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管專家

省管專家

省管專家,全稱省管優秀專家、省優秀專家。為了鼓勵各類知識分子為國家多做貢獻,結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的有關規定,20世紀90年代國家和各省市區先後設立了多種新的人才獎勵或激勵項目。

選拔辦法


第一條為加快實施人才強省戰略,加強全省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促進高層次人才脫穎而出,構建青海省專家隊伍,根據《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的實施意見》、《青海省省級行政表彰獎勵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級優秀專家是我省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能夠在全省各項事業發展中擔當起專業學科和學術、技術領域帶頭人的重任。
第三條選拔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堅持以貢獻、業績和學術水平為依據,以社會和業內認可為標準,堅持公開、公正、平等、擇優原則,把選拔工作作為加強青海省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形成梯次遞進的專家選拔制度,建設一支素質優良、富於創新,能夠適應全省經濟、科技和社會發展需要的專家隊伍。
第四條選拔對象:在全省自然科學、哲學社會科學等領域做出重要貢獻並取得較大業績的專家、學者和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特別是在全省經濟社會發展以及重點支柱產業和關鍵技術領域中湧現出來的優秀人才與做出突出貢獻的專門人才。
第五條選拔範圍:
(一)全省各類所有製成分的企事業單位中符合選拔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中央駐青單位符合選拔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在青掛職或者專職服務兩年以上,符合選拔條件的外省籍專業技術人員。
(四)在企事業單位中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后不直接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黨、政、群機關的工作人員,不列入選拔範圍。
第六條選拔條件:
(一)熱愛祖國,遵紀守法,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模範地履行崗位職責。
(二)在專業技術崗位上工作的在職人員,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專業技術業績、成果和貢獻突出,並得到社會和業內認可,是學科領域的帶頭人。
(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在自然科學研究中,學術造詣較深,對學科建設、人才培養、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其研究成果在全省具有一定開創性和較高學術價值,得到省內外同行專家公認,達到省內先進水平;
2、在技術研究與開發中有重大發明創造、重大技術革新或解決了關鍵性的技術難題,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3、在社會科學研究中,成績顯著,對我省社會發展和社會科學理論建設做出貢獻,是學科領域的學術帶頭人。在人文、財經、商貿、法律和現代管理等領域,為解決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進行基礎性、前瞻性、戰略性的科學理論研究,並做出特殊貢獻的人員;
4、長期工作在教育、教學工作第一線,師德良好,對學科建設、人才培養、事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所創新的教育理論或教學方法,成效顯著並為同行和社會所公認;
5、長期工作在工農業生產和科技推廣第一線,有重大技術突破,推動行業技術進步,或在成果轉化中,業績突出,產生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6、工作在衛生工作第一線,醫術高超,多次成功治癒疑難、危重病症,或在較大範圍內有效地預防、控制、消除疾病,社會影響大,學術和業績為同行所公認;
7、在文化藝術、新聞出版領域,成績顯著,享有一定聲譽,是本領域的帶頭人;
8、在體育教練執教工作中創新訓練理論或方法,並在國內取得較好成績,為發展全省體育事業做出貢獻的職業體育教練員;
9、在其他專業技術崗位上創新理論或方法,做出突出貢獻,取得優異成績的。
第七條選拔程序:
(一)省人事廳根據全省高層次人才建設的總體規劃和各學科領域高層次人才的分佈情況,按照選拔數額,向全省下達優秀專家選拔指標,並通過新聞媒體公布選拔通知。基層單位按照隸屬關係逐級向上級部門推薦人選。無主管部門和非公有制單位向歸口部門推薦人選。州(地、市)的推薦人選須經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同意推薦。
