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衛生局

宜昌市衛生局

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宜昌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鄂辦文〔2009〕92號)和市委、市政府《關於印發〈宜昌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宜文〔2010〕1號)精神,設立宜昌市衛生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增加基本藥物制度管理職責。
(二)加強對醫療服務、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
(三)做好農村改水中的水質監測和農村改廁的規劃協調工作。
(四)將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綜合協調食品安全、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職責划入市衛生局。
(五)將食品衛生許可,餐飲業、食堂等餐飲服務環節(以下簡稱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和保健食品、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的職責划給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六)將組織查處全市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安全監督檢查和指導、職業衛生安全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職責划給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七)加強為大企業、項目建設提供“直通車”服務的職責。
(八)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一)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擬訂衛生改革與發展目標、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實施國家衛生標準和技術規範。
(二)落實全省基本藥物的採購、配送、使用的相關政策,貫徹執行和指導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
(三)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責任,牽頭建立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制。
(四)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和學校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公共場所和飲用水的衛生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
(五)擬訂全市區域衛生規劃,統籌規劃與協調全市衛生資源配置
(六)組織擬訂並實施全市農村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全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
(七)擬訂全市社區衛生、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規劃並指導全市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婦幼保健的綜合管理和監督。
(八)貫徹預防為主方針,開展全民健康教育,擬訂全市疾病防治規劃和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傳染病地方病和其他常見病、多發病的防治工作。
(九)負責衛生應急工作,擬訂衛生應急預案和措施,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指導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與應急處置,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十)負責全市醫療行政管理,研究指導全市醫療機構運行機制改革,負責實施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制度和醫務人員執業許可證制度,組織實施國家關於醫療質量標準、技術標準、服務規範和衛生人員職業道德規範。
(十一)依法監督管理血站、單采血漿站的采供血及臨床用血質量,協調組織全市無償獻血。
(十二)擬訂全市重點醫學科技規劃,組織實施全市重點醫藥衛生科技攻關項目,指導醫學科技成果的普及應用工作,擬訂全市醫學繼續教育發展規劃,組織開展全市醫學繼續教育工作。
(十三)貫徹中西醫並重方針,擬訂促進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推進中醫藥的繼承與創新。
(十四)指導全市衛生人才隊伍建設,組織擬訂全市衛生人才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專業技術資格標準。
(十五)組織指導全市醫學衛生方面的政府與民間的合作交流,負責全市醫療衛生援外工作和國際衛生貸款項目管理工作。
(十六)承擔市委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
(十七)承擔市委市政府血吸蟲病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市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八)為大企業、項目建設提供“直通車”服務。
(十九)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衛生局設11個內設機構:

機構一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政務工作;協調管理局機關電子政務,負責文電處理、檔案管理、新聞宣傳、政務公開和信息發布;負責重要政務工作和領導批示辦理事項的督促檢查;負責局機關、市直衛生單位的安全保密、綜合治理和安全生產監管等工作;組織協調市人大代表建議、市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辦理人民來信來訪,指導衛生系統的信訪工作;負責局機關的後勤服務工作。
(二)規劃財務科
擬訂全市衛生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專業建設規劃,指導區域衛生規劃工作,統籌規劃與協調全市衛生資源配置;負責市直醫療衛生單位規劃建設,以及財務和國有資產監管;提出衛生服務價格建議;負責提出本局部門預算中央、省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和基建投資及其他資金的安排意見與管理;組織貫徹執行上級有關衛生事業發展的經濟政策和財務會計制度;組織實施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建設標準和建設規劃,指導全市醫療衛生機構基礎設施建設;負責全市大型醫療設備的配置許可,組織監督實施衛生裝備的國家標準;協調監督國外衛生貸款在宜的立項與實施工作;負責全市衛生統計信息工作;負責內部審計工作。
(三)行政審批科(掛食品安全協調與法制監督科牌子)
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具體工作;負責衛生法制宣傳教育和執法人員培訓工作;承擔衛生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規範指導衛生行政執法工作;負責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和學校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公共場所和飲用水的衛生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整頓和規範醫療服務市場,組織查處違法行為;負責查處各類衛生違法案件;按照一個窗口對外、一站式服務的要求,負責本機關行政審批事項的集中受理、全程協調服務和跟蹤督辦,對其中一般性的行政審批事項及“即辦件”直接辦理審批手續。
(四)疾病預防控制科(掛市委市政府血吸蟲病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牌子)
擬訂全市重大疾病、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等與公共衛生相關疾病的防治規劃和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和協調全市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建設;擬訂全市疾病控制機構建設規劃和基層防保組織工作規範並組織實施;承擔法定傳染病疫情報告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免疫規劃工作;協調各有關部門開展血吸蟲病地方病和艾滋病的綜合防治工作,督促指導各縣(市、區)血吸蟲病地方病和艾滋病的綜合治理、科學防治工作;依法承擔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擬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規劃、制度、預案和措施;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準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分析評估等衛生應急活動;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預警系統;負責衛生應急隊伍的管理和培訓演練;指導各縣(市、區)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其他突發事件實施預防控制和緊急醫學救援;對重大災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輻射事故等組織實施緊急醫學救援。
(五)農村衛生管理科
擬訂全市農村衛生髮展規劃,提出有關政策建議;承擔綜合管理農村基本衛生保健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擬訂有關政策措施、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組織實施、指導農村衛生人員的管理及技術培訓;收集、分析全市的農民健康狀況信息,完善農民健康保障制度,檢查農村重要衛生政策實施落實情況;組織擬訂涉及農村公共衛生、基本醫療和人才培養等規劃,並指導實施。

