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
國務院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
發展改革委、統計局和環保總局分別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的《單位GDP能耗統計指標體系實施方案》、《單位GDP能耗監測體系實施方案》、《單位GDP能耗考核體系實施方案》(以下稱“三個方案”)和《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以下稱“三個辦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發展改革委、統計局和環保總局分別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的《單位GDP能耗統計指標體系實施方案》、《單位GDP能耗監測體系實施方案》、《單位GDP能耗考核體系實施方案》(以下稱“三個方案”)和《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以下稱“三個辦法”),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一、充分認識建立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和考核體系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到2010年,單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減少10%,是國家“十一五”規劃綱要提出的重要約束性指標。建立科學、完整、統一的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和考核體系(以下稱“三個體系”),並將能耗降低和污染減排完成情況納入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作為政府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和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實行嚴格的問責制,是強化政府和企業責任,確保實現“十一五”節能減排目標的重要基礎和制度保障。各地區、各部門要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高度,充分認識建立“三個體系”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按照“三個方案”和“三個辦法”的要求,全面紮實推進“三個體系”的建設。
二、切實做好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和考核各項工作。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國家節能減排統計制度,按規定做好各項能源和污染物指標統計、監測,按時報送數據。要對節能減排各項數據進行質量控制,加強統計執法檢查和巡查,確保各項數據的真實、準確。嚴肅查處節能減排考核工作中的弄虛作假行為,嚴禁隨意修改統計數據,杜絕謊報、瞞報,確保考核工作的客觀性、公正性和嚴肅性。要嚴格節能減排考核工作紀律,對列入考核範圍的節能減排指標,未經統計局和環保總局審定,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要對各地和重點企業能耗及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完成情況、“三個體系”建設情況以及節能減排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考核,嚴格執行問責制。
三、加強領導,密切協作,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節能減排的工作合力。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把“三個體系”建設擺上重要議事日程,明確任務、落實責任,周密部署、科學組織,儘快建立併發揮“三個體系”的作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對本地區“三個體系”建設負總責,加強基礎能力建設,保證資金、人員到位和各項措施落實,加強本地區節能減排目標責任的評價考核和監督核查工作。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根據職能分工,認真履行職責,密切協作配合,抓緊制定配套政策。發展改革委、統計局和環保總局要加強指導和監督,跟蹤掌握動態,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要充分調動有關協會和企業的積極性,明確責任義務,加強監督檢查。要廣泛宣傳動員,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努力營造全社會關注、支持、參與、監督節能減排工作的良好氛圍。
統計局 發展改革委 能源辦