(二)選拔推薦工作按專業劃分,分別由省經委(負責工程技術、經濟專業)、省農牧廳(負責農業、林業、畜牧專業)、省教育廳(負責各類教育專業)、省衛生廳(負責醫療、醫藥和衛生專業)和省委宣傳部(負責社會科學各專業和體育專業)歸口負責。各歸口部門對上報的人選進行初審遴選后,按差額報省人事廳。在推薦的人選中,非公有經濟組織的人選要佔有一定比例。
(三)省人事廳會同省委組織部對上報的人選進行審核后,組織省內同行專家進行審議。審議通過的人選必須經過公示且無異議后,報省政府批准。沒有進行專家審議和公示的,不得作為推薦人選上報。
第八條青海省優秀專家每二年選拔一次,每次選拔數額在 30名以內。
第九條獲得青海省優秀專家稱號的人員,由省政府頒發優秀專家證書,每人一次性發放專家津貼10000元。1994年以前享受每月50元專家津貼的人員,發放方式和津貼標準不變。已享受一次性4000元津貼的不再補發。
第十條在推薦國家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和“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從省優秀專家中推薦。
第十一條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切實加強對省級優秀專家選拔工作的組織領導,嚴格選拔條件和選拔程序。
第十二條健全和完善全省優秀專家管理機制。各單位結合年度考核,健全專家考核制度。對違背省優秀專家所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者,經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取消其優秀專家資格,收回優秀專家證書。
第十三條建立有效的跟蹤管理制度,密切同省優秀專家的聯繫,及時了解他們的工作、學習和生活情況,傾聽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及時解決他們的實際困難。
第十四條建立青海省高層次人才信息庫。凡被批准為省優秀專家的人員,都要進入全省高層次人才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對做出新成績、取得新成果的專家要大力宣傳。對取得專家稱號五年內沒有取得新成果的人員,將逐步退出專家管理範圍。
第十五條省人事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選拔工作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省級優秀專家津貼所需經費由省財政安排。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省管優秀專家隊伍建設的意見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中發[2003]1 6號),充分發揮省管優秀專家在現代化建設和建設創新型國家中的重要作用,推進科教興冀戰略和人才強省戰略的實施,現就加強省管優秀專家隊伍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意見全文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中發[2003]1 6號),充分發揮省管優秀專家在現代化建設和建設創新型國家中的重要作用,推進科教興冀戰略和人才強省戰略的實施,現就加強省管優秀專家隊伍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省管優秀專家隊伍建設的總體要求
省管優秀專家是我省自然科學、哲學社會科學、管理科學和工程技術方面的學科帶頭人,是全省高層次人才隊伍中的拔尖人才。加強省管優秀專家隊伍建設,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堅持黨管人才原則,樹立科學的人才觀,緊緊圍繞發展這個主題,堅持培養、選拔、管理和使用並重,充分發揮省管優秀專家在推動科技創新,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不斷提升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水平,努力建設一支年齡結構合理,專業門類齊全的省管優秀專家隊伍,為推進河北更快更好發展,構建“和諧河北”提供高層次人才保證。
