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一個政府工作部門,辦公地點位於廈門市

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賦予的職責及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總體
方案,結合我市實際,擬定相應政策和具體改革方案,編製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2)組織實施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受委託研究起草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在審議通過後組織實施;依法行
使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權。
(3)綜合管理全市勞動力資源開發利用和就業工作;制定本市就業和勞動力市場發展規劃;組織指導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
制定全市職業介紹機構管理規則;組織實施農村富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和措施;綜合管理境外勞動力在本市的就業工
作及相關的服務機構。
(4)綜合管理全市職業技能培訓考核工作,按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職業教育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實施職業技能鑒定政
策;制定職業技能開發和就業訓練的規劃及政策和措施;組織實施勞動預備制度;推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歸口管理全市工人技術等級考核鑒定工作;
綜合管理全市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負責管理職業資格鑒定及有關職業資格證書的認定和核發工作;負責組織協調
和指導農村勞動力培訓、全市職業技能競賽;承擔市工人考核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5)綜合管理全市企業勞動關係調整工作;負責擬定全市勞動關係調整的基本規則;組織實施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負責勞動合同鑒證,集體合
同審核;指導行業和用人單位勞動定額的制定和管理;組織實施用人單位職工檔案管理,組織實施和監督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
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管理;負責有關勞動力的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參與推薦和評定國家、省、市級企業勞動模範。
(6)綜合管理企業勞動工資工作;制定企業工資總量調控及行業工資收入調節的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企業不斷深化工資分配製度改革;測算並
發布全市企業工資指導線、最低工資標準及勞動力市場工種(職位)工資指導價位;規範企業工資支付行為。
(7)綜合管理全市勞動爭議處理和勞動爭議仲裁工作;依法處理勞動爭議,制定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勞動爭議仲裁的規則;承擔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
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8)綜合管理全市社會保險工作,擬定全市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職工工傷
認定工作;負責全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
(9)制定全市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政策;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制定社會保
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和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認定標準;制定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10)制定機關、企事業和社會團體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和補充保險承辦機構資格認定;審查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保險業務的資格。
(11)承擔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的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建設全市勞動保障信息網路,定期發布勞動保障事業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
(12)組織勞動和社會保障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及成果推廣應用、產業發展工作;負責全市勞動保障領域標準化工作;負責對全市勞動保障幹部專業知
識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指導市勞動保障社團組織建設。
(13)負責接待處理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範圍內的群眾來信來訪工作;處理有關勞動保障工作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案件,辦理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協委員
的有關勞動保障工作方面的建議、提案工作。
(14)承擔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組織擬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管理規則;組織實施職工勞動能力鑒定標準。
(15)統籌規劃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體制建設,指導監督區級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負責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直屬單位。
(16)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分工


⑴辦公室
承辦局領導政務活動事宜;承擔綜合性政策調研和協調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綜合協調和政務運轉工作,擬定工作制度、工作計劃並負責監督檢查;負責領導指示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綜合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負責會議組織、公文審核、文電處理、機要檔案、保密工作、秘書事務和信訪工作;負責彙集和提供勞動保障政務信息;負責新聞宣傳和期刊管理工作,指導市勞動保障社團組織開展工作;負責局機關的後勤保障、物業管理、安全保衛、車輛管理及對外接待聯絡工作等事務工作;協同做好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等項工作。
⑵法制處
擬定全市勞動保障立法規劃和計劃,起草、修訂、清理有關政策法規;監督檢查全市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依法行使勞動保障監督檢查權,制定勞動保障監督檢查工作規範,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勞動保障法制機構工作和執法監察機構工作;建立勞動保障監察員培訓制度;組織查處重大的勞動保障違法案件和處理勞動關係方面有重大影響的群體性突發事件;承辦有關法律事務,處理勞動保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案件;辦理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協委員的有關勞動保障工作方面的建議、提案工作;負責普法工作及勞動保障法律諮詢工作;負責勞動保障系統幹部職工的普法教育工作。
