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農牧局
攀枝花市農牧局
根據《中共攀枝花市委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關於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攀委發〔2010〕14號),設立攀枝花市農牧局(簡稱市農牧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市農牧局掛攀枝花市農業機械管理局牌子。
攀枝花市農牧局
(一)將市水務局承擔的農業機械管理職責划入農牧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將承擔的全市農村工作的綜合協調職責划給市委農工委。
(四)將市政府救災辦公室日常工作划給市應急管理辦公室。
(五)加強農產品產需調控,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促進農產品有效供給和總量平衡、結構合理的職責。
(六)加強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管,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職責。
(七)加強發展現代農業,著力發展優勢特色效益產業,促進農民持續穩定增收的職責。
(八)加強對生態農業、循環農業、農業生物質產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促進農業資源合理配置和農業可持續發展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種植業、養殖業、農業機械化等農業各產業(以下簡稱農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涉農財稅、價格、金融保險等政策,提出農業產業保護的政策建議,推進農業依法行政。
(二)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相關工作。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與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
(三)負責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意見,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經批准后與財政部門共同制訂實施方案並指導實施。擬訂農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配合市級財政部門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有關項目。參與組織實施種糧農民補貼和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
(四)指導農業產業化經營,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組織擬訂優勢特色效益農業發展、現代農業產業基地建設等政策與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政策和主要農產品進口建議,研究制訂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特色農產品品牌。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有關工作。
(五)指導全市農業科研,制定全市農技推廣的規劃、計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市級農業科技創新體系、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組織引進農業先進技術,組織實施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安全監督管理。
(六)負責農村能源建設和資源環境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農業資源環境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承擔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提出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的政策建議,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休閑農業等發展。
(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職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承擔農民科技培訓,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的有關工作。
(九)負責制訂全市農業機械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推廣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化新技術、新機械並組織生產作業,指導農村機電提灌、機耕道建設,承擔負責農業機械使用安全監管的責任。
(十)承擔農業防災減災責任。監測、統計、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提出農業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十一)指導經濟作物、糧油作物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經濟作物、糧油作物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
(十二)負責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組織開展全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農產品質量地方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依法開展市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依法組織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生產基地認定、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
(十三)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實施農作物種子、種苗、農藥、肥料、農用膜、食用菌種、蠶種的許可及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農業生產資料國家標準,擬訂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地方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參與農資市場秩序的整頓、規範和農資打假工作。
(十四)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組織起草植物防疫和檢疫的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植物防疫檢疫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植物防疫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對市內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擔從市外(國內)引進農作物種子(種苗)檢疫審批的有關工作,牽頭管理外來農作物物種。
(十五)負責農業資源區劃和資源保護工作。指導農用地、宜農灘塗、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運用工程設施、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農業,負責農業野生植物資源保護工作。
(十六)負責全市國有農場土地的保護、利用和管理,指導國有農場的改革與發展。
(十七)負責畜種資源保護;推廣畜禽優良品種和畜禽繁育、飼養新技術;負責草地資源保護,指導退耕還牧還草工作。
(十八)指導全市畜牧食品體制改革,研究擬定畜牧產業化經營政策和大宗畜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提供市場信息服務,推進畜牧產業化發展。
(十九)監督指導全市動物檢疫工作和重大動物疫病防控,組織撲滅疫情。負責全市獸醫、獸葯、飼料工業的行業管理;負責畜禽疫病的防治和監督;負責飼料飼政、獸醫醫政和獸葯葯政等管理監督工作。
(二十)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指導農業信息服務。
(二十一)承擔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二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攀枝花市農牧局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信息、會務、機要、檔案、信訪、安全、督查、保密、宣傳等工作;承擔新聞發布和政務公開工作;負責有關綜合性報告、文件的起草;負責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綜合管理;負責機關後勤管理、對外協調和接待工作;指導農牧業行業安全生產;承辦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製、人事勞動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農業行政執法支隊、行政審批處)
組織起草涉農規範性文件,承擔機關規範性文件的審核、備案工作;組織開展農業產業政策研究,提出相關保護和發展的政策建議;組織開展農業重大問題調研,提出深化農業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建議;指導農業行政執法體系建設,負責農業綜合執法和執法監督工作;承擔行政應訴、行政複議、行政調解等相關工作和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三)農村合作經濟管理處(產業發展指導處)
