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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藥師

執業的藥學技術人員

執業藥師(Licensed Pharmacist)是在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藥學服務的單位中執業的藥學技術人員。

執業藥師需要通過全國統一考試的合格認證,方可執業。其主要負責審核醫生所處方的數種藥物中有否出現藥物相互作用徠,並根據病人的病歷、醫生的診斷,為病人建議最適合他們的藥物劑型、劑量。他們也需要教導病人服用藥物時要注意的事項和服用方法,是醫藥行業的重要職業之一。

從事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藥學服務的單位,應當按規定配備相應的執業藥師。國家葯監局負責對需由執業藥師擔任的崗位作出明確規定。

職責義務


執業藥師應當遵守執業標準和業務規範,以保障和促進公眾用藥安全有效為基本準則。
執業藥師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國家有關藥品研製、生產、經營、使用的各項法規及政策。執業藥師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有關法規、規章的行為或決定,有責任提出勸告、制止、拒絕執行,並向當地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
執業藥師在執業範圍內負責對藥品質量的監督和管理,參與制定和實施藥品全面質量管理制度,參與單位對內部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工作。
執業藥師負責處方的審核及調配,提供用藥諮詢與信息,指導合理用藥,開展治療藥物監測及藥品療效評價等臨床藥學工作。
藥品零售企業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執業藥師註冊證》,並對在崗執業的執業藥師掛牌明示。執業藥師不在崗時,應當以醒目方式公示,並停止銷售處方葯和甲類非處方葯。
執業藥師執業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佩戴工作牌。
執業藥師應當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接受繼續教育,更新專業知識,提高業務水平。國家鼓勵執業藥師參加實訓培養。

資格考試


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製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國家葯監局負責組織擬定考試科目和考試大綱、建立試題庫、組織命審題工作,提出考試合格標準建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組織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會同國家葯監局對考試工作進行監督、指導並確定合格標準。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獲准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藥學類、中藥學類專業大專學歷,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滿5年;
(二)取得藥學類、中藥學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滿3年;
(三)取得藥學類、中藥學類專業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或碩士學位,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滿1年;
(四)取得藥學類、中藥學類專業博士學位;
(五)取得藥學類、中藥學類相關專業相應學歷或學位的人員,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的年限相應增加1年。
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製,國家葯監局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用印,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管理辦法


2019年3月19日,國家葯監局表示,為全面落實藥品監管“四個最嚴”要求,嚴厲打擊執業藥師“掛證”行為,決定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為期6個月的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掛證”行為整治。“掛證”執業藥師納入信用管理“黑名單”。

