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仲賢
明朝順天府府丞、右僉都御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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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治五年(1492),舉山西壬子科鄉試。
正德七年(1512)四月,任華亭知縣,至正德九年六月。(華亭縣志)
正德九年(1514)六月丙辰,授知縣張仲賢為湖廣道試監察御史。
正德十年(1515)六月庚申,御史張仲賢,又劾郭勛罪,宜黜,不聽。
正德十三年(1518)九月癸丑,斬河南浙川盜王泰等於市,巡撫都御史李充嗣、鎮守太監孫清,以擒捕功,賞銀二十兩、彩幣二表裡;巡按御史張仲賢、袁澤,銀帛半之;參政王珝等,各賞有差;知縣熊價等,准以功贖罪。
正德十六年(1521)三月庚申,傳旨改團營西官廳為威武團練營,令別闢團營教場。於是六科都給事中汪玄錫、十三道御史張仲賢等言,別置教場,拓地則不免侵民之廬墓,興工則不免費官之財力,且威武團練營,既為陛下自將而設,則泰等不過奔走麾下,乃概加提督之名,不幾於僣乎。
正德十六年(1521)七月己巳,兵部覆,御史張仲賢陳守衛夙弊疏,言舊制皇城各門守門內官、內使不過四員,止以提督衛士關防出入而已,比者添設既多,規利無饜,朘削軍士,至於逃亡,而門禁日弛,頃詔書雖已剗革,而較之舊額尚有餘員。臣以為非舊制所設者,皆黜勿留,其留者嚴示禁約,勿令科害衛士,有不如令及覬復用者逮治之。上命禁約如成化十八年事例,仍飭守門官及衛官有犯者論以重罪。
正德十六年(1521)十二月乙巳,吏部等衙門,連名具疏奏:興獻帝不宜稱皇號。於是御史張仲賢等皆疏稱興獻帝不當加皇字,疏入俱不報。
嘉靖二年(1523)二月庚辰,給事中李學曾等、御史張仲賢等,以考察拾遣劾奏不職者二十三人。吏部覆議,止黜二人,為按察使沙鵬、參議劉成;調用三人,為按察使於鏊、副使江文敏、知府馬龠;余俱擬留用。已奉俞旨,而給事中周卿,言其紏眾,黜寡過為姑息。疏下吏部議,謂人才難得,宜去其太甚,赦其小過,若江西參政邢珣、徐璉,原在黜例,特以軍功未錄,暫擬存留,請加授布政使職銜致仕,以塞公議。詔邢珣、徐璉升職致仕,余仍留用。
嘉靖二年(1523)九月庚午,升湖廣道監察御史張仲賢為順天府府丞。
嘉靖五年(1526)四月壬戌,南京給事中林士元、御史梁世驃等奏稱,累劾不退如尚書席書、詹事桂萼、張璁,俱不足齒錄,以煩聖聽,姑以所聞見者言之,如工部左侍郎童瑞、巡撫宣府都御史李鐸、總理糧儲都御史陳鳳梧、巡視河道都御史章拯、撫治鄖陽都御史蔣曙、應天府尹王爌、順天府丞張仲賢、巡撫宣府都御史周金、巡撫貴州都御史熊一渶、南京右通政黎奭、南京鴻臚寺卿劉乾、南京太僕寺少卿鄭裕、翰林院侍講葉桂章、司經局洗馬 劉朴,俱貪污不職宜罷。上曰:人才難得,未可責備,瑞等俱留用,勉圖後效,李鐸、葉桂章所劾事情,行各該撫按官查勘奏聞。
嘉靖六年(1527)四月丙辰,巡撫順天右僉都御史張仲賢自陳求罷,不允。
嘉靖六年(1527)四月戊午,賞密雲古北口參將馬愷、右監丞許宣,羊酒彩段,以巡撫都御史張仲賢上其斬獲功也。
嘉靖六年(1527)六月丁未,南京給事中鄒架等、御史毛麟之等,以拾遺糾劾,禮部右侍郎桂萼、工部左侍郎童瑞、右侍郎蔣曙、都御史周金、張仲賢、陳洪謨、南京兵部尚書李元嗣、右春坊左諭德顧鼎臣、左贊善謝丕、南京鴻臚寺卿劉乾,等不職狀。時曙已罷歸,瑞及充嗣、鼎臣、丕皆奉旨留用,吏部以萼等去留請上,令洪謨金並致,仕萼等供職如故。
嘉靖六年九月壬午,馬錄案。時上以諸臣不稱任使命,吏部侍郎桂萼等分署三法司事,諭令體朕愛人之心,究明奸(1527)構大獄。萼等奉命披抉詞旨究極根因,遂搜馬錄篋中有大學士賈詠、御史張英、都御史張仲賢、大理寺丞汪淵、工部侍郎閔楷私書。詠以榆次縣知縣尹倫、指揮王寵之為托,英等頗涉張寅事,詞連孟春及郭勛囑張寅書,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