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思院
文思院
自從法門寺地宮發掘以來,由於出土的一些金銀器上刻有“文思院”字樣的銘文,引起了學界的關注,於是才陸續出現了一些為數不多的研究成果。從內容上看,這些成果均局限於唐代文思院,且僅涉及了文思院的職能,對其機構性質和職官設置沒有涉及,更不用說五代兩宋時期的變化情況了,而且還存在不少錯誤。有鑒於此,筆者對其進行了更加全面、更加深入地研究,以考察其自唐後期設置以來。至五代、兩宋乃至於明代長達八百年的發展變化情況。
關於文思院的始置時間,史籍記載得非常清楚,所謂“(唐)武宗好長生久視之術,於大明宮築望仙台。勢侵天漢。上始即位,斥道士趙歸真,杖殺之,罷望仙台。大中八年,復命葺之。右補闕陳嘏已下抗疏論其事,立罷修造,以其院為文思院。”《唐會要》、《長安志》等書也有與此相同的記載,可見唐宣宗大中八年(854)為文思院的始建時間,當不存在疑義。問題在於初建的文思院到底是什麼性質的機構?其因何而得名?關於這些問題,宋人曾經做過許多討論,現將其結論羅列如下:
高承《事物紀原》卷7《文思院》:“唐
有文思院,蓋天子內殿之比也。其事見《畫
斷》,然非工作之所。而宋朝太平興國三年,
始置文思院,掌工巧之事,非唐制矣。”
吳處厚《青箱雜記》卷8載:“《考工
記》植氏掌攻金,其量銘曰:‘時文思索’。
故今世攻作之所,號文思院。”
江休復《嘉祐雜誌》曰:“文思院使,
不知從何得此名,或雲量名:‘待(時)文
思索’;或說殿名,聚工巧幹其側,因名日
文思院。”
唐代的文思院只是宮中的一個內殿
按照《事物紀原》的說法,唐代的文思院只是宮中的一個內殿,並非製作機構,直到北宋太宗太平興國三年(978)才設置了製作性質的文思院。這一說法明顯是錯誤的,已為出土的大量金銀器銘文所證實,具體資料將在後面詳述。宋朝在太平興國三年確實設置過文思院,之所以稱為“初置”,那是因為五代後期一度廢去了文思院,宋朝建國之初沒有這一機構,故日“初置”。高承所說的見於《畫斷》的文思殿,此書又名《唐朝名畫錄》,唐人朱景玄撰寫。據此書記載,唐代畫家程修己“嘗畫竹障於文思殿”。此殿早在大明宮興建之初就已有之,唐高宗龍朔元年(661),曾命許敬宗、許圉師、上官儀等人在文思殿編修《瑤山玉彩》一書,可證明之。此殿直到唐末仍然存在。朱全忠強迫唐室東遷時,在洛陽宮中又建造了一座文思殿,並為五代各朝所沿襲,至後晉天福七年(942),才改名為崇德殿。這就說明文思殿與文思院屬於兩個不同的機構,《事物紀原》將兩者誤以為一,同時也證明了並非如有人所說的,唐代不一定有文思殿。
至於文思院的得名,上引《青箱雜記》認為來自於《考工記》的“時文思索”一句,而《嘉祐雜誌》兼采了當時流行的兩種說法,而不加以取捨,這是一種謹慎的態度。已有的幾篇關於文思院的研究成果,多採用了前一種說法,筆者認,為並不妥當。關於“時文思索”一句,宋人林希逸在《考工記解》一書中解釋說:“時文者。古之賢王也,猶《詩》曰:‘思文後稷’也。‘時’、‘思’皆起語也。古有文德之君。
思索之深,信至其極,能為此嘉量也。”“時文思索’’是刻在量具上的話,因此林希逸的解釋也不能說不當。問題是唐代的文思院並不製造量具,其不過是設在皇宮內廷的一個製造金銀器的機構,所造金銀器也全部歸內廷使用,採用這種意思來命名這一機構,未免有些驢唇不對馬嘴。宋代的文思院兼造度量衡,關於這一點後面還要詳論。因此宋人在解釋“文思”一詞時,自然會聯想到《考工記》上的這句話,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是用到唐代則明顯不對了。筆者認為文思院的命名,很可能因為其位於文思殿之側的緣故,也就是上面所列的第二種說法。前面已經提到,文思院是在唐武宗所建的望仙台的基礎上改置而成的,望仙台位於大明宮內,而文思殿正好也在大明宮內,雖然我們現在已無法考證清楚它們的具體位置,估計兩者相距不會太遠。
至於文思殿之得名,筆者認為取自於“欽明文思”一語。出自《尚書·堯典》,是古人盛讚唐堯的一句話。高宗時曾在這裡命人編修《瑤山玉彩》一書,計500卷,此書為類書,需要查閱抄錄大量圖書,因此此殿很可能藏有大量的典籍,是宮中又一處藏書之所,故取名“文思”,也未始不當。更何況以“文思”為殿名,並非始於唐代,早在隋代就已有之。因此,“文思”二字,並非僅有“時文思索”一種解釋.
