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伽制度
佛教僧尼共同遵守的制度
目錄
佛教僧尼共同遵守的制度、規定及傳統習慣。
出家 佛教信徒為求解脫而出家修行。這種制度原非佛教所創始,古印度早有此風尚。佛教徒出家,先要剃髮,這是取得僧人資格的必要條件。一般出家人不留鬍鬚,但中國出家僧人剃后仍有復留者。南方國家和中國傣族地區僧人一律不留須。僧人不是充當人、神之間的中介的神職人員,也不能代人祈福禳災或代神降福免罪。藏傳佛教中噶舉派、薩迦派等的傳法者在家和出家的都有。格魯派堅持出家制度,寺院有嚴格的宗教生活。泰國、緬甸和中國傣族地區佛教的出家制度有所不同,男子一生中或者在未成年以前都要出家一次,到寺廟中過僧團生活,接受佛教教育,過了一段時間再還俗。出家時間長短不一,有的只有三個月,有的數年或數十年,終生為僧的極少。
受戒 佛教徒出家,成為沙彌和沙彌尼,必須受持十戒:不殺生、不偷盜、不淫、不妄語、不飲酒、不塗飾香鬘、不視聽歌舞、不坐高廣大床、不非時食、不蓄金銀財寶。以後還須受具足戒。對比丘和比丘尼要求更嚴格。中國漢地實行曇無德部《四分律》,比丘戒有250條,比丘尼戒為348條。藏傳佛教實行說一切有部律,比丘戒為258條。東南亞佛教比丘戒為227條,出家人依戒法規定受持此戒,即取得正式僧尼資格。中國漢族僧尼,由於信仰大乘,除受上述兩種戒外,還規定須受菩薩戒。在受此戒時有在頭頂上燒香疤的習慣。據說至元代已形成制度。1983年12月,中國佛教協會在《關於漢族佛教寺廟剃度傳戒問題的決議》中,認為這種習慣,“並非佛教原有的儀制,因有損身體健康,今後一律廢止”。其他民族僧人受戒,原無此項規定。
安居 亦稱夏安居、雨安居。古印度在雨季的三個月里,禁止僧尼外出,認為此時萬物滋生,外出行走,易傷草木小蟲,應定居於一處,坐禪修學,接受供養。這段時間稱為安居期。在中國,安居期為農曆四月十六日至七月十五日。稱夏坐或坐夏。安居前一日稱結夏,安居終了舉行自恣羯磨,稱解夏。
羯磨 意為“會議辦事”。僧團按戒律規定,處理僧團或僧侶個人事務時,必須由一定範圍內的全體僧眾集會決定。一般表決方式為口頭問答,徵求同意。同意的不說話,不同意的表示意見。大家不說話,羯磨師(執行主席)就說:“僧人默然故,是事如是持。”有受戒羯磨、布薩羯磨、自恣羯磨以及臨時商辦某事而舉行的羯磨等。
素食制度中國漢族僧尼特有的禁止肉食的制度。比丘戒律中原無此項規定,是梁武帝蕭衍根據《大般涅槃經》等的教義提倡而普遍實行的。中國蒙藏族喇嘛一般都吃肉;中國傣族和南方國家僧人一樣,他們托缽乞食或受人供養,也不排除肉食。大小乘戒律規定僧人不準吃葷,乃禁食大蒜、大蔥等氣味濃烈、刺激性較強的食物,不是禁止肉食。
叢林清規 叢林,原稱“阿蘭若”,意為森林、叢林。印度原用以稱僧眾住處。佛教建立寺院后,泛指佛寺。清規即僧眾日常應遵行的規定。在古印度,佛教原規定“三衣一缽,日中一食,樹下一宿”。佛教開始傳入中國時,原也仿效“依律而住”,但這種不事生產的乞食制度,同中國社會生活不相適應,因此逐漸建立了僧人日常行持、說法、普請(勞動)等的規則。中國最早是東晉道安立下的規範。唐代百丈禪師根據禪宗僧伽發展的需要,制定了著名的《百丈清規》,其中規定僧侶在修道的同時,必須參加農業生產,自食其力,“一日不作,一日不食”,過農禪的生活。但《百丈清規》久已失傳。現全國僧眾遵行的《敕修百丈清規》,是元德輝禪師參照唐宋諸家清規,依託百丈之名修訂的。
寺院管理制度古印度僧團中原只有執掌、監督進食等事項的上座,稱為維那,此外別無他職。傳入中國后,逐漸形成嚴格的寺院管理制度。唐以前僧職有上座(全寺之長)、寺主(主管一寺事務)、維那(管僧眾庶務),稱為“三綱”。唐以後禪宗寺院職位繁多,主管一寺的稱住持,亦稱方丈、堂頭和尚。下設執事僧,一般有西序頭首和東序知事。西序有前堂首座和後堂首座(統領全寺僧眾)、書記(執掌文書)、知藏(掌佛教經籍)、知客(負責接待外來賓客)、知浴(掌管浴室)、知殿(管佛殿、法堂的香燈)等。東序有都監事(總管寺務)、維那(領眾熏修,執掌僧眾威儀進退綱紀)、副寺(掌管財務、總務)、典座(管理飲食、住宿等)、直歲(管理寺內勞務)等。
藏傳佛教的寺院,有執掌全寺僧眾紀律的協敖;管札倉內僧眾紀律的格貴;札倉主持人勘布;領僧眾集體誦經的翁則;管理札倉行政事務和財產等的強佐;管理札倉內學經事務的雄賴巴等。蒙族地區寺院僧職大體與西藏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