罪、刑事犯罪情況,並提出對策;偵查、協調處置重大經濟犯罪和各種刑事犯罪案件。
(六)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以及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加強首腦要害機關安全保衛工作。
(七)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機動車輛、駕駛員管理工作。
(八)指導、組織全市公安機關對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保護工作;指導、組織實施網際網路違法信息監控和情報信息收集工作,偵查、查處各種利用信息網路進行的刑事犯罪案件。
(十)指導、監督、檢查全市公安法制工作,承辦全市勞動教養和收容少年教養案件的審核、審批及行政複議工作。
(十一)組織、指導全市公安機關依法管理出入境工作。
(十二)組織、指導全市消防工作,依法管理監督消防安全,依法查處火災事故。
(十三)組織實施對黨和國家領導人、省領導來我市視察以及來訪的重要外賓的安全警衛工作。
(十四)組織實施全市公安科學技術工作;規劃公安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和技術偵查建設工作。
(十五)籌劃全市公安機關裝備、被裝配備和經費等並提供服務。
(十六)制定全市公安機關民警培訓、公安教育及公安宣傳的計劃和措施,檢查監督落實情況;按規定許可權管理幹部;負責指導、監督《吉林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的貫徹實施。
(十七)制定全市公安隊伍監督管理工作規章制度,分析隊伍狀況;組織、指導全市公安機關督察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實施對幹部的監督;查處、督辦全市公安隊伍重大違紀案件;維護民警正當執法權益。
(十八)聯繫市內鐵路、民航部門的公安工作,領導林業部門公安機關的業務工作。
(十九)負責全市軍事區域的治安管理和軍事設施的安全保衛工作;組織、協調偵破涉軍方面的政治、刑事案件和查處治安案件;協調、處理軍地雙方糾紛。
(二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市公安局設政治部、行政監察室和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掌握全市公安工作情況,收集、分析、報告有關社情和社會治安情況;督查督辦政務工作;審核並起草重要文件和會議報告;負責組織指導公安調查研究工作,提出工作對策;負責接待和會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保密工作;承擔文電收發運轉、檔案管理和公安統計工作;負責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二)指揮中心。
負責本市“110”報警服務台接處警工作;處理下級公安機關、本級公安機關各警種、各部門報告的重大警情;協助本級公安機關領導指揮各警種、各部門處置重大緊急警情;負責本市要害部位、交通要道監控,組織部署轄區範圍內的重大布控查緝工作;負責各類重大警情、敵社情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對策建議、傳遞反饋;參與制定、修改本市處置社會安全類等突發公共事件的工作預案;指導、協調全市公安指揮系統建設、管理及應用,檢查、指導下級公安機關指揮中心工作。
(三)戶政管理支隊。
研究制定、實施戶政管理的相關規定,指導、協調基層基礎工作;指導全市公安派出所的管理建設工作,指導全市基層治安防範工作;指導治保會的工作;指導監督戶口、居民身份證和常住人口、流動人口、重點人口的管理工作;規劃指導全市人口信息計算機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有關的人口統計和分析工作。
(四)出入境管理處(國際合作處)。
指導全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工作及違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案件的查處工作;負責公民因私出國(境)的審批發證工作;負責外國人簽證、居留許可審批發證工作;負責華僑回國定居、港澳台同胞回大陸定居的審批工作;負責全市公安外事工作。
(五)監所管理支隊。
指導全市公安機關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等場所和人員的監管、教育工作;掌握羈押情況,檢查、指導收押場所安全防範工作。
(六)法制支隊(白城市公安局直屬分局)。
研究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制定公安法制工作總體規劃;組織、協調、起草有關公安工作的規範性文件;負責全市公安機關應用法律、法規的解釋和諮詢工作;負責規範性文件審核工作;組織開展案件審核、執法檢查、考核評議、專項調查、執法過錯責任認定等內部執法監督工作;辦理行政複議、訴訟和國家賠償案件;承辦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案件的審批工作;研究執法中的問題和對策;各級公安機關決定由法制部門承擔的其他工作。
對外啟用“白城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印章,行使權力。
(七)控告申訴處。
登記並受理屬於本級公安機關管理的信訪事項;協調辦理重要信訪事項;督促、檢查、指導本級公安機關其他部門和下級公安機關的信訪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信訪事項。
(八)信息通信處。
研究制定公安信息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發、建立公安業務資料庫,提供數據查詢服務;研究制定公安信息通信網路建設的技術標準,指導和管理有關技術建設工作;管理公安無線電頻率資源和其它通信資源;負責保障公安信息通信網路的正常運行,保障局機關電話、尋呼、圖像、會議等技術服務;提供應急通信保障;負責全市公安科技、金盾工程建設的統一規劃、宏觀管理、綜合協調和指導工作。
