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合同
著作權合同
著作權合同是指著作權人與欲獲得著作權使用、轉讓、質押等權利之人達成的以著作權使用、轉讓、質押等為內容的合意。著作權合同是對與著作權使用、轉讓、質押等活動相關聯的一系列合同的總稱。著作權合同可以根據合同目的和內容的不同而枝分為著作權使用合同(主要包括出版合同、表演合同、視聽作品製作合同等)、著作權轉讓合同、著作權質押合同等。
著作權合同是典型的以私權的使用、以著作權合同的性質是民事合同。同時,著作權合同具有一般民事合同所具有的締結於平等主體之間的特性。
我國《著作權法》第24條規定: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條款:
1.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
2.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和非專有使用權。
3.許可使用地域、範圍、期間。
4.付酬標準和辦法。
5.違約責任。
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它內容。
第25條規定:“權利轉讓合同包括下列主要條款。
1.作品的名稱。
2.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範圍。
3.轉讓價金。
4.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
5.違約責任。
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著作權書面許可使用合同的內容。應載明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通常包括: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作品名稱;許可使用的方式;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和非專有使用權;付酬標準和給付方法;合同履行時間;違約責任;合同糾紛解決的方式;簽約日期;雙方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它內容和在合同上簽名.蓋章。著作權轉讓合同除具備合同的一般條款外。應特別載明所轉讓的財產權利的內容。
著作權合同與一般的民事合同一樣,具有雙方法律行為性,同時,又具有自己的獨有特徵,具體分析如下:
1.一般特徵
雙方法律行為性。在從事包括與著作權有關的民商事活動中,當事人實施的法律行為,可以根據意思表示主體人數和表示方向不同而分為單方法律行為、雙方法律行為與多方行為。合同則屬於雙方法律行為,即由兩個主體做出方向相反的意思表示所構成的法律行為。雙方當事人處於利害關係相對立的地位。
2.獨有特徵
(1)在合同主體上,要求合同中的一方必須是作者或者其他有權處分發表權和作者財產權的人,簡稱為“其他有權處分人”。其他有權處分人系指依法或者依約定享有發表權或者作者財產權並且能夠支配這些權利的人,如作者的繼承人、依約定獲得美術作品原件及其展覽權的人、依約定獲得作者財產權轉讓的人等,他們均有權將自己依法或依約定享有的權利依自己的意願進行處分。
(2)在合同標的上,所涉及的標的應當是可以被他人使用、被轉讓、被質押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和法律目前規定可以由他人代為行使的人格權,如可以由他人行使的出版權、發行權、複製權、表演權等作者財產權,可以被質押的上述作者財產權,可以被他人代為行使的作者的發表權。
著作權合同的理念實質上就是民事合同的理念。它表現為“合同自由”與“合同正義”兩個價值判斷的漸融性。也就是說,過去那種孤立地、片面地強調合同自由或者合同正義蘑做法均不能真正反映社會經濟發展對合同行為的價值判斷,相反,將合同自由與合同正義有機融合則是現代社會所需要的一個合同價值判斷的發展方向,因此,合同自由與合同正義的漸融性是我國界定著作權合同價值判斷應當堅持的法學理念。著作權合同自由作為一種價值判斷,主要表現為著作權合同意思自由。
著作權合同意思自由系指僅依當事人的意思而發生的著作權合同關係才具有合法性,否則就不產生合同效力。著作權合同意思自由具體體現為:
(1)自由決定是否需要與他人締約;
(2)自由選擇締約相對人;
(3)自由選擇合同類型(如著作權轉讓合同、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著作權質押合同等);
(4)自由決定合同的內容;
(6)自由選擇公力救濟方式,如在發生合同爭議時,當事人可以選擇訴訟救濟,也可選擇仲裁救濟;
(7)自由選擇適用的法律。這僅發生在有涉外合同狀態下,合同當事人有權選擇所適用的法律以解決爭議。
在強調著作權合同自由的同時,我們同樣需要強調著作權合同正義。當然,合同自由本身就應當體現出合同正義的本旨追求。在20世紀上半葉以前,合同自由被當作了合同正義的完全體現,但20世紀下葉以來,在合同締結與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經濟地位的強弱已經使合同自由形同虛設,合同自由對於經濟強者而言是真實的,而對於經濟弱者而言則是虛假的。“強者往往假契約自由之名限制弱者的自由締約權”,尤其是在為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大量格式合同產生的現代,關注合同自由的同時必須關注合同正義是我們這個社會所不可或缺的一個方面。
合同正義在著作權合同中還有另外一個表現,即關注在作者利益與作品使用者利益之間的衡平保護,這是現代法較之其之前的立法明顯的差異。e從這個角度分析,越來越多的著作權人集體組織(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出現以及它們越來越多地介入著作權合同活動的現象,可以說是從不同的側面維護著作權人合同權益並進而維護合同自由與合同正義的一種制度價值的體現。
著作權合同是著作權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著作權關係的協議。
著作權合同從不同的角度作不同的劃分:
1.按作品使用方式。可分為翻譯合同、改編合同、出版合同、表演合同、錄音合同、廣播合同、影視作品攝製合同等。這是最常見的一種合同分類。
2.按著作權中財產權利轉移的性質。可分為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和著作權轉讓合同。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轉移的是該著作權的使用權。著作權轉讓合同轉讓的是著作權的產權。
3.按著作權的許可是否專有。可分為著作權專有許可使用合同和著作權非專有許可使用合同。著作權專有許可使用合同。是許可人與被許可人訂立的著作權中的使用權能獨佔使用的合同;非專有許可使用合同是非獨佔使用合同。著作權人可將著作的某項權能允許數人使用。
4.按著作權財產權能是否全部轉讓。可分為著作權全部轉讓合同和著作權部分轉讓合同。著作權全部轉讓合同。是將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能全部轉讓;著作權部分轉讓合同。是轉讓著作權的部分財產權能。
5.按訂立著作權合同的方式。可以分為書面著作權合同和口頭著作權合同。
