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少華

東南大學法學院教授

周少華,男,東南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博士生導師,2010年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入選者,西安交通大學法學院、西藏民族學院兼職教授。

人物經歷


1992年畢業於西北政法大學行政法系,獲法學學士學位,留校從事行政工作兩年; 1994年11月起,擔任《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雜誌刑事法編輯, 1998年12月晉陞編輯職稱, 2003年12月晉陞副編審職稱, 2008年12月晉陞編審職稱。2005年5月起擔任西北政法大學學報編輯部副主任、《法律科學》雜誌副主編;2005年10月起擔任西北政法大學刑法專業碩士研究生導師。2008年6月畢業於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師從著名刑法學趙秉志教授,獲法學博士學位。
曾為西北政法大學學報編輯部副主任、《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雜誌副主編、編審,西北政法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教授,刑法專業碩士研究生導師。兼任陝西省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2006年,被中國人文社科學報學會評為全國高校社科學報優秀編輯。

主要貢獻


1、“作為目的的一般預防”,《法學研究》2008年第2期。
2、“刑法的確定性及其法治意義”,《法律科學》2008年第2期。3、“刑法的目的及其觀念分析”,《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08年第2期。(人大複印資料《刑事法學》2008年第7期轉載。)
4、“刑罰在立法上的評價功能”,《政法論壇》2007年第3期。
5、“刑罰的內部功能解釋”,《法律科學》2007年第3期。(《高等學校文科學術文摘》2007年第4期轉載。)
6、“完善我國財產刑執行制度之建言”,載《財產刑執行的調查與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11月版。
7、“價值確認與規範表達——語言技術在刑法立法過程中的意義”,載《和諧社會與中國現代刑法建設(新刑法典頒行十周年紀念文集)》,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9月版。
8、“書齋里的法學家”,《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06年第4期。
9、“法律中的語言遊戲權力分配”,《法制與社會發展》2006年第5期。
10、“規範技術或語言權力——語言在法律中的意義”,《法商研究》2006年第6期。
11、“The Evaluative Functions of Criminal Punishment”, China Legal Science(《中國法學》英文版),2006.
12、“罪刑法定刑法機能之關係”,《法學研究》2005年第3期。
13、“刑法機能的發生機制”,《法商研究》2005年第2期。(人大複印資料《刑事法學》2005年第6期轉載。)
14、“刑法機能發生的制度基礎”,《法律科學》2005年第3期。(《高等學校文科學術文摘》2005年第4期轉載。)
15、“偽證罪主體問題探討”,《法學》2005年第6期。
16、“法律資源的礦脈彎彎曲曲?”,《二十一世紀法律評論》總第二期,2005年。
17、“‘類推’與刑法之‘禁止類推’原則”,《法學研究》2004年第5期。(被收入《中國刑法學精粹·2005年卷》。)
18、“行政訴訟對公平競爭權的保護”,《法學評論》2004年第6期。
19、“死刑案件中的證據審查與採信”,《現代法學》2004年第4期。
20、“關於期刊稿約中的幾個法律問題”,《渭南師範學院學報》2004年第4期。(人大複印資料《出版工作》2004年第10期轉載。)
21、“罪行法定在刑事司法中的命運”,《法學研究》2003年第2期。(被收入《中國刑法學精粹·2004年卷》。)
22、“罪的轉化與刑法規範的協調”,《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03年第6期。
23、“挪用公款罪立法規定的批判性分析”,《刑法論叢》(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版。
24、“編輯權利與作者權利的衝突與協調”,《報刊之友》2003年第4期。
25、“對高校學報功能定位的反思”,《寶雞文理學院學報》2003年第5期。
26、“偽證罪:一個規範的語境分析”,《法學研究》2002年第3期。
27、“偷稅罪的立法缺陷”,《法學》2002年第11期。
28、“試論刑事偵察行為與公安行政行為的界限”,《政治與法律》2002年第3期。
29、“試論行政訴訟對事實審查的標準”,《法商研究》2001第5期。
30、“現行刑法中的轉化犯之立法檢討”,《法律科學》2000年第5期。(人大複印資料《刑事法學》2000年第11期轉載。)
31、“立法的缺陷與解釋的尷尬”,《法學研究》1999年第4期。(被收入《中國刑法學精粹· 2001年卷》。)
32、“合同詐騙罪與民事詐欺行為界限分析”,《法律科學》1999年第5期。(人大複印資料《刑事法學》2000年第3期轉載。)
33、“侵佔埋藏物犯罪若干問題探析”,《法律科學》1998年第3期。
(人大複印資料《刑事法學》1998年第7期轉載。)
34、“作為‘中國問題’的死刑”,《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09年第2期。
35、“刑法之適應性及其法治意義”,《法學》2009年第4期。
36、“刑法解釋的觀念與方法”,《東方法學》2009年第2期。
37、“刑事裁量及其制度意義”,《刑法評論》總第15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38、“刑法適應性的立法機制”,《刑事法治發展報告》2008年卷,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9年1月版。
39、“刑法思維的理論分野及其思想資源”,《環球法律評論》2012年第4期。
40、“社會治理視野下的刑事政策”,《法學論壇》2013年第6期。
41、“中國刑法學的文化際遇和理論前景”,《法學研究》2013年第1期。