(九)裝備財務處。
管理全市公安系統的裝備、被裝;監督管理公安業務經費和其他專項撥款;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十)國內安全保衛機動偵察隊。
承辦上級交辦的維護社會政治穩定和國家安全的重要案件和專項工作;承擔對危害社會政治穩定和國家安全的各種事件、對象的現場勘察、現場取證、秘密監控和協助處置工作;運用自己的工作渠道和手段,搜集、掌握影響社會政治穩定和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配合國內安全保衛有關業務單位開展偵察、情報工作和提供其他支援;承擔其他專門業務。
(十一)行政審批辦公室。
根據國家關於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規,負責公安工作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審核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的發放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應訴;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公安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政治部
下設綜合處、幹部處、教育處、宣傳處、老幹部處和見義勇為工作辦公室。
⒈綜合處。
負責政治部文字綜合及有關工作;指導全市公安機關開展典型的培養、總結;組織全市公安政治工作綜合性調研工作;指導全市公安機關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和目標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公安機關開展各項思想政治教育活動;負責全市公安機關表彰獎勵工作;負責全市公安英烈撫恤的有關工作。
⒉幹部處。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領導班子建設、人事管理工作;協助縣(市)管理縣(市)公安局領導班子;負責全市公安機關機構編製、民警錄用及警銜的申報和日常管理工作。
⒊教育處。
負責制定全市公安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公安系統的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全市公安機關警務實戰技能訓練、警體達標訓練及大型警體活動的開展。
⒋宣傳處。
負責全市公安宣傳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公安系統民警的政治理論學習;組織開展警營文化活動;指導全市公安機關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全市公安報刊、影視宣傳工作。⒌老幹部處。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⒍見義勇為工作辦公室。負責指導、監督《吉林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的貫徹實施;負責見義勇為行為的確認;負責對見義勇為人員的表彰、獎勵、宣傳;協調、指導各縣(市、區)和各部門開展對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工作;負責見義勇為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行政監察室(與紀檢委合署辦公)。
負責指導全市公安機關的紀檢監察工作;制定全市公安機關黨風廉政建設和糾風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審理公安民警違法違紀案件;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行政監察和公安審計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派出機構的黨群工作。
直屬機構
(一)禁毒支隊(正科級)。
(二)警務督察支隊(加掛維護民警正當執法權益委員會辦公室牌子,正科級)。
指導、協調全市公安機關的警務督察工作;實施對公安機關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情況的監督,維護民警正當執法權益。
(三)治安管理支隊(正科級)。
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全市社會治安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公共場所、特種行業、槍支彈藥、危險物品工作;指導基層公安機關維護公共場所、大型群眾性活動治安秩序和安全保衛工作;指導全市保安服務公司建設;查辦黃賭娼大要案件;依法查處假冒偽劣等管轄的刑事案件;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負責市內軍事區域的治安管理和軍事設施安全保衛工作,組織協調涉軍方面治安案件查處,協調處理軍地雙方糾紛。
(四)網路安全保衛支隊(正科級)。
指導並組織實施公共信息網路安全保護工作;指導並組織實施網際網路違法信息監控和情報信息收集工作;指導、監督、檢查並組織實施信息網路違法犯罪案件的查處工作;指導並組織實施信息網路技術偵察工作;監督、檢查、指導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
(五)經濟文化保衛支隊(加掛內保分局牌子,正科級)。