有人說望仙台位於唐長安城南郊。上面的引文已經明確記其在大明宮內。《唐會要》卷50亦載:“始,會昌中,武宗好神仙之事,於大明宮築台,號日望仙。”論者也引用這段文字,但是卻截去了半段話。《新唐書·武宗本紀》載:會昌“五年正月己酉,作仙台於南郊。……六月甲申,作望仙樓於神策軍。”《舊唐書·武宗本紀》亦載:“五年春正月己酉朔,敕造望仙台於南郊壇。……(六月丙子),神策奏修望仙樓及廊舍五百三十九間功畢。”從“作望仙樓於神策軍”一句看,望仙樓及廊舍顯然修建在神策軍駐地附近。凡研究唐史者皆知,神策軍並不駐紮在長安城南郊,而是駐在城北內苑之中,其中右神策軍駐在西內苑,左神策駐在東內苑。
史念海先生主編的《西安歷史地圖集》第89頁《唐大明宮圖》將望仙台繪在月華門內,綾綺殿以南的位置上。這裡距左神策軍駐地最近,唐敬宗時,曾發生過張韶為首的叛亂,叛賊殺人宮中,敬宗急忙避入左神策軍。可見其距宮中是最近的。大概望仙樓等建築是由神策軍承建的,位置又距左神策軍甚近,《新唐書》編撰者追求文省事增,反倒容易使讀者產生歧義。上引兩《唐書》只是記載了要在南郊建台,但卻未記載是否建成,估計可能因其位置選在“南郊壇”,即祭天的圜丘之傍,違反國家禮制,遭到群臣反對,所以才改在大明宮內。
唐代文思院是主管製造金銀器的機構
其所製造的刻有“文思院造”銘文的金銀器。在法門寺出土的共計8件。此外,1990年,在山西繁峙縣出土了一件銀盤,刻有“咸通十三季文思院造一尺二寸銀白成圓合盤一具,重壹拾斤。展計壹佰陸拾兩貫,打造小都知臣陳景夫、判官高品 臣劉虔詣、副使高品臣高師厚、使臣弘(愨)”等字樣。1977年,在西安還出土了1件唐代銀鋌,刻有“乾符六年內庫別鑄,重卅什兩。文思副使臣劉可濡、文思使臣王彥蛙、內庫使臣王翱”等字樣。所有這一切都證明了文思院乃是一個主管金銀器製造的機構,包括對銀鋌的鑄造在內。這是就文思院職能性質而言,從政治性質的角度看,唐代的文思院則屬於內廷機構,這不僅體現其機構就設置在宮廷內,而且從主管官員的身份看,也可以充分地說明這一點。
眾所周知,唐後期朝廷行政機構分為南衙與北司兩個系統,北司系統指以神策中尉、樞密使為首的內諸司使系統,這個系統各機構的主要官員都由宦官充任,其職權除了部分本來就屬於內廷事務外,主要來自於對南衙系統的侵削。在文思院設置之前,宮廷所需金銀器均由掌冶署或中尚署所轄的金銀作坊院負責製造,它們均隸屬於少府監。其中後者的設置始於何時史書缺載,成書於開元時期的《唐六典》一書,也沒有記載,估計其設置至少應該在開元之後,大大晚於掌冶署。金銀器的製造最初應該由掌冶署負責。金銀作坊院設置以後,則轉由其負責。從《唐六典》記載的中尚署的職能看,其並沒有金銀器製造的職責,當是金銀作坊院設置后,才把這項職能轉移過去的。金銀器製造不論是由掌冶署還是由金銀作坊院負責,都是在南衙系統內部轉移,文思院設置后,南衙系統便徹底失去了這一職能,而轉到了內諸司使系統。這種轉移倒是完全符合唐後期行政權力轉移的趨勢。
那麼,文思院到底是否是內諸司使系統的一個機構?前面我們已經論證了其就設在大明宮中。除此之外,其長官文思使也是由宦官擔任的,這是其屬於內諸司使系統的最關鍵的要素。從法門寺出土的金銀器上的銘文看,完全可以證明這一點:
摩羯紋蕾紐三足銀鹽台刻有: “成通九
年文思院造塗金鹽台一隻並蓋,共重一十二
兩四錢。判官臣吳弘愨、使臣能順。”
鎏金卧龜蓮花紋五足雜帶銀香爐底:“成
