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
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
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是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后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執業藥師實行註冊制度,從事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藥學服務的單位,應當按規定配備相應的執業藥師。
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
執業藥師的英文譯為:Licensed Pharmacist
1994年3月,人事部、國家醫藥管理局頒布了《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1995年7月,人事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頒布了《執業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從此中國開始實施執業藥師資格制度。1999年4月,人事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下發了《人事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修訂印發〈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9〕34號),對原有考試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明確執業藥師、中藥師統稱為執業藥師,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考試、統一註冊、統一管理、分類執業。考試工作由人事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共同負責,日常工作委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承擔,考務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
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一般安排在10月中旬(2014年考試時間確定為10月18、19日)。原則上只在省會城市設立考點。
國家葯監局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負責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工作,日常管理工作委託國家葯監局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負責,考務工作委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的考試工作,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審題與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也不得參加或者舉辦與考試內容相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願原則。
考試實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人事考試工作人員紀律規定和考試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切實做好試卷命制、印刷、發送和保管等各環節的安全保密工作,嚴防泄密。對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執業藥師考試科目及類型要求
序號 | 科目 | 考試形式 |
1 | 葯事管理與法規 | 客觀題 |
2 | 藥學專業知識(一) | 客觀題 |
3 | 藥學專業知識(二) | 客觀題 |
4 | 綜合知識與技能·藥學 | 客觀題 |
5 | 中藥學專業知識(一) | 客觀題 |
6 | 中藥學專業知識(二) | 客觀題 |
7 | 綜合知識與技能·中藥學 | 客觀題 |
從事藥學專業工作的考生報考1、2、3、4四個科目,從事中藥學專業工作的考生報考1、5、6、7四個科目。
各科目均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
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兩個半小時。
考試以兩年為一個周期,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獲准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其他國籍的人員,遵紀守法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參加執業藥師資格考試:
(一)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中專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7年。
(二)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專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5年。
(三)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3年。
(四)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或取得碩士學位,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1年。
(五)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博士學位。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藥學(或中藥學)專業知識(一)》、《藥學(或中藥學)專業知識(二)》兩個科目。
(一)中藥學徒、藥學或中藥學專業中專畢業,連續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20年。
