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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稅收
各相關國家對各類跨國所得徵稅
國際稅收是指各主權國家對跨國納稅人徵稅所形成的國家之間的稅收分配關係。國際稅收是稅收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其產生的前提條件是由跨國直接投資而引起跨國所得的大量形成,產生的直接原因是各相關國家對各類跨國所得的直接徵稅。國際稅收不同於國家稅收,前者的核心問題是研究協調國家間稅收權益的劃分活動,而後者則側重於研究一國內部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征納關係。
2018年11月,由中國國際稅收研究會主辦的“紀念改革開放40周年國際稅收研討會”在河南鄭州舉辦。
2021年7月1日,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稱130個國家和司法管轄區支持國際稅改框架。
從稅收的起源與本質考察,稅收作為分配範疇,其基本概念是:稅收是國家憑藉其政治權力,按照法律規定標準,對一部分社會產品進行無償分配,以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體現著以國家為主體的特定分配關係。
從上述概念,可以概括出國家稅收的基本特徵:
稅收是以國家為主體的一種特殊分配
該特徵說明的是稅收與國家的本質關係。稅收不可能脫離國家而獨立存在,稅收是隨著國家政權的出現而產生的,國家總是徵稅的主體;稅收是為了維持國家政權的需要而進行的分配,國家不存在,稅收就無存在的必要。
稅收是以政治權力為後盾所進行的特殊分配
該特徵說明的是稅收徵收以政治權力為依據。
稅收是國家政治權力管轄範圍內的征納關係
該特徵說明國家稅收的徵稅範圍。稅收的分配主體既然是國家,所依據的是政治權力,而政治權力總是具體國家的政治權力。一國政府不可能超越自己的政治權力管轄範圍去向別國政府管轄下的納稅人進行徵稅,因此,一國政治權力行使範圍只能局限於本國的管轄範圍,即本國的國民和本國國土,憑藉這種政治權力所發生的稅收征納關係也就只能是一國政府同其管轄下的納稅人之間的征納關係。
國際稅收屬於稅收範疇,它同樣具備上述三個基本特徵。然而,國際稅收作為一種特殊的稅收現象,又與一國的國家稅收有著明顯區別。
第一、國際稅收作為稅收的一個分支,它與國家稅收一樣,都是國家憑藉政治權力所進行的一種分配。然而,國際稅收與國家稅收是有區別的,兩者不能等同。國家稅收是一國的政府憑藉其政治權力對其所管轄範圍之內的納稅人進行的課徵。它沒有超越一個國家的疆界。國際稅收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政府,對同一跨國納稅人的跨國所得或財產進行重疊交叉徵稅的結果。一方面,任何一個主權獨立國家,都不會屈從於其他國家政治權力,接收他國的稅收管轄;另一方面,世界上不存在一個在各國之上的超國家的政治權力,能在國際範圍內課徵稅收。從兩個國家政府來講,它們都是憑藉各自的政治權力對同一跨國納稅人進行徵稅,兩國政府重交叉徵稅的結果形成了國家之間的稅收分配關係。所以,國際稅收不能脫台國家政治權力而單獨存在,只能在各國政治權力機構的協調下進行課徵。
第二、國際稅收仍然具有稅收的諸要素,但其納稅人應是從事跨國經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其徵稅對象主要是跨國所得和一般財產價值。其所涉及的跨國所得是指有關國家政府之間重疊交叉徵稅的所得,範圍比較廣泛。這不僅明確了國際稅收是有特定範圍的,而且把國際稅收同國家稅收區別開來。
第三、國際稅收的實質仍然是一種分配關係,但它不能等同於國家稅收這種分配關係,而是涉及到國家與國家之間的稅收分配關係。國際稅收涉及的納稅人是跨國的納稅人,跨國納稅人的經濟活動跨出國界,並負有對有關國家政府的納稅義務,才使相關國家之間發生稅收分配方面的國際關係。這種國家之間的稅收關係所引起的國家之間的財權利益關係,不可能由一國政府單獨來解決,必須由有關國家通過談判、協商,制定有關國際稅收的協定條約來解決。