通十年文思院造八寸銀金花香爐一具,並盤
及朵帶環子,全共重三百八十兩。匠臣陳景
夫、判官高品臣吳弘意、使臣能順。”
鎏金鴻雁流雲紋銀茶碾子:“咸通十年
文思院造銀金花茶碾子一枚,共重廿九兩。
匠臣邵元審,作官李師存、判官高品吳弘愨、
使臣能順。”
鎏金仙人駕鶴紋壺門座茶羅子:“成通
十年文思院造銀金花茶羅子一副,全共重卅
七兩。匠臣邵元審,作官臣李師存、判官高
品臣吳弘愨、使臣能順。”
素麵雲頭銀如意:“成通十三年文思院
造銀白成如意一枚,重九兩四錢。打造作官
臣趙智宗、判官高品臣劉虔詣、副使商品高
師厚、使臣弘愨。”
如意柄銀手爐:“成通十三年文思院造
銀白成手爐一枚並香寶子,共重十二兩五錢。
打造都知臣武敬容、判官高品劉虔詣、副使
高品高師厚、使臣弘愨。”
迎真身純金缽盂:“文思院准咸通十四 年三月廿三日敕令,造迎真身金缽盂一枚,
重十四兩三錢。打造小都知臣劉維釗、判官
賜紫金魚袋臣王全護、副使小供奉臣虔詣、
使左監門衛將軍臣弘愨。”
迎真身銀金花雙輪十二環錫杖:“文思
院准成通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敕令,造迎真
身銀金花十二環錫杖一枚,並金共重六十兩,
內金重二兩,五十八兩銀。打造匠臣安淑
鄖、判官賜紫金魚袋臣王全護、副使小供奉
臣虔詣、使左監門衛將軍臣弘愨。”
從以上銘文看,文思院設有使、副使、判官等官職,這些官員是否都是宦官呢?需要略加分析。任文思院使的有能順、吳弘愨與前引唐代銀鋌上所刻的王彥珪,共計3人,能順與王彥珪因為銘文中沒有更多表明其身份的信息,還不好論定,但是吳弘愨無疑是一個宦官,其在咸通十年前擔任文思院判官時,銘文中明確記其為“高品”,這是唐代宦官階層中的一種等級身份,日本學者對此曾有過深入地研究。至於其後來擔任的左監門衛將軍一職,雖為南衙十六衛中的軍職,但在唐後期通常均由宦官兼任,幾乎成為一種通例。既然吳弘愨是宦官身份,與其同一時期擔任同一職務的能順與王彥王圭兩人應該也是宦官身份。任副使者有高師厚、劉虔詣,加上劉可濡,也是3人,其中高師厚與劉虔詣兩人無疑是宦官身份,因為他們都有過“高品”的頭銜。擔任判官的先後有吳弘愨、王全護兩人,前者為宦官身份,至於後者也可能是一個宦官,因為唐朝規定三品以上官可以給紫金魚袋,如果達不到三品,可以賜給紫金魚袋,但卻有所限制。唐朝前期的情況不再複述,唐宣宗大中三年(849)規定:“三十考職事官四品,散官三品,然後許衣紫。……如已檢校四品官兼中丞,先賜緋,經三周年已上者,兼許奏紫。……公事尋常者,不在奏限。”從這一規定看,直到唐後期對賜紫金魚袋仍然控制很嚴,而且還規定“公事尋常者”,不在賜給範圍之內。王全護的職事官不過是一個小小的判官,而文思院也不過是一個製造類事務性機構,其判官肯定屬於公事尋常者,而其卻能服紫佩金魚袋,因此肯定是一個宦官。因為在唐後期宦官階層勢力膨脹,皇帝也多有偏袒,賜金紫者比比皆是。至於文思院中的其他人員是否是宦官,還不好論定,從已知的其他內諸司使機構的情況看,有宦官身份的,也有不是宦官的,尤其是文思院所轄之工匠,絕大數應該不是宦官。綜上所述,基本可以認定文思院應是唐後期新出現的一個屬於內諸司使系統的機構。其長官及主要職官均為宦官身份。
唐代銀酒器
