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水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暫行辦法

柞水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暫行辦法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目錄

正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城市低保”)工作,推進城市低保工作的法制化、規範化、程序化進程,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根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陝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城市低保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原則,堅持政府救助與社會幫扶相結合,鼓勵勞動自救的方針。
第三條 城市低保工作實行政府負責制。縣人民政府為城市低保提供物質條件和組織保障,對在城市低保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縣民政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低保的審批等工作;縣財政局負責城市低保資金的落實和監管工作;縣審計局負責城市低保資金使用情況的專項審計工作;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培訓、推薦、介紹城市低保家庭中有勞動能力人員就業,對就業困難人員通過扶持個體經營、鼓勵企業吸納就業、實行公益性崗位安置等方式促進其就業;縣信用聯社負責低保資金髮放。其它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低保有關工作。
第四條 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城市低保的受理、審核、管理等具體工作。
第五條 社區居委會受鎮人民政府的委託,承擔本社區城市低保對象的入戶核查、民主聽證、張榜公示等服務工作。
第六條 縣民政局建立城市低保工作管理機制,成立低保工作辦公室,配備相應工作人員;鎮人民政府配備城市低保專職工作人員(以下簡稱“低保專管員”);社區居民委員會成立城市低保聽證小組,明確城市低保專業協管人員(以下簡稱“低保協管員”)。
第二章 保障標準
第七條 城市低保標準由縣政府按照能夠維持當地城鎮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飯、穿衣、用水、用電等費用,根據市政府制定的最低限定保障標準,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合理確定本縣保障標準,並報市政府民政部門備案后公布執行。
在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上漲較快時,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為城鎮低保家庭發放臨時價格補貼。
第八條 城鎮低保標準隨著本地生活必須品價格變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適時調整。由縣民政局會同財政、扶貧、統計、物價等部門,在認真調查研究、統計分析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測算提出,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后執行。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九條 持有本縣城鎮常住戶口的居民,或戶口在本行政區域內且居住滿兩年、不擁有承包土地、不參加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居民適用本辦法。
第十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低於本縣城市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城市低保。
第四章 家庭成員的認定
第十一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關係並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員。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義務關係的直系親屬
戶口遷出在校就讀的大中專院校學生,納入其家庭人口計算。
現役軍人不納入家庭人口計算。
在監獄、勞動教養場所內服刑、勞動教養的人員不納入家庭人口計算。
第五章 家庭收入的核定
第十二條 縣民政局、鎮人民政府通過信息核對、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民主聽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財產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調查核實。申請人以及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證明材料。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財產狀況有異議或認為有其他需要核實情況的,縣民政局應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
第十三條 入戶調查和鄰里走訪應由兩人以上同行,調查人員要詳細、真實記錄城市低保申請家庭生活情況,以備查驗。