(二)取得藥學、中藥學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連續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15年。
根據《關於同意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凡符合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相應規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名參加考試。
報名時間及方法
報名時間為每年的3月份(以當地人事考試部門公布的時間為準)。
報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后,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人事考試管理機構辦理報名手續。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部隊及直屬單位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執業藥師資格考試時間一般在每年的10-11月份左右。
2014年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將在10月18、19日兩天進行。具體科目及時間安排如下:
考試日期 考試時間 考試科目
2014年10月18日:上午09:00-11:30 藥學(中藥學)專業知識(一)
2014年10月18日:下午14:00-16:30 藥學(中藥學)專業知識(二)
2014年10月19日:上午09:00-11:30 葯事管理與法規
2014年10月19日:下午14:00-16:30 綜合知識與技能(藥學、中藥學)
考點原則上設在地級以上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者高考定點學校。
執業藥師(藥學、中藥學)各科目考試合格標準均為60分(各科目試卷滿分均為100分)。
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製,國家葯監局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用印,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
根據2005年度執業藥師資格考試數據統計分析,經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部門協商,現將考試合格標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合格標準
專業名稱 科目名稱 試卷滿分 合格標準
執業藥師 葯事管理與法規 100 60
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 100 60
藥學專業知識(一) 100 60
藥學專業知識(二) 100 60
中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 100 60
中藥學專業知識(一) 100 60
中藥學專業知識(二) 100 60
二、各地按上述合格標準對各專業考試成績進行複核,確認無誤后,與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核對相關數據,並將核准后的數據,按附表要求逐項填寫,於12月20日前送我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備案,備案數據作為發放相應專業資格證書的依據。
三、請按照有關文件精神,及時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考試合格標準,並抓緊做好相應專業資格證書發放及考試後期的各項工作。
執業藥師資格考試採用多選題為代表的客觀性試題有更多。
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試題分為A、B、X三種題型。現舉例說明如下:
一、A型題(最佳選擇題)
A型題題干在前,選項在後。共有A、B、C、D、E五個備選答案,其中只有一個為最佳答案,其餘選項為干擾答案。考生須在5個選項中選出一個最符合題意的答案(最佳答案),並按考試規定的方式將答題卡相應位置上的字母塗黑。
例1:既祛風通絡,又涼血消腫的葯是
A.海風藤
B.雷公藤
C.絡石藤
D.青風藤
E.雞血藤
答案:AB●DE
例2:不宜用於變異型心絞痛的藥物是
A.硝酸甘油
B.硝苯地平
C.普萘羅爾
D.維拉帕米
E.地爾硫卓
答案:AB●DE
二、B型題(配伍選擇題)
B型題是一組試題(2至4個)共用一組A、B、C、D、E五個備選答案。選項在前,題干在後,每題只有一個正確答案。每個選項可供選擇一次,也可重複選用,也可不被選用。考生只須為每道試題選出一個最佳答案。
例1:
A.殺蟲消積
B.殺蟲療癬
C.殺蟲活血
D.殺蟲止血
E.殺蟲澀腸
1.檳榔的功效是
2.使君子的功效是
答案:
1.A●CDE
2.●BCDE
例2:
A.青霉素V
B.苯唑西林
C.替卡西林
D.哌拉西林
E.氨苄西林
1.主要用於耐葯金葡菌感染的半合成青霉素
2.耐酶,抗菌活性不及青霉素,與青霉素有交叉過敏
3.口服不吸收,臨床主要用於綠膿桿菌感染治療
答案:
1.●BCDE
2.A●CDE
3.AB●DE
例3:
A.乙胺丁醇
B.利福平
C.鏈黴素
D.對氨基水楊酸
E.卡拉黴素
1.誘導肝微粒體霉、加速皮質激素和雌激素代謝
2.長期大量應用可致視神經炎、視力下降、視野縮小,出現盲點
3.尿中析出結晶,損害腎臟,鹼化尿液可減輕
4.對第八對腦神經損害嚴重
1.A●CDE
2.●BCDE
3.ABC●E
4.ABCD●
三、X型題(多項選擇題)
X型題由一個題乾和A、B、C、D、E五個備選答案組成,題干在前,選項在後。要求考生從五個備選答案中選出二個或二個以上的正確答案,多選、少選、錯選均不得分。
例1:既善清熱解毒,又能疏散風熱的葯是
A.連翹
B.金銀花
C.牛蒡子
D.敗醬草
E.黃菊花
答案:●●●D●
例2:適用於高血壓病伴腎功能不良的藥物是
A.卡托普利
B.利舍平
C.哌唑嗪
D.氫氯噻嗪
E.甲基多巴
答案:●B●D●通過標準
執業藥師(藥學、中藥學)各科目考試合格標準均為60分(各科目試卷滿分均為100分)。
2011年執業藥師考試大綱已發布,將大綱與2010年執業藥師考試大綱進行認真細緻的比對,總結出以下幾大新變化:
★中藥學專業知識(一)
1.中藥學部分
與舊大綱相比,新大綱增加了兩項要求:
(1)中藥功效的認定、表述與分類,主治病證。
(2)96種較常用中藥的藥性(包括有毒與無毒)、功效、特殊用量用法及使用注意。