一、總體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總體思路。根據各級能源消費總量的核算方法,從能源供應統計和消費統計兩個方面建立健全能源統計調查制度。以普查為基礎,根據國民經濟各行業的能耗特點,建立健全以全面調查、抽樣調查、重點調查等各種調查方法相結合的能源統計調查體系。
(二)工作要求。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國家能源統計制度,各地區要建立適合本地能源統計核算和節能降耗工作需要的地方能源統計制度,各級政府部門、協會、能源產品生產經營企業也要儘快建立有關能源統計制度,做好各項能源指標統計。各有關部門要加強能源統計業務建設,充分利用現代化信息技術,加快建立安全、靈活、高效的能源數據採集、傳輸、加工、存儲和使用等一體化的能源統計信息系統。各社會用能單位要從儀器儀錶配置、商品檢驗、原始記錄和統計台賬等基礎工作入手,全面加強能源利用的計量、記錄和統計,依法履行統計義務,如實提供統計資料。
二、建立健全能源生產統計
(一)進一步完善現有規模以上工業企業能源產品產量統計制度,增加能源核算所需要能源產品的中小類統計目錄。
(二)建立規模以下工業企業煤炭、電力等產品產量統計制度。
調查內容:煤炭生產量、銷售量、庫存量;發電量。
調查頻率:季報,2007年下半年正式實施。
調查方式:統計局組織全面調查。
三、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統計
以能源省際間流入與流出統計為重點,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統計。
(一)煤炭。將現有煤炭省際間流入與流出統計範圍由重點煤礦擴大到全部煤炭生產和流通企業。
調查內容:分地區煤炭銷售量。
調查範圍:全部煤炭生產、流通企業。
調查頻率:季報,2007年年報正式實施。
調查方式:中國煤炭運銷協會組織全面調查。
(二)原油。原油省際間流入與流出量可根據現有海關統計和工業企業能源統計報表中有關指標計算取得。具體方法是:
原油產地:本地區原油凈流出量(正數)或凈流入量(負數)=原油產量+進口量-出口量-工業企業原油購進量
非原油產地:本地區原油凈流出量(正數)或凈流入量(負數)=進口量-工業企業原油購進量
原油產量從工業企業月度生產統計報表取得,工業企業原油購進量從工業企業季度能源消費統計報表取得,進口量、出口量數據從海關進出口統計取得。
(三)成品油。成品油省際間流入與流出量通過建立“批發與零售企業能源商品購進、銷售與庫存”統計制度取得。
1.在經商務部批准的經營成品油批發業務的企業範圍內,建立成品油購進、銷售、庫存統計制度。
調查內容:成品油購進量、購自省外,銷售量、售於省外、售於批發零售企業,庫存量。
調查範圍:經商務部批准的經營成品油批發業務的全部企業。
調查頻率:季報,2007年年報正式實施。
調查方式:統計局組織全面調查。
2.在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業範圍內,建立成品油銷售、庫存統計調查制度。
調查內容:成品油銷售量、庫存量。
調查範圍: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業。
調查頻率:季報,2007年年報正式實施。
調查方式:統計局組織全面調查。
(四)天然氣。省際間天然氣流入與流出量分別由三大石油公司天然氣管理機構提供。
(五)電力。電力的省際間輸配數量,由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提供。
(六)其他能源品種。洗煤、焦炭、其他焦化產品、液化石油氣、煉廠干氣、其他石油製品、液化天然氣等產品地區間流入與流出調查,採用與原油相同的方法進行核算,即利用海關進出口資料和工業企業能源消費統計報表中的有關指標計算取得。具體核算方法:
其他能源品種本地凈流出量(正數)或凈流入量(負數)=本地生產量+進口量-出口量-工業企業購進量
四、建立健全能源消費統計
通過建立健全能源消費統計,反映能源消費結構,為市(地)、縣(市)進行能源核算提供基本數據支持,對能源供應統計無法取得的資料以能源消費統計予以補充。重點加強各級能源消費數據核算基礎,建立分地區能源消費核算制度和評估制度。
(二)建立規模以下工業企業和個體工業能源消費統計制度。規模以下工業企業、個體工業能源消費約佔全部工業能源消費的10%左右,這部分企業生產工藝、設備比較落後,能耗高,調查其能源消費對於指導淘汰落後產能工作、反映節能減排成果具有重要意義。
調查內容:煤炭、焦炭、天然氣、汽油、柴油、燃料油、電力等消費量。
調查範圍:規模以下工業企業和個體工業。
調查頻率:季報,2007年年報正式實施。
調查方式:統計局組織抽樣調查。
(三)建立農林牧漁業生產單位能源消費調查制度。
調查內容:煤炭、汽油、柴油、燃料油、電力等消費量。
調查範圍:從事農林牧漁生產經營活動的法人單位。
調查頻率:年報,2007年年報正式實施。
調查方式:統計局組織重點調查。
(四)健全建築業能源消費統計。建築業能源消費總量佔全部能源消費的比重為1.5%左右,擬採取普查年份全面調查、非普查年份根據有關資料進行推算的方法,取得建築業能源消費數據。
(五)建立健全第三產業能源消費統計調查制度。第三產業涉及範圍廣泛,單位數量眾多,需要針對不同行業、不同經營類型企業的能源消費特點,採取不同的調查方法,進行統計調查。耗能較大的餐飲業分規模建立全面調查或重點調查統計制度;交通運輸行業按照不同運輸方式建立相應的調查制度。第三產業的其他行業能源消費,電力約佔90%左右,由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通過健全社會用電量統計,提供能耗核算所需的資料。