承擔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經營權流轉、農民負擔、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農村集體資產財務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社建設與發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農村經濟統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等工作;組織對農村集體經濟收支、農民負擔等情況的監測;負責組織擬訂土壤肥料和農業資源環境發展規劃、計劃和政策;承擔耕地質量保護、肥料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耕地質量建設、生態農業和農業資源開發利用等重大項目的論證、立項並組織實施;承擔土壤肥料和農業資源環境重大技術措施的擬訂並組織實施;承擔指導農用地、宜農灘塗、宜農濕地的保護和管理工作;承擔農村能源建設管理和農業生物質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承擔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和農村節能減排工作;綜合協調指導全市農業產業化經營、產業和產品結構調整;指導農業產業重大項目的包裝、儲備和推介工作;負責農業產業政策諮詢;負責農業經濟合作與交流相關工作;負責農業產業化項目的管理和申報工作,培育和引進龍頭企業,負責市級龍頭企業的評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協調農村金融保險政策;指導休閑農業發展;擬訂全市農業農村經濟信息體系建設、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農產品營銷促銷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規範農產品市場運行,指導農產品市場標準化建設與管理;負責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管理農業農村經濟信息工作,指導農業信息服務;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承擔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的有關工作。
(四)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
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全市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的發展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標誌管理及質量監督、登記工作;負責組織農產品及相關農業生產資料地方標準的擬訂;承擔組織、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考核工作;承擔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生產基地認定、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等有關工作;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工作;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工作;負責農業投入品、產出品質量監督、登記工作;負責農產品檢測機構認證及申報管理工作;參與農資市場秩序的整頓和規範,組織農資打假工作。
(五)科技教育處
負責農業科技創新體系、產業技術體系、農技推廣體系與農民教育培訓體系建設相關工作;負責農業科研、技術引進、成果轉化推廣和農民教育培訓工作;管理農業科技成果;開展農民從業技能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野生植物資源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等工作;指導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承辦外來物種管理的相關工作;負責組織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種子(蠶種)生產經營許可、種子進出口審核等工作;負責農業植物、畜禽新品種和農業生物資源的保護、管理;負責農作物、畜牧品種選育計劃的審定;負責全市農業涉外事務,政府涉外農業經濟、技術合作項目;負責農業社團組織管理。
(六)農業處(農場管理處)
擬訂全市經濟作物、糧油作物發展的政策、規劃、計劃、重大技術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經濟作物、糧油作物規劃布局、結構調整及標準化生產工作;承擔經濟作物、糧油作物重大項目論證、立項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經濟作物、糧油作物遺傳資源保護工作;承擔指導經濟作物、糧油作物產業基地建設;承辦經濟作物、糧油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事宜;指導、協調種子、農藥、肥料等重要生產資料的檢驗、儲備、調劑等工作;指導植物檢疫、植物保護工作;參與種糧農民政策性補貼的組織實施,負責實施良種補貼工作;參與政策性農業保險和生物質產業發展工作;指導民族地區農業農村經濟工作;指導國有農場改革與發展、國有資產管理、財務和統計工作;負責國有農場土地保護、使用管理;負責農場重大項目推薦、審核、立項並監督實施;負責制訂南亞熱帶作物發展規劃、計劃和項目並組織實施;承辦農業區劃工作。
(七)畜牧獸醫處
負責擬訂畜牧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參與農業綜合開發中畜牧開發項目的立項、論證、申(轉)報並組織實施;指導畜禽品種改良、新品種、新技術的引進、篩選、示範和推廣工作;負責飼料管理工作;組織開展飼料市場專項整治活動,指導草原、草地建設;負責實施有關動物防疫的法律、法規及相關的動物防疫規章制度等;擬訂並組織實施動物防疫規劃;組織實施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組織指導重大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負責獸醫醫政、獸葯葯政的管理;指導協調獸醫服務體系建設。
(八)農業機械管理處
擬訂農業機械化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農業機械化技術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農機化重大技術攻關和關鍵技術裝備開發;組織實施農機產品試驗鑒定、質量調查,引導農機產品結構調整和農民使用新型農機產品;組織農機化新技術、新機具的引進、試驗、示範和推廣運用;負責農機維修行業管理;指導農機專業合作組織建設、農機化綜合示範基地建設;歸口管理鄉村機耕道建設工作;協調農機跨區作業;收集發布農機化相關信息;擬訂農村機電提灌發展規劃和機電提灌建設技術標準;擬訂農村機電提灌資金的需求計劃和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指導農村機電提灌項目和機電灌溉服務組織建設;指導農機安全生產,承擔依法組織實施農業機械安全監理的有關工作;指導農機行政執法體系建設、道路外違章行為查處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九)計劃財務審計處
負責牽頭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的立項、論證、申(轉)報、帳務處理、項目驗收等工作;負責農業專項資金的計劃使用和管理;參與提出農業財政補貼、重要農業生產資料價格的意見和建議;監督管理農業、農業機械補貼、救災專項資金,辦理跟蹤審計;負責機關並指導直屬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牧業和農村經濟運行;負責全市農業抗災救災工作,負責農牧業自然災害的匯總、上報,協調處理減災救災相關事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市紀委、市監察局派駐紀檢監察機構合署辦公。其職責、編製(包含在部門行政編製內)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攀枝花市農牧局機關行政編製2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機關黨委書記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0名(含監察室主任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名。
機關後勤服務人員控制數(機關後勤事業編製)5名。
黨組書記、局長:
主持局全面工作,負責計劃財務和審計工作。
黨組成員、機關黨委書記:
陳宏(女)
負責黨務、精神文明建設、機關工會、共青團、婦委會、公務接待等工作;
協助局長分管計財和審計工作,分管計劃財務審計處。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負責紀檢、監察、行政後勤管理、保密、行業糾風等工作;
分管辦公室、監察室。
副局長:
吳雨(女)
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科教管理、農民培訓、農村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
分管農產品質量安全處、科教處;
聯繫攀西無公害農產品監測中心、農廣校。
黨組成員、副局長:
負責種植業發展、農業科技推廣、農業法律法規政策宣傳與執法、國有農場體制改革、植保、植檢等工作;
分管農業處(農場管理處)、政策法規處(農業行政執法支隊、行政審批處);
聯繫農技站(種子站)、經作站(蠶桑站)、植檢站(植保站)。
黨組成員、副局長:
李仲全
負責宣傳、畜牧業發展、動物防疫與檢疫、良種繁育改良、飼料生產、草原生態建設、畜產品加工等工作;
分管畜牧獸醫處;
聯繫畜牧站、動物衛生監督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
黨組成員、副局長:
付剛強
負責幹部人事、農經管理、農機化管理、農機安全、農業產業化、招商引資、農業綜合開發等工作;
分管農村合作經濟管理處(產業發展指導處)、農業機械管理處;
聯繫農經站(農負辦)、土肥站(農村能源辦、農綜項目辦)、農機監理所。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