此外,舊大綱要求掌握120種常用中藥的藥性(包括有毒與無毒)、功效、主治病證、特殊用量用法、使用注意,與功效相似藥物的異同點。新大綱則要求掌握124種常用中藥的藥性(包括有毒與無毒)、功效、主治病證、特殊用量用法、使用注意,與功效相似藥物的異同點。
2.中藥藥劑學(含中藥炮製學)部分
中藥藥劑學在主要方面的要求沒有大的變化,但在細節上也有了很多改動,增加了一些新的要求,如口服溶液劑、混懸劑、乳劑的質量要求與檢查。
中藥炮製學的要求變為:
(1)中藥製劑配伍變化的基本理論知識。
(2)中藥炮製的基本理論知識,常用炮製方法、輔料及其應用要點。
(3)常用中藥飲片質量要求、炮製作用及應用。
在具體的細節上有些說法進行了一些變更,但基本內容沒有變化。
舊大綱:(七)水飛法水飛的目的、方法及作用硃砂的炮製方法、注意事項與炮製作用
新大綱:(七)水飛硃砂炮製方法、注意事項與炮製作用
★中藥學專業知識(二)
1.中藥鑒定學
(1)總論部分:2011年新大綱增加了研究和制定中藥規範化質量標準、古代中藥鑒定知識與本草著作、藥材的品種、種植與栽培。尤其要注意的是,在2011年的考試大綱中,增加了2010年版《中藥藥典》中與藥材鑒定相關的內容,這部分內容在2011年教材和大綱的總論部分佔據一定的分值,不可忽視,新版教材和大綱,更重視中藥真實性鑒定、安全性檢測以及中藥的質量評價。
(2)各論部分:增添了很多藥物,注重了藥材與藥材,混淆藥材之間的對比鑒定要點。每味藥物的鑒別要點,均按照新版藥典進行了相應的變更,比如新版大綱將性狀鑒別更改為真實性鑒定,毒性成分更改為安全性檢測,理化鑒定更改為質量評價,並更詳細的區分了經驗鑒別、吸光度、浸出物以及含量測定等。
新增加的藥材有藏菖蒲、山麥冬、山藥、川射干、合歡皮、鶴虱、鐵皮石斛、香薷、艾片、冰片、雞內金等等。有些藥物更是要求除熟記本身的藥材鑒別要點以外,還要對其偽品的鑒別要點進行熟記。性狀相似易混淆中藥的鑒別,是新增加的內容,亦是難點重點內容。
2.中藥化學
2011年新版考試大綱與2010年相比,總論部分增加了色譜法和波譜聯用法在質量控制中的作用,各論部分按照章節的特點分別增加了新藥典中的質量控制成分、中藥在使用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比如貯存保管等。根據新版大綱我們不難看出,中藥化學考試中,更注重對藥材實例的考核,按照新版藥典,進行了一些更正,貼近我們日常的工作,增加常用中藥材中所含有化學成分及其提取分離、結構測定和重點生物活性,使用時的注意事項和相關的質量控制成分的考核,新增加的內容,是難點重點內容。
★中藥綜合知識與技能部分
2011年新版考試大綱與2010年相比,中醫基礎理論部分,相對於體質、診斷基礎以及常見病的辯證論治舉例中均進行了更改並刪減了三個常見病。
民族醫藥部分,藏醫和七素與三根的關係,也有相應的變化。
中藥的調劑和藥物服務,相對來說變化比較小,按照新版藥典的要求,進行了簡單的調整,但是在貯藏和養護中,新增加了貯藏項下對各名詞術語的規定。
中藥綜合中,對於考試中佔30分以上的非處方葯,2011年新大綱完全依照2010版中國藥典,進行了“換血性”大調整。
對於特殊人群的用藥、中藥的不良反應以及醫療器械基本知識,2011年新大綱則做了簡要調整,常用有毒中藥的反應和基本救治原則是變化最大的部分,考生應當尤其重視。
★藥學專業知識(一)
1.藥理學
(1)將原大綱中第三單元“傳出神經系統藥物”與第四章“中樞神經系統藥物”合併為一個單元,命名為“神經系統藥物”。
(2)將原大綱中“影響免疫功能藥物”調整為“其他類藥物”。
(3)部分章節的名稱有所變動,比如:原“精神藥物”變為“抗精神失常葯”,原“心境穩定劑”變為“抗躁狂症葯”等等。
(4)2011年考試大綱增加或刪除了一些藥物,但總體來說,實質性的變化不大,新增的內容是我們需要重點複習的。
2.藥物分析
整體觀之,《藥物分析》除新增了兩大內容以外,其他內容沒有太大的變化,考生應當重點掌握好前幾章的基礎內容。
(1)2011年考試大綱由原來的七個單元變更為九個單元,新增了兩大內容,即“滴定分析法”與“體內藥物分析法”。
(2)在舊大綱的基礎上,新大綱增加了一些幫助考生理解的基礎知識,比如“色譜法基礎”。
(3)新增了幾種藥物的分析,比如“氟康唑”、“左旋糖酐40”等等。
★藥學專業知識(二)
1.藥劑學
總體來說沒有太大變化,某些章節變更。
(1)相對於其它科目來說,藥劑學的變化要少些。有些章節新增了一些內容,例如第八章“注射劑部分”新增了“輸液和分類與質量要求”、“葡萄糖輸液的處方分析、製備工藝及操作要點”;第九章“液體製劑部分”新增了“液體製劑的矯味與著色”。
(2)緒論部分刪除了對“不同分類方法所涉及到的劑型”的內容的介紹,“散劑”一章中刪除了“影響篩分的因素及粉末分等”的介紹。
2.藥物化學
《藥物化學》重點考察的仍然是每類藥物的分類、結構、作用機制,有些藥物的作用特點和副作用也要重點把握。總體來講,大綱變化比較大,考生應當注意一下。
(1)大綱中沒有了對“總論”的要求。
(2)2011年的考試大綱尤其重視代表藥物,每一章都增加了一系列代表藥物。(變化較大,考生請參照醫學教育網執業藥師頁面的大綱)。
★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
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有些章節的名稱有所改變,但是介紹的內容沒有變化,最大的變化在第四章和第五章。第四章中“常見疾病的自我葯療”中的疾病數從12種增加到了14種,新增的2種分別是“過敏性鼻炎的葯療”和“陰道炎的葯療”;第五章中把舊大綱中10種疾病的藥物治療變更為12種疾病的藥物治療。刪除了對腦卒中的介紹。而增加了痛風、慢性阻塞性肺病和抑鬱症的治療介紹。
★葯事管理與法規
葯事管理與法規的變化很大。從整體架構上來講,2011年的考試大綱由原來的三大部分調整為兩大部分,舊大綱中的第三大部分“藥學職業道德”被放在“葯事管理相關專業知識”下面。每一部分都新增了一些法條,例如中藥管理部分增加了《國務院關於扶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對中藥管理的規定。醫療衛生體制改革中增加了基本藥物的電子監管規定。法規中還增加了藥品標準的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執業藥師資格制度的實施,加強執業藥師註冊管理工作,根據人事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頒發的《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執業藥師實行註冊制度。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為全國執業藥師註冊管理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為本轄區執業藥師註冊機構。
第三條 持有《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經向註冊機構申請註冊並取得《執業藥師註冊證》后,方可以執業藥師身份執業。