1.餐飲業。餐飲業單位數量多、分佈面廣、能源消費品種較多、調查難度大,將其分為限額以上和限額以下兩部分進行調查。對限額以上餐飲企業(從業人員40人以上,年營業額200萬元以上)實行全面調查,全面建立煤炭、煤氣、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力等能源消費量統計調查制度。對限額以下餐飲企業實行重點調查,取得樣本企業單位營業額和能源消費量數據,按照限額以下餐飲業營業額資料推算其全部能源消費量。
調查內容:煤炭、煤氣、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力消費量。
調查範圍:限額以上企業,限額以下企業。
調查頻率:季報,2007年年報正式實施。
調查方式:統計局在限額以上和以下企業分別組織全面調查和重點調查。
2.交通運輸業。按照不同運輸方式建立能源消費統計調查制度。
(1)鐵路、航空、管道運輸業。
調查內容:煤炭、煤氣、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力消費量等。
調查範圍:鐵路、航空、管道運輸企業。
調查頻率:季報,2007年年報正式實施。
調查方式:鐵道部、地方鐵路協會、民航總局、三大石油公司管道運輸部門組織全面調查。
(2)公路、水上運輸和港口。
公路、水上運輸和港口是指從事公路(包括城市公交)、水上營業性運輸和港口裝卸業務的企業(包括個體專業運輸戶),不包括社會車輛和私人家庭車輛的交通運輸活動。運輸企業管理分散、流動性強,需要對不同性質的運輸企業採取不同的調查方式。在從事營業性公路、水上運輸的重點企業和港口範圍內,建立統一、規範的能源消費統計調查制度,並在工作規範化以後逐步將調查範圍擴大到全部專業運輸企業。對從事公路、水上運輸的個體專業運輸戶實施典型調查,按照單車(單船)年均收入耗油量或單位客貨周轉量耗油量、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船)數量,推算其能源消費總量。
調查內容:汽油、柴油、燃料油消費量等。
調查頻率:年報,2007年年報正式實施。
調查方式:統計局組織對重點專業運輸企業和港口全面調查,對從事公路、水上運輸的個體專業運輸戶典型調查。
(六)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能統計制度。
1.城鎮居民生活用能。
調查內容:煤炭、汽油、柴油、城市煤氣、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力消費量。
調查範圍:與現有城鎮住戶調查範圍相同。
調查頻率:季報,2007年年報正式實施。
調查方式:統計局組織抽樣調查。
2.農村居民生活用能。
調查內容:煤炭、汽油、柴油、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力消費量等。
調查範圍:與現有農村住戶調查範圍相同。
調查頻率:季報,2007年年報正式實施。
調查方式:統計局組織抽樣調查。
(七)建立健全主要建築物能耗統計制度。針對飯店、賓館、商廈、寫字樓、機關、學校、醫院等單位的大型建築物,由建設部會同統計局研究建立相應的統計制度。
(八)建立健全能源利用效率統計制度。能源利用效率統計主要是指單位產品能耗、單位業務量能耗統計。在年耗能1萬噸標準煤以上的工業企業範圍內建立了25種重點耗能產品,108項單位產品能耗統計調查制度。在此基礎上,逐步擴大統計範圍,由年耗能1萬噸標準煤以上工業企業逐步擴大到規模以上工業企業,逐步增加耗能產品的統計品種。
(九)完善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統計制度。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主要是指核能、生物質能、水能、風能、太陽能、地熱等。除核電、水電有規範的統計制度外,其他能源的利用因數量較少,缺乏統一的統計計量標準,統計制度尚不健全。要在抓緊制定統計標準的同時,積極探索和研究建立相關統計指標和統計調查制度,儘快將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完整地納入正常能源統計調查體系。
有關能源統計制度、調查表、核算方案等,由統計局另行印發。
統計局 發展改革委 能源辦
一、總體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總體思路。在建立健全能耗統計指標體系的基礎上,通過對各項能耗指標的數據質量實施全面監測,評估各地、各重點企業能耗數據質量,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節能降耗工作進展,全面、真實地反映全國、各地區以及重點耗能企業的節能降耗進展情況和取得的成效。
(二)工作要求。在加強能耗各項指標統計的同時,對能耗指標的數據質量進行監測,確保各項能耗指標的真實、準確。要深入研究能耗指標與有關經濟指標的關係,科學設置監測指標體系。要抓緊制訂科學、統一的能耗指標與GDP核算方案,從核算基礎、核算方法、工作機制等方面對單位GDP能耗及其他監測指標的核算進行嚴格規範,不斷完善主要監測指標核算的體制和機制。各地要結合實際,制定嚴格的數據質量評估辦法,切實保障數據質量。節能降耗指標及其數據質量分別由上一級統計部門認定並實施監測。千家重點耗能企業主要由統計局和節能減排辦負責監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也要對本地區重點耗能企業進行監測。各級統計部門從2008年起,建立統一、科學的季度、年度能源消費總量和單位GDP能耗核算制度,制定能反映各地工作特點的能耗數據質量評估辦法。
二、對節能降耗進展情況進行監測