按照上述指導思想和目標要求,在加強省管優秀專家隊伍建設中,要貫徹以下原則:(一)堅持為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原則。要適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經濟結構調整、文化大省建設和構建“和諧河北”的需要,為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服務。(二)堅持選准、管活、用好原則。按照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適應黨委和政府改進領導方式和工作方法的需要,充分發揮市場的基礎性配置作用,不斷改進和完善培養、選拔、管理和使用工作,激勵專家做出更大貢獻。(三)堅持注重實際能力和業績貢獻原則。在堅持德才兼備的前提下,把能力和業績作為衡量省管優秀專家的重要標準,不唯學歷、職稱、資歷和身份,體現社會和業內認可。(四)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在培養、選拔、管理和使用的政策、程序、結果等各個環節做到公開透明。(五)堅持滾動管理原則。每四年選拔一次,四年為一個管理服務期。省管優秀專家總量控制在200名左右,以後視發展情況適當增加。
二、嚴格選拔條件,確保省管優秀專家在全省人才隊伍中的代表性和先進性
省管優秀專家推薦對象必須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黨的基本路線,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動上與黨中央保持一致,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專業技術上拔尖,在學術和技術界有較高聲望,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年齡不超過60周歲。同時,還應是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一)科研成果獎項:
2、獲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技進步獎(一等獎前5名,二等獎前3名)或中國青年科技獎獲得者。
3、獲省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前2名)。
4、獲省科技進步、省發明創造、省自然科學一等獎(第1名)。
(二)工作業績和貢獻:
5、在哲學和社會科學研究領域,學術水平被公認居國內領先地位,研究成果有創見性、前瞻性或對發展新興學科有重要貢獻,獲得國家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一等獎前2名,二等獎第1名)。
6、在國內同學科領域有較高知名度,學術造詣深,出版的專著在國內有重要影響,在SCI、EIISTP等國際著名檢索學術刊物上被收錄論文5篇以上。
7、長期在教學一線工作,教書育人成績顯著,為學科建設、人才培養做出了突出貢獻,其教育思想、教學理論、教學方法和管理經驗在全省推廣,在省內同行中享有較高聲譽,獲得國家教學成果獎(一等獎前3名,二等獎第1名或國家教學名師獎)。
8、長期在農業、水利、環保、交通、電力、冶金、化工、機械、建築、勘探、礦業等工程技術行業工作,在主持承擔的國家和省級重點工程建設中,解決了重大理論和關鍵性技術難題,取得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獲得“國家勘察設計大師”稱號或國家級優秀工程獎(金獎前2名、銀獎第1名)、國家優秀勘察設計獎(一等獎前2名、二等獎第1名)。
9、在醫療衛生領域,技術精湛,診治疑難危重病症或處理公共衛生事件的能力得到國內同行認可,總結出了一套有效辦法,對衛生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在國內外享有較高聲譽,獲得國家級榮譽稱號和省(部)級以上科研成果獎勵。
10、長期在生產第一線工作,具有精湛的操作技能,解決了關鍵技術和工藝操作難題,產生了顯著的經濟效益,獲得“中華技能大獎”或“全國技術能手”稱號。
11、長期從事企業經營管理工作,積累了成套的行之有效、受到國內同行公認的現代經營管理經驗,推動企業經濟效益不斷提高,連續五年在國內同行業位居領先地位,本人獲得國家級榮譽稱號。
12、在信息、金融、財會、外貿、法律、翻譯等領域,為解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提供了基礎性、前瞻性、戰略性科學理論依據,在全國產生重大影響。
13、在文學藝術,新聞出版等領域,為弘揚民族文化、建設先進文化做出了突出貢獻,在國內外有較高聲譽,獲得全國“五個一工程”獎(前2名)或文化部文華獎(第1名)或全國美術展金銀獎(獨創作品)等各專業領域全國最高獎項。
14、在體育教練和體育科研工作中,形成獨創性理論,直接執訓的運動員在奧運會、世界盃賽、世界錦標賽中獲得一枚銀牌以上獎牌或在亞運會亞洲杯、亞洲錦標賽上獲得一枚以上金牌。
15、在其他行業做出突出貢獻,達到上述水平的。
省管優秀專家的選拔在全省的企事業單位(含中直駐冀企事業單位,非公有制單位)進行。公務員原則上不列為選拔對象。
三、認真履行程序,真正把有突出科研成就和業績的優秀人才選拔到省管優秀專家隊伍中來
省管優秀專家的選拔,採取定期推薦申報,逐級篩選,集中評審的辦法進行。每四年選拔一次,由省委組織部負責。程序是:
(一)確定名額。省委組織部根據全省高層次人才隊伍情況,按照總量控制的要求,提出本批選拔的名額,報省委人才工作協調小組審批。
(二)推薦報名。基層單位按行政隸屬關係(中直駐冀單位按黨組織隸屬關係)逐級向各設區市、省直有關單位推薦人選。兩名以上院士和五名以上省管優秀專家可向設區市、省直有關單位或省委人才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直接聯名推薦一名人選。非公有制單位可通過各級政府民營經濟主管部門逐級推薦人選。
