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管理

管理學學科下本科四年專業

海事管理是研究轄區海事監管特點,貫徹落實海事法規的專業管理部門,為海事執法類內設部門。對海事業務進行專業研究、指導、監督和管理,具體承擔船舶監督、危險品和防污染管理、船員管理、通航管理、航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審核管理等海事監管業務的專業管理職能和口岸有關管理職能。海事管理處原則上不直接實施海事具體行政行為(特殊規定的除外)。

主要課程


微機原理與應用、航海學、船舶結構與設備、船舶操縱、航海儀器、船舶貨運、海商法、避碰技術與法律、海上交通工程、船舶安全監督管理、船舶交通管理系統、船舶防污染管理、海上危險品安全運輸等。

古代發展


海事管理
海事管理
我國江海遼闊,河流縱橫,上古先民很早就利用筏和獨木舟 開始了水上原始活動。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水運逐漸興盛,“舟楫為輿馬,巨海為夷庚”。應“運”而生的海事管理,伴隨著水運興達,助推我國不同歷史時期的經濟、政治、對外貿易和文化交往,發揮重大的促進作用,其中數千年的古代海事管理髮展歷史進程中,唐代是海事管理髮展的一個重要時期。
形成獨立行政的專業管理系統
我國海事管理始於秦漕政,但興於唐。自隋大運河開通,長江幹流貫通,南方經濟逐漸興盛,立都於北方各王朝所需的糧食全依賴於南方各地,至唐時“今賦出於天下,江南居什九”。漕運直接關乎到唐各代政權的安危存亡,為政府與皇室的漕糧運輸,唐各代朝廷將漕運和海事管理提到一定的高度,專設職官統理漕運和海事管理事務,設置的漕運和海事管理機構主要在沿海和長江下游一帶重要港口,設立了尚書省工部所屬的“水部”和獨立的“都水監”與中央派出的“水陸轉運使司”或“諸轉運使司”,水部下設職官計有336人,漕運的最高負責人為江淮轉運使,主管海事管理的是“都水監”。從貞觀六年(632年)起,設“舟楫署”管理漕政和海事管理,后因不敷需要而廢罷,後設水陸發運使掌洛陽長安間漕運和海事,又設江淮轉運使管理江南各道漕運和海事。中唐以後,因漕運日重,常由宰臣兼轉運使等職。綱運制度形成后,則責成地方長官分負其責。時朝廷設立的江淮轉運使、“都水監”的最高負責人常駐江蘇揚州,從開元三十一年(733年)至天佑元年(904年),計有裴耀卿、劉晏、杜佑、韓晃、裴休等24人先後在此任職,統理全國漕運及海事管理事務。期間,廣德元年(西元763年)升為江淮轉運使等職的劉晏,安史之亂后又設諸道轉運使,形成精幹的獨立於行政系統之外的轉運專業管理系統,其中管理海事有“巡院”。唐建立的專業海事機構是后各代不可比擬的。
這一期間,因廣州、杭州、揚州等城市成為世界名城,阿拉伯數學家所撰寫的《地圖志》,將我國的廣州、杭州列為世界第15、16座城市,揚州更是國內“富甲天下”的都會,其港口成為繁榮一時的商埠與江海合一的大型港口,來往的商船與外舶“萬商落日船交尾,一市春風酒並壚”,於是類似市舶司的對外舶管理機構便應“港”而生,設立了外舶管理機構—市舶司,直至揚州港衰落。之後,隨著進出沿海和長江下游的外舶興起,類似揚州市舶司的對外舶管理機構日益健全,到宋杭州、明州、上海等十多處港口都有管理外舶機構之設。
文宗時,在長江流域設置了第一個專職徵收船稅的機構,即泗口(今江蘇清江市西南)稅場。泗口古屬楚州,地處邢溝進入淮河的北岸,是南北大運河舟船往來的必經之地。唐代泗口稅場的設置,為後來各王朝在長江沿岸設立稅務場開了先例。
首次對海事管理法規立法的王朝
唐代,朝廷為維護運輸漕糧的舟船安全,在逐步建立專業的漕運和海事管理機構、設置各級職官的同時,突出的對漕運和海事管理進行立法,最具法律權威性的要數《唐律》。據此制訂了海事管理法規和規章,《故唐律疏議》、《唐六典》和《水部式》中均有內河舟船航行法規、津渡設置與管理、河道水源管理法令規章若干類。這是我國歷史上將海事管理以法律形式頒布施行的第一封建王朝。在我國歷史上,是第一個完整的海事管理法典。