第四條 執業藥師按照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地區註冊。執業類別為藥學類、中藥學類;執業範圍為藥品生產、藥品經營、藥品使用;執業地區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第五條 執業藥師只能在一個執業藥師註冊機構註冊,在一個執業單位按照註冊的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
第二章 申請註冊
第六條 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人員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后即可向執業單位所在地區的執業藥師註冊機構申請辦理註冊手續。
第七條 申請執業藥師註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
(二)遵紀守法,遵守職業道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執業藥師崗位工作;
(四)經執業單位同意。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註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到申請註冊之日不滿二年的;
(三)受過取消執業藥師執業資格處分不滿二年的;
(四)國家規定不宜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其它情形的。
第九條 首次申請註冊的人員,須填寫“執業藥師首次註冊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執業藥師資格證書》;
(二)身份證明複印件;
(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張;
(四)縣級(含)以上醫院出具的本人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表;
(五)執業單位證明;
(六)執業單位合法開業的證明複印件。
第十條 執業藥師註冊有效期為三年。持證者須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到原執業藥師註冊機構申請辦理再次註冊手續。超過期限,不辦理再次註冊手續的人員,其《執業藥師註冊證》自動失效,並不能再以執業藥師身份執業。
第十一條 申請再次註冊者,須填寫“執業藥師再次註冊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和《執業藥師註冊證》;
(二)執業單位考核材料;
(三)《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
(四)縣級(含)以上醫院出具的本人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表。
第十二條 凡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學分,可保留執業藥師資格。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一年後申請註冊的,除按第九條規定外,還需同時提交載有本人參加繼續教育記錄的《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
第三章 註冊與管理
第十三條 執業藥師註冊機構須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者予以註冊;對不符合條件者不予註冊,同時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執業藥師註冊機構根據申請註冊者的《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中註明的專業類別進行註冊。
第十五條 執業藥師註冊機構辦理註冊時,在《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中的註冊情況欄內加蓋註冊專用印章,併發給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印製的《執業藥師註冊證》。
第十六條 執業藥師在同一執業地區變更執業單位或範圍的,須到原執業藥師註冊機構辦理變更註冊手續,填寫“執業藥師變更註冊登記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和《執業藥師註冊證》;
(二)新執業單位合法開業的證明複印件;執業藥師變更執業地區的,須到原執業藥師註冊機構辦理變更註冊手續,填寫“執業藥師變更註冊登記表”,並向新執業地區的執業藥師註冊機構重新申請註冊。新的執業藥師註冊機構在辦理執業註冊手續時,應收回原《執業藥師註冊證》,併發給新的《執業藥師註冊證》。
第十七條 執業藥師註冊后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註銷註冊: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被吊銷《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
(四)受開除行政處分的;
(五)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註銷註冊手續由執業藥師所在單位在30個工作日內向註冊機構申請辦理,並填寫“執業藥師註銷註冊登記表”。執業藥師註冊機構經核實后辦理註銷註冊,收回《執業藥師註冊證》。
第十八條 執業藥師註冊機構每年將註冊情況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並定期公告。
第十九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現上報備案的執業藥師中有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有權責令執業藥師註冊機構複查並予以改正。
第二十條 對不予註冊或註銷註冊持有異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凡以騙取、轉讓、借用、偽造《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執業藥師註冊證》和《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等不正當手段進行註冊的人員,一經發現,由執業藥師註冊機構收繳註冊證並註銷註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執業藥師註冊機構的工作人員,在註冊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單位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持有《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人員未經註冊,不具有執業藥師身份,不得從事執業藥師業務活動,其所出具的與執業藥師業務有關的證明,均屬無效。