學術觀點


周少華教授的學術觀點,主要反映在他個人的專著《刑法理性與規範技術———刑法功能的發生機理》一書中。該書認為:法律作為人類實現社會控制的一種手段,既包含著鮮明的意志內容,同時又表現為一種實踐的技藝。可以說,價值與技術是法律理性不可或缺的兩個方面。在現代法治國家,法律的理性精神最終被抽象為“法治”觀念,法律的合理性則相應地表現在,如何通過各種制度設計,將法治的一系列原則轉變為國家的行動邏輯。作為行為評價標準和行為指引規範,法律只有通過語言、概念、邏輯等技術要素的支持才能成為可行的制度規範。法律的種種目的,以及內含於目的之中的法律的正當性,都必須通過一定的技術手段才能實現。而包括刑法規範在內的法律規範,其實就是立法者將統治階級的道德原則和政治理想在制度上加以體現的一種技術。如果我們把法律看成是人類自我控制的技術,那麼刑法就是關於懲罰的制度技術。刑法作為一種制度,它具有制度的可設計性;刑法作為一種技術,它具有技術的可操控性。這意味著,在受制於規律性的同時,刑法制度也充滿了建構的可能。周少華教授認為,刑法制度既是一個價值系統,又是一個技術系統,同時還是一個功能系統。作為價值系統,刑法具有目的性。可以說,在刑法的每一個建構性的要素中,都包含著它所欲實現的目的。而技術是服務於目的的,是價值的支持系統。在刑法的實踐中,無論是立法者的技術手段(體系形成、規範表達、概念設立)還是司法者的技術手段(法律適用、法律解釋、法律推理),都必須受制於刑法的規範目的,這不僅是人類理性的要求,也是對“法治”的一種表達。刑法的目的承載著刑法的基本價值,而刑法目的的實現,又有賴於刑法功能的發揮:刑法功能發揮得越充分,刑法目的的實現就越完整;相反,如果刑法的功能受阻,勢必影響刑法目的的實現。由於技術與價值、目的與功能之間的這種關係,當刑法技術滿足於刑法目的的需要時,一個良好的功能系統也就存在了。
在新近發表的“作為目的的一般預防”(《法學研究》2008年第2期)一文中,周少華教授對一般預防的理論地位問題提出了新的見解,認為應當把一般預防作為“刑法的目的”而不是“刑罰的目的”,以避免傳統一般預防理論(包括積極的一般預防理論)的“基因缺陷”。

獲獎記錄


近十年間,周少華教授在國內重要法學期刊發表法學學術論文40餘篇,其中6篇論文發表在權威期刊《法學研究》上,出版個人專著一部。主持並獨立承擔司法部部級項目(“刑法理性與規範技術”, 2003年)、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變動社會中刑法之適應性問題研究”, 2006年)各一項。
多篇論文獲得不同層次的優秀成果獎勵:
(1)論文“立法的缺陷與解釋的尷尬”2000年獲司法部“九五期間優秀科研成果”優秀論文獎。
(2)論文“現行刑法中的轉化犯之立法檢討”2004年獲陝西省第七屆優秀社科成果二等獎。
(3)論文“侵佔埋藏物犯罪若干問題探析”2003年獲陝西省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優秀成果三等獎。
(4)論文“罪刑法定在刑事司法中的命運”2005年獲陝西省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優秀成果一等獎。
(5)論文“罪刑法定在刑事司法中的命運”2006年獲司法部第二屆優秀法學教材及科研成果二等獎。
(6)論文“‘類推’與刑法之‘禁止類推’原則”2006年獲首屆“錢端升法學研究成果獎”三等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