公元617年,唐朝建都長安后,京師和北方所需糧食和鹽鐵等物資,仰賴江南各地供給,漕運成為北運的航線之一。朝廷為漕船航行安全,通過立法制訂了一系列管理法規和規章,其中最具權威的法典當數由唐宰相房玄齡等制定的《唐律》,現見於的《故唐律疏議》 、《唐六典》和《唐會要》、《水部式》等,絕大部分出自於《唐律》。《唐律》中有關海事管理法規和規章內容,主要集中在四個方面。首先,對船舶檢查和靠泊規定。 “茹船,謂茹塞船縫,瀉漏,謂瀉去漏水”,此要求船家行船前或航行中必須隨時對船隻進行安全檢查,保證船體密不滲水。如有滲水,應即時排除,避免中途沉船,造成海事,確保船隻維持良好的適航狀態。 “安標宿止,調行船宿泊之所,須在浦島之內,仍即安標,使來者候望。”依此規定,船舶必須在港埠的浦洲碼頭岸邊靠泊過夜,不得在無人煙的荒岸處停泊宿止。舟船停泊后,必須安設標誌,以資來往船隻及旅客識別。
其次,對船舶航速的規定。 “舊制……水行之程;舟之重者,溯河日三十里,江四十里,余水四十五里;空舟溯河四十里,江五十里,余水六十里。順流之舟,即輕重同制:河日一百五十里,江一百里,余水七十里。”此規定對船舶航速的要求輕重有別,順溯有異。且在航行中駛於艱險之處,“其如破柱之類,不拘此限。若遇風,水淺不得行者,即於隨近官司中蝶檢印記,聽折半”。
再次,船舶相遇避讓規定。 “……行船之法各相加避。若瑞債之處,即訴上者避沿流之類,違者各答五十”。是說船隻和竹筏在航行途中,要相互避讓,在急流和險灘處如上下兩船會遇,上水船要主動避讓下水船。
第四,船舶限制超載規定。 《故唐律疏議·雜律》載文:“請應乘官船者,聽載衣糧二百斤,違限私載,苦受寄及寄之者,五十斤及一人,各笞五十;一百斤及二人,各杖一百。(若家人隨從者勿論)。每一百斤及二人,各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對於乘官船外出的人員,只能帶隨身衣糧物品至多200斤,超重違例,則根據情節輕重及超載數量,要受到笞、杖直至判徒刑二年的懲治。而“監船官司知乘船人私載,受寄者與寄之者同罪,若是空船……不同此律。”此條律令特別是對政府官員和從軍征討的將士,尤為嚴厲,違犯者,最高可判處3年徒刑,對民間也起到警戒的作用,限制了船舶超載,無疑對船舶水上航行安全大有益處。
唐各代在河流津口都架橋設渡,以便通行,同時對大江大河上的渡口與渡船施行管理。長江流域不能象黃河、渭河流域用舟船相連而搭起水上浮橋。 《唐六典》說:“其大律無梁,皆給船人,量其大小難易,定其差等。”尚書省工部所屬水部,指令長江流域各州縣設置10多座津渡,計有“薪州江津渡;荊州洪亭、松茲渡;江州馬頰、擅關渡,船各一艘,船別六人。越州、杭州浙江渡;洪州城下渡、九江渡,船各三艘,船別四人。渡子並須近江白了便水者充”。
為策水上安全,朝廷對津渡加強管理,頒布了《津渡法》,“著兵防守”,據《唐律》載文:“其津濟之處,應造橋航及應置船筏而不造置,及擅移橋濟者,杖七十;停廢行人者,杖一百”。這是說凡指定的津渡處所,不造橋樑,不設渡船者,或未經允許擅自移動橋樑及渡口者,律主(即津令、津丞)要受到懲處,從而維護了渡運秩序。
海事管理呈細化趨勢
視水位實施分段航行。。始於秦時的漕運,是利用水道調運糧食(主要是公糧)的一種專業運輸方式,其事關宮廷消費、百官俸祿、軍餉支付和民食調劑,成為封建王朝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生命線。唐代的海事管理主要是保證漕船航行安全。為保證漕運安全,開元二十二年(734)八月,玄宗命裴耀卿主漕政,其改“長運法”為轉般法,針對各段運遭水位漲落不一、氣候變化各異的情況,使江淮船不入河,河船不入渭,沿河設倉,節級轉運,水通則舟行,水淺則寓倉以待。廣德元年(763),劉晏主漕政,疏浚汴梁,並改革漕運法制:創綱運法,海船載米干石,十船為綱,每綱300人,篙工50人,武官押運;以鹽利之一部雇船夫運糧,不徵用民工;於河沿每兩驛置防300人,以保漕船航行安全。
建造適應不同河系的船隻。唐代改進了漕運方式,完善轉般法;據各航段水情分造運船,因地制宜,分段漕運,訓練漕卒,成效甚著,“江、汴、河、渭、水力不同”,建立了適合各種水流特性的漕船,“江船不入汴,汴船不入河,河船不入渭”,從而有效地保證了漕運安全。
實行對漕船航行丈量和檢查。依《唐律》規定,在從舟車販運的商人徵收稅金中進行安全管理。武則天時,朝廷採納崔融建議,對乘坐舟車的旅行人員,亦徵稅金。至唐上元年間(公元760至761年),肅宗李亨為解決財政困難,下詔向通過運河中船閘的商人徵稅,“江淮堰塘商旅牽船過處,准斛斗納錢,謂之埭稅”。朝廷在堰婊船閘設關建卡,令其航行於此的船隻,在航行途中徵稅檢查,丈量船舶。

