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政府機關
咸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咸寧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和《中共咸寧市委、咸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咸寧市市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縣級。加掛市人民防空辦公室牌子。
咸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省委決策部署,落實市委工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住房和城鄉建設(人防)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人防)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全市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人防)方面的地方條例、規章、標準、制度、發展規劃、計劃、方案等規範性文件,並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二)負責建立和完善全市住房保障體系及全市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對房地產開發經營、房屋交易、裝飾裝修、白蟻防治、房屋安全鑒定、房地產中介機構、物業管理等與房地產有關的活動實施行業管理;負責指導監督房屋產權管理,負責建設個人住房信息系統;負責咸寧城區住房建設、房地產市場、物業管理的行政執法工作。
(三)負責城市建設。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編製市區城市供水、污水(含污泥)、供氣、供熱等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城區燃氣熱力、城市供水、污水(含污泥)處理行業特許經營權制度的實施、管理;負責城區燃氣熱力、城市供水、污水(含污泥)處理監督管理,指導縣(市、區)燃氣熱力、城市供水、污水(含污泥)處理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市政府指定的投資工程項目的代建工作;指導城市節約用水工作;負責城市建設檔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工作;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負責城區地下綜合管廊、汽水管線建設管理。
(四)規範和指導村鎮建設。指導村鎮綜合建設;指導村鎮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負責農村生活垃圾治理、鄉鎮生活污水治理和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指導督辦;指導村鎮房屋建設、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小城鎮建設、歷史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保護工作。
(五)負責人民防空工作。對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進行管理;對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落實人民防空要求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承擔全市人民防空組織指揮工作責任,負責擬訂或指導防空襲方案的制訂,監督、檢查防空襲方案和保障方案的演習(練)落實,承擔戰時組織指揮城市群眾進行防空襲鬥爭,配合城市防衛、要地防空作戰責任,協助有關部門恢復空襲后群眾生產和生活秩序;組織全市人民防空信息化平台建設,組織實施全市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與管理,協調利用地方、軍隊通信網路保障人民防空警報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市人民防空無線電管理和開展全市人民防空宣傳教育工作。
(六)負責行政審批工作。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住建(人防)部門實施的各類行政審批及服務事項的諮詢受理、審批辦件、證書發放等工作;
(七)監督管理建築市場。按照‘三個必須’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履行本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負責市政工程、房屋建設及人防工程等建設項目的招投標監管、建設質量監管及竣工驗收;指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和人防設計審查驗收,承擔建設行業稽查責任,對住房和城鄉(人防)建設領域違法違規問題實施稽查、處理;組織或參與建築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承擔推進建築節能、牆體材料革新和發展散裝水泥的責任;組織實施重點建設科技項目的研究開發,推廣應用科研成果。
(八)負責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人防)方面的統計和分析。及時為市政府及有關政府部門提供相關信息數據,按要求向社會發布有關信息。
(九)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人防)有關的資金、資產管理。對住房公積金、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人防易地建設費等經費使用情況實施監督管理;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管理和使用情況實施監督;對全市易地建設費的徵收情況和人防經費、資產實施稽查、監督和管理。
(十)組織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工作。指導和協調房屋徵收工作。
(十一)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一)辦公室。負責局機關日常行政事務的綜合協調和對外聯絡、接待工作;承擔文電、會務、政務信息、機要安全、保密、新聞宣傳、公務接待、公車管理等工作;負責綜合治理和信訪維穩工作;負責局系統重要工作的督辦檢查;負責局長辦公會議確定事項的督查落實工作;負責政務會議的組織和綜合文稿的起草、審核和調研工作;負責文書檔案管理;負責機關的固定資產管理、公共機構節能、安全保衛和後勤保障工作;負責住建局系統電子
政務工作,管理市住建局(人防)網站;負責組織協調辦理人大建議、政協提案;負責各項綜合考評工作。
(二)行政審批科(政策法規科)。負責組織制定住建(人防)行業審批制度改革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住建(人防)部門實施的各類行政審批及服務事項的諮詢受理、審批辦件、證書發放等工作;負責組織編製市住建局(人防)審批服務事項清單並組織實施;負責擬定行政審批服務事項辦事指南、辦事流程、材料清單;負責市政務服務中心住建窗口審批服務工作的組織管理。負責組織有關地方性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擬訂工作;負責住建(人防)行業普法宣傳、依法治理、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等工作;負責局權責清單的審查、協調、匯總發布工作;負責局法律顧問相關工作。
(三)住房保障科。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及棚戶區改造等住房保障的政策法規;組織編製全市城鎮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建立和完善本市住房保障體系;負責擬訂全市城鎮住房保障政策並監督執行;負責指導督促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對全市開展保障性住房建設、資格准入、房屋配租、租金補貼、房改房調整、房改政策和動態管理等工作的監管;負責組織建設並管理住房保障對象信息系統等工作。
(四)房地產開發市場科。負責編製住房產業發展專業規劃,組織擬訂全市物業管理行業標準;負責對房地產市場進行動態監測、統計分析,負責編製和發布本市房地產價格指數,統計全市住房水平,擬訂穩定房地產市場的政策性措施並監督執行;負責房地產市場的管理工作,參與制定房地產價格標準和各項收費標準,指導房地產轉讓、租賃、抵押、評估等行為;負責監督檢查房地產價格評估和中介機構經營活動;負責指導監督房屋產權管理;負責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督促、檢查、引導全市房地產經營活動,依法制止和查處房地產開發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負責物業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物業管理政策和指導制定行業服務標準;負責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的備案工作;負責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負責物業服務企業及從業人員業務指導、培訓和監督管理;負責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的建立和管理;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負責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物業管理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牽頭指導監督物業管理協會開展行業指導和行業自律;依法查處房屋裝修過程中違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的行為;協調組織對各縣(市、區)和咸寧高新區物業管理工作以及相關小區創建的考核。
