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
超出計劃的生育行為
超生,超生即超出計劃的生育。計劃生育是我國的國策之一,以前原則上是只許生一胎,但有例外。如少數民族、獨生子女結婚、在農村第一胎是女孩的等情況在符合法定情形之下可生第二胎,但必須先申領准生證生育。如果是農村人口,第一個孩子是女孩,要第一個孩子年滿四周歲方可生育第二個孩子,如是城市人口,生第二個孩子屬於超生。超生,源於一個根深蒂固的傳統觀念:中華幾千年的“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的思想。
超生
我國的計劃生育條例雖然有明確規定,但是仍有為了要個兒子而不惜“游擊”超生的“大軍”的存在,但在很多地方,胎兒性別選擇的現象仍然是屢禁不止,而且日趨嚴重,特別是在基層醫院,這個問題更加突出。
日前,《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中再次指出:黨員幹部和名人、富人超生雖數量不大,但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凡違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嚴懲。
超生
(一)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條件未取得生育證生育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徵收。徵收社會撫養費後補辦生育證。
(二)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二至六倍徵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與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徵收;每再多生育一個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徵收。
符合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懷孕第一個子女的,應當在子女出生前補辦結婚登記和生育證。非婚生育和非法收養子女的,依子女數量按本條前款第(二)項規定標準徵收社會撫養費。
本條所稱總收入,按違法生育者或者違法收養者的雙方實際收入計算。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調查違法生育者或者違法收養者實際收入需要稅務、公安、統計、勞動保障、房產、價格等有關部門協助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農村居民的實際收入低於本鄉(鎮)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市居民的實際收入低於本市、縣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農村居民以本鄉(鎮)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城市居民以本市、縣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
超生
第二個情況就是普查員也不得虛擬的或者虛假的填報問卷,普查的機構也不得把普查到的這些信息移交給別的國家行政機關作為使用的數據。這種情況就是說普查的對象放心大膽的把自己家的信息如實上報,普查之前戶口整頓階段也可以依據當地行政部門出具的一些行政法規或者是登記條例到公安部門及時的為自己的孩子落戶。
2012年12月,備受關注的《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正式通過,將於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超生
條文:夫妻雙方為本市戶籍,或一方為本市戶籍另一方為非本市戶籍的中國內地公民,違反女方戶籍地生育政策在境外生育子女且其子女在本市辦理入戶或者兩年內在境內居住滿十八個月的,算超生。
焦點2 :超生一胎至少罰款22萬
超生
該規定統一了本市戶籍人口超生子女徵收社會撫養費的計征基數和倍數,堵塞社會撫養費徵收工作中的漏洞,防止全面城市化和特區一體化后各區存在不平衡的現象(如2010年最高的福田區社會撫養費23.5萬元,最低的龍崗區16.9萬元)。超生一胎至少罰款22萬,如2011年,深圳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6505元,夫妻雙方為73010元,三倍為219030元。
條文:實行晚婚、晚育並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職工,除按國家、省有關規定享受假期優待外,實行晚育的,女方增加產假十五天。
焦點4 :違規打多胞胎針、吃多仔丸將處罰
條文: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應當經依法批准並取得相應資質,按照有關規定對符合生育政策的夫妻提供服務。不得採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實施三胎或者三胎以上的妊娠分娩。
新修訂的《廣州市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辦法》(下簡稱“《辦法》”)於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廣州人口計生局副局長、新聞發言人許先雲表示,“新《辦法》修改側重點很突出,就是要讓違法生育要承擔更多的‘不利益’。新《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對雙方為本市戶口的違法生育者,在為其子女辦理入戶手續時,按規定對違法生育者進行處理。對一方或雙方為外市戶口的違法生育者,違法生育者及其子女的戶口不予批准遷入本市”。對違法生育者,除了要徵收社會撫養費外,還規定對超生職工要給予開除及解除聘用合同;對不符合規定生育的,產檢、分娩的住院費和醫藥費由本人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及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新辦法一改對非國有集體單位和組織人員超生約束力不強的現狀,規定所有單位和組織對其超生職工均需依據單位勞動管理制度進行處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轉制公司對超生成員參照村民委員會有關規定處理。做到嚴格落實超生處理規定,“違法必究”。
新《辦法》
新《辦法》於第二十條,首次正面回應取環(宮內節育器)問題。該條明確規定,年滿49周歲的婦女、離異喪偶的單身育齡婦女、身體原因不適宜、落實了結紮措施的婦女、符合再生育規定等幾類情況,可憑相應證明取環。
新《辦法》另一個人性化的做法是,明確規定獨生子女父母發生婚姻關係變動,對於再生育的一方,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扶助金。對於終生只生育一個子女的一方,未再收養子女或者未與繼子女形成撫養關係的,可以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扶助金。
在新《辦法》中,實現獎勵扶助城鄉一體化。打破原城鎮、農村獨生子女父母計生獎勵金標準不一的狀況(原農村獨生子女父母計生獎勵金為每月80元),規定本市戶籍獨生子女父母,不分城鎮農村,從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次月起,由政府給予每人每月150元計生獎勵金。
未婚生子到底會受到什麼處理?新《辦法》對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子女如何計征社會撫養費明確規定:“雙方均屬初育,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1個子女,60日內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照《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徵收2倍的社會撫養費;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2胎以上子女的,按超生處理。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子女,此前一方或者雙方曾生育過子女的,按再生育計運算元女數,並徵收社會撫養費。
為方便群眾,新《辦法》還規定在境外懷孕生育第1胎子女,無法回戶籍地辦理登記手續的,可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同時,對辦理各類手續、證件進行了明確指引與要求,如指引符合再生育1胎子女的夫妻,在孕前辦理審批手續,屬於不孕症依法收養子女后懷孕的,在生育前補辦審批手續。
新《辦法》規定,2013年8月1日之前出生的超生子女需足額繳費,正在等待5年期滿的個案可以繼續入戶;正分期繳付社會撫養費的也按舊辦法;而其後出生的超生、違法生育子女不準入戶。
新《辦法》規定,所有單位和組織對其超生職工均要依據單位勞動管理制度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