職責


1、宣傳、貫徹和組織實施國際公約和國內海事法規,並 結合轄區實際制定相關海事業務工作規定。
2、根據轄區安全形勢,綜合分析階段性海事監管效果,提出並組織實施相應的監管措施。
3、研究、指導和管理通航管理業務,具體負責轄區航道、錨地的設置、規劃及相關通航管理規定的制定,助航標誌設置、撤除、變更計劃和方案的審核,以及水上水下工程規劃、評估和建設的論證、竣工驗收及會審等相關工作。
4、研究、指導和管理轄區口岸開放相關業務。
5、研究、指導和管理船舶安全檢查業務。
6、研究、指導和管理船舶登記和船舶證書、文書辦理業務。
7、研究、指導和管理船舶進出港簽證和進出口岸查驗業務。
8、研究、指導和管理船員考試、評估、發證和跟蹤管理業務,具體負責考務工作的組織和對船員教育和培訓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
9、研究、指導和管理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和防止船舶污染業務。
10、負責轄區實施《國際安全管理規則》和《國內安全管理規則》的宣貫、推進和審核管理。
11、組織實施信用監管機制在海事監管業務中的應用。
12、負責對海事處移送的海事違法案件的辦理。
13、負責收集匯總職權範圍內海事業務的信息資料,做好相關業務的統計、分析、總結、上報和歸檔工作。

概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鹽城海事局於2004年10月28 日掛牌成立,正處級。下設正科級單位10個,其中機關科室6個,分別為辦公室、黨群工作部、政務中心、指揮中心、執法支隊、監管處;基層單位4個,分別為東台海事處、大豐海事處、射陽海事處和濱海海事處。主要承擔鹽城沿海港口辦理國際航線船舶進出口岸檢查手續、辦理國內航線船舶進出港簽證、海事調查、船舶防污染、海上搜尋救助、受理審批船舶安全作業和水上水下施工作業、依法實施海事行政處罰等職責。鹽城海事局轄區內主要通海河流有30條,主要閘口有36 處。轄區內共有3個港口,分別為射陽港大豐港濱海港,10處碼頭,分別為射陽港發電廠煤碼頭、射陽港發電廠油碼頭、射陽港發電廠設備碼頭、射陽港發電廠粉煤灰碼頭、集裝箱碼頭、北港區散貨碼頭、南港區1號散貨碼頭、南港區2號散貨碼頭、大豐港碼頭和濱海港碼頭。航道2條,分別為大豐港主航道和濱海港主航道,錨地7處,分別為射陽港檢疫過駁錨地、射陽港客貨輪避風錨地、射陽港口外停泊錨地、射陽港客貨輪1號避風錨地、漁船1號避風錨地、漁船2號避風錨地和大豐港錨地。

拓展業務


2007年鹽城海事局轄區射陽和大豐港口辦理船舶進出港簽證2567艘次,與2006年同期相比增長8.7%,進出港貨物吞吐量為160.3萬噸,較上年同期增長6.4%;大豐港一類口岸開放后開展國際航線船舶進出口岸檢查20餘艘次;對船舶現場檢查1972次,比上年同期增長92%;港內安全作業報備213艘次;受理船舶殘廢油接收處理核准38 艘次;查處船舶違法行為40起,處罰款10.49萬元。全年防抗颱風、大風、寒潮37次,出動執法車輛329車次,執法人員1159人次,實施現場檢查 423次,疏散船舶8艘次,組織防抗大霧工作2次,成功處置險情6起。全年共實施船舶安全檢查31艘次,查出缺陷525項,單船缺陷16.9項,複查48 艘次,糾正缺陷451項;滯留船舶4艘次。

現場監管

加強國內航行船舶進出港簽證和國際航行船舶進出口岸檢查,確保船舶安全適航,船員適任,禁止船舶“帶病”出港。針對檢查中存在的不安全隱患,向船舶公司及所屬船舶下達《安全管理整改通知書》,督促落實安全管理責任。提前介入濱海港開展海事業務監管,不定期赴濱海港開展現場巡查。主動走訪縣政府及港口部門,了解港口建設規劃及項目推進情況,逐步建立海事監管機制。開展專項治理,確保“三個重點”安全無憂。針對射陽、大豐港水域自然條件差,礙航養捕較多,事故頻發的特點,加強對重點航路、錨地等通航水域巡查力度,及時發現和消除隱患;對射陽港實行船舶進出重點航段動態報告制度,避免因受潮水、淺灘等影響而造成事故;重點加強對小型遊艇船員適操、船舶適航的培訓和監管,保證重點船舶、重點時段、重點水域安全監管到位。