(一)對全國以及各地區節能降耗進展情況的監測。
(二)對主要耗能行業節能降耗進展情況的監測。
主要耗能行業包括:煤炭、鋼鐵、有色、建材、石油、化工、火力發電、造紙、紡織等。
監測指標:單位增加值能耗,單位產品能耗。
(三)對重點耗能企業的監測。
重點耗能企業為年耗能1萬噸標準煤以上的企業。
監測指標:單位產品能耗,能源加工轉換效率,節能降耗投資等。
(四)對資源循環利用狀況和“十一五”期間十大重點節能工程的建設情況的監測。
監測指標:資源循環利用指標;十大重點節能工程的節能量。
三、對地區單位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數據質量的監測
(一)對GDP的監測。
第一組:地區GDP總量的逆向指標,用於檢驗GDP總量是否正常。
1.地區財政收入佔GDP的比重。
2.地區各項稅收占第二和第三產業增加值之和的比重。
3.地區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增加額佔GDP的比重。
第二組:與地區GDP增長速度相關的指標,用於檢驗現價GDP增長速度是否正常。
1.地區各項稅收增長速度。
2.地區各項貸款增長速度。
3.地區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速度。
4.地區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增長速度。
第三組:與地區第三產業增加值相關的指標,用於檢驗第三產業增加值是否正常。
1.地區第三產業稅收佔全部稅收的比重。
2.地區第三產業稅收收入增長速度。
(二)對能源消費總量的監測。
1.電力消費佔終端能源消費的比重,用以監測終端能源消費量是否正常。
2.規模以上工業能源消費佔地區能源消費總量的比重,用以監測地區能源消費總量是否正常。
5.主要產品產量、單位產品能耗,用以監測重點耗能產品能源消費情況。
有關數據評估辦法、核算制度等,由統計局另行印發。
發展改革委
一、總體思路
二、考核對象、內容和方法
(一)考核對象。各省(區、市)人民政府(以下稱省級人民政府)和千家重點耗能企業。
(二)考核內容。主要包括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和落實節能措施情況。
(三)考核方法。採用量化辦法,相應設置節能目標完成指標和節能措施落實指標,滿分為100分。節能目標完成指標為定量考核指標,以各地區依據《國務院關於“十一五”期間各地區單位生產總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標計劃的批複》(國函〔2006〕94號,以下簡稱《批複》)制定的年度節能目標、各重點耗能企業簽訂節能目標責任書確定的年度節能目標為基準,分別依據國家統計局核定的地區能耗指標和省級節能主管部門認可的企業節能指標,計算目標完成率進行評分,滿分為40分,超額完成指標的適當加分。節能措施落實指標為定性考核指標,是對各地區、各重點耗能企業落實節能措施情況進行評分,滿分為60分。
(四)考核結果。分為超額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四個等級。未完成節能目標的,均為未完成等級。具體考核計分方法見附件。
三、考核程序
(一)各省級人民政府要按照《批複》要求,確定年度節能目標,於當年3月底前報國務院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節能減排辦)備案。
(二)每年3月底前,各省級人民政府將上年度本地區節能工作進展情況和節能目標完成情況自查報告報國務院,同時抄送發展改革委、節能減排辦。發展改革委會同監察部、人事部、國資委、質檢總局、統計局、能源辦等部門組成評價考核工作組,通過現場核查和重點抽查等方式,對各地區節能工作及節能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評價考核和監督核查,形成綜合評價考核報告,於每年5月底前報國務院。對各地區節能目標責任的評價考核結果經國務院審定后,由發展改革委向社會公告。
(三)對千家重點耗能企業的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按屬地原則由省級節能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企業應於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省級節能主管部門提交上年度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和節能工作進展情況自查報告,同時抄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省級節能主管部門組織以社會各界專家為主的評估組,對企業節能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評估核查,並於每年3月底前將綜合評價報告報送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千家重點耗能企業節能情況評價考核結果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匯總後,向社會公告。
四、獎懲措施