順便提一下,在西安出土的唐代銀酒器中,有的刻有“宣徽酒坊”的字樣,有人認為是金銀作坊院的製品,筆者認為應是文思院的製品。以西安西郊出土的銀酒注為例,其銘文中有“匠臣楊存實等造,監造番頭品官臣馮金泰、都知高品臣張景謙、使高品臣宋師貞”等字樣。品官也是唐代宦官中的一種等級身份,故以上諸人,除楊存實外,其餘均為宦官。酒坊為掌管宮廷酒醴釀造和供給的機構,其長官稱酒坊使,也是屬於內諸司使系統的機構之一。因為職能的限制,其所用酒具只能由專門機構製造。故引文中提到的宋師貞的官職決不是酒坊使。是否是金銀作坊院使呢?應該也不是,因為金銀作坊院屬於南衙系統的少府監管轄,故不可能置使並由宦官來擔任。唐朝自開元以來,“別置中尚使,以檢校進奉雜作,多以少府監及諸司高品為之。”唐長孺先生認為中尚使為內諸司使之一,並且一直相沿未廢。那麼,這裡所提到是否是中尚使呢?我們認為也不是,因為前面已經論到自文思院設置以來,金銀作坊院的職能便被其取代,唐朝決不可能同時設置兩個職能相同的機構,而且還都在內諸司使系統內。這件銀酒注的銘文中明確記其為咸通十三年六月製造,此時文思院早已設置,因此這件銀器肯定是文思院製造的。而中尚使只能負責原中尚署的事務,即“掌供郊祀之圭璧,及歲時乘輿器玩,中宮服飾,雕文錯采。珍 麗之制”了。
後梁取代唐朝後改文思院為乾文院
後梁取代唐朝後,遂於開平元年(907)五月改文思院為乾文院。後梁此次對文思院的改名並無任何實際意義,只是出於不願再沿襲唐朝機構舊稱的心理,就其職能而言,並無絲毫的改變,反倒造成了一些混亂,於是又在開平三年十一月,恢復了舊稱。毋五代文思院仍然設在大內之內,所不同的是,文思院使不再由宦官充任,而是改由士人充任。后唐庄宗滅亡後梁后,寵信宦官,“皆給贍優厚,委之事任,以為腹心。內諸司使,白天祐以來以士人代之,至是復用宦者,浸干政事。”文思院使也不例外,又重新委任於宦官。庄宗死後,唐明宗即位,壓抑宦者,於是又以武臣充任文思使。如“朱弘昭,太原人也。少事明宗為客將,明宗即位,為文思使。”從而開了宋代文思使專任武臣之先河。
五代後期文思院不再見於記載
可能罷廢不置了,於是在太平興國三年重新設置了文思院,隸屬於少府監。關於宋代文思院職官設置情況,據《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九之一”載:“監官四人,以京朝官、諸使副、內侍三班充,別有監門官二人,亦內侍三班充。”文思院職官仍然有宦官充任,表明其雖然隸屬於外朝之少府監,但尚未完全擺脫內廷機構的性質。這是唐代文思院內廷性質殘餘影響的表現。隨著時代的發展,這種性質便愈來愈淡化了。另據上引之書“職官二九之二”記載:“熙寧三年,詔文思院兩界監官,立定文臣一員、武臣一員,並朝廷選差,其內侍勾當官並罷。”這一段史料可以解決兩個問題:其一,文思院的監官其實是上下兩界各二員,前引之書記載了監官的總數,卻脫漏“上下兩界”字樣;其二,明確廢去了宦官擔任文思院職官的傳統,另以文臣、武臣頂替其職。這是北宋政府企圖消除其內廷性質的一次嘗試,不過要徹底解決這個問題尚有一個長期的過程。據《宋史·職官志五》載:元豐元年(1078),“又詔文思監官除內侍外,令工部、少府監同議選差。崇寧三年詔:‘文思院兩界監官,立定文臣一員、武臣二員,並朝廷選差,其內侍幹當官並罷。”’說明不知何時又恢復了內侍可以充任文思院職官的舊制,於是才有了崇寧三年的這次罷廢。從此以後,不再以宦官充任文思院職官,使其徹底擺脫了內廷機構性質的最後一點殘餘