(三)組織考察。各設區市和省直有關單位對擬推薦人選進行考察,提出推薦意見,形成考察報告,經黨委(黨組)研究后,呈報省委組織部。
(四)資格審查。省委人才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成立由有關科研成果鑒定評審部門組成的評審諮詢委員會,對各設區市、省直有關單位及專家聯名推薦人選的成果材料進行審查、核實。
(五)行業評審。組成行業評審委員會,評委從同行業省管優秀專家、國家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人員、省直有關部門領導中產生,一般不少於11人。在省委人才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指導監督下,對參評人選進行行業評審。
(六)綜合評審。設立“河北省省管優秀專家選拔評委庫”,由“兩院”院士、院士後備人才、省管優秀專家和省直有關部門主要領導和省外知名專家組成。根據行業分佈,每批評審從評委庫中隨機抽取不少於15名評委,組成“河北省省管優秀專家綜合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2名,其中專家比例不少於70%),對行業評審通過的省管優秀專家初步人選進行面試答辯、評審。成立監督小組,對綜合評審全過程進行監督。
(七)社會公示。綜合評審結果,在人選所在單位、河北電視台、河北日報中國河北網站上公示,公示期為一個月。
(八)審批和命名。省管優秀專家人選,經省委人才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省委組織部部務會研究后,提請省委人才工作協調小組審議,報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批准后,命名為“河北省省管優秀專家”。在做好省管優秀專家選拔工作的同時,要積極引進省外高級專家到我省工作。尤其要採取多種靈活形式,大力引進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緊缺的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達到本意見規定的選拔標準,與我省省管優秀專家同等及其以上水平的省外專家調入我省工作的,經省委人才工作協調小組審批,直接授予“河北省省管優秀專家”稱號。
四、落實各項待遇,為省管優秀專家營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環境
省管優秀專家在管理服務期內享受如下待遇:
(一)政治待遇。由省委、省政府頒發“河北省省管優秀專家”榮譽證書,並予以表彰。進一步拓展省管優秀專家為各級黨委和政府建言獻策的有效途徑,發揮他們參謀智囊作用。注意從符合條件的省管優秀專家中推薦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發揮他們參政議政作用。地方黨委、政府出台的重大決策以及人才和科技方面的文件資料要及時送省管優秀專家閱讀。
(二)工作津貼。每月享受一定的工作津貼(與“兩院”院士特殊生活補貼,博士研究生導師崗位津貼,全國傑出專業技術人才,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人選,國家和省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我省“三三三人才工程”一、二層次人選工作津貼不重複享受,就高不就低)。
(三)醫療保險。省管優秀專家參照公務員的醫療補助辦法,由同級財政繳費,享受公務員醫療保險待遇
(四)身體保健。由省醫療保健管理部門建立《省管優秀專家健康檔案》,每年集中組織一次健康體檢,每兩年由省委組織部集中安排15天左右的健康休養。
(五)退休年齡。身體健康,本人自願繼續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且不斷取得新業績、新貢獻的,在事業單位和國有及控股企業的,退休年齡可延長至65周歲。省管優秀專家延長退休和退休,由省委組織部審批。
為鼓勵省管優秀專家多做貢獻、多出成果,被列入多個管理服務期或在管理服務期內退休的省管優秀專家享受如下待遇:
(一)連續列入多個管理服務期的省管優秀專家,每次列入均給予一次性獎勵5000元。其中,連續列入四個以上管理服務期的,由省委、省政府頒發“資深省管優秀專家”金質獎章和榮譽證書。
(二)在管理服務期內或期滿考核時退休的省管優秀專家,在財政撥款事業單位工作的,在享受100%退休費的基礎上,再增加本人標準工資的15%,由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辦理;在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工作的,由單位給予不低於20000元的一次性獎勵,退休后不再提高基本養老金計發標準;在國有及其控股企業工作的,由企業為其建立企業年金,辦理補充養老保險,並給予不低於15000元的一次性獎勵,退休后不再提高基本養老金計發標準;在非公有制單位工作的,可以參照執行。各級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加強對企業省管優秀專家社會勞動保險情況監督檢查,確保省管優秀專家有關待遇的落實。
