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心理衛生學會

上海市心理衛生學會

上海市心理衛生學會成立於1994年5月,是上海市心理衛生工作者的學術性社會團體,主管單位為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

學會概況


學會宗旨是團結和組織上海地區的廣大心理衛生工作者,促進本地區心理衛生事業的繁榮和發展;普及和推廣心理衛生知識,培養和提高心理衛生工作者的骨幹和積極分子隊伍:同時運用心理衛生的科學原理和方法,為上海市民服務,以提高市民的心理健康水平,改善市民的生活質量
該會現有會員1341人,有來自醫療系統、教育系統的心理治療和心理教育專業人員以及社會各界的心理學愛好者,近年來加入的大部分是持有心理諮詢師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其中心理健康服務志願者200餘名。

理事會


理 事 長:謝斌 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 副院長、主任醫師
名譽理事長:嚴和駸 王祖承岑國楨
副理事長:吳增強上海市教育科學研究院 教授
季建林 復旦大學中山醫院心理科 教授、主任醫師
耿文秀 華師大心理與認知科學學院 教授、博士
沈勇強上海師範大學應用心理系 副教授、主任
秘 書 長:張新凱 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 博士、主任醫師
常務理事:(19人):
仇劍崟 王 群 王裕如 葉 斌 劉曉虹 孫時進 吳增強
張海音張新凱 李正雲杜亞松 肖澤萍 季建林 趙旭東
沈勇強 桑 標 耿文秀 高湘萍 謝 斌
理 事:(40人)
丁 儉 萬行軍 毛家亮 王立義 王立偉 劉素珍 朱榮申
嚴 宏 吳文源張少平 張少覲 張勁松 張志剛 張海燕
李 丹 李春波 楊文聖 沈之菲 沈文龍沈翔慧 徐 勇
肖 涼 蘇永華 陸 崢 陳國鵬 陳增堂 孟 馥 施慎遜
柏涌海賀嶺峰趙 敏 趙寶龍 俞海濤 徐一峰 徐光興
秦 偉 高鴻雲 崔 松 閻海峰程利南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上海市心理衛生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是Shanghai Mental Health Association,縮寫SMHA。
第二條 本會是由上海地區心理衛生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學術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堅持科學發展觀、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建設有時代特徵和上海地區特點的心理衛生體系、為發展我市心理衛生事業和推進我市心理衛生工作服務,為實現上海市“十一五”規劃中建設健康城市的目標而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開展學術論文和工作經驗交流,促進心理衛生科學研究和提高心理衛生工作水平;
(二)按照社會需要和行業規範積極開展國家心理治療師、心理諮詢師和心理測量師等各項培訓工作。
(三)組織進行科學考察,對重點課題開展探討,加強研究協作;
(四)編輯出版宣傳刊物、資料和有關文獻,普及心理衛生知識,擬將現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編撰的《心理健康與心理諮詢》改為學會的專業刊物;
(五)為有關部門、社區、學校教育、青少年工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團體的心理衛生發展戰略和決策提供諮詢;
(六)接受有關方面的委託進行心理衛生科研項目的論證、成果鑒定、科技文獻及標準的編審,提供諮詢和服務;
(七)推廣心理衛生科研成果、最新技術和先進經驗;
(八)舉辦各種形式的學習班、講習班、研討會,開展繼續教育,幫助會員更新知識,提高業務水平,培養心理衛生工作的積極分子和幫助社會有關人員了解和掌握心理衛生的基本知識;
(九)發現和推薦優秀人才和積極分子,推薦、評審、獎勵科技成果、優秀學術論文及科普作品;
(十)加強與國內外相關學術團體和心理衛生工作者的聯繫和友好往來,積極參加和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
(十一)積極為本會會員、會員單位服務,為開展心理衛生工作創造更有利的條件。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學術交流,業務培訓,心理諮詢、治療、測量評估、普及知識、推廣成果。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條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與本會有關的學科、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個人會員還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高等學校本科畢業從事心理衛生工作四年以上或高等學校專科畢業從事心理衛生工作五年以上者;
2、獲得高等學校或研究機構碩士以上學位的心理衛生工作者;
3、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從事心理衛生工作十年以上並取得醫師、護師、教師、實習研究員或相當於上述職務和職稱具有一定成績者;
4、關心和積極支持心理衛生工作的各級各類機構、組織、團體中的人士及社會知名人士。
5、高等院校心理學專業、精神醫學、精神衛生學、臨床心理學等相關的在校研究生,可吸收入會為青年會員。
(五)團體會員為各級各類社會組織、機構、團體,且還需與本會有關、願意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由本會會員介紹或所在單位推薦;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優先在本會推廣或獲得新技術;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六)團體會員可向本會推薦理事候選人。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個人會員還需參加由本會組織的包括科學普及、學術交流等在內的各種活動,且未經本會同意不得以本會名義活動。
(八)團體會員還需支持本會工作,按期交納團體會費以及資助一定的活動經費,向本會提供開展調研、進行活動等的有關資料,及時溝通和交流信息。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一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如對常務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常務理事會做出答覆,必要時提交理事會議審議。
第十六條 本會會員學術上有傑出成就者,或者對本會工作有重大貢獻而因年齡原因不再擔任本會理事者,經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可予以表彰,或授予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名譽顧問等適當榮譽稱號。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七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決定。
第十八條本會的負責人是指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第十九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五)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會員代表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一條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4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集會員代表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選舉或者罷免本會負責人;
(四)決定副秘書長和下設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五)決定下設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六)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制定會費標準;
(九)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六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常務理事,須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本會負責人不得由常務理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進行表決,採取舉手投票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負責人應當以民主選舉的方式產生。
對上述會議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製作會議紀要。其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會議決議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
會員代表有權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十條本會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二條 確因工作需要,任職年齡超過70周歲擔任本會負責人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三十四條 本會負責人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五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工作,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向理事長和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經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聘任,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三十七條本會根據工作需要,經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可設置各種工作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並報請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審查同意,報請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審核批准。
工作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的主任委員由常務理事會聘任,並報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和上海市社團管理局備案。
第三十八條本會內設秘書處,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條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員會費;
(二)有償服務收入;
(三)接受資助或捐贈;
(四)經營收入
第四十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三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四條 本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議的,必須按照捐贈協議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資助人、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九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五十條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應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四條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五條 本會註銷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用於公益事業,並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9年11月27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附,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