制度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藥學技術人員的職業准入管理,發揮執業藥師指導合理用藥與加強藥品質量管理的作用,保障和促進公眾用藥安全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及國家職業資格制度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設置執業藥師准入類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國家職業資格目錄。
第三條 執業藥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並經註冊,在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藥學服務的單位中執業的藥學技術人員。
執業藥師英文譯為:Licensed Pharmacist。
第四條 從事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藥學服務的單位,應當按規定配備相應的執業藥師。國家葯監局負責對需由執業藥師擔任的崗位作出明確規定。
第五條 國家葯監局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負責全國執業藥師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並按照職責分工對該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與監督管理。
第二章 考 試
第六條 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製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七條 國家葯監局負責組織擬定考試科目和考試大綱、建立試題庫、組織命審題工作,提出考試合格標準建議。
第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組織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會同國家葯監局對考試工作進行監督、指導並確定合格標準。
第九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獲准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藥學類、中藥學類專業大專學歷,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滿5年;
(二)取得藥學類、中藥學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滿3年;
(三)取得藥學類、中藥學類專業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或碩士學位,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滿1年;
(四)取得藥學類、中藥學類專業博士學位;
(五)取得藥學類、中藥學類相關專業相應學歷或學位的人員,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的年限相應增加1年。
第十條 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製,國家葯監局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用印,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第三章 注 冊
第十一條 執業藥師實行註冊制度。國家葯監局負責執業藥師註冊的政策制定和組織實施,指導全國執業藥師註冊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執業藥師註冊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取得《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者,應當通過全國執業藥師註冊管理信息系統向所在地註冊管理機構申請註冊。經註冊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未經註冊者,不得以執業藥師身份執業。
第十三條 申請註冊者,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
(二)遵紀守法,遵守執業藥師職業道德,無不良信息記錄;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執業藥師崗位工作;
(四)經所在單位考核同意。
第十四條 經批准註冊者,由執業藥師註冊管理機構核發國家葯監局統一樣式的《執業藥師註冊證》。
第十五條 執業藥師變更執業單位、執業範圍等應當及時辦理變更註冊手續。
第十六條 執業藥師註冊有效期為五年。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所在地註冊管理機構提出延續註冊申請。
第四章 職 責
第十七條 執業藥師應當遵守執業標準和業務規範,以保障和促進公眾用藥安全有效為基本準則。
第十八條 執業藥師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國家有關藥品研製、生產、經營、使用的各項法規及政策。執業藥師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有關法規、規章的行為或決定,有責任提出勸告、制止、拒絕執行,並向當地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執業藥師在執業範圍內負責對藥品質量的監督和管理,參與制定和實施藥品全面質量管理制度,參與單位對內部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工作。
第二十條 執業藥師負責處方的審核及調配,提供用藥諮詢與信息,指導合理用藥,開展治療藥物監測及藥品療效評價等臨床藥學工作。
第二十一條 藥品零售企業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執業藥師註冊證》,並對在崗執業的執業藥師掛牌明示。執業藥師不在崗時,應當以醒目方式公示,並停止銷售處方葯和甲類非處方葯。
執業藥師執業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佩戴工作牌。
第二十二條 執業藥師應當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接受繼續教育,更新專業知識,提高業務水平。國家鼓勵執業藥師參加實訓培養。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執業藥師配備情況及其執業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時應當查驗《執業藥師註冊證》、處方審核記錄、執業藥師掛牌明示、執業藥師在崗服務等事項。
執業單位和執業藥師應當對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的監督檢查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二十四條 執業藥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與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按規定對其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在執業活動中,職業道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二)對藥學工作做出顯著貢獻的;
(三)向患者提供藥學服務表現突出的;
(四)長期在邊遠貧困地區基層單位工作且表現突出的。
第二十五條 建立執業藥師個人誠信記錄,對其執業活動實行信用管理。執業藥師的違法違規行為、接受表彰獎勵及處分等,作為個人誠信信息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及時記入全國執業藥師註冊管理信息系統;執業藥師的繼續教育學分,由繼續教育管理機構及時記入全國執業藥師註冊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六條 對未按規定配備執業藥師的單位,由所在地縣級以上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限期配備,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二十七條 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執業藥師註冊證》的,由發證部門撤銷《執業藥師註冊證》,三年內不予執業藥師註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嚴禁《執業藥師註冊證》掛靠,持證人註冊單位與實際工作單位不符的,由發證部門撤銷《執業藥師註冊證》,並作為個人不良信息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記入全國執業藥師註冊管理信息系統。買賣、租借《執業藥師註冊證》的單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二十九條 執業藥師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的,所在單位應當如實上報,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根據情況予以處理。
第三十條 執業藥師在執業期間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專業技術人員取得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可認定其具備主管藥師或主管中藥師職稱,並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擇優聘任。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中的相關專業由國家葯監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另行確定。
第三十三條 國家葯監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相關部門逐步推進民族葯執業藥師管理相關工作。
第三十四條 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居民申請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註冊、繼續教育、執業等活動,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人事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修訂印發〈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9〕34號)同時廢止。根據該文件取得的《執業藥師資格證書》與本規定中《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效用等同。

法律規定


1994年3月,人事部、國家醫藥管理局頒布了《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1995年7月,人事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頒布了《執業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從此我國開始實施執業藥師資格制度。
1999年4月,人事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下發了《人事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修訂印發〈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9〕34號),對原有考試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明確執業藥師、中藥師統稱為執業藥師,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考試、統一註冊、統一管理、分類執業。考試工作由人事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共同負責,日常工作委託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承擔,具體考務工作委託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定義


全國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由國家人事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共同負責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工作。
執業藥師的職責、權利和義務
(1)執業藥師的基本準則執業藥師必須遵守職業道德,忠於職守,以對藥品質量負責,保證人民用藥安全有效為基本準則。
(2)執業藥師必須嚴格執行《藥品管理法》及相關法規、政策,對違法行為或決定,有責任提出勸告制止、拒絕執行或向上級報告。
(3)執業藥師在執業範圍內負責對藥品質量的監督和管理,參與制定、實施藥品全面質量管理及對本單位違反規定的處理。
(4)執業藥師負責處方的審核及監督調配,提供用藥諮詢與信息,指導合理用藥,開展藥物治療的監測及藥品療效的評價等臨床藥學工作。

考試


全國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由國家人事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共同負責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工作。

考試安排

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一般安排在10月中旬,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兩個半小時。原則上只在省會城市設立考點。
2016年執業藥師將在10月15、16日兩天進行。具體科目及時間安排如下:
考試日期 考試時間 考試科目
2016年10月15日 上午 09:00 - 11:30 藥學(中藥學)專業知識(一)
2016年10月15日 下午 14:00 - 16:30 藥學(中藥學)專業知識(二)
2016年10月16日 上午 09:00 - 11:30 葯事管理與法規
2016年10月16日 下午 14:00 - 16:30 藥學(中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