6.按著作權合同的效力。可分為有效的著作權合同和無效的著作權合同。有效的著作權合同發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無效的著作權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護。
(1)著作權法的要求。《著作權法》第23、29條分別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合同或者取得許可。”“圖書出版者出版圖書應當和著作權人訂立出版合同,並支付報酬。”從著作權法這兩條規定得知:一是不簽訂出版合同不符合著作權法的規定;二是簽訂出版合同是作品使用者經營圖書業務的需要。出版社是出版經營單位,如果作者不將作品的使用權授予出版社,出版社就無權出版作品,從而也就無法經營出版業務。因此,出版社通過簽訂出版合同得到作者的授權許可,是經營出版業務的前提。
(2)出版社獲得專有出版權的需要。《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約定期間享有專有出版權。”“圖書出版者在合同約定期間享有的專有出版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出版該作品。”出版社與作者簽訂了出版合同,其權利就會受到保護;反之,就得不到保護,從而遭受損失。
(4)可以促進出版社加強管理,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出版社不願意與作者簽訂出版合同的一個很重要的因素是怕受合同約束,擔心不能很好地履行合同中約定的出版時間和保證圖書質量。為了履行合同,出版社就要在“縮短出版周期,提高圖書質量”上下一番功夫,這對出版社提高經營管理水平無疑是一個有力的促進。
這裡所說的著作權合同,既包括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也包括著作權轉讓合同,還包括鄰接權的相應合同。著作權合同簽訂以後,通常能夠得以履行。但在實踐中也會因各種原因導致合同不履行,對此,有關法律專門規定了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制度。根據《著作權法》第53條的規定,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一、違反著作權合同民事責任的概念
違反著作權合同,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111條和《合同法》第107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繼續履行或者採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合同法》第108條還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因此,違反合同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因過錯,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適當時,由有過錯的一方按照法律或者合同的規定向對方賠償損失。如果屬於雙方的過錯,則應按照具體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民事責任。
通常,著作權合同一經簽訂,就具有了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都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正確地履行自己的義務,正是基於合同的法律效力,所以違反了合同,就是違反了民事法律規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有以下法律特徵:
1.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一種法律制裁。國家依照法律的規定,對違法行為實行的懲罰,就是法律制裁。違法行為觸犯的法律規範不同,法律制裁的方法也有區別,其手段包括刑事的、民事的和行政的制裁。違反著作權合同的法律制裁屬於民事制裁。
2.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一種財產責任。補償性是合同責任的基本特點。具體方法是用違反合同一方的財產彌補其給對方造成的財產損失。如音像出版單位違反合同,未能按照約定的時間出版發行流行歌曲磁帶,導致作曲家和表演者的經濟損失,出版單位應當賠償該損失。違反著作權合同的民事責任的財產性質,是由合同中商品貨幣關係的等價有償原則決定的,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規律要求。因此,民事責任中的損失賠償,一般不應超過對方因不履行合同所遭受的損失數額。此外,民事責任也貫穿著民事權利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所以,民事財產責任的數額確定和是否執行,在不違背法律,不損害公眾、國家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允許雙方當事人協議,還可以進行調解。
二、承擔違反著作權合同民事責任的條件
著作權合同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除了有損害事實之外,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義務和他方受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這是構成違約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客觀要件。比如,因作者未按約定的日期將書稿交付圖書出版者,因此造成出版者因違反和印刷廠的約定而賠償損失,也造成圖書不能按時發行失去市場導致的損失。這種因果關係就具備了賠償的條件。當然,現實生活是複雜的,要認定事物之間的因果關係,往往需要認真的調查研究,才能作出正確判斷。如果受害人的損失並非由對方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所致,違約人則不承擔賠償責任。
2.行為人的過錯是構成其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過錯,是指不履行合同的當事人的故意和過失。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違反合同的義務會給對方造成損失,而以自己的作為或不作為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過失,是指違約人對違反合同行為的後果,應當預見或能夠預見而沒有預見,或雖有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損失的後果。在民法中,違約人無論故意或過失,都同樣承擔民事責任。按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由於當事人一方的過錯,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出版者和作者簽訂了出版合同,但因出版物征訂數少、利潤不高而不印刷發行作品,出版者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在實際生活中,造成著作權合同不履行的原因可能歸責於雙方當事人。對這種情況,《民法通則》第113條與《合同法》第120條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民事責任。