上引史料中所說的監官三員,應該是上下界各三員。所謂文思院“舊系分上、下界兩院,監官各三員,……監門官二員。”其中“監官,文臣一員,武臣二員”。可證其是。但是卻有一個問題需要解決,即文思院的監官何時由上下界各二員變成了各三員?關於這一點,《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九之一”有明確記載:宋神宗熙寧九年(1076)四月四日:“三司上言:‘東、西兩坊雜料三千(十?)余作,併入文思院,委是繁重,乞添差京朝官一員,通管上、下界。’從之。”這段文字在“朝官”二字之後少了一個“各”字,即增加京朝官各一人,充任監官,以加強對上、下界(院)的管理。
監門官主管門禁和門鑰
除了檢查物品出入外,對於文思院所僱人役,均要把名單報送監門官,每日點名放入。之所以設置二員。是因為文思院分為上下界兩院的緣故。
文思院在南宋時期還有一些變化。北宋滅亡后,高宗倉促南渡,機構草創。文思院便不再分為上、下界(院),而是合而為一,致使弊端叢生,於是遂在紹興三年(1133),又重新為分上、下兩界(院)。還有一個變化,就是在這一年將文思院由少府監劃歸工部管轄,同時又規定:“文思院上下界監官,並從本部辟差。”從在京的文、武官員中選任監官,到由工部差任,表明文思院監官的地位又有所下降了。再一個變化,就是在宋孝宗隆興二年(1164),“並禮物局入文思院”。圓禮物局負責製造正旦、生辰禮物及對外遣使所需之禮物。除此之外,紹興三年,將綾錦院、鑄印司併入文思院。說明文思院作為一個製造部門,事務越來越繁雜,機構也逐漸膨脹了。
宋代文思院的機構及職官設置情況
關於宋代文思院的下屬作坊,《宋會要輯稿》“職官之二九之一”有詳細記載:“領三十二作,……又有額外一十作,原系后苑造作所割屬。”共計42作。另據《咸淳臨安志》卷8《文思院》載:“領作卅二,又有額外一十作,至熙寧九年東西坊雜料凡三十餘作悉並焉。”前一書所記應是北宋前期的情況,再加上熙寧九年(1076)增加的三十餘作,總數應為62作。其下屬吏職計有:匠二指揮、手分2人、庫經司、花料司、門司、專知官、副知、秤子、庫子各1人。此後吏職數量還有所變化。除了工匠和吏員外,還有巡防兵士若干人。
以上論述了宋代文思院的機構及職官設置情況,下面談談其長官的情況。北宋雖然仍置有文思使一職,通常並不過問文思院之事,文思院的具體事務由兩界(院)監官管理,直到南宋紹興六年才正式設置了提轄官一職,作為文思院的實際長官。但是據《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九之六”載:直到嘉定四年(1211)時,仍然是“居長者不領其事,為屬者專其權。……姑以文思院言之,凡所製造出入,監官自專,而轄長若無聞焉。”於是在這年七月,有人上奏請求授給提轄官實際掌管文思院的權力,得到了皇帝的批准。可見長期以來文思院的實際權力掌握在監官們手中,這種情況的出現,是宋朝為了加強皇權,有意駕空諸司長官的政策所造成的弊端,也是宋制之最不可取者。