主考單位

人事部負責組織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考試工作進行監督、指導並確定合格標準。

考試內容

一、考試性質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屬於職業准入考試,凡符合條件經過本考試並成績合格者,國家發給《執業藥師資格證書》,表明其具備執業藥師的學識、技術和能力。本資格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二、考試目的為了實行對藥學技術人員的職業准入控制,科學、公正、客觀地評價和選拔人才,全面提高藥學技術人員的素質,建設一支既有專業知識和實際能力,又有葯事管理和法規知識、能嚴格依法執業的藥師隊伍,以確保藥品質量、保障人民用藥的安全有效,國家實行執業藥師資格制度。
三、考試時間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每年10月舉行一次,分為四個半天進行,時間每場2.5小時。
四、考試方法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製度。考試方法為筆試(閉卷)。試題類型全部為選擇題,應考人員的固定的答案中選擇正確的、最佳的答案,填寫在專門設計的答題卡上,無需作解釋和論述。
五、考試科目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分為四個科目:
藥學(中藥學)專業知識(一)、藥學(中藥學)專業知識(二)、葯事管理與法規、藥學(中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
其中,葯事管理與法規為執業藥師共同考試科目;
藥學專業知識(一)、藥學專業知識(二)和西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為西藥學類考試科目;
中藥學專業知識(一)、中藥學專業知識(二)和中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為中藥學類考試科目。
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的人員,可根據所從事的專業,選擇藥學類或中藥學類考試科目。
藥學專業知識(一)為藥劑學、藥物化學,藥學專業知識(二)為藥理學、藥物分析;
中藥學專業知識(一)為中藥學、中藥藥劑學,中藥學專業知識(二)為中藥鑒定學、中藥化學
葯事管理與法規科目除按照考試大綱要求外,每年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前,國家頒布的新法律、法規、規章,如納入考試範圍,以當年國家主管部門的通知為準。
六、考試要求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各科考試大綱的內容,均按掌握、熟悉、了解三個層次要求。在考試內容中,掌握部分約佔60%,熟悉部分約佔30%,了解部分約佔10%.四個科目單獨考試,單獨計分,每份試卷滿分為120分。考試以兩年為一個周期,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考試科目

考試分為藥學和中藥學兩個專業,均設四個科目:
序號科目考試形式
1葯事管理與法規客觀題
2藥學專業知識(一)客觀題
3藥學專業知識(二)客觀題
4綜合知識與技能·藥學客觀題
5中藥學專業知識(一)客觀題
6中藥學專業知識(二)客觀題
7綜合知識與技能·中藥學客觀題
各科目均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

成績管理

考試以兩年為一個周期,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報考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獲准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其他國籍的人員,遵紀守法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參加執業藥師資格考試:
(一)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中專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7年;
(二)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專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5年;
(三)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3年;
(四)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或取得碩士學位,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1年;
(五)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博士學位;
報名時間
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報名時間一般在每年的4-7月份左右,具體時間由當地人事考試中心公布。
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現已全部採用網上報名,考場須設在省轄市以上的中心城市和行政專員公署所在城市。應試人員憑考試通知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請考生留意當地報紙、電台、人事考試部門發布的通知。
報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后,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人事考試管理機構辦理報名手續。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部隊及直屬單位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准考證列印時間及方法
根據我國執業藥師報考工作通知規定,參加執業藥師考試的考生可於考前一周登錄地方考試網站,用A4紙自行列印准考證(黑白、彩色均可)。報考人員須憑準考證和本人身份證原件(軍人可持軍官證)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合格標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
根據2005年度執業藥師資格考試數據統計分析,經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部門協商,現將考試合格標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合格標準
專業名稱科目名稱試卷滿分合格標準
執業藥師葯事管理與法規12072
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12072
藥學專業知識(一)12072
藥學專業知識(二)12072
中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12072
中藥學專業知識(一)12072
中藥學專業知識(二)12072
二、各地按上述合格標準對各專業考試成績進行複核,確認無誤后,與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核對相關數據,並將核准后的數據,按附表要求逐項填寫,於12月20日前送我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備案,備案數據作為發放相應專業資格證書的依據。
三、請按照有關文件精神,及時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考試合格標準,並抓緊做好相應專業資格證書發放及考試後期的各項工作。

免考規定

免試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藥學(或中藥學)專業知識(一)、藥學(或中藥學)專業知識(二)。
1.中藥學徒、藥學或中藥學專業中專畢業,連續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20年。
2.取得藥學、中藥學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連續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15年。
3.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一個年度內通過考試。
4.免試人員的資格條件,由各市人事局職稱部門負責審查。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藥學(中藥學)專業知識(一)》、《藥學(中藥學)專業知識(二)》兩個科目,只參加《葯事管理與法規》、《綜合知識與技能(藥學、中藥學)》兩個科目的考試:
1.中藥學徒、藥學或中藥學專業中專畢業,連續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20年。
2.取得藥學、中藥學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連續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15年。
(二)在本年度全國執業藥師資格考試中,對各單位在藥學(中藥學)崗位上工作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專業技術人員,可免試部分科目,只參加《綜合知識與技能(藥學、中藥學)》一個科目的考試:
1.1988年底以前,取得藥學(中藥學)專業大專學歷,連續從事藥學(中藥學)專業工作滿10年,並按國家統一規定評聘為中級專業技術職務。
2.1990年底以前,取得藥學(中藥學)專業大學本科學歷,連續從事藥學(中藥學)專業工作滿8年,並按國家統一規定評聘為中級專業技術職務。
3.1999年4月1日以前,在藥學(中藥學)專業崗位上工作,按國家統一規定評聘為藥學(中藥學)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考試要求

