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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燃易爆強腐蝕性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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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品
易燃易爆強腐蝕性物品
根據所具有的不同危險性危險物品分為九類,其中有些類別又分為若干項。
本類貨物系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熱、撞擊等),能發生劇烈的化學反應,瞬時產生大量的氣體和熱量,使周圍壓力急驟上升,發生爆炸,對周圍環境造成破壞的物品,也包括無整體爆炸危險,但具有燃燒、拋射及較小爆炸危險,或僅產生熱、光、音響或煙霧等一種或幾種作用的煙火物品。本類貨物按危險性分為五項。
1.1
1.2
具有拋射危險,但無整體爆炸危險的物質和物品。
1.3
具有燃燒危險和較小爆炸或較小拋射危險、或兩者兼有,但無整體爆炸危險的物質和物品。
本項貨物危險性較小,萬一被點燃或引燃,其危險作用大部分局限在包裝件內部,而對包裝件外部無重大危險。
1.4
無重大危險的物質或物品。
1.5
非常不敏感的爆炸物質【如:硝酸銨】
本項貨物性質比較穩定,在著火試驗中不會爆炸。
1.6
不具有整體爆炸危險的極不敏感的物質或物品。
2.1易燃氣體
2.2易燃液體
本類貨物系指易燃的液體、液體混合物或含有固體物質的液體,但不包括由於其危險特性列入其它類別的液體。其閉杯試驗閃點等於或低於61℃,但不同運輸方式可確定本運輸方式適用的閃點,而不低於45℃。
本類貨物按閃點分為三項:
2.2.1低閃點液體
本項貨物系指閉杯試驗閃點低於-18℃的液體。
2.2.2中閃點液體
本項貨物系指閉杯試驗閃點在-18℃至<23℃的液體。
2.2.3高閃點液體
本項貨物系指閉杯試驗閃點在23℃至61℃的液體。
2.3易燃固體
2.3.1易燃固體
2.3.2自燃物品
2.3.3遇濕易燃物品
3.1氧化劑
本項貨物系指處於高氧化態,具有強氧化性,易分解並放出氧和熱量的物質。包括含有過氧基的有機物,其本身不一定可燃,但能導致可燃物的燃燒,與鬆軟的粉末狀可燃物能組成爆炸性混合物,對熱、震動或摩擦較敏感。【如:氯酸鉀、高錳酸鉀、高氯酸、過硫酸鈉】
3.2有機過氧化物
本項貨物系指分子組成中含有過氧基的有機物,其本身易燃易爆,極易分解,對熱、震動或摩擦極為敏感。【如:過氧乙醚】
4.1毒害品
本項貨物系指進入肌體后,累積達一定的量,能與體液和組織發生生物化學作用或生物物理學變化,擾亂或破壞肌體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暫時性或持久性的病理狀態,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經口攝取半數致死量:固體LD50≤500mg/kg,液體LD50≤2000mg/kg;經皮膚接觸24h,半數致死量LD50≤1000mg/kg;粉塵、煙霧及蒸氣吸入半數致死濃度LC50≤10mg/L的固體或液體,以及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農藥。【如:苯酚、甲醇】
說明:有毒氣體分類編號為:2.3
4.2感染性物品
本項貨物系指含有致病的微生物,能引起病態,甚至死亡的物質。
本類貨物系指能灼傷人體組織並對金屬等物品造成損壞的固體或液體。與皮膚接觸在4h內出現可見壞死現象,或溫度在55℃時,對20號鋼的表面均勻年腐蝕率超過6.25mm/a的固體或液體。
本類貨物按化學性質分為三項:
6.1酸性腐蝕品
6.2鹼性腐蝕品
6.3其它腐蝕品
如:乙酸鈾醯鋅、氰化鉀
雜類、海洋污染物
危險品等級編碼
危險品等級名稱
0.0
非危險品
1.1
具有同時爆炸危險物質和物品
1.2
具有噴射危險但無重大爆炸危險的
1.3
具有燃燒危險或者較小爆炸或者噴
1.4
無重大危險的物質和物品
1.5
具有同時爆炸危險但很不敏感貨物
1.6
沒有整體爆炸危險的極不敏感物品
2.1
易燃氣體
2.2
非易燃氣體
2.3
有毒氣體
3
易燃液體
4.1
易燃固體
4.2
易自燃物質
4.3
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
5.1
氧化物質
5.2
有機過氧化物
6.1
有毒物質
6.2
感染性物質
7
放射性物質
8
腐蝕品
9
雜類、海洋污染物
1、民用爆破器材
(1)民用爆破器材的生產工藝技術應是成熟、可靠或經過技術鑒定的。
(2)凡從事民用爆破器材生產、貯存的企業,應制定能指導正常生產作業的工藝技術規程和安全操作規程。
(3)可能引起燃燒事故的機械化作業,應根據危險程度設置自動報警、自動停機、自動卸爆、應急等措施
(4)所有與危險品接觸的設備、器具、儀錶應相容