⑶勞動工資處
綜合管理企業勞動工資工作;負責擬定勞動關係調整的基本規則和組織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的實施;負責集體合同審核工作;負責有關勞動力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按政策規定辦理“農轉非”工作;審批企業實行不定時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監督檢查企業落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負責《企業工資總額使用手冊》的報備工作;監督檢查企業執行國家工資法規、政策情況;定期發布企業工資指導線、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力市場工種(職位)工資指導價位和各行業人工成本;指導企業搞好集體協商確定工資及搞好內部分配工作。
⑷職業培訓處
綜合管理全市職業技能培訓考核工作,並按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職業教育管理工作;組織擬定全市職業技能培訓規劃和基本政策,組織實施國家的政策、制度和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組織實施勞動預備制度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負責全市職業技能競賽的組織指導工作;歸口負責全市工人和社會勞動者技術等級職業資格考核、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綜合管理技師、高級技師資格的評審、考核工作;制定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獎勵和職業技能競賽的規則、政策和措施;綜合管理全市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制定技工學校年度招生政策、指導性招生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的師資隊伍建設;實施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社會力量舉辦職業培訓機構教育督導評估制度;擬定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失業人員、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以及農村勞動力職業技能培訓的規劃及政策並協調組織實施;依據國家規定,對外國企業駐廈代表機構從事職業培訓、考核鑒定實施管理監督;負責提出我市技工教育經費計劃和使用建議。
⑸就業和失業保險處
綜合管理勞動力資源的開發利用和就業、失業保險工作;擬定全市城鄉就業規劃、基本政策並組織實施;擬定城鄉勞動就業政策及具體的促進就業辦法;擬定勞動力市場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並監督實施;組織建立健全全市就業服務體系;擬定職業介紹機構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確保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檢查再就業政策的落實;制定全市就業經費的管理使用辦法並組織實施;擬定農村富餘勞動力開發就業和跨地區勞動力有序流動就業;實施境外人員入境就業的管理政策;管理境外企業駐廈代表機構雇請勞務人員的工作;負責本市申辦境外就業中介機構的預審、轉報及設立后的管理工作;擬定全市失業保險政策及改革和發展規劃;擬定失業人員登記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國家失業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
⑹養老保險處
綜合管理全市養老保險工作,擬定全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管理政策、原則;依照規定審批職工退休(職)和從事特殊工種、因病非因工喪失勞動能力等提前退休;審核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和費率;擬定領取基本養老金政策規定;負責參保人員繳費年限的審核和特殊工種的認定;擬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政策、個人帳戶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擬定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和給付標準;審核職工供養直系親屬對象;擬定補充養老保險規則和政策;擬定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指導全市離退休人員的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⑺城鄉醫療保險處
宣傳、貫徹和執行國家、省、市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的政策規定,綜合管理全市城鄉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工作。擬定全市城鎮職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對全市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費率、待遇支付以及基金征繳、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管理和社會保險統籌基金管理提出調整意見;擬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格審定辦法、管理考核辦法及費用結算辦法;擬定特殊人群的醫療保障政策和管理辦法;擬定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及確定調整辦法。負責醫療機構、零售藥店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資格的審查確定工作;負責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及參保人員發生的違規行為進行查核工作;做好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範圍的監管工作;指導全市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業務工作;負責全市城鄉一體化全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協調工作。
⑻工傷保險處
宣傳、貫徹和執行工傷保險法規政策,綜合管理全市工傷保險工作。擬定全市工傷保險的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行業差別費率)確定調整辦法;擬定工傷保險基金征繳管理、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的政策、辦法。擬定工傷保險的診療項目、用藥範圍及支付標準。擬定工傷保險1-4級傷殘人員的社會化管理的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康復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定點資格、協議服務內容的審查確定、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工傷保險的工傷認定,指導各區工傷認定工作;負責對勞動能力鑒定組織、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⑼農村社會保險處
綜合管理全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擬定全市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建立、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和管理體系;擬定農村養老保險費用籌集辦法、待遇項目、給付條件和給付標準;擬定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制度;擬定農村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的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⑽規劃財務與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