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規定兩年為一個考試周期。即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例如:應試人員於當年參加執業藥師資格考試,有兩個科目的考試成績合格;第二年須參加另外兩個科目的考試,若成績合格則視為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若其中有一個科目考試成績不合格,則第三年只承認第二年考試中合格科目的成績,另外三個科目須重新參加考試,如此滾動。參加部分免試科目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的考試。
各科考試內容均分為掌握、熟悉、了解三個層次。在考卷中,掌握部分約佔60%,熟悉部分約佔30%,了解部分約佔10%.各科單獨考試,單獨計分,每份試卷滿分為100分。

考試用書變動

2014年執業藥師考試用書變動較2013年用書變動如下
一、2014年《葯事管理與法規》教材與2013年相比,變化不大,僅有兩處微小變動,詳細變化內容如下:
1.P18增加對新版GSP進行了簡要介紹。
2.P21增加對《中國藥典》2010年版增補本進行了簡要介紹。
二、2014年《中藥專業知識二》教材與2013年相比,詳細變化內容如下:
1.P53將“除蟲菊酯類農藥殘留量的測定”改為“擬除蟲菊酯類農藥殘留量的測定”。
2.P53增加部分“二氧化硫的檢測”中對藥材及飲片等殘留量的規定。
3.P64增加“熟大黃”的性狀鑒別,寫明為呈不規則的塊片及斷面中間隱約可見放射狀紋理。
4.P65增加大黃質量評價中“含量測定”總蒽醌和遊離蒽醌的規定。
5.P68增加“牛膝”的安全性檢測。
6.P69增加“商陸”真實性鑒定中“垂序商陸”的顯微鑒定。
7.P70刪除“太子參”質量評價中的含量測定。
8.P74刪除“附子”質量評價中的“苯甲醯新烏頭原鹼、苯甲醯烏頭原鹼、苯甲醯次烏頭原鹼”的相關內容。
9.P75增加“白芍”安全性檢測的二氧化硫殘留量。
10.P77增加“黃連”理化鑒別中“萸黃連”的相關檢查:“黃連”質量評價中含量測定雅連及雲連的相關要求。
11.P78增加“北豆根”質量評價中浸出物和含量測定的內容。
12.P105刪除“丹參”理化鑒別中薄層色譜鑒別的第二小點內容。
13.P113增加“黨參”的安全性檢測。
14.P115增加“川木香”質量評價中的含量測定。
15.P116增加“白朮”的 安全性測定。
16.P125增加“川貝母”理化鑒別的聚合酶鏈式反應-限制性內切酶長度多態性方法。
17.P145刪除蘇木質量評價中的含量測定。
18.P166淫羊藿附中巫山淫羊藿性狀鑒別,將“二回三出複葉”改為“三出複葉”。
19.P192增加“補骨脂”真實性鑒定中飲片補骨脂的說明。
20.P193增加“吳茱萸”真實性鑒定中飲片吳茱萸的說明。
21.P195增加“酸棗仁”真實性鑒定中飲片酸棗仁的說明。
22.P229增加“靈芝”理化鑒別中以半乳糖對照品等的鑒別方法。
三、2014年《藥學專業知識一》教材與2013年相比,詳細變化內容如下:
1.P410更改阿司匹林片、腸溶片的規格,增加“0.1g”。
2.P425更改鹽酸利多卡因的分子中檢查按照2010版第一增補本藥典進行補充說明。
3.P455更改硫酸阿托品製劑的分析中《中國藥典》收載劑型的調整。
4.P491更改頭孢羥氨苄製劑的分析中《中國藥典》收載劑型的調整。