第十四條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員的全部可支配收入的總和(以國家統計口徑為準)。具體包括:
(一)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福利及其它勞動收入;
(二)離退休人員養老金、失業保險金
(三)遺屬生活補助費,人身傷害賠償中的生活補助性質的費用;
(四)財產租賃、轉讓或變賣收入,投資收入,存款股票有價證券及孳息,博彩及其他偶得收入;
(五)從事工商經營服務活動、農業生產和養殖業所取得的收入;
(六)從政府或企事業單位領取的一次性安置費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
(七)失地居民的征地補償費;
(八)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應當給付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費;
(九)依法繼承的遺產和接受的贈與;
(十)其他應當計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五條 下列收入不計入申請人家庭收入:
(一)對國家、社會做出特殊貢獻,政府給予的獎勵金;市級以上勞動模範退休后享受的榮譽津貼;
(二)優撫對象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及保健金;
(三)獎學金、助學金及由政府和社會給予困難學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負傷職工的護理費及死亡職工遺屬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喪葬費;
(五)因公致殘返城知識青年的護理費;
(六)在職人員按規定由所在單位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各項社會保險統籌費以及廉租住房補貼;
(七)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
(八)計劃生育獎勵金、獨生子女費高齡老人生活補貼和孤殘兒童基本生活費;
(九)沒有固定職業的城鎮老黨員、老幹部所發的臨時補貼;
(十)臨時性的社會救助款物;
(十一)其它不應計入家庭收入的款物。
第十六條 家庭收入的計算方法:
初次申請城市低保的家庭,根據其申請前3個月的家庭平均收入確定家庭月人均收入;對已納入城市低保的家庭進行季度(年度)審核時,根據此前3個月的家庭平均收入核定其家庭月人均收入。
(一)從事相對固定職業的,按實際收入計算;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及其他勞動所得,按申請人提供的由用人單位勞資部門出具的工資收入及相關證明計算;不能提供證明或所提供證明低於務工地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二)養老金、基本生活費、遺屬生活補助費、精簡退職職工定期定量救濟金、失業保險金、商業保險金,按實際所得計算;
(三)實物收入按本地物品的市場平均價格折算的貨幣收入計算;
(四)外出務工、靈活就業人員的收入,按用工單位出具的證明計算(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無法證明的按務工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五)在就業年齡內因病或因公致殘,喪失全部或大部分勞動能力的,出具縣級以上醫院證明,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鑒定,按實際收入計算;
(六)從事工商經營服務活動的收入,按前6個月實際平均收入計算,不據實申報收入的,參照當地同行業收入情況計算;從事小本經營的流動商販,按6個月平均收入計算;
(七)財產租賃、轉讓或變賣收入按租賃、轉讓或變賣協議(合同、票據)計算;不能提供租賃、轉讓或變賣協議(合同、票據)或租賃、轉讓、變賣協議(合同、票據)價明顯偏低的,按本地同類財產的市場租賃、轉讓或變賣價格計算;存款及利息、有價證券、紅利收入、博彩及其他偶得收入按實際收入計算;
(八)贍養、撫養、扶養收入的計算,有裁決、判決、協議的,按照裁決、判決、協議計算;協議對財產分割和贍養、撫養、扶養負擔明顯不合理或沒有裁決、判決、協議的,可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月人均收入減去城市低保標準后剩餘的按30%比例計算;實際得到的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高於上述規定的,按照實際得到的數額計算。繼承和接受贈與收入按實際所得計算;
已婚子女與老人分居的,贍養費每個子女每月應計算一定的數額(子女為低保戶的除外)。
(九)從政府或企事業單位領取的一次性安置費、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經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證實,申請對象家庭成員中已參加(續)養老、醫療保險的,應扣除參(續)保人員從參(續)保之月至達到法定領取養老保險年齡期間應繳納的養老和醫療保險費(按以個人身份參保當年的繳費標準計算),以及其家庭實際支付的重大疾病等必要開支后(不能提供支付證明的不予扣除),結餘部分按城市低保標準逐月分攤計算該家庭收入,計完為止;
(十)一次性土地補償資金在核定收入時,要扣除需繳納和支出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大病)保險費和參加城市居民合作醫療的參合費用,節餘部分,按城市低保標準(適當考慮今後提高標準因素)逐月分攤計算家庭收入,計完為止;如果結餘部分為負數或零,一次性補償資金不計入家庭收入;因病、因災等特殊情況將補償金提前用完,按家庭實際情況核定;
(十一)家庭的隱形收入由社區聽證會議核定。
第六章 申請、審核與審批
第十七條 城市低保申請按月集中受理。每月25日至30日為受理申請時間,初審起始時間從下月1日起計算。
