漣源市人民檢察院
漣源市人民檢察院
1978年11月,漣源市人民檢察院重建並辦公,經過二十餘年的建設,現已成為機構健全、設施先進、人員
漣源市人民檢察院辦公大樓
1 對背叛國家、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3 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並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6 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劉雄輝(檢察長)、吳偉雄(副檢察長)、李躍洲(副檢察長)、周浩龍(副檢察長)、肖玉波、周永進
政工科協助黨組抓好黨的建設和隊伍建設,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組織開展檢察宣傳工作;組織開展教育培訓工作;負責組織人事管理(機構編製、幹部考察、任免、調配、獎勵、工資津貼、技術職稱、人事檔案);負責勞保福利標準核定;負責幹部考核、目標管理工作;負責老乾、計劃生育、建整扶貧工作;承擔黨組會務工作。政工科是市人民檢察院考評委員會的辦事機構。紀檢組、監察室承辦受理群眾和社會各界對檢察人員利用職權進行違法辦案、越權辦案、刑訊逼供、吃請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和控告,並進行查處。負責黨風廉政建設,開展辦案跟蹤監督,做好幹警違法違紀預防工作。辦公室協助院領導處理檢察政務,組織協調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工作決策的貫徹實施,負責機要文秘工作和後勤裝備工作,負責起草相關文件報告、綜合信息、綜合調研、統計、檔案、印信管理、機要保密、打字文印工作。負責財務報帳、物業管理、安全保衛、資產管理、物質採購、車輛管理、環境衛生、機關食堂工作。反貪污賄賂局徠負責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職務犯罪進行立案偵查、預審等工作。職務犯罪預防科認真研究職務犯罪的特點、規律,及時提出預防對策,組織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反瀆職侵權局負責對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誣告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證、破壞選舉等犯罪進行立案偵查、預審等工作。偵查監督科承辦公安機關和本院偵查部門提請批准逮捕或移送審查逮捕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負責對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延長,負責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以及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等工作。公訴科負責對公安機關和本院偵查部門移送起訴或不起訴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不起訴,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依法抗訴等工作。監所檢察科負責對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看守所的監管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直接立案偵查虐待被監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員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和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案,負責對監外執行罪犯和勞教人員又犯罪案件審查批捕、起訴等工作。民事行政檢察科負責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進行訴訟監督,發現確有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訴等工作。控告申訴檢察科負責受理、接待公民的報案、控告和舉報,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訴、撤銷案件及其他處理決定的申訴;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受理人民檢察院負有賠償義務的刑事賠償案件等工作。對舉報線索進行分流,對檢察機關管轄的性質不明、難以歸口處理的舉報線索進行初查。研究室負責案件督辦、執法檢查、檢務公開、具體事務的落實,承擔檢察委員會議案審查、資料查詢、會務準備及辦案質量效率審計工作。檢察技術科負責檢察技術裝備管理、開發和利用,履行檢察技術監督職能。法警大隊負責傳喚執行,參與搜查、執行拘傳和協助執行其他強制措施;承擔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工作,參與執行死刑臨場監督,送達法律文書。檢察學會(社會團體)收集和編輯有關資料,協助承擔本院重大文字材料編撰工作;開展學術研究活動,並積極組織本院會員參加有關的法學理論學術活動和會議;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組織並積極承擔上級檢察學會下達的調研項目。
(一)舉報申訴
1 受理舉報須知
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受理群眾或單位對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行為的舉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
人民檢察院接受犯罪人的投案自首。
舉報可以採用書面、口頭、電話或者舉報人認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2 受理申訴須知
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申訴包括對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以及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決、裁定不服的?申訴。
縣(市)級人民檢察院管轄下列申訴:
(1)不服本院決定的申訴(另有規定的除外);
(2)不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的申訴。
縣(市)級人民檢察院以上的人民檢察院管轄下列申訴:
(1)不服本院決定的申訴(另有規定的除外);
(2)被害人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在7日內提出的申訴;
(3)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複查決定的申訴;
(4)不服同級和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的申訴。
(二)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案件範圍
A、貪污賄賂犯罪案件:
B、瀆職犯罪案件:
1濫用職權案;2玩忽職守案;3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4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5徇私枉法案;6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7執行判決、裁定失職案;8?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案;9私放在押人員案;10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案;11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12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13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案;14徇私舞弊不征、少徵稅款案;15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案;16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案;17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案;18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案;19環境監管失職案;20、傳染病防治失職案;21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案;22?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案;23放縱走私案;24商檢徇私舞弊案;25商檢失職案;26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案;27動植物檢疫失職案;28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案;29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案;30、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案;31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32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33?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案;34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案;35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案。
C、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罪;2非法搜查罪;3 刑訊逼供案;4暴力取證案;5 虐待被監管人罪;6報復陷害罪;7破壞選舉罪。
D、經省檢察院決定,直接立案偵查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電話:4871929
傳真:4871078
值班:4870100
舉報:487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