歸納上述分析,可以將國際稅收的概念表述為:國際稅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政府憑藉其政治權力,對跨國納稅人的跨國所得或財產進行重疊交叉課稅,以及由此所形成的國家之間的稅收分配關係。這一概念包括五個方面要點:第一,國際稅收是一種稅收活動;第二,國際稅收是指一系列的稅收活動;第三,國際稅收是指由於對跨國納稅人徵稅而引起的一系列稅收活動;第四,國際稅收是指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主權國家或地區財權利益的稅收活動;第五,國際稅收體現的是涉及主權國家或地區之間的稅收分配關係。
稅收分配關係根源於社會物質生活條件。國際稅收的形成,是國際稅收這種分配關係發生的必然結果。因此,了解有關國際稅收分配關係產生和發展的歷史背景,有助於我們更好地認識國際稅收的概念及其特徵。
1、國際經濟交往的發展與納稅人收入的國際化是國際稅收形成的經濟前提。
國際稅收既是一個經濟範疇,又是一個歷史範疇,它不是從來就有的,而是歷史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在古代奴隸制社會和中世紀封建社會時期,各國的經濟結構是以農業生產的自然經濟占主導地位,社會生產交換基本上是在一國境內進行的。儘管國家之間也時有商品貿易現象發生,但這一時期的國家之間的商品貿易對各國的經濟並不具有重要的影響。在這種基本封閉的社會經濟條件下,國家徵稅的主要對象,也只限於納稅人在本國境內的農產品、手工業品、某些特定的財產或發生在本國境內的商品流轉額。因此,基於這樣的客觀經濟條件下的征納關係,實質上是作為徵稅主體的國家和其管轄下的納稅人之間的經濟利益分配關係,被嚴格地局限在一個國家的地域範圍之內,並沒有涉及到其他國家的經濟利益。這個時期的稅收不會引起國際稅收的分配關係,不具有國際稅收的含義。
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人類社會由封建社會發展到資本主義社會。資本主義社會的經濟是商品經濟,是為交換而生產,對市場的依賴性極大。隨著資本主義生產的發展,商品流通範圍從國內市場擴展到國外市場,對商品的課稅遂取代了在自然經濟條件下對農業收穫物等的徵稅。商品課稅按照一般的慣例,只能由商品交易行為發生的所在國進行課徵,其他國家無權徵稅,因此,也就不會發生跨國重疊交叉徵稅問題。對進出國境的商品貨物的關稅徵稅制度,出於維護各自的國際市場上的地位目的,彼此間訂立了許多雙邊或多邊的貿易關稅條約和協定。國家對進出國境的貨物和物品徵收的關稅,雖然已經包含著某些涉外因素,如徵稅對象和納稅人可能是外國貨物或外國人,但性質上仍屬於一種純粹在一國境內發生的稅收分配關係。各國只能在各自的國境內徵收關稅,國家的稅收管轄權並沒有越出國境,從而也不會引起跨國重疊交叉徵稅的問題。所以,商品課稅和關稅一般不會弓I起國家之間的財權利益矛盾,當時各國所關注的關稅等流轉稅的國際關係問題,還不是我們所說的國際稅收分配關係。
19世紀70年代以後,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逐步過渡,至19世紀末20世紀初,世界歷史進入壟斷資本主義時代。資本輸出是壟斷資本主義的特徵,壟斷資本家為了爭奪市場,在繼續輸出商品的同時,越來多地把生產資本輸出國外,開辦或收買企業,進行生產或從事其他經活動,以便避開各國的關稅壁壘和其他貿易壁壘,佔領國際市場,繼續保持著獲取超額利潤的有利地位。資本輸出使得生產經營跨出了國界,出現丁企業跨國投資經營,國際融資和科技、資金以及人員國際移動等跨國經濟活動。
跨國經濟活動必然地帶來納稅人收入的國際化。投資者通過跨國投經營去投資地獲得豐厚的投資經營利潤;金融家通過國際貸款在投入國得巨額利息;大批受雇的外籍職員、技術人員和勞工將在東道國獲得工資津貼和勞務報酬等匯回本國。跨國納稅人不僅在國內同時在國外也百收,面臨著對多個國家納稅的問題,而有關國家由於某些概念不同,生丁對跨國納稅人的重疊徵稅問題,進而導致有關國家之間稅收權益的分配關係問題。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國際稅收是國際經濟交流發展的產物,納稅人收入的國際化是國際稅收形成的經濟前提。
2、所得稅的普遍實施,對跨國所得重疊徵稅是國際稅收形成的直接動因。
稅收一般分為三大體制,即對所得的課稅、對商品的課稅和對財產的課稅。一個主權國家採取何種稅收體系,不是憑主觀想象所能決定的,而是受一定社會經濟條件所制約的。從歷史上考慮,人類稅收制度的發展經歷了一個曲折的過程,國際稅收的形成與之密切相關。