正因為如此,自宋初以來雖然有文思使的設置,卻不許其過問本司之事。那麼,文思使在宋代到底屬於何種性質的官職呢?關於這一點,著名史學家胡三省明確指出:文思使,“宋以為西班使臣,以處武臣。”即作為武臣一種遷轉之階。“初猶有正官充者,其後但以檢校官為之,或領觀察使、防禦使、團練使、刺史。”如折惟昌,咸平二年九月,破言泥族,“焚其器甲、車帳,俘斬甚眾。以功領富州刺史,改文思使。”折惟昌便是以正官充任文思使,用來表示其官階之高下。文思使在唐代為宦官充任的內諸司使之一,延至宋代亦有以宦官充任此官者,如宦官鄧守恩,宋真宗時任修河鈐轄,因修河有功,自如京使“遷文思院使”。宦官李舜舉,熙寧中,“以文思院使領文州刺史、帶御器械。”宦官高居簡,在宋神宗時,以文思使領忠州刺史。實為遙領刺史。這種情況的出現,遂導致了文思使與文思院完全脫鉤,成為一種與文思院毫不相干的官階,此處就不再詳述了。
關於唐代文思院的職能,前面已經論到了,即掌管金銀器的製作。至宋代仍然沿襲了唐代的這一職能。但卻有許多發展變化,職能較之唐代要複雜得多,當然這一切有一個漸進的過程。正因為文思院職掌複雜多變,所以連清代學者都說:“文思院使不詳所掌”。
關於宋代文思院的職能,《文獻通考》卷60《文思院》條說:“掌造金銀犀玉工巧之物,金彩繪素裝鈿之飾,以供輿輦、冊寶、法物及凡器服之用。”可見宋代文思院在設置之初,職能就比唐代更為廣泛,所造器物主要是供宮廷及在京諸司之用。其所分的上、下兩界(院),實際上是一種製作分工,規定上界負責金銀珠玉等器 物的製造,下界負責銅鐵竹木雜料等器物的製造。兩界(院)之所以有這樣的分工,主要是出於防弊之需要,使貴重物品不致於流失貪污。所以在北宋時兩界(院)各自有獨立的場地,相距稍遠,並制定了嚴格檢查及登記制度。南渡以後,事出倉促,兩界(院)只好暫時並為一院,一俟局勢穩定,南宋政府遂於紹興三年又恢復了上下兩界的舊制。為了防範監官貪贖,甚至有人提出:“請兩界監官廳廨舍,毋得與本院鄰牆,皆以防弊欺也。”儘管如此,仍不能杜絕貪贖虧損的發生,所謂“至淳熙虧陷官緡錢以萬計,銀兩以千計,監臨竊取工食緡錢,月以百計,事發因償,多不及五分之一。”
北宋時期文思院所掌之職事便已逐漸開始膨脹
早在北宋時期文思院所掌之職事便已逐漸開始膨脹了,宋神宗熙寧四年(1071),將原歸太府寺掌管的度量衡製造,併入了文思院。從此以後。各地官府所需度量衡器皆由文思院製造,或者以文思院頒給的度量衡標準樣品尺寸由各地製造。通常是文思院製造度量衡標準樣品后,校定明用火印,工部頒降諸路,諸路轉運司依省降樣製造。當然,在京諸司所用的度量衡則必須是文思院所制。同時禁止私造私賣度量衡,違者抵罪,民間所需斗秤升尺令文思院製造並出賣。
紹興三年,鑄印司併入文思院
南宋時期文思院的發展最為迅速,紹興三年,鑄印司併入文思院。這種合併是合理的,因為文思院本來就負有製作玉冊、金寶之責,《朝野類要》卷1對此有詳細記載:“所謂冊者,條玉為之,紅線相聯,可以卷舒,字皆金填之,或謂玉以研石代之。所謂寶者,印章也。並文思院供造。”當然這裡所謂的“寶”,是指皇室所用的印章,百官之印則不能這樣稱呼,否則便是僭越。文思院既然有這樣的職能,將鑄印之事並人亦在情理之中。如建炎時,鎮江府因戰亂失去了官印,長期以來以觀察使印代之。淳熙十二年(1185),上奏朝廷,命文思院鑄印一鈕賜之。紹興三年,還將綾錦院並人文思院。文思院本來就負責給皇帝后妃製作服飾冠冕,包括皇子的服飾製作亦在其內,如“紹興三十二年十月,禮官言:‘皇子鄧、慶、恭三王,遇行事服朝服,則七梁額花冠、貂蟬籠巾、金塗銀立筆、真玉佩,綬,金塗銀革帶,烏皮履。若服祭服,則金塗銀八旒冕,真玉佩,綬,緋羅履襪。’詔文思院製造。”便是一例。綾錦院掌綾錦絹之織造,將其並人文思院,有利於統籌兼顧,方便生產。