(5)有危及生產安全的專用設備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安全鑒定。
(6)預防火炸藥生產中混入雜質。
(7)在生產、貯存、運輸時,不允許使用明火,不得接觸明火或表面高溫物;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時,在工藝資料中應作出明確說明,並應限制在一定的安全範圍內,且遵守用火細則。
(8)在生產、貯存、運輸等過程中,要防止摩擦和撞擊。
(9)要有防止靜電產生和積累的措施。
(10)火炸藥生產廠房內的所有電氣設備都應採取防爆電氣設備,所有設施都應滿足防爆要求。
(11)生產、貯存工房均應設置避雷設施,所有建築物都必須在避雷針的保護範圍內。
(12)在火炸藥的生產中,避免空氣受到絕熱壓縮。
(13)要及時預防機械和設備故障。
(14)生產用設備在停工檢修時,要徹底清理殘存的火炸藥;需要電焊時,除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外,還要採取消除雜散電流的措施。
2、煙花爆竹
(2)粉碎應在單獨工房進行,粉碎前後應篩掉機械雜質,篩選時不得使用鐵質、塑料等產生火花和靜電的工具。
(3)黑火藥原料的粉碎,應將硫磺和木炭兩種原料混合粉碎。
(5)粉碎和篩選原料時應堅持做到:
①三固定:固定工房、固定設備、固定最大粉碎藥量;
②四不準:不準混用工房、不準混用設備和工具、不準超量投料、不準在工房內存放粉碎好的藥物;
③所有粉碎和篩選設備應接地,電氣設備必須是防爆型的,要做到遠距離操作,進出料時必須停機停電,工房應注意通風。
(6)煙火藥的配製和混合時要嚴把領葯、稱葯、混葯三道關口。
(7)壓葯與造粒工房要做到定機定員,藥物升溫不得超過20C°,機械造粒時應有防爆牆隔離和連鎖裝置等。
(8)藥物乾燥時要控制藥量、溫度,嚴禁明火。
3、煙花爆竹生產過程中的防火防爆
(1)領葯時要按照“少量、多次、勤運走”的原則限量領葯。
(2)裝、築葯應在單獨工房操作。裝、築不含高感度煙火藥時,每間工房定員2人;裝、築高感度煙火藥時,每間工房定員1人,半成品、成品要及時轉運,工作台應靠近出口窗口;裝、築葯工具應採用木、銅、鋁製品或不產生火花的材質製品,嚴禁使用鐵質工具,工作台上等衝擊部位必須墊上接地導電橡膠板。
(3)鑽孔與切割有葯半成品時,應在專用工房內進行,每間工房定員2人,人均使用工房面積不得少於3 .5m2,嚴禁使用不合格工具和長時間使用同一件工具;
(4)貼筒標和封口時,操作間主通道寬度不得少於l .2 m,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少於3.5m2,半成品停滯量的總藥量,人均不得超過裝築葯工序限量的2倍。
(5)手工生產硝酸鹽引火線時,應在單獨工房內進行,每間工房定員2人,人均使用工房面積不得少於3.5m2,每人每次限量領葯1 kg;機器生產硝酸鹽引火線時,每間工房不得超過2台機組,工房內藥物停滯量不得超過2. 5kg;生產氯酸鹽引火線時,無論手工或機器生產,都限於單獨工房、單機、單人操作,藥物限量0.5 kg。
(6)乾燥煙花爆竹時,一般應採用日光、熱風散熱器、蒸氣乾燥、紅外線或遠紅外線烘烤,嚴禁採用明火。
1、從事運輸危險品的駕駛員必須具有高度的責任感和事業心,牢固樹立對國家企業人民生命財產負責的責任性。
2、從事危險品運輸的駕駛員必須持有公安消防部門核發在有效期內的“危險運輸證”
3、運輸化學、危險物品要事先掌握了解貨物的性能和消防、消毒等措施,對包裝容器、工具和防護設備要認真檢查,嚴禁危險品漏、散和車輛帶病運行。
4、在運輸、停靠危險區域時,不準吸煙和使用明火。
5、凡危險品的盛裝容器,發現有滲漏、破損等現象,在未經改裝和採取其他安全措施之前,易引起氧化分解、自燃或爆炸現象,應立即採取自救,向領導、廠方、當地消防部門報告,儘快妥善處理解決。
6、易燃危險品在炎熱的季節應在上午10時前,下午3時后運輸。
7、嚴禁將有抵觸性能的危險物品混裝在一起運輸,各種機動車進入危險品庫區、場地時,應在消聲器上裝卸阻火器后,方能進入。
8、裝運危險物品的車輛不準停在人員稠密、集鎮、交通要道、居住區等地主,不準將載有危險品的車輛停放在本單位車間、場內。如確因裝卸不及、停車或過夜修理等,應向領導或負責值班人員報告,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10、凡裝運危險物品的車輛需過渡口時,應自覺報告渡口管理部門,遵守渡口管理規定,裝運危險物品的車輛應嚴格遵守公安消防部門指定的路線行駛。
11、裝運危險物品的車輛,應配備一定的消防器材,急救藥品,黃色三角旗或危險品運輸車輛標誌等。
12、危險品運輸駕駛員除遵守上述安全操作規程之外,還需遵守汽車駕駛員的安全操作規程。
1)組合包裝(COMBINATIONA PACKAGINGS)
危險品[易燃易爆強腐蝕性物品]
2)單一包裝(SINGLE PACKAGING)
在運輸過程中,不需要任何內包裝來完成其盛放功能的包裝,一般由鋼鐵、鋁、塑料或其他被許可的材料製成。
單一包裝樣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