指導基層公安機關對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科研文化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負責副省級以上領導來我市視察的安全保衛工作;負責全市市級以上考試的試卷押運及考場保衛工作;組織並監督國防工業、重點建設工程等要害單位的安全防範工作;掌握內部單位影響國內安全的動態;指導基層公安機關經濟文化保衛部門的各項業務工作;指導安全技術防範工作。
(六)經濟犯罪偵查支隊(正科級)。
掌握全市經濟犯罪的動態,分析、研究經濟犯罪的規律特點,提出對策措施;負責偵辦洮北區、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全部經濟犯罪案件;組織協調市內公安機關偵破跨市、縣的經濟犯罪案件;承辦上級領導機關交辦或市局認為需要直接偵辦及全市影響大、危害嚴重的經濟犯罪案件;組織、指導和監督基層公安機關對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
(七)國內安全保衛支隊(正科級)。
掌握國內安全的動態,進行調查研究,收集情報資料,提出對策;組織、指導、監督基層公安機關對危害國內安全案件和事件的處置工作;指導隱蔽工作職業化、社會化建設;承辦上級交辦的案件和有關事項。
(八)巡邏警察支隊(正科級)。
負責指導各縣(市)巡警大隊的隊伍建設和業務建設;受理市區內及城郊的“110”接處警工作;負責城區巡邏區內安全防範工作,對各類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進行前期處置;負責警戒突發性治安事件現場,疏導群眾,維持秩序;參加處理非法集會、遊行、示威活動;參加處理災害事故,維持秩序,搶救人員和財產;完成其他應當由巡警支隊承擔的任務。
(九)特警支隊(加掛反恐怖工作辦公室牌子,正科級)。
依法處置暴亂、騷亂事件;制止和處置對抗性強的群體性事件、行為激烈的非法集會、遊行、示威活動,依法對流氓滋擾、聚眾哄搶國家財物、群眾性械鬥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重大事件實施現場管制和強制措施;處置劫持人質、飛機、輪船、汽車和持槍作案、爆炸行兇等暴力犯罪和恐怖事件,緝捕嚴重暴力分子;處置在重大政治活動、重要節日活動、慶典活動、大型文體活動中發生的突發事件;承擔城區重要時期、重點部位的社會面治安巡邏,打擊街面違法犯罪活動,整治社會治安突出問題;綜合分析研究反恐怖鬥爭的情報信息,掌握恐怖活動的特點和方向,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協調有關部門擬定反恐怖鬥爭預案;組織、指導、協調對恐怖組織、案件的偵察、調查;組織、協調和推動反恐怖鬥爭的技術手段、技術保障的研究開發工作;完成其他應當由特警支隊承擔的任務。
(十)技術偵察支隊(正科級)。
負責全市公安機關的技術偵察工作;承辦和協調重大案件的技術偵察工作;收集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報信息和重大案件線索;開展技術偵察隊伍的業務培訓和技術偵察器材的研製開發。
(十一)交通警察支隊(副局級)。
負責指導全市城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交通指揮、維護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和車輛安全檢驗、駕駛員考核與發證、發牌等工作,承辦機動車落籍,負責駕駛員業務管理。
內設政治處、辦公室、車輛科、交通科、宣傳科、法制科、信息技術科(加掛交警指揮中心牌子)、駕駛員管理科、機動車安全檢測中心及4個直屬大隊。4個直屬大隊:⒈洮北大隊(正科級);⒉公路巡邏民警大隊(正科級);⒊特種勤務大隊(正科級);⒋事故追逃大隊(正科級)。
(十二)刑事警察支隊(加掛公安司法鑒定中心牌子,正科級)。
分析研究刑事犯罪情況,指導全市刑事偵查工作;組織、指揮偵破嚴重暴力犯罪案件和跨地區的嚴重刑事犯罪案件;打擊有組織犯罪;承擔全市嚴暴、部分重特大案件現場勘查、屍體檢驗並對案件進行分析研究,確定案件性質,劃定偵察範圍,提供偵察方向;承擔有關案件的痕檢、文檢等技術鑒定或複核,直接負責市區內機動車案件的偵破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案件;指導刑偵隊伍建設。
(十三)看守所(正科級)。
依法羈押追究刑事責任的人犯。
(十四)拘留所(正科級)。
依法管理治安拘留人員和司法拘留人員;對被拘留人員進行法制、法律教育,依法、嚴格、科學、文明管理被拘留人員。
(十五)戒毒所(正科級)。
負責對吸食、注射毒品成癮人員強制進行藥物治療、心理治療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癮。
(十六)人民警察訓練支隊(正科級)。
制定全市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計劃和訓練方案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市公安機關除上級訓練以外的民警初任培訓、警銜和職務晉陞培訓、繼續教育培訓以及市公安局管理的特殊行業崗位培訓;承擔對一線公安民警的實戰訓練,提高幹警的政治素質及實戰能力;負責對參訓民警進行政治思想教育和培訓期間的跟蹤考核;按照公安民警業務培訓的有關規定,對民警崗位資格進行考核認證。
派出機構
(一)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正科級)。
(二)白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正科級)。
(三)白城市公安局工業園區分局(正科級)。
(四)市直機關保衛處(正科級)。
(五)林業公安保衛處(林業公安保衛偵查支隊,正科級)。
白城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陳鋒。
2021年4月13日,白城市公安局特警支隊入選“全國工人先鋒號”擬表彰集體。
2021年4月27日,白城市公安局特警支隊 榮獲全國工人先鋒號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