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建設局
烏魯木齊市機構改革新組建的政府工作部門
烏魯木齊市建設局(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是烏魯木齊市機構改革新組建的政府工作部門。
根據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的《烏魯木齊市機構改革方案》(新黨廳字〔2019〕2號)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印發的《烏魯木齊市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烏黨發〔2019〕1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烏魯木齊市建設局(以下簡稱市建設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縣級,對外加掛烏魯木齊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人防辦)牌子。
第三條 市建設局(市人防辦)貫徹落實黨中央、自治區黨委關於城鄉建設、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以及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城鄉建設、人民防空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烏魯木齊市建設局(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局長(主任):張銘。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我市有關城鄉建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組織編製城鄉建設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綜合協調各區(縣)城鄉建設及市級相關部門的建設工作。
(三)監督管理全市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負責全市房屋建築、勘察設計諮詢、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公用事業項目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負責許可權內建築業企業資質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工作;組織實施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管的責任;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四)組織、監督和管理全市重點工程項目建設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組織實施城市建設項目的前期準備、項目儲備和申報立項工作;參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的評審論證工作;組織開展城市綜合交通項目研究和大型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工作。
(五)承擔規範和指導全市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全市小城鎮和村莊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安全及危房改造、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以及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設工作;指導重點鎮建設和各類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協調全市風景名勝旅遊區的相關建設工作。
(六)指導、協調房地產業發展工作;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暫定資質等級的管理。
(八)負責編製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及維護項目計劃,並協調、監督執行;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相關城市建設維護資金,匯總、編製資金年度安排計劃;組織開展城市建設對外經濟合作、項目引進和開發,負責城市基礎設施政府與社會資本項目合作推進工作。
(九)承擔推進全市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建設行業重大科技項目合作交流、技術創新與成果推廣應用;組織實施建築節能等科技示範項目;負責綠色建築、建築產業現代化的推廣實施。
(十)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綜合協調、文秘、檔案、保密、財務、信訪、綜合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負責辦理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議案、提案。
(二)政治處。
(三)政策法規處。
宣傳貫徹城鄉建設工作方針、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開展城市建設發展戰略和綜合性政策問題的研究;負責城鄉建設法制建設,推進和監督依法行政工作;指導、監督城鄉建設行政執法工作;承擔機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複議、應訴等工作。
(四)總工辦。
負責編製建設行業技術發展規劃、年度計劃;指導、監督建設行業各項技術標準、規範的實施;負責綠色建築、建築產業現代化的推廣實施;指導協調工程質量、安全及竣工驗收等有關技術方面的問題;參與重大質量或安全事故的技術調查分析;參與重大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論證及施工方案和複雜技術問題的審核、專家諮詢等工作。
(五)綜合協調處。
組織、指導、協調各區(縣)城鄉建設及市級相關部門的建設工作;研究建立城鄉建設目標責任考評體系,擬訂城鄉建設目標責任考核辦法和考核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小城鎮和村莊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以及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設工作;指導重點鎮建設和各類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協調全市風景名勝旅遊區的相關建設工作。
(六)勘察設計管理處。
負責勘察設計諮詢業的監督管理,培育、規範勘察設計市場;擬訂勘察設計諮詢業發展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市場准入和建築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 負責對施工圖審查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對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工程的抗震設計規範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承擔城鄉抗震安居工作綜合管理,指導農村住房抗震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
(七)建築業管理處(行政審批處)。
負責建築業(含室內外裝飾裝修行業)的監督管理,培育、規範建築市場;擬訂建築業發展戰略、產業政策和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市場准入和招投標的管理;指導、監督和管理建設工程質量、建設監理、工程造價、工程擔保、勞保統籌及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指導建設行業職業資格培訓等工作;指導區(縣)建築業管理工作;承擔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關工作,制定和完善城鄉建設行政許可相關工作制度和辦事流程,並組織實施;負責承辦城鄉建設行政許可事項。
(八)項目前期管理處。
負責建設項目立項前後的籌備工作;承辦建設項目前期準備和項目儲備工作;參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的評審論證工作;指導編製城市綜合交通、道路、地下綜合管廊中長期發展規劃和重點片區道路交通專項規劃,以及城市綜合交通項目研究和大型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工作。
(九)重點項目建設處。
組織、監督和管理全市重點工程項目建設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負責重點工程項目和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招投標的管理,並組織協調、監督管理工程進度、施工質量和竣工驗收;組織協調以城市道路為載體的綜合管廊、供水、供氣、供熱、供電、通信(訊)、消防、人防、交通設施等工程的同步建設施工工作。
(十)房地產業管理處。
組織編製房地產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房地產開發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項目手冊的備案管理;協調、指導保障性住房、棚戶區舊城改造建設等相關工作。
(十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處。
組織編製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中長期規劃、規程及安全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建築行業的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組織或參與相關事故的調查處理,並負責統計上報工作;負責安全生產新技術、新產品、新材料的推廣應用工作;指導區(縣)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十二)建築節能與科技處。
擬訂建築節能政策,組織編製建築節能與建設科技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建築節能、建設行業科技進步和新技術應用示範工作;指導、監督牆體材料革新工作;組織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科技成果轉化;組織、指導重大科技項目的合作和引進工作;負責城建科技信息工作。
(十三)計劃財務處。
負責匯總、編製城鄉建設行業發展規劃;匯總、編製、下達城市基礎設施維護及建設項目計劃,並協調、監督執行;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相關城市建設維護資金,匯總、編製資金年度安排計劃;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的推進工作;指導、監督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城鄉建設統計工作。
(十四)審計監督處。
機關工勤崗位控制數6名。
烏魯木齊市建設局(市人防辦)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市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烏魯木齊市建設局(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局長(主任):張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