經濟發展

創造條件,為大豐港一類口岸開放保駕護航。大豐港一類口岸開放以來,鹽城海事及所屬派出監管人員,在加強監管的同時,在各個方面給予業務指導。與大豐港開發區管委會建立信息通報制度,互通船舶航線、貨物流向信息、港口開放進度信息、碼頭二期、三期籌備建設信息和海事在通航管理、船舶管理、危險品管理、口岸開放管理方面的信息,積極為大豐港二期工程建設提供評估服務,使得二期工程如期開工建設。主動作為,積極優化港口投資發展軟環境。為優化大豐港口投資發展軟環境,鹽城海事主動登門江蘇象王重工有限公司,宣傳海事安全管理和服務的各項舉措,堅定該公司落戶大豐的信心;為服務射陽電廠三期工程建設,局領導主動登門射陽電廠,提出海事監管和服務的建議措施,為電廠三期工程前期工作打下了基礎。眾多服務舉措不僅優化了港口投資發展軟環境,也樹立了良好的海事形象。加強溝通,為地方港口經濟騰飛出謀劃策。加強了與地方政府及港口有關部門的溝通和協作,關注政府對港口發展和沿海開發的研討,積極為地方政府和口岸部門提供海事安全諮詢,宣傳海事服務舉措,積極支持鹽城港口建設。下半年,鹽城局領導主動赴濱海縣,就10萬噸級航道建設評估和後續的海事監管工作提出建議,得到濱海縣委、縣政府和相關部門的肯定。

發展環境

開展主題教育活動,加強班子建設,增強隊伍凝聚力。通過開展“牢記黨的宗旨,主動做好服務”主題實踐活動和“六型”處室創建工作,不斷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基層黨建工作和文明處室創建工作。黨委和支部建設步入正軌,目標明確,措施有力,黨建工作有序開展。基層支部建設得到不斷加強,組織活動開展正常並豐富多彩。各級領導加強協調配合和溝通協作,注重班子建設和隊伍建設,全局領導班子和職工隊伍凝聚力和戰鬥力得到顯著增強。規範內部管理,加強文明創建,促進各項工作再上新台階。通過加強與地方職能部門的溝通和聯繫,進一步理順了機關黨支部與鹽城市機關工委的關係,建立了友善的工作聯繫機制。機關“六型”處室創建工作有了新進展,射陽海事處“文明執法示範窗口”創建工作取得新成效,職工牢固樹立服務理念和爭先創優意識,樹立了良好的海事形象。強化以人為本,努力營造和諧的發展環境。積極爭取各種培訓機會,強化職工培訓,努力提升職工隊伍綜合素質,為職工提供不同方向的發展渠道和進步之門。注重創新,積極探索發展強局的新思路。2007年海事局積極探索開展了以“建立射陽河口水域船舶安全聯防機制”為主要內容的創新工作,且成效顯著。在內部管理、制度建設、文明創建、黨的建設等方面都進行了初步的探索和研究,通過創新,轄區水上安全形勢持續穩定,內部管理逐步規範,資源配置進一步優化,職工活力也得到了進一步激發。通過一系列措施的有效實施,為鹽城海事的良性、快速發展營造了積極和諧的發展環境。

海事管理專業


海事管理
海事管理
培養目標:本專業培養具備海洋及內河船舶駕駛、船舶運輸管理等方 面的知識和技能,能在海洋及內河運輸企事業單位從事船舶駕駛、營運管理、港口引航、海事管理及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從事教學和科學工作,符合國際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公約(STCW78/95)和我國船員適任標準要求並取得高級船員適任證書的高級航海技術及管理人才。
主要課程:航航海英語、現代導航信息系統、船舶操縱與海上搜救、船舶值班與避碰、航海儀器、航海氣象與海洋學、海上貨物運輸、遠洋運輸業務與海商法、船舶結構與設備、GMDSS設備和業務。
專業核心課程與主要實踐環節:秘書學及秘書實務、海事人力資源管理、航運企業管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交通運輸設備、船舶與貨運代理實務、國際航運管理、海事公約與法規、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集裝箱運輸與管理、國際經濟法、海商法、航運英語、海事電子政務操作、海事文書寫作、船舶與貨運代理單證實訓、畢業綜合實訓,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課程和實踐環節。
專業核心能力:航運企業管理與海事事務處理。
就業方向:學生畢業後主要在海事管理機構、對外貿易企業、海事法律、航運企事業單位、貨運代理與船舶代理、船舶運輸、海事院校科研教學等單位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