法律對因違反合同義務致使本方遭受損害的當事人也規定了一定的責任。《民法通則》第114條與《合同法》第119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另一方違反合同受到損失時,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及時採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這一規定有利於敦促受損害方當事人採取必要措施,以防止損事的擴大,維護交易安全。
根據民事責任中的過錯責任原則,我國《合同法》第12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因此,如果違反著作權合同義務是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首先應當由違約的一方向受損失的一方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然後再由違約的一方向有過錯的第三人追償。比如,作者因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身體傷害,不能按約定向出版者交付書稿,造成出版者的經濟損失,則作者應先向出版者賠償損失,然後再向侵權行為人追償。按照這一原則,《民法通則》第116條規定,當事人一方由於上級機關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另一方賠償損失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再由上級機關對它因此受到的損失負責處理。這一規定,也是民事活動公平原則的體現。
三、免除違反著作權合同民事責任的條件
1.法律作為指導和約束人們行為和司法審判的規則,其公正性就在於,它只要求人們對其有過錯的行為負責。如果讓人們承擔自己無法控制的、與自己行為無關的事故的後果,就失去了法律的公正性。根據《民法通則》第107條的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所以,當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時,免除責任。我國合同法總結十幾年的經濟生活與司法實踐,又對這類情況分別作了規定。《合同法》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比如,作者因突發重病失去創作能力或是由於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出版者喪失複製發行能力,均可以免負民事責任。但是,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合同法》第118條還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2.當違反合同的義務是由於另一方的故意或過失所造成時,應免除違約方的民事責任。同時,違約方還有權請求另一方賠償自己的損失。比如,出版者收到作者的稿件后,無故拒絕簽收,致使稿件毀損或丟失。作者不負未交或遲交稿件的責任,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3.在合同中約定免責條件時,當構成約定的條件時,當事人即使不履行合同中的義務,也可免予承擔民事責任。比如,出版一部專業性很強的學術專著,雙方約定由作者負責全部校對工作,出版者則保證出版物的質量。如果因作者未親自校對而出現了錯誤,造成出版物不符合要求,出版者依約免除責任。
四、違反著作權合同的民事責任方式
違反著作權合同,按照民法通則與合同法的規定,主要有實際履行、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等三種民事責任方式。
1.實際履行。根據債和合同的實際履行原則,當義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義務時,權利人可以要求義務人繼續履行義務,以實現設立合同的目的。比如,對雖不營利但有學術價值的著作,如果出版社未依約出版,著作權人有權要求出版者在違約后仍繼續履行其出版該著作的義務。只要客觀條件允許實際履行,仲裁機關和人民法院就要支持權利人的請求,這是社會主義合同制度的基本特徵之一。但是,在實際生活中,如果作為合同標的的特定物已經滅失,比如,已經去世的作者的手稿滅失,又元複製件的,實際履行合同義務已不可能;或者違約后再實際履行已無必要,比如,專為參加某一屆國際圖書博覽會而印製的精裝本圖書,因博覽會已結束,失去印製的必要,則可以根據權利人的請求,不再實際履行,而以其他方式承擔責任。
2.支付違約金。《著作權法》第24、25條把約定違約責任作為著作權合同的主要條款。也就是說,法律要求著作權合同必須規定違約責任條款。根據《民法通則》第112條與《合同法》第113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著作權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按照違約金制度,只要當事人一方違反了合同義務,不論是否給對方造成實際損失,違約人均應按法律規定或合同的約定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3.賠償損失。違反著作權合同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按照《民法通則》第112條與《合同法》第113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於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並規定,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於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賠償損失是補償性的法律手段,是以違約方的財產補償受害人的經濟損失。這一特徵使它與支付違約金的責任相區別,如果僅因過錯而違約,並未造成另一方實際損失的,行為人只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的責任範圍,應以實際損失為限。實際損失通常包括直接損失和問接損失。直接損失是受害人財產上的直接減少;間接損失是受害人因此而失去的利益或者說應得而未得到的利益。比如,出版者因作者拖延交稿時間,違反了與印刷廠的印刷加工合同,因而支付了違約金。這屬於直接損失;由於出版周期加長,時過境遷,圖書出版后影響了正常的銷路,失去了應得的利潤,就屬於間接損失。需要指出,對於間接損失的認定應當嚴格控制,不能作任意擴大的解釋,只有建立在充分事實根據的基礎上,才能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