實際上文思院製作的服飾不僅僅限於供給皇室,也負責一些特定的服飾或者絲羅類物品的製作。如紹熙元年(1190),太常寺奏請祭祀秀安僖王的祭器、祭服,由文思院製造提供,得到了宋光宗的批准。另據《武林舊事》卷2《立春》載:“是日,賜百官春幡勝,宰執親王以金,余以金裹銀及羅帛為之,系文思院造進,各垂於袱頭之左,人謝。”其實文思院為朝廷諸司所造的物品還很多,現將紹興六年正月文思院奏報的所造物品清單羅列如下,據《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九之三”載:
本院所造天寧、乾龍、天申、聖節、功
德疏,金鍍銀軸,銷金復帕縹帶。學士院取
造綾羅紙及應拋降料造御爐,內司應奉舊用
鍍金名件,祗候庫依格支賜班直、行門等諸
色渾間金鍍銀腰帶,國書匣合(盒),鑄節
度承宣觀察使以上牌印,依法式合用鍍金畫
造隨身寶冊、縷金縹子……
綜上可見,文思院所造物品不僅複雜多樣,而且也不僅限於為宮廷製作,朝廷諸司所需物品凡需要統一製造的,也多由文思院負責。
宋代綾紙的製造卻由文思院負責
在宋代任命官員所用的告身均以綾紙製成,由官告院掌管,然綾紙的製造卻由文思院負責。“紹興五年三月五日,工部言: ‘據文思院下界申,見承官告院牒,諸色官告萬數浩瀚,系告青白絲線帶子,系用機織造,闕少人匠,織造不前。今相度乞將封贈並從黃告,除四品以上及職事官監察御史以上,並用絲線帶子,其餘官依造空名官告料,權用碧綠綾帶子充代。每五十條為一料,其合用工料令戶部量審支給,候將來告命稀空日依舊。’從之。”文思院不僅僅製造捆紮告身的絲帶,綾紙本身也是由其織造的。《殿閣詞林記》卷20載:紹興間,由於官告院擁有的綾紙圖案簡單,易於偽造,“下文思院別織花樣”。還一個事例,淳熙十三年,李叔永時任工部侍郎,因其父被追贈為太子少師,“私命文思院工閻諒以銷金綾紙為告”,被御史彈劾。李叔永利用自己為文思院上司的便利條件,違制超規格為其父織造綾紙,自然是要受收罰處的。文思院除了織造綾紙外,剃度僧人所使用的度牒也是由文思院製造的,關於這一點在《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九之二”有明確記載,就不多說了。
樣錢的鑄造卻是由文思院負責
眾所周知,錢幣的鑄造是由鑄錢監負責的,但是樣錢的鑄造卻是由文思院負責的。《清波雜誌》卷2《蔡京二事》條有:“旋聞下文思院鑄錢樣”一句。可證其事。又據岳珂《捏史》卷3載:“秦檜在相位,頤指所欲為,上下奔走。無敢議者。曹泳尹天府,民間以乏見鏹告,貨壅莫售,日囂而爭,因白之檜。檜笑日:‘易耳!,即席命召文思院官,未至,趣者絡繹,奔而來,亟諭之日:‘適得旨,欲變錢法,煩公依舊夾錫樣鑄一緡,將以進入,盡廢見鏹不用。’約以翌午畢事。院官不敢違,唯而退,夜呼工鞴液,將以及期。富家聞之大窘,盡輦宿藏,爭取金粟,物賈大昂,泉溢於市。”秦檜利用文思院掌管樣錢鑄造的職能,放出朝廷將要改變錢法,鑄造夾錫錢的風聲。富家擔心如此一來,物價必然上漲,於是紛紛拿出現錢搶購商品,一舉改變了商品銷售壅滯,現錢流通不足的問題。
宋代文思院所承擔的製作事務非常繁多
