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湖北商會
2004年建於雲南的商會
雲南省湖北商會於2004年7月24日,經雲南省民政廳審核批准正式成立。是由在滇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等其它社會活動的湖北籍各界人士組成的非營利性民間社會團體。是鄂滇兩省黨委、政府聯繫非公有制企業人士的橋樑和紐帶,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
商會自成立五年以來,在各級黨委、政府領導及社會各界的關心和支持下,在全體會員的共同努力下,“內聚人心”凝成團隊戰鬥集體,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回報社會;“外樹形象”提高知名度和影響力,充分利用商會的平檯面和商會的品牌效益,在行政性商會和服務性商會的基礎上,發展成為開拓性的商會。
湖北商會已有近700家會員企業,在滇投資領域包括花卉、汽車及配件、房地產、能源、建築建材、科技信息、石油化工、農副產品、醫療衛生、商品批零等十幾個行業;年生產銷售總值達50個億,上繳利稅5個多億,解決了近6萬人就業。
組織機構
會員部
項目部 項目部崗位職責及制度
項目部部長及牽頭人職責:(1)項目的牽頭人,全權負責本項目。組織項目成員,合理規劃項目進程,確保項目目標實現。(2)部長與牽頭人執行制定具體項目規章制度,並組織貫徹實施工作,對各職能崗位的工作方案進行決策,並對實施過程進行監控。(3)落實項目具體責任人的責任,以確保項目論證,落地推進的實效、有效性。責任到人,處理項目管理過程中的問題。(4)做好與各項目相關的政府職能部門的全面協調工作。(5)動態控制項目效益,強化資金管理,抓好項目體的各項基礎工作,定期分析成果並採取相應的措施,高度配置各項資源的優化運行。(6)合理安排項目人員的崗位分工,抓好崗位責任的落實,搞好項目體人員的收入分配,使分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鼓勵性。(7)組織項目評審評估的內部工作,項目部部長負責項目管理總結。
項目經理的職責:(1)項目經理由項目牽頭人決定。在項目部長及牽頭人的領導下,對項目的管理工作負具體責任。(2)負責組織項目體有關人員學習和熟悉項目的具體運作,負責分項工作的接洽和實施推進。(4)參加項目組織設計的編製並匯總上報,認真組織項目實施審批的各個流程,在方案設計中做到效益、質量的有機結合。(5)抓好資料的積累工作,並指導和協調項目體協調員、招商員等業務工作。(6)負責分部、分項工作管理實施及匯總工作(7)及時回饋與政府職能部門的協調進程,並參與項目驗收自檢和申請工作。(8)在項目部部長及牽頭人的領導下,參與整個項目體工作人員的績效考核工作。
商會遵循“鄉情、友情、商情”的辦會理念和奉行“務實、嚴謹、高效、團結、服務”的商會宗旨,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嚴格按照《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和本會章程開展工作。植根雲南沃土,弘揚滇、楚文化,為滇鄂兩省的經濟發展貢獻力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雲南省湖北商會
第二條 本會性質:雲南省湖北商會由在雲南省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及其它社會事務的湖北籍各界人士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地方民間社會團體。並經省級有關部門審批的合法組織。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雲南省招商合作局、雲南省民政廳的領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地:雲南省昆明市世紀金源國際商務中心第2幢第15樓A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提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引導會員樹立社會主義公私觀、信用觀、義利觀和法律觀,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
(二)引導會員積極參加國家經濟建設,加強滇鄂兩地經濟的聯繫與合作,促進雲南和湖北兩省的經濟發展;
(三)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熱心社會公益事業;
(四)依法為會員提供科技信息、管理、法律、會計、會展、營銷、諮詢和人才等服務;
(五)開展工商業和其他專業培訓,幫助會員改進經營管理,提高生產技術和產品質量;
(六)代表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七)組織會員學習、培訓,舉辦和參加各種對內對外展銷會、交易會,組織會員出國、出境考察訪問,幫助會員開拓國內、國際市場;
(八)為會員協調關係,搞好團結;
(九)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由在滇的湖北籍各界人士組成(名譽會長除外);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湖北籍在滇的自主創業的並具備營業執照及合法身份的人士;
(四) 致力於本會共同發展;
(五) 身體健康,能承擔一定的工作任務,無不良社會記錄。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及個人信譽承諾書;
(二) 通過本會了解、考察合格人士;
(三)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繳納會費
(五)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平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提請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 嚴格保密制度,對會員單位經濟信息和會員個人資料進行嚴格保密;
(四)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 依照規定按時繳納會費;
(六) 向本會主動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 積極要求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八) 不得利用商會的名譽損害商會及其他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上報本會,同時交回有關資料和證件,已交納的會費不予退還。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半數以上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副會長以上的領導職務;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參會代表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雲南省招商合作局審查並經雲南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或撤銷辦事機構、分支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用;