(一)對各地區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結果經國務院審定后,交由幹部主管部門依照《體現科學發展觀要求的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試行辦法》等規定,作為對省級人民政府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實行問責制和“一票否決”制。
(二)對考核等級為完成和超額完成的省級人民政府,結合全國節能表彰活動進行表彰獎勵。對考核等級為未完成的省級人民政府,領導幹部不得參加年度評獎、授予榮譽稱號等,國家暫停對該地區新建高耗能項目的核准和審批。
(三)考核等級為未完成的省級人民政府,應在評價考核結果公告后一個月內,向國務院做出書面報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並抄送發展改革委。整改不到位的,由監察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該地區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四)對評價考核結果為超額完成和完成等級的企業,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省級人民政府予以通報表揚,並結合全國節能表彰活動進行表彰獎勵。對評價考核結果為未完成等級的企業,予以通報批評,一律不得參加年度評獎、授予榮譽稱號,不給予國家免檢等扶優措施,對其新建高耗能投資項目和新增工業用地暫停核准和審批。考核結果為未完成等級的企業,應在評價考核結果公告后一個月內提出整改措施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限期整改。對千家企業中的國有獨資、國有控股企業的考核評價結果,由各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作為對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的重要依據,實行“一票否決”。
(五)對在節能考核工作中瞞報、謊報情況的地區,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附件:1.省級人民政府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計分表
2.千家重點耗能企業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計分表
附件:1.
省級人民政府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計分表
考核指標 | 序號 | 考核內容 | 分值 | 評分標準 |
節能目標 (40分) | 1 | 萬元GDP能耗降低率 | 40 | 完成年度計劃目標得40分 |
完成目標的90%得36分 | ||||
完成80%得32分,完成70%得28分 | ||||
完成60%得24分,完成50%得20分,完成50%以下不得分 | ||||
每超額完成10%加3分,最多加9分。 | ||||
只要未達到年度計劃確定的目標值即為未完成等級。 | ||||
節能措施(60分) | 2 | 節能工作組織和領導情況 | 2 | 建立本地區的單位體系,1分; |
2.建立節能工作協調機制,研究重大問題,1分。 | ||||
3 | 節能目標分解和落實情況 | 3 | 1.節能目標逐級分解,1分; | |
2.開展節能目標完成情況檢查和考核,1分; | ||||
3.定期公布能耗指標,1分。 | ||||
4 | 調整和優化產業結構情況 | 20 | 第三產業增加值占地區生產總值比重上升,4分 | |
2.高技術產業增加值佔地區工業增加值比重上升,4分; | ||||
3.制定和實施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辦法,4分; | ||||
4.完成當年淘汰落後生產能力目標,8分。 | ||||
5 | 節能投入和重點工程實施情況 | 10 | 1.建立節能專項資金並足額落實,3分; | |
2.節能專項資金占財政收入比重逐年增加,4分; | ||||
3.組織實施重點節能工程,3分。 | ||||
6 | 節能技術開發和推廣情況 | 9 | 1.把節能技術研發列入年度科技計劃,2分; | |
2.節能技術研發資金占財政收入比重逐年增長,3分; | ||||
3.實施節能技術示範項目,2分; | ||||
4.組織推廣節能產品、技術和節能服務機制,2分 | ||||
7 | 重點企業和行業節能工作管理情況 | 8 | 完成耗能企業(含千家企業)當年節能目標,3分 | |
實施年度節能監測計劃,1分; | ||||
新建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執行率完成年度目標得4分 | ||||
完成80%得2分,不足70%的不得分。 | ||||
8 | 法律、法規執行情況 | 3 | 1.出台和完善節約能源法配套法規等,1分; | |
2.開展節能執法監督檢查等,1分; | ||||
3.執行高耗能產品能耗限額標準,1分。 | ||||
9 | 節能基礎工作落實情況 | 5 | 1.加強節能監察隊伍、機構能力建設,1分; | |
2.完善能源統計制度並充實能源統計力量,1分; | ||||
3.按要求配備能源計量器具,1分; | ||||
4.開展節能宣傳和培訓工作,1分; | ||||
5.實施節能獎勵制度,1分。 | ||||
小計 | 100 |
註:1.年度計劃節能目標以各地區根據《批複》制定的分年度目標為準;上年度未完成的節能目標,須分攤到以後年度。
