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職能部門
哈爾濱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是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下設職能部門。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關於國民健康、衛生健康和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以及標準、規章,組織擬訂並實施全市衛生健康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統籌規劃與協調衛生健康服務資源配置,指導區域衛生健康規劃的編製和實施。制定並組織實施推進衛生健康基本公共衛生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資源向基層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負責組織推進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組織實施公立醫院綜合改革,推進管辦分離,健全現代醫院管理制度,制定並組織實施推動衛生健康公共服務提供主體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樣化的政策措施,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三)負責組織實施疾病預防控制規劃、計劃免疫規劃和嚴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組織實施地方病防治工作。負責衛生應急工作,組織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控制、醫療應急處置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負責全市衛生健康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全市衛生健康行業危險化學品管理工作。 (四)組織擬訂並協調落實應對人口老齡化政策措施,負責組織推進老年健康服務體系建設和醫養結合工作。 (五)負責組織實施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開展藥品使用監測、臨床綜合評價和短缺藥品預警,提出我市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參與組織實施國家藥典。組織開展食品藥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預警和交流工作。 (六)負責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等公共衛生和醫療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建立健全衛生健康綜合監督體系。負責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牽頭承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履約相關工作。 (七)負責制定醫療衛生和醫療服務行業管理辦法並貫徹實施,建立醫療服務評價愛和監督管理體系。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組織實施醫療衛生服務規範、標準和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服務規範。 (九)負責指導基層衛生健康工作。指導基層醫療衛生、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和全科醫生隊伍建設。組織擬訂全市衛生健康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健康人才隊伍建設,推進衛生健康科技創新發展。 (十)負責市委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和預防保健工作,負責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一)負責擬定中醫藥事業發展戰略、規劃及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協調落實國家、省扶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完善中醫預防、保健和醫療衛生體系。指導協調醫療、研究機構的中西醫結合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
(一)辦公室(衛生應急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檔案、保密、史志、安全生產、信訪、政務公開、督查督辦等工作。指導全市衛生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組織編製專項預案,承擔預案演練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指導工作。承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其他突發公共事件衛生應急及緊急醫學救援工作,承擔對外信息報告工作。監督指導全市衛生健康行業安全生產和危險化學品管理工作。協調落實重大活動和重要會議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二)規劃發展和信息化處(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
擬定全市衛生健康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統籌規劃與協調衛生健康服務資源配置,指導協調推進全市衛生健康發展規劃的編製與管理。指導衛生健康服務體系建設和統計工作。擬定衛生健康系統信息化政策、標準和規範,承擔衛生健康、人口基礎的信息化建設工作。承擔健康哈爾濱建設協調推進工作,組織開展愛國衛生運動、衛生城(鎮、鄉)創建工作、病媒生物防治工作。牽頭全市控煙工作,承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履約相關工作。
(三)財務審計處
(四)法規和行政審批處
擬訂衛生健康法治建設規劃,組織擬訂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市政府規範性文件草案。承擔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組織實施法治政府建設和誠信體系建設工作。負責市本級衛生健康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
(五)疾病預防控制處
擬訂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完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預防和控制疾病的發生和疫情蔓延。組織實施地方病防治工作。
(六)醫政醫管和體制改革處
擬訂全市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醫療技術應用、醫療質量和安全、醫療服務、采供血機構管理以及行風建設等行業管理政策規範、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推進全市護理、康復事業發展工作。監督指導醫院葯事、臨床實驗室等工作。監督指導全市醫療機構評審評價,擬訂公立醫院運行監管、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組織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和國家藥物政策,開展藥品使用監測、臨床綜合評價和短缺藥品預警。落實國家藥品價格政策和提出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市內藥品生產、使用的鼓勵扶持政策的建議,參與組織實施國家藥典。承擔全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具體工作,研究提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議,承擔組織推進公立醫院綜合改革工作。
(七)基層衛生健康處
擬訂基層衛生健康政策、規範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推進基層衛生健康服務體系建設和基層衛生機構服務能力評價工作,指導推進鄉村醫生相關管理、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工作,指導推進基層衛生綜合改革和醫聯(供)體建設。
(八)科技交流與宣傳處
擬訂衛生健康科技和繼續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管理相關醫學科研項目,指導協調醫學科研成果推廣應用和科學普及工作。承擔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組織實施住院醫師、專科醫師培訓等畢業后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工作。組織指導全市衛生健康工作領域的對外交流、合作、宣傳及援外等外事工作。負責衛生健康新聞宣傳、媒體信息發布、輿情應對工作。負責落實新聞發言人制度。
(九)綜合監督與職業健康處
承擔公共衛生、醫療衛生等監督工作,查處醫療服務市場違法行為,督辦重大醫療衛生違法案件。組織開展職業衛生、放射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傳染病防治監督檢查。完善綜合監督體系,指導規範執法行為。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預警和交流,對食品安全標準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評價,負責企業標準備案工作。組織、協調、指導食品安全事故的醫療救治和流行病學調查等職責範圍內的應急準備、處置工作。組織協調全市國民營養計劃實施工作。負責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相關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重點職業病監測、專項調查、職業健康風險評估和職業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協調開展職業病防治工作。
(十)老齡健康處
組織擬訂全市老齡事業發展規劃並協調落實應對老齡化的政策措施。組織擬定全市醫養結合的政策、標準和規範,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務體系。組織開展老齡事業發展研究和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承擔市老齡(退管)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一)婦幼健康與人口監測家庭發展處
落實婦幼衛生健康政策、規劃、技術標準和規範,推進婦幼健康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婦幼衛生、出生缺陷防治、嬰幼兒早期發展和生育技術服務工作。承擔人口監測預警工作並提出人口與家庭發展相關政策建議,組織實施生育相關政策,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制度。組織實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工作
(十二)中醫綜合醫療處
組織實施中醫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中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及臨床用藥等工作的監督管理。指導各類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等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的執行。監督實施中醫醫療、保健等人員的職業資格標準、服務規範。組織實施中醫藥人才發展和科技開發規劃。促進中醫藥科技成果的轉化、應用和推廣。促進中醫藥文化的繼承與發展,推廣中醫藥科普知識。開展中醫藥對外合作與交流。指導中醫行業的行風建設和職業道德教育。
(十三)保健局(中醫藥健康產業處)
承擔市委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和預防保健工作。負責組織體檢和醫療待遇審批。擬訂中醫藥健康產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健康服務業及中醫藥健康服務相關工作,促進健康服務相關支撐產業與文化、旅遊、體育、養老產業融合,促進中醫藥產業發展。組織開展中藥資源普查,促進中藥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合理利用。
(十四)組織人事處
組織實施衛生健康人才發展規劃,負責職責範圍內的人才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製等管理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
(十五)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管黨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的落實。指導全市公立醫院和民辦醫院的黨的建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