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鈔法
鹽鈔法
宋代政府規定鹽商憑鈔運銷食鹽的制度。由政府發行鹽鈔,令商人付現,按錢領券。發券多少,視鹽場產量而定。券中載明鹽量及價格,商人持券至產地交驗,領鹽運銷。《續資治通鑒·宋徽宗政和元年》:“﹝張商英﹞於是大革弊事,改京(蔡京)所鑄當十大錢為當三以平泉貨,復轉般倉以罷直達,行鹽鈔法以通商旅。”
陝西顆鹽,舊法官自搬運,置務①拘賣。兵部員外郎范祥②始為鈔法,令商人就邊郡入錢四貫八百售一鈔,至解池請鹽二百斤,任其私賣,得錢以實塞下,省數十郡搬運之勞。異日輦車牛驢以鹽役死者歲以萬計,冒禁抵罪者不可勝數,至此悉免。行之既久,鹽價時有低昂,又於京師置都鹽院③,陝西轉運司自遣官主之。京師食鹽,斤不足三十五錢,則斂而不發,以長鹽價;過四十,則大發庫鹽,以壓商利,使鹽價有常。而鈔法有定數,行之數十年,至今以為利也。
①務:機構名稱。宋代管理貿易及稅收的機構均稱“務”,州縣皆置。
陝西的顆鹽,過去的辦法是官府自行組織搬運,設置專門的機構購進和賣出。兵部員外郎范祥始創為鈔法,使商人到邊境州郡納錢四貫八百,即售予一帖鹽鈔,到解州鹽池換取食鹽二百斤,任由他們私自販賣,以收入的鈔錢充實邊塞的費用,同時省去了數十個州縣搬運食鹽的勞苦。往日輦運拉車的牛和驢,每年因為鹽運役使而死者達上萬頭,因為國家食鹽專賣而犯禁抵罪的人不可勝數,這些情況至行鈔法而都得以避免。鈔法實行既久,鹽價時有高低,又於京師設置都鹽院,由陝西轉運司自行派遣官員主持供應出賣事務。京師的食鹽,如果每斤賣不到三十五錢,就斂藏入庫而不發賣,以使鹽價上漲;如果超過了四十錢,就大批發放庫存的食鹽,以抑制商人的暴利,使鹽價保持穩定。而鹽鈔的發放是有定額的,推行數十年,國家至今賴以為利。
《夢溪筆談》包括《筆談》、《補筆談》、《續筆談》三部分。《筆談》二十六卷,分為十七門,依次為“故事、辯證、樂律、象數、人事、官政、機智、藝文、書畫、技藝、器用、神奇、異事、謬誤、譏謔、雜誌、葯議”。《補筆談》三卷,包括上述內容中十一門。《續筆談》一卷,不分門。全書共六百零九條(不同版本稍有出入),內容涉及天文、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地質、地理、氣象、醫藥、農學、工程技術、文學、史事、音樂和美術等。在這些條目中,屬於人文科學例如人類學、考古學、語言學、音樂等方面的,約佔全部條目的18%;屬於自然科學方面的,約佔總數的36%,其餘的則為人事資料、軍事、法律及雜聞軼事等約佔全書的46%。
就性質而言,《夢溪筆談》屬於筆記類。從內容上說,它以多於三分之一的篇幅記述並闡發自然科學知識,這在筆記類著述中是少見的。
《夢溪筆談》詳細記載了勞動人民在科學技術方面的卓越貢獻和他自己的研究成果,反映了我國古代特別是北宋時期自然科學達到的輝煌成就。
沈括像
《鹽鈔法》選自《沈括·夢溪筆談·官政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