編製全市勞動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勞動保障統計信息工作、發布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以及勞動保障領域標準化工作;組織勞動保障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及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和產業發展工作;負責局機關的財務工作,指導局直屬單位的財務工作,並負責直屬單位財務的內部審計工作;管理局機關固定資產;負責管理市級勞動保障事業經費;匯總編製各項經費預決算並監督實施;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擬定全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擬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度,建立健全全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網路,組織監督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情況;實施社會保險內部審計規則和內部審計人員的資格認證工作,認定投資機構運營社會保險基金的資格;實施補充保險承辦機構的資格認定工作,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業務的資格並對其承辦的補充保險基金實施監督;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審計工作。
⑾人事教育處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組織人事工作方針、政策、規定;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負責局系統機構設置、人員編製、勞動工資管理工作;負責局系統的幹部考核、任免、調配、獎懲、統計等工作;負責局系統的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資格確認、考核聘任和管理工作;承擔市技校教師系列中級職稱評審的組織工作;負責局管幹部的人事檔案管理和局後備幹部的管理;組織全市勞動保障系統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的評選、表彰工作;制定局系統幹部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局機關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局系統的外事工作;負責工作人員出國(境)政審工作;負責局系統的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
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制定機關黨委的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基層組織建設責任制的指導、考核工作;負責局系統政治理論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負責局系統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統戰等工作;指導局系統工會、共青團、婦工委等組織開展工作;負責局系統的計劃生育等工作等。
⒀紀檢監察室
根據有關規定派駐的紀檢組與監察室合署辦公,按照《黨章》和《行政監察法》履行職責。
⒁廈門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廈門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掛靠在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17號)和《福建省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省政府令第26號)廈門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主要職責為:綜合管理全市勞動爭議處理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勞動爭議處理的政策、法規;擬定並組織實施本市勞動仲裁規則;指導監督受理範圍內的勞動爭議案件處理工作;指導用人單位與職工建立勞動合同關係並負責勞動合同的鑒證、備案和管理工作;依法對有效、無效勞動合同進行確認;負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及勞動仲裁員的考核、聘任、資格認定工作;建立仲裁員培訓制度;協調指導區級仲裁機構的業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協調、指導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工作;做好勞動爭議的預防工作;協調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就勞動爭議處理方面的溝通與協作;受理全市勞動爭議的來信來訪、政策諮詢和接待處理工作;代表市政府協調處理重大勞動爭議案件,定期向市政府、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彙報勞動爭議新動態。
⒂廈門市工人技術考核委員會辦公室
廈門市工人技術考核委員會辦公室掛靠在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依據國務院批准的《工人考核條例》和省政府批轉的《福建省工人考核實施辦法》,廈門市工人技術考核委員會辦公室主要職能為:綜合管理全市工人考核工作,負責市工人考核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市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工作,參與制定在職工人考核管理政策;負責組織指導全市工人技師、高級技師的考核評聘工作及技師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市崗位練兵、技術比賽工作及開展技能拔尖人才的表彰獎勵活動;負責組建及管理職業技術考評組織,組織編寫國家、省職業技能鑒定題庫外的鑒定試題及鑒定規範;協助做好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審批、管理及組織鑒定考評員的資格培訓與認定;開展工人考核和技能鑒定有關問題的研究與諮詢服務。
⒃廈門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廈門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掛靠在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依據廈門市人民政府廈府辦[1995]063號精神成立廈門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職能由廈門市人民政府廈府[1995]綜249號《廈門市勞動能力鑒定辦法》規定,隨著國企改革的深入和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其具體職能逐漸擴展。主要職能如下:承擔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宣傳、貫徹和執行有關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指導各區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申報和審查等工作;負責對各區、各單位上報的勞動能力鑒定案件的工傷傷殘等級、醫療依賴、護理依賴、義肢義具配置作出鑒定結論;負責工傷舊傷複發鑒定及工傷1—4級的定期複查,負責受理被鑒定人及其單位對鑒定結論提出異議和複審請求,並作出複審鑒定;負責受理被鑒定人和用人單位就醫療期終結爭議、延長醫療期爭議的鑒定和裁決;負責受理因病、非因工負傷勞動者要求提前病退申請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依據勞社部發[1999]8號文);負責受理企業因病、非因工負傷“長期病休人員”因處理勞動關係需要申請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依據閩政[2000]266號文)。此外,依據我局報送的《廈門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規定》(送審稿),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還將承擔工傷醫療的監督管理職能,包括對使用特殊藥物和特殊檢查項目的審批、轉外就醫的審批、對工傷醫療指定醫院的政策指導和業務監督等。