2.2010年節能目標以《批複》中的目標為準。
附件2:
千家重點耗能企業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計分表
考核指標 | 序號 | 考核內容 | 分值 | 評分標準 |
節能目標 (40分) | 1 | 節能量 | 40 | 完成年度計劃目標得40分 |
完成目標的90%得35分 | ||||
80%得30分、70%得25分、60%得20分 | ||||
50%得15分、50%以下不得分。 | ||||
每超額完成10%加2分,最多加6分 | ||||
本指標為否決性指標,只要未達到目標值即為未完成等級 | ||||
節能措施 (60分) | 2 | 節能工作組織和領導情況 | 5 | 建立節能工作領導小組並部署節能工作,3分 |
設立或指定節能管理專門機構並提供工作保障,2分 | ||||
3 | 節能目標分解和落實情況 | 10 | 1.按年度將目標分解到車間、班組或個人,3分; | |
2.對節能目標落實情況進行考評,3分; | ||||
3.實施節能獎懲制度,4分。 | ||||
4 | 節能技術進步和節能技改實施情況 | 25 | 1.單耗或綜合能耗在同行業中,前20%得10分 | |
1-1.位居前50%的得5分,位居后50%的不得分; | ||||
2.安排節能研發專項資金並逐年增加,4分; | ||||
3.實施並完成年度節能技改計劃,4分; | ||||
4.按規定淘汰落後耗能工藝、設備和產品,7分。 | ||||
5 | 節能法律法規執行情況 | 10 | 1.執行法律法規及地方性法規與政府規章,2分; | |
2.執行高耗能產品能耗限額標準,4分; | ||||
3.實施主要耗能設備能耗定額管理制度,2分; | ||||
4.新、改、擴建項目按節能設計規範和用能標準建設,2分。 | ||||
6 | 節能管理工作執行情況 | 10 | 1.實行能源審計或監測,並落實改進措施,2分; | |
2.設立統計崗位,建立台賬,報送報表,3分; | ||||
3.配備能源計量器具,定期檢定、校準,3分; | ||||
4.節能宣傳和節能技術培訓工作,2分。 | ||||
小計 | 100 |
註:1.節能目標以企業根據節能目標責任書制定的年度目標為準;上年度未完成的節能目標,須分攤到以後年度。
2.2010年節能目標以節能目標責任書中籤訂的目標為準。
環保總局
第一條 為確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數據準確、及時、可靠,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2005〕39號)、《環境統計管理辦法》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確定實施排放總量控制的兩項污染物,即化學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環境統計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業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基於工業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總和。
第三條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統計制度包括年報和季報。年報主要統計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況,報告期為1—12月。季報主要統計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況,為總量減排統計和國家宏觀經濟運行分析提供環境數據支持,報告期為1個季度,每個季度結束后15日內將上季度數據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為提高年報時效性,各省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於次年1月31日前上報年報快報數據。
第四條 統計調查按照屬地原則進行,即由縣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完成,省、市(地)級環境保護監測部門的監測數據應及時反饋給縣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工業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據重點調查單位發表調查和非重點調查單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據城鎮常住人口數(或非農業人口數,以2005年口徑為準)、燃料煤消耗量等社會統計數據測算。工業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數據審核、匯總後上報上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並逐級審核、上報至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年報重點調查單位,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地區(以縣級為基本單位)排污總量(指該地區排污申報登記中全部工業企業的排污量,或者將上年環境統計資料庫進行動態調整)85%以上的工業企業單位。重點調查單位的篩選工作應在排污申報登記數據變化的基礎上逐年進行。篩選出的重點調查單位應與上年的重點調查單位對照比較,分析增、減單位情況並進行適當調整,以保證重點調查數據能夠反映排污情況的總體趨勢。