第二十四條 執業單位系指合法的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編輯本段]考試科目
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科目分為:
藥學類:
葯事管理與法規(藥學類、中藥學類共考科目)
藥學專業知識(一)含藥理學部分和藥物分析部分
藥學專業知識(二)含藥劑學部分和藥物化學部分
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
中藥學類:
葯事管理與法規(藥學類、中藥學類共考科目)
中藥學專業知識(一)含中藥學部分和中藥藥劑學部分
中藥學專業知識(二)含中藥鑒定學部分和中藥化學部分
中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
各科單獨考試,單獨計分,每科試卷滿分為100分,其中:
中藥學專業知識(一):中藥學部分和中藥藥劑學部分卷面分值比例為6:4;
中藥學專業知識(二):中藥鑒定學部分與中藥化學部分卷面分值比例為6:4;
藥學專業知識(一):藥理學部分與藥物分析部分卷面分值比例為6:4;
藥學專業知識(二):藥劑學部分與藥物化學部分卷面分值比例為6:4.
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規定兩年為一個考試周期。即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例如:應試人員於當年參加執業藥師資格考試,有兩個科目的考試成績合格;第二年須參加另外兩個科目的考試,若成績合格則視為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若其中有一個科目考試成績不合格,則第三年只承認第二年考試中合格科目的成績,另外三個科目須重新參加考試,如此滾動。參加部分免試科目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的考試。
各科考試內容均分為掌握、熟悉、了解三個層次。在考卷中,掌握部分約佔60%,熟悉部分約佔30%,了解部分約佔10%.各科單獨考試,單獨計分,每份試卷滿分為100分。
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的、人事部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藥師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者,須按規定向所在省(區、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註冊,取得《執業藥師註冊證書》后,方可以執業藥師身份執業。執業藥師註冊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持證者須持參加繼續教育的證明到註冊機構辦理再次註冊手續。
免試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藥學(或中藥學)專業知識(一)、藥學(或中藥學)專業知識(二)。
1、中藥學徒、藥學或中藥學專業中專畢業,連續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20年。
2、取得藥學、中藥學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連續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15年。
專業工作年限計算。報考條件中涉及專業工作時間期限的,均計算到考試年年底。
不符合報考條件的考生;
因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已按有關規定處理,尚在停考期內的人員,不得報名參加該項考試;
2013年國家執業藥師考試的最新要求:
①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要求:考試以兩年為一個周期,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的考試。
②各科考試內容均分為掌握、熟悉、了解三個層次。在考卷中,掌握部分約佔60%,熟悉部分約佔30%,了解部分約佔10%.
③各科單獨考試,單獨計分,每份試卷滿分為100分。
考試試題類型舉例
執業藥師資格考試採用多選題為代表的客觀性試題。多選試題的類型不同,但試題的基本結構大致相同。試題由兩部分組成,一為題干,是試題的主體;二為選項,即備選答案。考生在固定的備選答案中選擇正確的、最符合題意的答案,不需作解釋和論述。
建立執業藥師個人誠信記錄,對其執業活動實行信用管理。執業藥師的違法違規行為、接受表彰獎勵及處分等,作為個人誠信信息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及時記入全國執業藥師註冊管理信息系統;執業藥師的繼續教育學分,由繼續教育管理機構及時記入全國執業藥師註冊管理信息系統。
對未按規定配備執業藥師的單位,由所在地縣級以上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限期配備,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執業藥師註冊證》的,由發證部門撤銷《執業藥師註冊證》,三年內不予執業藥師註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嚴禁《執業藥師註冊證》掛靠,持證人註冊單位與實際工作單位不符的,由發證部門撤銷《執業藥師註冊證》,並作為個人不良信息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記入全國執業藥師註冊管理信息系統。買賣、租借《執業藥師註冊證》的單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執業藥師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的,所在單位應當如實上報,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根據情況予以處理。
執業藥師在執業期間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