省管優秀專家的工作津貼、體檢休養以及列入多個管理服務期的一次性獎勵等費用,由省財政列支。
對從省外引進的省管優秀專家,各級組織、人事、教育等部門本著優先照顧的原則,為其解決夫妻兩地分居、子女上學、就業等問題。
五、加大支持力度,提高省管優秀專家的創新能力
(一)建立學術休假制度。省管優秀專家每年享受15天學術休假。有條件的單位要支持省管優秀專家參加國際學術交流活動,到國外知名大學、重要實驗室和研發中心學習深造,研修提高,不斷提高學術水平。
(二)建立完善“兩院”院士對省管優秀專家的學術指導、培養和科研項目合作機制。發揮好省院士聯誼會的橋樑紐帶作用,使省管優秀專家與“兩院"院士聯繫經常化。組織省管優秀專家參加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同學科、同專業“兩院”院士的學術活動,鼓勵和支持省管優秀專家以投入科研經費、實驗設備等形式參加“兩院”院士主持的科研課題,分擔部分科研任務,加強“兩院”院士對省管優秀專家面對面的指導、培養。大力實施院士後備人才重點支持計劃,認真落實各項培養和支持措施。
(三)積極為省管優秀專家開展科研活動創造條件和提供資金支持。各級政府科研主管部門在安排科研項目時,對省管優秀專家的科研項目要給予優先安排。每年要組織省管優秀專家申報科研成果,並組織科研項目專家評審委員會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報省委人才工作協調小組。
六、完善管理服務,增強省管優秀專家隊伍的活力
(一)建立業績考核制度。省管優秀專家在管理服務期內要制定專業技術工作目標和年度計劃。管理服務期內的年度工作業績考核由設區市和省直有關部門會同專家所在單位每年第四季度進行年度考核報告報省委組織部。省委組織部對管理服務期滿的省管優秀專家集中進行考核,根據成果和業績情況,提出是否延續管理服務的意見,報省委人才工作協調小組審批。沒有新業績和新成果的,不再列入省管優秀專家管理服務序列,不再享受相關待遇。
(二)大力推廣專家諮詢服務。以各級專家諮詢服務組織為載體,通過技術諮詢、技術服務、項目合作、成果轉化、人才培訓等多種形式,組織省管優秀專家,深入開展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活動,積極探索有償服務的有效途徑和機制。認真貫徹落實中辦發[2005]9號文件精神,重視發揮離退休省管優秀專家的作用。
(三)實行黨政領導幹部聯繫專家制度。省和設區市領導幹部都要聯繫一名省管優秀專家,與他們交朋友,定期傾聽他們的意見和建議。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發揮“人才之家”作用,不斷拓寬與省管優秀專家的聯繫渠道,改進服務的方式方法,增強服務工作的針對性。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管優秀專家,由所在單位提出意見,經設區市、省直有關部門審核,省委人才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研究並報省委人才工作協調小組批准后,取消省管優秀專家稱號,不再享受有關待遇。
1、政治上犯有嚴重錯誤,喪失或違背省管優秀專家所必須具備的基本政治條件的;
2、在工作中因個人責任給國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損失的;
3、由於個人原因不願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
4、弄虛作假,剽竊成果,騙取榮譽的;
5、出國(出境)逾期不歸的;
6、其他與省管優秀專家稱號不相符的情況。
七、加強領導,提高省管優秀專家隊伍建設工作水平
省管優秀專家隊伍建設工作在省委領導下,由省委人才工作協調小組組織實施,省委組織部具體負責日常管理工作。省委人才工作協調小組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能分工,抓好省管優秀專家隊伍建設相關工作。各設區市、省直有關部門和專家所在單位負責落實有關政策措施,做好日常服務工作。各級黨委、政府要把加強省管優秀專家隊伍建設作為科教興冀戰略和人才強省戰略的一個重要措施來抓,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工作責任制,逐步形成黨委統一領導、組織部門具體負責、各部門分工協作密切配合、共同抓好省管優秀專家隊伍建設的工作格局。各地各單位要根據本地本單位實際,研究制定具體的工作措施,在政治上愛護、工作上支持、生活上關心省管優秀專家,充分發揮其作用,以實際行動推動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要不斷加大宣傳力度,廣泛宣傳省管優秀專家的先進典型事迹,營造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濃厚氛圍。
此意見由省委人才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凡以前關於省管優秀專家選拔管理的規定,與本意見精神不符的,以本意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