季報制度中的國控重點污染源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布名單執行,每年動態調整。
第六條 重點調查單位污染物排放量可採用監測數據法、物料衡演演算法、排放係數法進行統計。
監測數據法:重點調查單位(“十五”期間約8萬家)原則上都應採用監測數據法計算排污量。重點調查單位統計範圍每年動態調整一次,納入新增企業(不論試生產還是已通過驗收,凡造成事實排污超過1個月以上的企業均應納入統計範圍)。對當年關停企業按其當年實際排污天數計算排污量。
物料衡演演算法:物料衡演演算法主要適用於火電廠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測算,測算公式如下:燃料燃燒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煤消費量×含硫率×0.8×2×(1-脫硫率)
排放係數法:排放係數法主要適用於化學原料及化學品製造、造紙、金屬冶鍊、紡織等行業排污量的估算。
以上三種方法中優先使用監測數據法計算排放量。若無監測數據(或監測頻次不足),可根據上述適用範圍,火電廠選用物料衡演演算法,鋼鐵、化工、造紙、建材、有色金屬、紡織等行業企業選用排放係數法。監測數據法計算所得的排放量數據必須與物料衡演演算法或排放係數法計算所得的排放量數據相互對照驗證,對兩種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較大的,須分析原因。對無法解釋的,按“取大數”的原則得到污染物的排放量數據。
第七條 非重點調查單位污染物排放量,以非重點調查單位的排污總量作為估算的對比基數,採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點調查單位總排污量變化的趨勢(指與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減少的比率),等比或將比率略做調整,估算出非重點調查單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八條 生活源COD排放量計算公式為:
生活源COD排放量=城鎮常住人口數×城鎮生活COD產生係數×365-城鎮污水處理廠去除的生活COD
其中,城鎮生活COD產生係數優先採用各地區的COD產生係數或實測數據並予以說明;沒有符合本地實際排放情況的係數,則統一採用國家推薦的COD產生係數,全國平均取值為75克/人·日,北方城市平均值為65克/人·日,北方特大城市為70克/人·日,北方其他城市為60克/人·日,南方城市平均值為90克/人·日。
生活源SO2排放量計算公式為:
生活源SO2排放量=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費量×含硫率×0.8×2
第九條 環境統計數據質量控制主要由《環境統計管理辦法》、《環境統計技術規定》、《全國環境統計數據審核辦法》等系列文件組成。各地在數據上報前,由當地環境、統計、發展改革等部門組成聯合會審小組,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趨勢和環境污染狀況,聯合對數據質量進行審核。
重點源的環境統計數據由企業負責填報,各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如發現問題要求企業改正,並重新填報。各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級環境統計數據負責,上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下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上報的統計數據進行審核。下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按照上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核結果認真複核重點調查單位報表填報數據,並重新評估非重點調查單位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條 按照排放強度法對統計數據進行核算(詳見附件)。
第十一條 在排放強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時,用監測與監察係數對計算結果進行校正;在排放強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時,用監察係數對SO2排放量計算結果進行校正。校正方法和校正係數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年度監測與監察情況另行確定(詳見附件)。
第十二條 各省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要求對年報快報數據進行核算,核算結果與核算的主要參數一併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進行初步複核后,將核算結果通報各地。各地應根據實際情況並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最終核定數據,對年報數據進行校核。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統計數據的核算與校正