在古代奴隸制社會和中世紀封建社會時期,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比較遲,緩,各國的經濟基本上是自給自足性質的封閉式經濟,稅收只能採取土地稅、人頭稅等簡單的直接稅形式,以滿足國家對財政收入的需要。這種古老直接稅的徵稅形式特點,使它不可能形成跨國的納稅人和跨國的徵稅對象,從而也就不可能發生由此而引起的國際稅收分配關係。
隨著人類社會從封建社會進入到資本主義社會,商品生產迅速發展,商品交換日益擴大,並出現國際間的商品流通,以商品流轉額為徵稅對象的間接稅,便代替了以農業生產者的收穫物為徵稅對象的古老直接稅。許多國家開徵了貨物稅、銷售稅、關稅等,形成了主要以商品流轉額為徵稅對象的稅收體制。對商品流轉額的課稅一般在商品交易發生之時,在交易的發生地點課徵。納稅義務的發生地點明確,不易引起交易雙方所在國之間的財權利益矛盾。因此,對商品流轉額徵收的間接稅體系,雖然已經介入了國際領域,但還不是國際稅收的內容。
18世紀末,英國首創所得稅。到20世紀初,納稅人收入國際化的現象日益普遍,所得稅己在世界大多數國家中得到普遍推行,並在一些主要資本主義國家中代替間接稅而成為主要的稅類。當一個主權國家依據其所制定的所得稅法對納稅人的跨國所得進行徵稅時,這種所得稅法就具有國際性。因為所得稅在國際稅收關係中有著許多獨特的內容:
第一,所得的來源國際化,使其徵稅權較難確定;
第二,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應納稅所得額,計算跨國應稅所得額所需的收入和費用數額往往要由國際分擔;
第三,所得稅由於稅收管理權的交錯,對同一跨國納稅人的同一跨國所得往往會發生重複課稅;
第四,所得稅的徵收管理複雜,各種手段的偷稅、逃稅和避稅,單靠一國的國內稅法無法實現有效控管;
第五,各國的所得稅制度差異甚大,國際協調有一定的難度。
由於所得稅具有上述國際化的特點,必然帶來國與國之間的財權利益關係矛盾,這才促使國際稅收的最終形成。
國際稅收形成於19世紀末20世紀初,距今還不到200年的歷史。縱觀國際稅收的發展,大致可劃分為三個階段:
1、國際稅收的萌芽階段
在1843年由比利時和法國簽訂全世界第一個雙邊稅收協定之前,國際稅收還處於一個萌芽階段。在這一時期,所得稅已經創立,一些納稅人的經營活動越出國境,國際稅收問題也隨之出現。但當時納稅人所得的國際化還尚未形成一種普遍現象,有關國家之間的財權利益矛盾還是個別的、偶然的,尚未達到十分尖銳的程度。國際稅收問題還沒有引起世界各國政府的廣泛關注。因此,在這個階段,對國際稅收的分配以及國際稅收問題的處理,只是從一國國內法的角度單方面規範來實現的。
2、非規範化的稅收協定階段
隨著國際經濟交流的不斷發展,納稅人所得國際化的廣泛出現,從一國國內法的角度,單方面對國際間雙重徵稅作出暫時的權宜處理,已經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1843年由比利時和法國簽訂了互換稅收情報的雙邊稅收協定,標誌著國際稅收進入了非規範化的稅收協定階段。在這一時期,有關國家針對出現的國際間雙重稅問題,經過雙邊或多邊談判,共同簽訂書面的協議,以協調相互之間在處理跨國納稅人徵稅事務和國家之間的財權利益關係。這種通過簽訂國際稅收協定的辦法固然能解決國際稅收中的一些問題,並能較好地處理有之間的財權利益關係,但由於該時期內所簽訂的國際稅收協定都是根據各自的情況所簽訂的,在某些概念、定義的理解上,以及協定的內容、格式上都不盡相同,還很不規範。
3、稅收協定的規範化階段
在國際稅收的實踐中,有關國家不斷總結經驗,稅收協定由單項向綜合、由雙邊向多邊發展,逐步實現規範化。真正具有普遍意義並為大多數國家所接受的、規範化的國際稅收協定出現於20世紀60年代。從此將國際稅收活動推上了規範化階段。20世紀60年代初到70年代末,經過很多專家、學者、工作人員的努力,世界上產生了兩種國際稅收協定的範本。即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制定的《關於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範本》和聯合國專家小組制定的《關於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間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範本》。