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
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
為了規範財務報表的列報,保證同一企業不同期間和同一期間不同企業的財務報表相互可比,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財務報表的列報,保證同一企業不同期間和同一期間不同企業的財務報表相互可比,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財務報表是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結構性表述。財務報表至少應當包括下列組成部分:
(一)資產負債表;
(二)利潤表;
(三)現金流量表;
(五)附註。
第三條 現金流量表的編製和列報,以及其他會計準則的特殊列報要求,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和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條 企業應當以持續經營為基礎,根據實際發生的交易和事項,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和其他各項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確認和計量,在此基礎上編製財務報表。
企業不應以附註披露代替確認和計量。
以持續經營為基礎編製財務報表不再合理的,企業應當採用其他基礎編製財務報表,並在附註中披露這一事實。
第五條 財務報表項目的列報應當在各個會計期間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會計準則要求改變財務報表項目的列報。
(二)企業經營業務的性質發生重大變化后,變更財務報表項目的列報能夠提供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
第六條 性質或功能不同的項目,應當在財務報表中單獨列報,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項目除外。
性質或功能類似的項目,其所屬類別具有重要性的,應當按其類別在財務報表中單獨列報。
重要性,是指財務報表某項目的省略或錯報會影響使用者據此作出經濟決策的,該項目具有重要性。重要性應當根據企業所處環境,從項目的性質和金額大小兩方面予以判斷。
第七條 財務報表中的資產項目和負債項目的金額、收入項目和費用項目的金額不得相互抵銷,但其他會計準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非日常活動產生的損益,以收入扣減費用后的凈額列示,不屬於抵銷。
第八條 當期財務報表的列報,至少應當提供所有列報項目上一可比會計期間的比較數據,以及與理解當期財務報表相關的說明,但其他會計準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本準則第五條的規定,財務報表項目的列報發生變更的,應當對上期比較數據按照當期的列報要求進行調整,並在附註中披露調整的原因和性質,以及調整的各項目金額。對上期比較數據進行調整不切實可行的,應當在附註中披露不能調整的原因。
不切實可行,是指企業在作出所有合理努力后仍然無法採用某項規定。
第九條 企業應當在財務報表的顯著位置至少披露下列各項:
(一)編報企業的名稱。
(二)資產負債表日或財務報表涵蓋的會計期間。
(三)人民幣金額單位。
(四)財務報表是合併財務報表的,應當予以標明。
第十條 企業至少應當按年編製財務報表。年度財務報表涵蓋的期間短於一年的,應當披露年度財務報表的涵蓋期間,以及短於一年的原因。
對外提供中期財務報告的,還應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第32號——中期財務報告》的規定。
第十一條 本準則規定在財務報表中單獨列報的項目,應當單獨列報。其他會計準則規定單獨列報的項目,應當增加單獨列報項目。
第三章 資產負債表
金融企業的各項資產或負債,按照流動性列示能夠提供可靠且更相關信息的,可以按照其流動性順序列示。
第十三條 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歸類為流動資產:
(一)預計在一個正常營業周期中變現、出售或耗用。
(二)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
(三)預計在資產負債表日起一年內(含一年,下同)變現。
(四)自資產負債表日起一年內,交換其他資產或清償負債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現金或現金等價物。
第十四條 流動資產以外的資產應當歸類為非流動資產,並應按其性質分類列示。
第十五條 負債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歸類為流動負債:
(一)預計在一個正常營業周期中清償。
(二)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
(三)自資產負債表日起一年內到期應予以清償。
(四)企業無權自主地將清償推遲至資產負債表日後一年以上。
第十六條 流動負債以外的負債應當歸類為非流動負債,並應按其性質分類列示。
第十七條 對於在資產負債表日起一年內到期的負債,企業預計能夠自主地將清償義務展期至資產負債表日後一年以上的,應當歸類為非流動負債;不能自主地將清償義務展期的,即使在資產負債表日後、財務報告批准報出日前簽訂了重新安排清償計劃協議,該項負債仍應歸類為流動負債。
貸款人在資產負債表日或之前同意提供在資產負債表日後一年以上的寬限期,企業能夠在此期限內改正違約行為,且貸款人不能要求隨時清償,該項負債應當歸類為非流動負債。
其他長期負債存在類似情況的,比照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處理。
第十九條 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類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
(一)貨幣資金;
(二)應收及預付款項;
(三)交易性投資;
(四)存貨;
(五)持有至到期投資;
(六)長期股權投資;
(七)投資性房地產;
(八)固定資產;
(九)生物資產;
(十)遞延所得稅資產;
(十一)無形資產。
第二十條 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類至少應當包括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的合計項目。
第二十一條 資產負債表中的負債類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
(一)短期借款;
(二)應付及預收款項;
(三)應交稅金;
(四)應付職工薪酬;
(五)預計負債;
(六)長期借款;
(七)長期應付款;
(八)應付債券;
(九)遞延所得稅負債。
第二十二條 資產負債表中的負債類至少應當包括流動負債、非流動負債和負債的合計項目。
第二十三條 資產負債表中的所有者權益類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
(一)實收資本(或股本);
(二)資本公積;