機構二

(六)婦幼保健與社區衛生科
擬訂全市婦幼衛生工作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依法組織管理婚前醫學檢查、衛生指導與衛生諮詢;依法對婦幼保健和生殖健康專項技術、計劃生育等婦幼保健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牽頭組織預防和減少出生缺陷與先天殘疾工作;指導和協調全市婦幼保健服務機構建設和業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計劃生育技術衛生標準和業務指導工作;規劃指導城市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
(七)醫政醫療服務監管科(掛市國防動員委員會醫療衛生動員辦公室牌子)
擬訂全市醫療機構發展規劃,負責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註冊登記;負責組織實施醫務人員執業許可證制度;監督實施醫療機構的國家技術標準、醫務人員職業道德和服務規範;擬訂臨床重點專科建設的規劃、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對全市重大醫療事故、醫療糾紛的調查處理;承擔護理管理臨床藥學管理工作;負責醫療急救、臨床檢驗和采供血工作管理;組織實施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監督管理辦法,擬訂醫療機構醫療質量評價和監督體系,組織開展醫療質量、安全、服務、財務監督和評價等工作;承擔推進公立醫院管理體制改革工作;承擔國防動員委員會醫療衛生動員辦公室工作。
擬訂全市中醫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中醫工作管理辦法、規章和技術標準;擬訂醫學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協調科研攻關及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工作;開展醫學衛生方面的交流與合作;負責全市醫學繼續教育及醫學信息管理。
(八)基本藥物管理科
負責全市衛生系統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綜合協調工作;貫徹落實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及政策;提出全市基本藥物實施有關政策建議;組織全市衛生系統落實基本藥物招標採購、配送和使用的相關政策措施;組織對全市基本藥物制度實施情況進行監測、指導和督辦。
(九)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全市愛國衛生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督促相關部門共同開展愛國衛生工作;負責農村改廁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水質監測工作;負責全市衛生狀況監督檢查;負責全市衛生城市、衛生城鎮、衛生鄉村、衛生先進單位的建設和考核管理;指導、協調鞏固國家衛生城市工作成果;指導全市健康教育,普及衛生科學知識;指導全市開展除害防病工作,統籌協調城區除四害工作。
(十)保健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中央、省領導來宜的醫療保健和市委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全市重大會議和重大活動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高級外賓、高級專家來宜的醫療安排;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在職正縣級以上幹部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組織市直保健對象及有關人員的健康體檢;制定保健門診和幹部病房的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
(十一)人事科(直屬機關黨委辦公室與其合署辦公
擬訂全市衛生人才發展規劃;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製、人事任免、勞動工資、衛生管理幹部培訓以及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局機關及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指導全市衛生人事制度改革和衛生專業技術職稱制度改革;承擔中初級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考試工作;負責全市衛生系統表彰獎勵工作;歸口管理全市醫療衛生社團組織;負責全市醫療衛生對外援助和勞務輸出的管理與承辦工作;負責辦理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各類人員因公出國(出境)政審手續;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產業工會機構按有關規定設置。
離退休幹部科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人員編製


市衛生局機關行政編製為31名(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製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4名(含直屬機關黨委副書記1名、醫療衛生動員辦公室專職副主任1名、離退休幹部科科長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3名。

其他事項


(一)食品安全監管的職責分工。市衛生局牽頭建立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制,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責任。市農業局負責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食品質量安全的監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管。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餐飲業、食堂等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管。
(二)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環節許可工作監督管理的職責分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餐飲業、食堂等餐飲服務環節食品衛生許可的監督管理。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食品生產環節許可的監督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許可的監督管理。市衛生局不再發放食品生產、流通環節的衛生許可證
(三)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職責分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市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全市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市衛生局規範職業病的預防、保健、檢查和救治,負責全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定、監督管理、職業衛生評價及化學品毒性鑒定相關工作。市衛生局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要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完善協調機制,加強配合,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四)農村改水工作的職責分工。農村改水工作由市水利水電局負責,市衛生局負責做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水質檢測、監測工作。
(五)宜昌市紅十字會設在市衛生局,實行“市政府分管領導聯繫”的管理體制,其常務副會長由市衛生局局長兼任。
(六)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