考試大綱

執業藥師考試教材選擇
報考藥學專業的考生1、2、3、4四個科目;
報考中藥學專業考生1、5、6、7四個科目。
2011年執業藥師考試大綱已發布,與2010年執業藥師考試大綱相比,有以下幾大新變化:
一、中藥部分
中藥學專業知識(一)
1.中藥學部分
與舊大綱相比,新大綱增加了兩項要求:
(1)中藥功效的認定、表述與分類,主治病證。
(2)96種較常用中藥的藥性(包括有毒與無毒)、功效、特殊用量用法及使用注意。
此外,舊大綱要求掌握120種常用中藥的藥性(包括有毒與無毒)、功效、主治病證、特殊用量用法、使用注意,與功效相似藥物的異同點。新大綱則要求掌握124種常用中藥的藥性(包括有毒與無毒)、功效、主治病證、特殊用量用法、使用注意,與功效相似藥物的異同點。
2011年新大綱增加的藥物如西河柳、浮萍、木賊密蒙花谷精草半枝蓮草果、路路通等。
2.中藥藥劑學(含中藥炮製學)部分
中藥藥劑學在主要方面的要求沒有大的變化,但在細節上也有了很多改動,增加了一些新的要求,如口服溶液劑、混懸劑、乳劑的質量要求與檢查。
中藥炮製學的要求變為:
(1)中藥製劑配伍變化的基本理論知識。
(2)中藥炮製的基本理論知識,常用炮製方法、輔料及其應用要點。
(3)常用中藥飲片質量要求、炮製作用及應用。
在具體的細節上有些說法進行了一些變更,但基本內容沒有變化。
舊大綱:
(七)水飛法水飛的目的、方法及作用硃砂的炮製方法、注意事項與炮製作用
新大綱:
(七)水飛硃砂炮製方法、注意事項與炮製作用
中藥學專業知識(二)
1.中藥鑒定學
(1)總論部分:2011年新大綱增加了研究和制定中藥規範化質量標準、古代中藥鑒定知識與本草著作、藥材的品種、種植與栽培。尤其要注意的是,在2011年的考試大綱中,增加了2010年版《中藥藥典》中與藥材鑒定相關的內容,這部分內容在2011年教材和大綱的總論部分佔據一定的分值,不可忽視,新版教材和大綱,更重視中藥真實性鑒定、安全性檢測以及中藥的質量評價。
(2)各論部分:增添了很多藥物,注重了藥材與藥材,混淆藥材之間的對比鑒定要點。每味藥物的鑒別要點,均按照新版藥典進行了相應的變更,比如新版大綱將性狀鑒別更改為真實性鑒定,毒性成分更改為安全性檢測,理化鑒定更改為質量評價,並更詳細的區分了經驗鑒別、吸光度、浸出物以及含量測定等。
新增加的藥材有藏菖蒲山麥冬、山藥、川射干、合歡皮、鶴虱、鐵皮石斛、香薷艾片、冰片、雞內金等等。有些藥物更是要求除熟記本身的藥材鑒別要點以外,還要對其偽品的鑒別要點進行熟記。性狀相似易混淆中藥的鑒別,是新增加的內容,亦是難點重點內容。
2.中藥化學
2011年新版考試大綱與2010年相比,總論部分增加了色譜法和波譜聯用法在質量控制中的作用,各論部分按照章節的特點分別增加了新藥典中的質量控制成分、中藥在使用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比如貯存保管等。根據新版大綱我們不難看出,中藥化學考試中,更注重對藥材實例的考核,按照新版藥典,進行了一些更正,貼近我們日常的工作,增加常用中藥材中所含有化學成分及其提取分離、結構測定和重點生物活性,使用時的注意事項和相關的質量控制成分的考核,新增加的內容,是難點重點內容。
中藥綜合知識與技能部分
2011年新版考試大綱與2010年相比,中醫基礎理論部分,相對於體質、診斷基礎以及常見病的辯證論治舉例中均進行了更改並刪減了三個常見病。
民族醫藥部分,藏醫和七素與三根的關係,也有相應的變化。
檢驗部分,是整門中藥綜合中,變化最多和最大的,無論是數值、還是臨床的檢驗結果都進行了變更,增加了尿澱粉酶、糞便細胞顯微鏡檢查、血生化檢查、血糖、糖化血紅蛋白的檢驗結果等等。
中藥的調劑和藥物服務,相對來說變化比較小,按照新版藥典的要求,進行了簡單的調整,但是在貯藏和養護中,新增加了貯藏項下對各名詞術語的規定。
中藥綜合中,對於考試中佔30分以上的非處方葯,2011年新大綱完全依照2010版中國藥典,進行了“換血性”大調整。
對於特殊人群的用藥、中藥的不良反應以及醫療器械基本知識,2011年新大綱則做了簡要調整,常用有毒中藥的反應和基本救治原則是變化最大的部分,考生應當尤其重視。
二、西藥部分
藥學專業知識(一)
1.藥理學
(1)將原大綱中第三單元“傳出神經系統藥物”與第四章“中樞神經系統藥物”合併為一個單元,命名為“神經系統藥物”。
(2)將原大綱中“影響免疫功能藥物”調整為“其他類藥物”。
(3)部分章節的名稱有所變動,比如:原“精神藥物”變為“抗精神失常葯”,原“心境穩定劑”變為“抗躁狂症葯”等等。