(五)城市建設科。負責歷史優秀建築保護工作;負責擬訂城市建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和技術引進、投資計劃以及城市建設補助資金計劃;統籌編製、會審、申報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國家與地方政府的各種政策性項目,組織申報以及項目庫的建立;指導和協調政府投資工程建設管理;指導城市建設領域投融資工作,負責市區城市建設PPP項目的組織實施;組織住建行業的綜合統計數據收集、審核、上報工作,加強統計數據分析和比對,精準把握行業發展變化趨勢,科學合理制定有效措施,建立定期匯總、定期分析的工作機制,為城鄉建設決策提供諮詢服務,為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決策依據。
(六)村鎮建設科。貫徹落實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指導村鎮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負責農村生活垃圾治理、鄉鎮生活污水治理和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指導督辦;指導村鎮房屋建設、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小城鎮建設、歷史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保護工作。
(七)人民防空科。負責編製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市地下空間的規劃、開發利用、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加固改造和拆除、報廢、統計管理工作;組織人民防空工程科研和信息交流,推廣應用科研成果;負責對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或收繳人防易地建設費情況進行監管,組織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城市建設、搶險救災中平戰兼容和轉換的措施;檢查和指導人民防空工程及設備設施的經營管理和安全使用。負責擬訂、組織實施城市防空襲方案和保障方案;組織指導人民防空專業隊伍訓練;組織全市人民防空信息化平台建設;負責擬訂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的建設規劃、計劃及保障方案、保障指揮通信暢通;檢查指導人防通信管理、設備維護和專業技術訓練;戰時組織人民群眾進行防空掩蔽、城市人口疏散,協助有關部門消除空襲後果,配合城市防衛、要地防空作戰、組織實施燈火管制;平時組織指導防空襲警報試鳴、城市人口疏散掩蔽演練;戰時組織發放防空襲警報;組織參與防災救災工作。
(八)建築業管理和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科。負責研究和制定促進建築行業發展規劃,組織擬定建築行業扶持政策;負責全市建築業的行業管理;負責市政工程及人防工程等建設項目的招投標監管、工程建設監理、質量監督、質量檢測、施工安全、文明施工及竣工驗收;負責加強建築市場的管理;承擔市建設安全生產專業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牽頭負責建築與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產和質量事故調查處理,協調服務建築產業發展事項。負責全市建築業企業資質監督管理相關工作;負責會同有關部門預防和清理建築工程領域拖欠工程款;參與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糾紛的協調和支付行為的監督檢查。
(九)勘察設計和科技科。綜合管理全市勘察設計市場和城鄉建設抗震設防工作;組織擬訂勘察設計諮詢、建設科技與建築節能、牆體材料革新與散裝水泥的行業產業政策、規章制度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執行;組織編製城鄉建設防災減災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設施抗震設計規範的實施監督;負責勘察設計諮詢行業市場管理和質量管理;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施工圖審查和標準設計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重大科研項目攻關、技術引進、科研成果的推廣應用工作;組織擬訂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工程標準設計、建設項目評價方法等並監督實施;指導全市建築節能、新型牆體材料、散裝水泥推廣應用,搞好監督管理;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指導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和技術引進工作。
(十)公用事業管理科。負責組織擬訂公用事業中長期規劃和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編製市區城市供水、供氣供熱、污水(含污泥)處理等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組織策劃政府投資市政公用項目建設計劃;負責地下管線(綜合管廊)的行業監管工作;負責對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進行管理和維護;承擔市政公用行業監督管理工作;參與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指導城市供水、供氣供熱、污水(含污泥)處理等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維護及運營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建設檔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工作;指導城市節水用水工作。
(十一)審計財務科。負責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審計法律、法規、政策;負責制定單位內部審計制度並監督執行;依照規定對局機關及局屬單位的財務經濟活動、國有資產、預算的執行和決算情況進行審計監督;依照規定負責組織對政府投資代建項目進行審計監督;對住房公積金、人防易地建設費、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等經費使用情況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局機關資金和國有資產的統一核算與管理,指導監督局屬單位的財務活動和國有資產的管理。
(十二)人事科(離退休幹部科)。負責全局組織人事、紀檢監察、精神文明、離退休幹部工作。負責協調並支持機關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等群團組織依照各自章程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和指導全局機構編製、各級領導班子建設、幹部調整、人員勞動工資、人才培養引進、人事檔案管理及機制體制改革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指導行業教育培訓、執業資格、職業技能、專業技術職稱評聘工作;負責先進工作者的評選、表彰、培養、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認真落實好離退休幹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負責做好離退休幹部的來信來訪工作,及時彙報和協調處理離退休幹部反映的問題;負責協助辦理離退休人員的退休證、老年證及喪葬、撫恤等事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機關行政編製40名。設局長1名(兼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主任),副局長3名,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專職副主任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6名(含總工程師1名、市房屋徵收管理辦公室正科級領導職數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科科長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6名。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明確。
本規定由中共咸寧市委、咸寧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商市委編辦承擔。
本規定的調整由市委編辦按規定程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30日起施行。
2021年6月,咸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機關黨委被授予湖北省“全省先進基層黨組織”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