這兩個範本提供了國際稅收活動共同的規範和準則,基本起到了國際稅收公約的作用。各有關國家在處理相互間稅收問題時有了可參照的標準和依據。它標誌著國際稅收活動在深度和廣度及規範化;標準化方面的飛躍,使國際稅收的發展向前大大地推進了一步。以上兩個範本的公布,也標誌著國際稅收的發展進入了較成熟的階段,它作為國際間處理國際稅收關係經驗的總結,雖然對世界各國並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力,但對於協調國際稅收關係卻起著重要的指導作用。
綜上所述,從國際稅收形成的條件及其發展過程來看,國際稅收是隨著納稅人所得國際化和世界各國普遍採用所得課稅以後才逐步形成起來的。
中國現狀
2018年11月,由中國國際稅收研究會主辦的“紀念改革開放40周年國際稅收研討會”在河南鄭州舉辦。與會專家表示,40年來,伴隨著對外開放的逐步深化,中國的國際稅收工作在吸引外資、促進企業“走出去”、維護國家稅收利益等方面發揮了日益重要的作用。
回顧改革開放40年,中國國際稅收走過了從涉外稅收發展階段,到服務“引進來”與“走出去”並重戰略的國際稅收發展階段,再到助推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大國稅收發展階段。國際稅收作為國家稅收工作的國際方面,面對新機遇和挑戰,將進一步構建更具國際競爭力的稅收制度、優化稅收營商環境和加強國際稅收合作,服務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引領新時代稅收現代化。目前國家稅務總局已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聯合國國際稅務合作專家委員會等25個國際組織建立了緊密合作關係。
與會專家普遍認為,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面對經濟全球化進入新的發展階段帶來的機遇和挑戰,未來我國的國際稅收事業要在推動“一帶一路”倡議,參與國際稅收規則制訂,加強國際稅收合作與協調等方面將進一步深入推進,為構建對外開放新格局,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發揮更大的作用。
2021年7月1日,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發布公告表示,截至目前,其協調談判的雙支柱國際稅改框架已得到130個國家和司法管轄區支持。
狹義的國際重複徵稅即法制性國際重複徵稅,它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際政府,對同一跨國納稅人的同一徵稅對象的重複徵稅。
廣義的國際重複徵稅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對同一跨國納稅人或不同跨國納稅人的同一稅源徵收相同或類似的稅收。
所得稅的稅收管轄權
國際重複徵稅及其減除方法
國際避稅方法
轉讓定價的稅務管理
其它反避稅法規與措施
國際稅收協定
商品課稅的國際稅收問題
國際稅收改革談判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協調國際稅收改革談判近十年,旨在確保大型跨國企業在經營與盈利地納稅,同時確保國際稅收體系確定性和穩定性,以適應經濟全球化與數字化。經合組織秘書長馬賽厄斯·科爾曼表示,國際稅改框架並非消除稅收競爭,而是為競爭設限,兼顧包括小型經濟體等在內的各方利益。
國際稅改框架支柱之一是將大型跨國企業部分徵稅權從企業註冊地重新分配至企業經營與盈利地;另一支柱是設立全球最低企業稅率,結束各國企業稅逐底競爭。
經合組織預計,通過雙支柱國際稅改框架,每年超過1000億美元利潤的徵稅權將轉移至市場轄區;與此同時,如果設定全球最低企業稅率不低於15%,全球每年將新增約1500億美元稅收。
協調進展
2021年7月1日,經合組織發布公告表示,截至目前,其協調談判的雙支柱國際稅改框架已得到130個國家和司法管轄區支持。
計劃目標
經合組織計劃2021年10月完成稅改框架剩餘技術性工作,並於2023年落實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