(4)2011年考試大綱增加或刪除了一些藥物,但總體來說,實質性的變化不大,新增的內容是我們需要重點複習的。
2.藥物分析
整體觀之,《藥物分析》除新增了兩大內容以外,其他內容沒有太大的變化,考生應當重點掌握好前幾章的基礎內容。
(1)2011年考試大綱由原來的七個單元變更為九個單元,新增了兩大內容,即“滴定分析法”與“體內藥物分析法”。
(2)在舊大綱的基礎上,新大綱增加了一些幫助考生理解的基礎知識,比如“色譜法基礎”。
(3)新增了幾種藥物的分析,比如“氟康唑”、“左旋糖酐40”等等。
藥學專業知識(二)
1.藥劑學
總體來說沒有太大變化,某些章節變更。
(1)相對於其它科目來說,藥劑學的變化要少些。有些章節新增了一些內容,例如第八章“注射劑部分”新增了“輸液和分類與質量要求”、“葡萄糖輸液的處方分析、製備工藝及操作要點”;第九章“液體製劑部分”新增了“液體製劑的矯味與著色”。
(2)緒論部分刪除了對“不同分類方法所涉及到的劑型”的內容的介紹,“散劑”一章中刪除了“影響篩分的因素及粉末分等”的介紹。
《藥物化學》重點考察的仍然是每類藥物的分類、結構、作用機制,有些藥物的作用特點和副作用也要重點把握。總體來講,大綱變化比較大,考生應當注意一下。
(1)大綱中沒有了對“總論”的要求。
(2)2011年的考試大綱尤其重視代表藥物,每一章都增加了一系列代表藥物。(變化較大,考生請參照問學網執業藥師頻道的大綱具體內容)。
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
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有些章節的名稱有所改變,但是介紹的內容沒有變化,最大的變化在第四章和第五章。第四章中“常見疾病的自我葯療”中的疾病數從12種增加到了14種,新增的2種分別是“過敏性鼻炎的葯療”和“陰道炎的葯療”;第五章中把舊大綱中10種疾病的藥物治療變更為12種疾病的藥物治療。刪除了對腦卒中的介紹。而增加了痛風、慢性阻塞性肺病和抑鬱症的治療介紹。
葯事管理與法規
葯事管理與法規的變化很大。從整體架構上來講,2011年的考試大綱由原來的三大部分調整為兩大部分,舊大綱中的第三大部分“藥學職業道德”被放在“葯事管理相關專業知識”下面。每一部分都新增了一些法條,例如中藥管理部分增加了《國務院關於扶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對中藥管理的規定。醫療衛生體制改革中增加了基本藥物的電子監管規定。法規中還增加了藥品標準的內容。
執業藥師與藥師區別
執業藥師:是從業資格,指經全國執業藥師資格考試(一種從事藥學執業工作的資格准入性考試),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並經註冊登記取得《執業藥師註冊證》,在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中執業的藥學技術人員。也可以這樣理解:通過全國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並經執業註冊的藥師稱執業藥師,具體也分執業中藥師、執業西藥師。職稱等級相當於醫療機構的中級職稱,用人單位可以聘用從事中級職稱級別的質量管理工作,並享受相應的待遇。國家規定的是零售藥店必須配備駐店藥師,在一些大中型城市要求駐店藥師必須具有執業藥師資格
藥師:是屬於職稱,藥師具體按專業不同分中藥師、(西)藥師,中藥師與西藥師都是藥師,待遇都一樣,只不過具體的專業不同。所謂的初級指的是職稱,職稱級別:初級、中級、副高、正高。中藥師的晉陞次序是:中藥師、主管中藥師、副主任中藥師、主任中藥師。(西)藥師的晉陞次序是:西藥師、主管西藥師、副主任西藥師、主任西藥師。中藥師與西藥師都屬於初級職稱。上下級藥師之間在業務技術上有指導關係。*** [執業藥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並經註冊登記取得《執業藥師註冊證》,在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中執業的藥學技術人員。藥學技術人員是指具有藥學專業知識,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稱並從事藥學工作的技術人員。執業藥師是藥學技術人員的一部分,藥學技術人員不一定是執業藥師,但執業藥師一定是藥學技術人員。

