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崎貿易
長崎貿易
長崎
17世紀,日本進入江戶幕府時代后實施鎖國政策,幾乎全部停止了同外國的交往。長崎成了當時日本唯一能夠同中國從事貿易往來的港口。江戶幕府為了加強對來日本做買賣的中國人的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走私活動,規定中國商人和同船來的人員只能集中住在距離港口不遠的地區,並設置了“唐人屋敷”(專門為中國人設置的居住區)。後來,由於來長崎從事貿易活動的中國人相當多,常常使“唐人屋敷”爆滿,不得不將供中國人居住的區域逐步擴大。中日貿易最盛時,整個長崎地區的人口只有5萬左右,而來自中國的商人就達到了1萬之多。
商船
陶瓷和生絲是中國傳統對日出口貨物,但自豐臣秀吉征朝鮮,從那裡掠來很多制陶瓷技工,發展了日本自己的陶瓷工業后,生絲、白砂糖貿易便成了第一、第二位。
1624年佔領台灣的荷蘭人加入了對日生絲貿易,但那時的鄭芝龍、鄭成功一族,以平戶為基地,直接將生絲賣到長崎,使得荷蘭通過台灣運來的生絲交易始終不佳。葡萄牙人曾是對日做生絲貿易的最大客商,隨鎖國令的頒布,他們於1639年被趕出日本,做生絲貿易的只剩中國和荷蘭兩家客商了。但唐船的生絲是荷蘭船的數倍甚至十幾倍,比如1662年唐商運來長崎的生絲是36萬斤,荷蘭船運來的是3萬斤。
被鄭成功從台灣趕回印尼雅加達為據點的荷蘭船每年來長崎一次,是春天的四月。唐船一年裡春季、夏季、秋季共來三次。日本生絲一年的價格是按春天裡荷蘭船、唐船來時定行情的,於是春季里來的唐船隻載少量生絲,以將賣價抬高,夏季秋季再大批運來,這樣生絲貿易主動權就掌握在唐人手中了。
來航唐人到長崎做生意,總要住三、四個月。他們都住在住宅唐人或者懂些中國話中國生活方式的日本人家中。這些住宅唐人和來航唐人不是親朋也是家鄉人,他們不僅管他們住宿,還管保管貨物,還管交易的中介斡旋,貨款交付等。住宅唐人保證了來航唐人交易的順利進行,當然就有了手續費。有許多住宅唐人很富裕,他們可以積極主動地先付款給來航唐人預約來年貨物,這樣的信賴關係使得許多交易牢牢掌握在華僑華人手中。
日本政府為了防止因“鎖國令”引起混亂,在由住宅唐人擔任的唐通事中又增加了“唐年行司”一職,負責調解可能發生混亂糾紛。首批唐年行司是於1678年任命的長崎在住有力唐人歐陽雲台、何三官、江七官、江三官、何八官、陳奕山六人。另外,為防止走私和天主教潛入,施行了“請人制”(身元保證人)——來航唐人要有在住唐人做保證人。
商船
來日中國商船的具體數字如下:1612年平戶30艘,1614年6月以前60至70艘,1631年70至80艘,1640年74艘,1641年97艘,1644年54艘。1641年的97艘含鄭芝龍的6艘,其他鄭氏船7艘。1666“年的35艘含鄭氏船11艘,1670年的36艘含18艘,1676年的29艘含9艘,1676;年的24艘含10艘,1678年的26艘含7艘;前面提到的1681年的9艘,均為來自東南亞的鄭氏船。
鄭成功在其勢力鼎盛時期,於廈門擁有分別以仁、義、禮、智、信命名的五家批發行,在杭州也擁有五家分別以金、木、水、火、土命名的批發行。他還將征自福建沿海勢力範圍內的居民稅金貸給商人,令其貿易,待商船回港后再收取本利。鄭氏船裝運的,多數是長崎貿易最主要的商品——生絲,因此遷界令的實施,實際給鄭氏船在貿易商品的收購上設置了極大的障礙。
1635年至1647年,中日雙方都無資料記載。根據調查荷蘭方面的記載表明,在1634年至1644年的10年間,中國船的平均入港數是57艘,而1681年前後只有10艘。兩者相比,後者的銳減明顯起因於遷界令的實施。
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裡,長崎成為澳葡擔負起中國與日本通商的唯一中轉站。本來,中日貿易歷史悠長,但15世紀后(即明中葉),因海疆不靖,倭寇為害甚烈,明政府為防範倭寇侵擾,中斷了中日貿易。在澳門的葡萄牙人抓住了這一千載難逢的機遇,每年順夏季的西南季風,越過台灣海峽,抵達日本門戶長崎,同年秋天再乘季候風返回澳門。這條航線通航貿易歷時70多年。
日本與中國有著傳統的貿易往來。但從明朝中葉起,倭寇活動日益猖獗,威脅著我國沿海人民的安全。於是中國政府宣布厲行海禁,從此中斷與日本之間的正常貿易。在這種情況下,居留澳門的葡萄牙商人乘機充當了中日貿易中介人的角色。葡商通過澳門取得大量中國貨物,運銷日本。日本各地的大戶紛紛爭出高價搶購中國貨,使葡商大獲其利。
從1570年開始,長崎成為澳葡對日貿易的固定商埠,每年初夏,葡萄牙的大帆船乘西南季風東渡日本,把中國的生絲、綢緞等日本人喜歡的中國貨物運到長崎出售,賺取巨額利潤。仍以1600年一艘運往長崎的澳葡商船為例,其中白絲500—600擔,廣州價格每擔銀80兩,長崎價格約150兩,利潤率約90%,各色絲絨,廣州價格每擔銀140兩,長崎為370—400兩,利潤率164%—186%,各種綢緞1700~2000匹,廣州價格每匹1.1~1.4兩,在長崎2.5~3兩,利潤率111%~127%,另有金、麝香、水銀、糖、茯苓、白鉛粉、棉線、各色棉布、鉛、錫、大黃、甘草等,廣州與長崎之差價都超出1倍,利潤率在100%-300%間,其中茯苓高達300%—354%。從澳門運往長崎的中國黃金數額也多達三四千兩,其重要性僅次於絲織品。
葡萄牙商人運銷長崎的貨物主要是中國的絲織品和生絲,以及歐洲和印度的古玩、藝術品、武器、香料、葡萄酒、棉花等。用這些貨物換取日本的黃金和白銀。當時,日本的金銀外流量很大,即使是澳門貿易趨向衰落的1636年,長崎輸入澳門的白銀仍有2350箱,即235萬兩。這還只不過是貿易繁榮時期輸出數的二分之一左右。通常日本每年的白銀出口數達450萬兩,黃金則為每年300大桶,價值300萬英鎊。澳葡用日本白銀購買中國貨物運銷果阿和歐洲,而黃金則運至印度和歐洲出售,因為那裡的金價比中國高得多。澳葡低價購買中國貨物,在長崎高價出售,獲利常達一倍以上,引起日本人的不滿。1604年,日本政府決定實行進口絲織品統購,即‘蠶絲分配行會’制度,日本人稱之為‘絲割符仲間’。澳葡運到長崎的絲織品統一由日本商人頭領確定價格購買,然後批發給商人出售。這樣避免了日本商人在互相競爭中任意提高絲價。日商所訂的價格,通常視絲的進口數量,以及市場需求情況而而浮動。葡商如不同意日方所訂價格,可將貨物運回澳門。這種絲織品統購辦法對葡人任意抬高物價、牟取暴利,起了一定的遏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