信息公開指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以下簡稱《條例》),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於公開的外,凡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開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予以提供。
為了更好地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根據《條例》編製了《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幫助公民方便快捷地獲取所需信息。本《指南》將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情況及時更新。
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局屬各行政事業單位的政府信息由信息生成和保存機構負責公開,信息公開指南由各單位自行編製。
政府信息公開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範圍
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主動向社會免費公開的信息範圍參見《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網站進行查閱。
(二)公開形式
對於主動公開信息,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主要通過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網站、政務公開欄、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三)公開時限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將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請獲取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除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的相關政府信息,可以通過書面或網上預申請向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受理機構遞交《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一)受理機構: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
通信地址:廈門市長青路191號12樓
受理地址:廈門市勞動力大廈12樓1202室
受理時間:周一至周五:上班時間,法定節假日除外。
(二)提出申請
向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填寫《申請表》(詳見附件1)。申請表可以在受理機構處領取,也可在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網站或廈門市人民政府網站上下載電子版,《申請表》複製有效。為了提高處理申請的效率,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請盡量詳盡、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索引號、信息名稱、發布機構、內容概述、信息生成日期、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受理機構確定信息載體的提示。提出申請的具體方式有三種:
1、通過網際網路提出申請
申請人可填寫電子版《申請表》,通過電子郵件以附件方式將《申請表》發送至受理機構電子郵箱,電子郵件主題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收到申請人電子郵件時,應回復受理情況;申請人也可在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網站上直接填寫並遞交電子版《申請表》。
申請人網上申請時,應填寫詳細的聯繫方式,以便受理機構聯繫答覆。對需索取書面政府信息的,應到受理機構按有關規定獲取。
2、信函、電報、傳真提出申請。
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申請人通過電報、傳真提出申請的,請相應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3、當面申請。
申請人可以到受理機構處,當場提出申請。
受理機構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諮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三)申請處理
受理機構在收到《申請表》后,將進行登記,並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於要件不完備或申請內容不明確的申請予以退回,要求申請人補正或更改、補充;對於要件完備的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則在收到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下列答覆:
1、屬於公開範圍的,將向申請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請人可以獲得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於免予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
3、不屬於本機關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該信息的掌握機關及聯繫方式;
4、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領導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5、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申請公開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應攜帶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以組織名義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出具授權委託書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應當徵求第三方的意見,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單件申請中同時提出幾項獨立請求的,受理機構將全部處理完畢后統一答覆。鑒於針對不同請求的答覆可能不同,為提高處理效率,建議申請人就不同請求分別申請。
(四)依申請公開提供信息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受理機構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時,可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收費標準按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符合低保或低收入困難等條件的,憑有效證明,經我局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三、監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我局紀檢監察機關申訴、投訴或舉報(辦公地址:長青路191號勞動力大廈12樓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紀檢監察室),或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