過關率

據統計,從2004年起,全國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報名人數和實際參考人數連年出現較大幅度下降,2010年~2013年這近3年參考人數分別為113767人、91370人、84407人。
2006年全國參加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報考人數為105838人,實際參加考試人數為84407人,合格人數為14174人,合格率為16.79%.
到2006年底,全國共有143681人取得執業藥師資格,其中藥學類96859人,西藥學類46822人。
2008年,據不完全統計,21.8萬人報名參加了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報考人數是我國實行執業藥師資格制度以來最多的一年。
據了解,隨著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即將實施和藥品分類管理制度的逐步推行,執業藥師將在藥品生產、經營和使用領域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因此,這兩年來報考執業藥師資格的人數大幅上升。
到2020年,我國執業藥師估計有28萬人,但是根本無法滿足公眾迫切而巨大的需要,中國人民要再等待50年才能普遍享受到執業藥師提供的高水平、高質量的藥學服務和藥學保健關懷。急需刺激執業藥師隊伍迅速增長。

註冊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執業藥師資格制度的實施,加強執業藥師註冊管理工作,根據人事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頒發的《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執業藥師實行註冊制度。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為全國執業藥師註冊管理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為本轄區執業藥師註冊機構。
第三條 持有《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經向註冊機構申請註冊並取得《執業藥師註冊證》后,方可以執業藥師身份執業。
第四條 執業藥師按照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地區註冊。執業類別為藥學類、中藥學類;執業範圍為藥品生產、藥品經營、藥品使用;執業地區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第五條 執業藥師只能在一個執業藥師註冊機構註冊,在一個執業單位按照註冊的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
第二章 申請註冊
第六條 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人員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后即可向執業單位所在地區的執業藥師註冊機構申請辦理註冊手續。
第七條 申請執業藥師註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
(二)遵紀守法,遵守職業道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執業藥師崗位工作;
(四)經執業單位同意。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註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到申請註冊之日不滿二年的;
(三)受過取消執業藥師執業資格處分不滿二年的;
(四)國家規定不宜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其它情形的。
第九條 首次申請註冊的人員,須填寫“執業藥師首次註冊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執業藥師資格證書》;
(二)身份證明複印件;
(三)6個月內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張;
(四)縣級(含)以上醫院出具的本人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表;
(五)執業單位證明;
(六)執業單位合法開業的證明複印件。
第十條 執業藥師註冊有效期為三年。持證者須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到原執業藥師註冊機構申請辦理再次註冊手續。超過期限,不辦理再次註冊手續的人員,其《執業藥師註冊證》自動失效,並不能再以執業藥師身份執業。
第十一條 申請再次註冊者,須填寫“執業藥師再次註冊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和《執業藥師註冊證》;
(二)執業單位考核材料;
(三)《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
(四)縣級(含)以上醫院出具的本人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表。
第十二條 凡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學分,可保留執業藥師資格。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一年後申請註冊的,除按第九條規定外,還需同時提交載有本人參加繼續教育記錄的《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
第三章 註冊與管理
第十三條 執業藥師註冊機構須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者予以註冊;對不符合條件者不予註冊,同時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執業藥師註冊機構根據申請註冊者的《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中註明的專業類別進行註冊。
第十五條 執業藥師註冊機構辦理註冊時,在《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中的註冊情況欄內加蓋註冊專用印章,併發給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印製的《執業藥師註冊證》。
第十六條 執業藥師在同一執業地區變更執業單位或範圍的,須到原執業藥師註冊機構
辦理變更註冊手續,填寫“執業藥師變更註冊登記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和《執業藥師註冊證》;
(二)新執業單位合法開業的證明複印件;執業藥師變更執業地區的,須到原執業藥師註冊機構辦理變更註冊手續,填寫“執業藥師變更註冊登記表”,並向新執業地區的執業藥師註冊機構重新申請註冊。新的執業藥師註冊機構在辦理執業註冊手續時,應收回原《執業藥師註冊證》,併發給新的《執業藥師註冊證》。
第十七條 執業藥師註冊后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註銷註冊: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被吊銷《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
(四)受開除行政處分的;
(五)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註銷註冊手續由執業藥師所在單位在30個工作日內向註冊機構申請辦理,並填寫“執業藥師註銷註冊登記表”。執業藥師註冊機構經核實后辦理註銷註冊,收回《執業藥師註冊證》。
第十八條 執業藥師註冊機構每年將註冊情況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並定期公告。
第十九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現上報備案的執業藥師中有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有權責令執業藥師註冊機構複查並予以改正。
第二十條 對不予註冊或註銷註冊持有異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凡以騙取、轉讓、借用、偽造《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執業藥師註冊證》和《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等不正當手段進行註冊的人員,一經發現,由執業藥師註冊機構收繳註冊證並註銷註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執業藥師註冊機構的工作人員,在註冊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單位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持有《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人員未經註冊,不具有執業藥師身份,不得從事執業藥師業務活動,其所出具的與執業藥師業務有關的證明,均屬無效。
第二十四條 執業單位系指合法的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考試題型


執業藥師資格考試採用多選題為代表的客觀性試題有更多。多選試題的類型不同,但試題的基本結構大致相同。試題由兩部分組成,一為題干,是試題的主體;二為選項,即備選答案。考生在固定的備選答案中選擇正確的、最符合題意的答案,不需作解釋和論述。
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試題分為A、B、X三種題型。現舉例說明如下:

A型題

(最佳選擇題)
A型題題干在前,選項在後。共有A、B、C、D、E五個備選答案,其中只有一個為最佳答案,其餘選項為干擾答案。考生須在5個選項中選出一個最符合題意的答案(最佳答案),並按考試規定的方式將答題卡相應位置上的字母塗黑。
例1:既祛風通絡,又涼血消腫的葯是
A.海風藤
B.雷公藤
C.絡石藤
D.青風藤
E.雞血藤
答案:AB●DE

B型題

(配伍選擇題)
B型題是一組試題(2至4個)共用一組A、B、C、D、E五個備選答案。選項在前,題干在後,每題只有一個正確答案。每個選項可供選擇一次,也可重複選用,也可不被選用。考生只須為每道試題選出一個最佳答案。
例1:
A.殺蟲消積
B.殺蟲療癬
C.殺蟲活血
D.殺蟲止血
E.殺蟲澀腸
1.檳榔的功效是
2.使君子的功效是
答案:
1.●BCDE
2.●BCDE

X型題

(多項選擇題)
X型題由一個題乾和A、B、C、D、E五個備選答案組成,題干在前,選項在後。要求考生從五個備選答案中選出二個或二個以上的正確答案,多選、少選、錯選均不得分。
例1:既善清熱解毒,又能疏散風熱的葯是
B.金銀花
E.黃菊花
答案:●●●D●

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藥學技術人員的職業准入控制,確保藥品質量,保障人民用藥的安全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及職業資格制度的有關內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實行執業藥師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的範圍。
第三條 執業藥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並經註冊登記,在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中執業的藥學技術人員。執業藥師英文譯為:Licensed Pharmacist
第四條 凡從事藥品生產、經營、使用的單位均應配備相應的執業藥師,並以此作為開辦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必備條件之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對需由執業藥師擔任的崗位作出明確規定並進行檢查。
第五條 人事部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共同負責全國執業藥師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資格考試、註冊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試
第六條 執業藥師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製度。一般每年舉行一次。
第七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擬定考試科目和考試大綱、編寫培訓教材、建立試題庫及考試命題工作。按照培訓與考試分開的原則,統一規劃並組織考前培訓。
第八條 人事部負責組織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考試工作進行監督、指導並確定合格標準。
第九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獲准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其他國籍的人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執業藥師資格考試:(一)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中專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七年。(二)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專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五年。(三)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三年。(四)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或取得碩士學位,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一年。(五)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博士學位。
第十條 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的、人事部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藥師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第三章 注 冊
第十一條 執業藥師資格實行註冊制度。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為全國執業藥師資格註冊管理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為註冊機構。人事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對執業藥師註冊工作有監督、檢查的責任。
第十二條 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者,須按規定向所在省(區、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註冊。經註冊后,方可按照註冊的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未經註冊者,不得以執業藥師身份執業。
第十三條 申請註冊者,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二)遵紀守法,遵守藥師職業道德。(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執業藥師崗位工作。(四)經所在單位考核同意。
第十四條 經批准註冊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中的註冊情況欄內加蓋註冊專用印章,同時發給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印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藥師註冊證》,並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十五條 執業藥師只能在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執業藥師變更執業地區、執業範圍應及時辦理變更註冊手續。
第十六條 執業藥師註冊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持證者須到註冊機構辦理再次註冊手續。再次註冊者,除須符合第十三條的規定外,還須有參加繼續教育的證明。
第十七條 執業藥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向註冊機構辦理註銷註冊手續:(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二)受刑事處罰的。(三)受取消執業資格處分的。(四)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凡註銷註冊的,由所在省(區、市)的註冊機構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並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定期公告。
第四章 職 責
第十八條 執業藥師必須遵守職業道德,忠於職守,以對藥品質量負責、保證人民用藥安全有效為基本準則。
第十九條 執業藥師必須嚴格執行《藥品管理法》及國家有關藥品研究、生產、經營、使用的各項法規及政策。執業藥師對違反《藥品管理法》及有關法規的行為或決定,有責任提出勸告、制止、拒絕執行並向上級報告。
第二十條 執業藥師在執業範圍內負責對藥品質量的監督和管理,參與制定、實施藥品全面質量管理及對本單位違反規定的處理。
第二十一條 執業藥師負責處方的審核及監督調配,提供用藥諮詢與信息,指導合理用藥,開展治療藥物的監測及藥品療效的評價等臨床藥學工作。
第五章 繼續教育
第二十二條 執業藥師需努力鑽研業務,不斷更新知識,掌握最新醫藥信息,保持較高的專業水平。
第二十三條 執業藥師必須接受繼續教育。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辦法,組織擬定、審批繼續教育內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本地區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的實施工作。
第二十四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准的執業藥師培訓機構承擔執業藥師的繼續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條 執業藥師實行繼續教育登記制度。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印製《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執業藥師接受繼續教育經考核合格后,由培訓機構在證書上登記蓋章,並以此作為再次註冊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