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底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政府機關

婁底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是婁底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


婁底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以下簡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門,為正處級。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關於自然資源和規劃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全面落實市委關於自然資源和規劃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自然資源和規劃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城鄉規劃管理職責。擬訂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測繪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及相關規定,依法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依照國家和省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組織實施全市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査和動態監測。負責全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全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執行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凋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應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全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宏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製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詳細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負責縣市國土空間規劃和鄉鎮各類規劃的指導、審核、報批工作。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貫徹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承擔全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劃。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製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並提出市級重大備選項目。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執行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和生態保護,做好耕地質量保護有關工作。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落實耕地佔補平衡制度,監督佔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市地質工作。組織實施全市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製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凋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査評價及隱患普查、詳査、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一)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管理。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二)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圖管理、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工作。負責測量標誌保護。承擔全市地理空間數據的彙集、共享工作。負責全市航空航天遙感影像數據的統一獲取、處理、提供。
(十三)貫徹執行征地拆遷有關法律法規,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擬訂有關征地拆遷安置的制度和規定及配套辦法;負責市級征地拆遷資金專戶的管理;指導監督全市集體土地征地拆遷工作。
(十四)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和計劃。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開展自然資源國際合作與交流,擬訂全市對外合作的自然資源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五)根據授權,對市以下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落實上級關於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和城鄉規劃的重大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督察。査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國土空間規劃、城鄉規劃及測繪違法案件。組織處理涉及自然資源、城鄉規劃的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指導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十六)統一領導和管理市林業局。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八)職能轉變。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要落實中央、省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強化頂層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筒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內設機關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宣傳、輿情管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政府採購和固定資產的統籌調配、處置等工作;負責牽頭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工作;負責牽頭組織機關政務信息報送、政府信息公開等工作;負責機關後勤保障等工作。
(ニ)綜合調研科。承擔組織編製自然資源和規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負責自然資源和規劃重大問題調查研究;負責協調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負責起草重要文件文稿和史志、年鑒工作;承擔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和局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承擔自然資源科技發展和對外合作有關工作。
(三)法規科。負責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起草工作;負責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承擔行政複議工作,歸口管理行政應訴工作;負責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重大事項和重大違法案件會審工作。
(四)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科。承擔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工作;定期組織實施全市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水、森林、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査監測評價工作;承擔全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
(五)自然資源確權登記科。落實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査、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應用的制度、標準、規範;負責指導監督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人員培訓及上崗資格審查;承辦建設用地權籍審査工作。
(六)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科。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和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製並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執行相關考核標準;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市政類除外),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負責土地使用權收回等相關工作。
(七)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科。監督並實施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執行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擬訂並實施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組織編製市級土地供應年度計劃和土地年度儲備計劃;負責市級劃撥土地的管理;負責市級土地轉讓、改變土地利用條件管理;組織土地出讓方案擬制、呈報及實施;負責委託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土地招拍掛工作;牽頭組織空閑土地(含閑置土地)的清理認定工作;協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
(八)國土空間規劃科。負責組織城市總體發展戰略規劃的研究和編製;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負責市級國土空間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相關專項規劃的編製、修改和報批工作;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負責城鄉規劃編製單位的資質認證審查和管理工作。
(九)詳細規劃科。負責組織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製、修改工作;負責組織編製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詳細規劃;負責組織詳細規劃層面專項規劃的落實和協調工作;負責城市設計、城市規劃更新等相關工作;負責全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數據成果管理工作。
(十)建設項目規劃科。負責市級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築方案設計文件的審查工作;負責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市政類除外);指導建設項目(市政類除外)的批后監管工作;參與建設工程的初步設計審查和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等工作。
(十一)市政工程規劃科。牽頭有關部門編製城市道路、管網規劃;負責市政工程及相關的各類建(構)築物的規劃審核,核發市政類《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指導市政類建設項目的批后監管工作;牽頭組織對全市地下空間開發的規劃管理;牽頭組織市政類重點工程規劃工作的協調、督辦工作。
(十二)村鎮規劃科。負責指導縣市國土空間規劃的編製工作;負責指導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的編製和報批工作;負責縣市區村鎮規劃的審查工作;負責縣市區各項規劃管理數據、資料的統計工作。
(十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科。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和技術標準;組織擬訂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徵收、徵用政策;負責城鄉建設用地増減掛鉤相關工作;統籌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承擔建設用地項目預審工作;負責建設用地規劃條件提出;承擔各類土地用途轉用、徵收、徵用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十四)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科。執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擬定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指導督促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
(十五)耕地保護監督科。執行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佔用和補划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佔補平衡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十六)地質勘查管理科。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指導地質工作;監督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負責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
(十七)礦業權管理科。組織實施礦業權管理政策;負責市級礦業權出讓、交易管理及審批登記發證工作,指導全市採礦權、探礦權審批登記;調處市級發證及跨區域縣級發證權屬糾紛;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
(十八)礦產資源保護科。擬定礦產資源戰略、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及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礦產地戰略儲備工作;實施礦產儲量動態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負責全市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及管理;監督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十九)國土測繪科。擬訂全市測繪行業管理政策和基礎測繪規劃、計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市內基礎測繪等重大項目;管理測繪基準、測繪系統;監督管理民用測繪航空攝影與衛星遙感和測繪活動、質量、信用,管理測繪資質資格;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二十)地理信息管理科。擬訂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地理信息成果管理;負責地圖管理,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監督網際網路地圖服務,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提供地理信息應急保障,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負責全市航空航天遙感影像數據統一獲取、處理、提供;承擔全市地理空間數據的彙集、共享工作;負責智慧婁底時空大數據地理信息基礎工程建設;負責全市自然資源和地理空間數據集中統一管理和信息化建設。
(二十一)自然資源督察科。擬訂全市自然資源督察政策和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聯絡協調上級督察機構;承擔對市以下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落實上級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等重大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和有關專項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收集匯總督察相關資料。
(二十二)財務與資金運用科。負責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擬訂部門財務、資產管理的規定;負責部門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指導監督直屬單位財務工作;管理基本建設及重大專項投資、重大裝備;承擔財政資金的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
(二十三)人事科。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製、勞動工資、教育培訓等工作;指導全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
(二十四)行政審批服務科。負責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事項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擔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事項的統一受理、核查、轉辦、協調、督辦及送達;協調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事項的調研論證;負責行政審批和服務事項辦理資料歸檔和信息統計公開工作;牽頭組織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關工作。
(二十五)信訪科。負責受理、交辦、轉送、複查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負責統籌組織開展矛盾糾紛排查、信訪維穩工作;負責全局信訪信息系統管理;負責市長熱線、網路、媒體等信訪事項的辦理工作;負責統籌開展自然資源和規劃相關項目風險評估工作。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體人員管理服務科
負責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