第十八條 城市低保的申請、審核和審批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戶主以家庭為單位,向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城市低保申請表》,並在《家庭財產核查授權書》及《誠信承諾書》上簽名。特殊情況下戶主也可委託家庭成員、法定監護人或社區居民委員會代為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書。內容包括:戶主姓名、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人口數及其之間關係、家庭各成員年齡、身體狀況、家庭就業、收入情況、申請理由、申請人簽名、申請日期等;
2、共同生活家庭所有成員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3、共同生活家庭各成員收入證明;
4、需提供的其它相關證明。
(二)鎮人民政府受理城市低保申請后,會同社區居委會低保聽證小組成員共同進行入戶調查和民主聽證,提出初審意見;在社區公示后將符合保障條件的家庭的相關材料,經鎮人民政府會議研究后,報縣民政局審批。初審工作應在受理申請后的20個工作日內完成。
(三)縣民政局對鎮人民政府上報的初審意見和材料進行審核,會同鎮低保專管員、社區低保協管員進行入戶複查,召開三級聯席民主評審會議,做出複審決定;鎮人民政府將三級聯席民主評審會議複審結果在鎮政務公開欄和社區張榜公示,公示結束后,縣民政局將符合保障條件的家庭予以審批,並將審批結果交鎮人民政府和社區公示。複查、審批工作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
鎮人民政府收到縣民政局批複文件后,發給新納入保障對象《城市低保證》,按“分類管理”的要求註明分類類別,並協助辦理保障金領取存摺;對不予批准的,出具不予保障通知書。
對公示有異議的,按程序重新進行調查、核實。
(四)在本縣內,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與居住地分離,且在居住地居住超過12個月的,可以根據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材料,按規定向居住地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按程序報批,但不能重複享受。
(五)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戶口在我省但不在本縣的居民申請城市低保時,要先將戶口遷移到一起。因特殊原因無法將戶口遷移到一起的,由戶主在其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其他家庭成員要分別提供各自戶籍所在地縣民政局出具的未納入城市低保證明。
第七章 民主評議聽證與公示
第十九條 建立社區居委會低保聽證人員庫,由社區監委會代表、社區幹部、居民代表、老黨員、退休老幹部和轄區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人員組成,總人數不少於30人。評議聽證小組成員隨機從低保聽證人員庫中抽取,總人數不得少於11人。
第二十條 社區城市低保民主聽證由鎮人民政府派員指導,社區居委會組織實施,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宣讀聽證紀律。主持人宣讀聽證紀律,並根據實際需要組織學習低保政策;
(二)陳述理由。由聽證對象向會議陳述申請理由。對於有身殘智障等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由其法定監護人或所在的居民小組組長代為陳述;
(三)介紹情況。由鎮低保專管員或居委會低保協管員介紹聽證對象家庭經濟收入的調查核實情況;
(四)提問答疑。聽證會成員就有關問題提出疑問,由聽證對象或其法定監護人解釋說明;
(五)投票表決。聽證小組成員討論後分頭填寫投票意見,工作人員匯總後當場唱票;
(六)宣布結果。由監票員、唱票員和計票員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填寫聽證投票匯總表,宣布投票結果,2/3以上聽證小組成員同意後方可視為通過聽證。聽證結果經評議聽證人員簽字后交居委會存檔;
(七)上報材料。聽證結果無論是同意還是不同意,都要將申請人和已納入低保對象的完整材料上報鎮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條 公示實施主體內容及時間。
(一)鎮人民政府。在對城市低保申請人、已納入低保對象進行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和社區民主聽證的基礎上,將調查聽證結果和鎮人民政府的審核意見進行公示;
公示內容應包括:申請人姓名、家庭成員、家庭收入等基本情況,鎮人民政府關於是否納入低保以及補助金額的審核意見、舉報電話。
(二)縣民政局。在對城市低保申請人和已納入低保對象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審批后,通知鎮人民政府將審批結果進行公示;
公示內容應包括:新增、取消、調整對象、補助金額、原因,縣民政局舉報電話;
公示時間:每次公示時間不少於7天。
第八章 工作管理
第二十二條 鎮人民政府對城市低保家庭實行“分類管理”。
三無”對象列為“A類”,每年審核一次。家庭人均收入來源比較明確,家庭成員因災、殘、病、就學等原因造成生活水平明顯低於本縣城市低保標準,生活特別困難,短期內難以改變現狀的家庭列為“B類”,每半年審核一次。家庭收入來源不固定或難以確定,生活狀況較差,家庭成員易變動的列為“C類”,每一季度審核一次。審核后,鎮人民政府要在《城市居民低保證》加蓋“審核專用章”。
第二十三條 縣民政局對城市低保對象實行“動態管理”。
縣級民政部門應對保障對象家庭收入實行動態管理,並根據保障對象家庭收入變化情況,及時辦理停發、減發或增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二十四條 城市低保實行信息化管理。