(八) 督促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商會常務領導班子人數按需而定,其中會長1名,執行會長1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副會長按程序成熟一名發展一名。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有較大影響,對工作有熱情並具備豐富的管理經驗;
(三) 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名譽會長除外);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 有奉獻精神和責任感;
(八) 有團結協作精神,民主作風好。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雲南省招商合作局審查並經雲南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每屆任期三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雲南省招商合作局並經雲南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條 本會執行會長由會長辦公會議推選,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八條 秘書長採取專職聘任制;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在常務領導班子的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各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部門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人選及部門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交理事會或常委領導班子決定;
(四) 處理其他日常事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費標準:
(一) 會長年會費為:10萬元
(二) 執行會長年會費為:5萬元
(三) 常務副會長年會費為:2萬元
(四) 副會長的年會費為:1萬元
(五) 理事年會費為:1000元
(六) 會員年會費為:600元
第三十三條 會費繳納辦法: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和會員按年度月對月繳納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會費的管理和使用:
(一)會費由辦公室專職財務人員統一收入;
(二)本會成立專門的理財機構,制定完善的《會費使用管理條例》,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三)會費的一部分保障商會每年度的日常費用,一部分交給理財機構按照《會費使用管理條例》運作;
(四)利用會費適當解決部分會員企業有關資金方面的周轉問題,但必須經本會理財機構的考察和審核后實施。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經費開支以節約為原則,量力而為。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必須接受雲南省招商合作局和雲南省民政廳推薦的財務機關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和保險,參照國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雲南省民政廳審查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的終止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雲南省招商合作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雲南省招商合作局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雲南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可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雲南省招商合作局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 2011 年 3 月 20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最後解釋權屬本會的會員(代表)大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雲南省民政廳審核批准後生效。
一、常務領導班子成員名單
會長:祁紅珊
執行會長:劉逸凡
監事長:雷元生
黨委書記、常務副會長:劉少炎
常務副會長、常委:孟慶榮
常務副會長、部長:徐衛華
秘書長:柳青松
二、常務副會長名單
劉子瑞、劉麗文、吳健、馬小蘭、黃志新、劉華、劉冠麟、陳慧、萬世平、雷華、袁又嬌、張啟友、裴猛、朱強主、陳芳艷、葉長旺、魏永征、羅會鵬、楊治國、朱光清、黃文、陳凱、周三兵、吳奇志、張亞新、李志強、余軍民、劉四平、劉凱永、王華
三、副會長名單
雲南省湖北商會法律事務部工作任務和條例
雲南省湖北商會法律事務部是湖北商會法律維權常設機構。為會員提供各種法律服務及維權,特制定本部工作任務和條例。
第一章. 法律事務部工作範圍
第一條. 法律事務部接受會員的聘請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第二條. 法律事務部在商會及顧問單位不定期舉辦法律知識講座,進行普法宣傳;
第三條. 法律事務部為商會及會員提供法律諮詢、代書、出具法律意見書;
第五條. 法律事務部為公民代理參與訴訟或非訴訟事務;
第二章 法律事務部工作職責
第六條 在法務部內建立接待負責制;接受來訪人員的工作人員應負責接待,解決問題,不得推諉;
第七條 在法務部設立律師值班制度,由專業法律人士定期到法務部值班,接受會員諮詢並義務解答。接訪會員委託之事
第八條 在法務部建立職重於山的理念,全心全意,盡職盡責辦好每一件委辦的事務;
第九條 在法務部建立統一接受、統一指派辦理委辦事務制度。杜絕違反程序接受委辦事務。
第十條 在法務部建立重大、疑難事務討論研究制度。對重大、疑難事務由法務部組織討論、研究,必要時延請相關專家參加,形成的意見承辦事務人員必須服從。
第三章 法律事務部機構的成員
第十一條 法律事務部由商會聘請的部長、常務副部專職律師及工作人員組成;
第十二條 法律事務部部長由商會聘任,負責主持商務部全面工作、並組織協調重大、疑難事務的研討工作開展;
第十三條 法律事務部常務副部長由部長提名,商會聘任,協助部長工作,並負責日常工作的安排;
第十四條 專職律師由法律事務部聘請的執業律師擔任,具體經辦商會及會員委辦的相關事務。
第二章 法律事務部經費管理
第十五條 法律事務部的經費來源,一是商會提供的固定顧問費和辦公經費,二是接受委辦事務可以收取的費用。
第十六條 法律事務部的經費應嚴格遵守內部財務管理及相關制度,合理開支。
第十七條 法律事務部收費標準,參照律師收費標準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法律事務部接受委託辦理的事務實行有償服務。
第三章 商會會員之間事務處理
第十九條 會員之間的糾紛,可提請商會主持調解。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二零一零年元月一日起公布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