(三)盈餘公積;
(四)未分配利潤。
第二十四條 資產負債表中的所有者權益類應當包括所有者權益的合計項目。
第二十五條 資產負債表應當列示資產總計項目,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總計項目。
第四章 利潤表
第二十六條 費用應當按照功能分類,分為從事經營業務發生的成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和財務費用等。
第二十七條 利潤表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
(一)營業收入;
(二)營業成本;
(三)營業稅金;
(四)管理費用;
(五)銷售費用;
(六)財務費用;
(七)投資收益;
(八)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九)資產減值損失;
(十)非流動資產處置損益;
(十一)所得稅費用;
(十二)凈利潤。
金融企業可以根據其特殊性列示利潤表項目。
第五章 所有者權益變動表
第二十九條 所有者權益變動表應當反映構成所有者權益的各組成部分當期的增減變動情況。當期損益、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以及與所有者(或股東,下同)的資本交易導致的所有者權益的變動,應當分別列示。
第三十條 所有者權益變動表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
(一)凈利潤;
(二)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項目及其總額;
(三)會計政策變更和差錯更正的累積影響金額;
(四)所有者投入資本和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等;
(五)按照規定提取的盈餘公積;
(六)實收資本(或股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的期初和期末餘額及其調節情況。
第六章 附註
第三十一條 附註是對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權益變動表等報表中列示項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細資料,以及對未能在這些報表中列示項目的說明等。
第三十二條 附註應當披露財務報表的編製基礎,相關信息應當與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權益變動表等報表中列示的項目相互參照。
第三十三條 附註一般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披露:
(一)財務報表的編製基礎。
(二)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的聲明。
(三)重要會計政策的說明,包括財務報表項目的計量基礎和會計政策的確定依據等。
(五)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以及差錯更正的說明。
(六)對已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中列示的重要項目的進一步說明,包括終止經營稅後利潤的金額及其構成情況等。
(七)或有和承諾事項、資產負債表日後非調整事項、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等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三十五條 下列各項未在與財務報表一起公布的其他信息中披露的,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
(一)企業註冊地、組織形式和總部地址。
(二)企業的業務性質和主要經營活動。
(三)母公司以及集團最終母公司的名稱。
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生物資產.
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
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
企業會計準則第10號——企業年金基金.
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
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
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
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
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
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
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
企業會計準則第19號——外幣折算.
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併.
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
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
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
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
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
企業會計準則第27號——石油天然氣開採.
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
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
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
企業會計準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
企業會計準則第32號——中期財務報告.
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併財務報表.
企業會計準則第34號——每股收益.
企業會計準則第35號——分部報告.
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
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
企業會計準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2014年印發 39號、40號準則、41號準則 (2014年7月1日起執行):
企業會計準則第40號——合營安排.
企業會計準則第42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