縣民政局、鎮人民政府建立城市低保家庭管理檔案,按照一戶一檔的要求,設立專櫃保存。城市低保家庭檔案,應包括申請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及《城市低保申請表》、《家庭財產核查授權書》、《誠信承諾書》、入戶調查審核審批表、評議小組會議記錄等與該家庭申請城市低保相關的所有材料。
縣民政局建立城市低保對象動態管理監控系統;鎮人民政府要做好城市低保家庭信息採集和錄入工作。
第九章 資金管理與發放
第二十五條 城市低保資金來源:
(一)上級補助資金;
(二)縣財政按不少於上年可用財力的1%安排預算資金;
(三)專戶資金利息收入
(四)社會捐贈資金。
第二十六條 城市低保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結轉使用。
縣審計局應當依法加強對城市低保資金使用情況的進行審計。
由縣民政局牽頭,縣財政、監察、審計、信用聯社等部門配合,每年對低保資金使用情況進行一次專項檢查,及時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第二十七條 縣民政局城市低保工作經費,由縣財政每年按照縣財政預算安排的城市低保資金總額3%的比例從城市低保資金專戶中單列。
第二十八條 城市低保實行差額補助,分類施保。
(一)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或者扶養人的“三無”人員,按照本縣城市低保標準全額發放;
(二)尚有一定收入的居民,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本縣城市低保標準的差額發放;
(三)城市低保家庭中的60歲以上老年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重病患者、單親家庭、非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和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難對象實行“分類施保”,採取增發保障金等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三無”人員符合以上條件的,在全額發放保障金的基礎上,可按規定標準再增加30-100元保障金;
(四)城市低保對象除按月領取保障金外,還可按照有關政策享受臨時救助、醫療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援助等其它專項救助。
第二十九條 經批准納入城市低保的家庭,縣民政局從批准決定做出的下月起,以貨幣形式按月發給保障金,並通過縣農村信用社社會化發放。
第十章 權利與義務
第三十條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但尚未就業的,在納入城市低保期間,應當到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接受技能培訓和職業介紹,通過各種方式主動求職,參加公益性社區服務活動。
第三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不符合城市低保條件而獲得城市低保的,或者對申請城市低保且符合城市低保條件而不批准城市低保的,以及對減發、停發城市低保金的決定不服的,有權逐級向鎮人民政府、縣民政局及上級民政部門提出意見;縣民政局經核查情況屬實的予以糾正。
居民對縣民政局作出的決定或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二條 對實現就業后的城市低保對象,不論其家庭月人均收入高於或低於本縣城市低保標準,都可予以3個月按原保障金額補助的“漸退幫扶”生活保障,且繼續享受其它城市低保的各項優惠政策。3個月“漸退”期滿后,家庭月人均收入高於本縣城市低保標準的,其全家退出城市低保,特殊情況可申請臨時救助;3個月“漸退”期滿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於本縣城市低保標準的,按城市低保政策繼續實行差額補助。
城市低保對象自謀職業的,可享受4個月的“漸退幫扶”補助。
城市低保家庭3年內只能享受一次“漸退幫扶”補助。
第十一章 監督與處罰
第三十三條 縣民政局要向社會公開城市低保政策、審批程序、保障情況等,並公開諮詢投訴舉報電話。
第三十四條 城市低保信訪工作實行首問負責制。城市低保工作人員接到群眾諮詢、投訴、舉報等信訪事項,要進行書面登記,按照程序辦理,不得推諉、敷衍和拖延。
第三十五條 從事城市低保管理服務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對符合城市低保條件的家庭拒不簽署同意納入城市低保意見的,或對不符合城市低保條件的家庭故意簽署同意城市低保意見的;
(二)利用職務之便向城市低保對象吃、拿、卡、要、刁難的;
(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污、挪用、扣壓、拖欠城市低保金的。
第三十六條 城市低保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民政局、鎮人民政府給予批評教育並停止發放城市低保金;騙取城市低保金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城市低保金的;
(二)在納入城市低保期間,家庭收入、財產增加或人口減少而不按規定如實申報的。
第三十七條 侮辱、毆打城市低保工作人員,干擾、妨礙城市低保工作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八條 經查實出具虛假證明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由縣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提請其上級主管機關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自2011年9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11年9月16日至2014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