除了滿足宮廷及政府對相關物品的需求外,有時還要承擔一些額外任務。如宋真宗時,社會風氣奢縻,“服用寢侈,不惟士大夫家崇尚不已,市井閭里以華靡相勝,”屢禁不止。於是在大中祥符兀年(1009)二月詔日:“金箔、金銀線、貼金銷金間金蹙金線,裝貼什器土木玩之物,并行禁斷。非命婦不得以金為首飾。許人糾告,並以違制論。寺觀飾塑像者,齎金銀並工價,就文思院換易。”可見文思院是負有這方面的製造之責的。宋仁宗時,江州地方官上奏說,當地的太平興國真君觀中神像所戴的金冠被賊盜走,“請下文思院更制”。紹興十七年(1147),宋高宗曾令文思院製造鞍韉以賜交恥王李天祚。則文思院亦有製造鞍韉之責。
思院的機構還有皮場、事材場、東西八作司等
另據記載,在紹興三年,併入文思院的機構還有皮場、事材場、東西八作司等。皮場,“即皮剝所也”,原隸於太僕寺,所謂皮剝所“以掌鬻官私倒斃牛馬之事,其可為軍器之用者撥赴本所。”事材場,“掌計度材物,前期朴斫,以給內外營造之用。”可見其掌管的是木材的砍伐與儲備,以供宮廷及在京諸司營造之用。“東西八作司,掌京城內外繕修之事。”事材場與東西八作司原來均隸屬於將作監,由於其職事之間關係比較密切,故一併轉歸於文思院管轄。
綜上所述,可見文思院已經從唐代一個職能比較單一的機構,至宋代已發展成為管轄著眾多機構,擁有許多職能且事務繁雜的綜合性製作機構:從單純為宮廷生活服務發展到為整個官僚系統服務的重要機構;從內廷性質的機構發展為外廷事務性機構的全部過程。需要進一步說明的是。文思院對後世還產生了較大的影響,並為遼、西夏、明等朝所承襲。
西夏亦置有文思院
據《遼史》卷48《百官志四》記載:其中京置有文思院,並有文思使的官職。西夏亦置有文思院。“其制多與宋同”。元朝雖然沒有文思院的設置,卻一度使用過宋文思院所制的小口斛,“以宋一石當今七斗故也,是則元之斗斛,又大於宋也。”明朝也置有文思院,與宋朝一樣隸屬於工部,置有文思院大使一人、副大使一人為正副長官。所不同的是,明代的文思院大使、副大使地位較低,分別為正九品和從九品。其地位與宋代的提轄文思院不可同日而語,宋代以此官為儲才之所,其品階視所帶寄祿官而定,任滿外補則可以為知州或雜監司,內補則為寺監丞,或為秘書省官。宋光宗后地位雖然有所下降。外補時至少也可為通判之類。比之明代無疑要高出許多。正因為明代文思院使地位低下,甚至一度以工匠為副大使。如“帝踐位甫逾月,即命中官傳旨,用工人為文思院副使。自后相繼不絕,一傳旨姓名至百十人,時謂之傳奉官。”這裡所謂的“帝”,指明憲宗。能獲得任命者自然皇帝寵信之人。這些都是明制與宋制的不同之處。此外還要說明是,明代由於中官弄權舞弊,將手伸到了文思院,干預其事務,致使文思院冗員甚多,虛耗資財,貪污盜竊成風,引起朝中清議的極大不滿。迫使皇帝數次下令裁汰冗員,整頓院務,然卻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故清朝建立后。在許多制度上仿效明制,但卻沒有再設置文思院,這恐怕也是一個重要的原因。
現文思院位於西安市書院門65號,陝西省文物總店一樓,主營仿唐金銀器,歡迎光臨!
文思院造鎏金朵帶銀熏爐
神宗熙寧三年(1070)定製,以文、武臣各一人為監官。元豐(1078-1085)改制,歸少府監。南宋初,隨少府監歸隸工部,置提轄及監官。西夏置,職掌同北宋,以文思使為長官。金朝改置文思署。明朝復稱文思院,屬工部都水司,主管進行輿輦、冊寶、法物和各種器服所需金銀犀玉、金彩繪素等裝飾品之製造和供應事宜,設大使、副使領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