附件:
統計數據的核算與校正
一、COD核算與校正
核算方法:
工業COD排放量=上年工業COD排放量+新增工業COD排放量-新增工業COD削減量
其中:
新增工業COD排放量=2005年排放強度×上年GDP×扣除低COD排放行業貢獻率后的GDP增長率
2005年排放強度=2005年工業COD排放量/2005年GDP
扣除低COD排放行業貢獻率后的GDP增長率=〔1-(低COD排放行業工業增加值的增量/GDP的增量)〕×GDP增長率
上述增量和增長率均指當年與上年相比。
低COD排放行業包括電力業(火力發電)、黑色金屬冶鍊業(鋼鐵)、非金屬礦物製品業(建材)、有色金屬冶鍊業、電器機械及器材製造業、儀器儀錶及文化辦公用品機械製造業和通訊計算機及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七個行業。情況特殊的個別省份可以根據情況適當調整。
生活COD排放量=上年生活COD排放量+當年城鎮人口增長的COD排放量-當年新增生活COD削減量
校正方法:
計算用GDP增長率=當年GDP增長率-監測與監察係數
監測與監察達標率=監測達標企業數/監測企業數×0.5+監察達標企業數/監察企業數×0.5
其中,監測與監察達標率為100%的,監測與監察係數取值為2%,90%及以上的取1.8%,80%及以上的取1.6%,70%及以上的取1.4%,60%及以上的取1.2%,50%及以上的取1.0%,低於50%的為0。
二、SO2核算與校正
核算方法:
SO2排放量=火電SO2排放量+非電SO2排放量
其中:
非電SO2排放量=上年非電排放強度×(當年全社會耗煤量-當年電力煤耗量)-當年新增非電工業SO2削減量
上年非電排放強度=上年非電SO2排放量/(上年全社會耗煤量-上年電力煤耗量)
當年非電SO2排放量須用主要耗能產品(粗鋼、有色、水泥、焦炭等)的排放係數校核,按排放強度和排放係數法估算數據,取大數原則確定非電SO2排放量。
火電SO2排放量=上年火電SO2排放量+當年新增火電SO2排放量-當年新增火電SO2削減量
當年新增火電SO2排放量:按統計部門快報確定的轄區火力發電量按320克標準煤/千瓦時(或當年火力發電標準煤耗水平)計算髮電耗煤量(熱電聯產供熱耗煤量按火電發電量同比增長,沒有熱電的不考慮),按轄區平均煤炭硫份確定新增電量導致的SO2產生量,扣去當年新建燃煤機組投產脫硫設施同時運行(要考慮脫硫設施滯后時間)、當年燃煤機組投產脫硫設施滯後於當年運行(上年接轉到當年的脫硫設施)形成的SO2削減量。
有條件的地區,特別是開展節能發電調度試點的地區,可以用轄區內分機組火力SO2排放資料庫作為審核依據,資料庫要有分機組裝機容量、發電量和耗煤量和SO2排放量,火力裝機容量、發電量和增長速度可利用電力管理部門的火力裝機容量指標。
對於燃料油使用量較大的地區,還應核算燃油SO2排放量。
校正方法:
地區SO2排放量=當年核算SO2排放量+Σ企業非正常排放量
企業非正常排放量=企業SO2產生量×脫硫效率×(1-監察係數)
發現被檢查企業脫硫設施非正常運行一次,監察係數取0.8,非正常運行二次監察係數取0.5,超過兩次非正常運行,監察係數取0。
脫硫設施非正常運行定義為生產設施運行期間脫硫設施因故未運行而沒有向當地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時報告的、沒有按照工藝要求使用脫硫劑的、使用旁路偷排手段等其他違法行為。
數據來源:環境監察系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所屬各環境保護督查中心、中國環境監測總站。
三、有關核算的說明
核算資料。上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耗煤量數據依據上年環境統計資料。GDP、有關行業的工業增加值、城鎮人口增長率使用國務院統計部門公布的數據。沒有公布數據的,以各省級統計部門初步數為準。以上初步數應與統計部門協商一致后再使用。
削減量核算原則。當年主要污染物新增削減量,以各省(區、市)污染治理設施實際削減量為依據測算。
關停企業減少的COD排放量以上年納入環境統計資料庫的企業的排放量減去其當年實際排污量所得。關閉小火電計算SO2減排量,減排量=上年關閉機組SO2排放量×(1-當年發電量/上年發電量);淘汰有燒結機的小鋼鐵,計算SO2減排量。其他行業淘汰落後產能,在環境統計中有名單的計算減排量,沒有名單的不計算。
企業污染治理設施污染物削減量:上年度納入環境統計的企業新建污染治理設施通過調試期后並連續穩定運行的,其去除量從通過調試期的第二個月算起,計算此年實際運行時間(停運和非正常運行時間扣除)及污染物削減量。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去除量:新建成污水處理廠污染物去除量的核算方法與企業污染治理設施污染物削減量核算方法相同。對於現有污水處理廠增加污水處理量的,必須說明情況。增加量以新建管網的驗收報告為依據(或以新建管網相關佐證材料為依據),核算時間以通過驗收的第二個月算起。
當年新增火電SO2削減量:包括當年新投運的老機組脫硫設施削減和上年投產老機組脫硫以及隔年投產脫硫機組當年多削減的量。當年新增非火電SO2削減量:指連續穩定減排SO2的工程措施,包括2005年企業的燒結機和冶鍊等煙氣脫硫工程脫硫、煉焦脫硫工程、煤改氣工程、與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的循環流化床、集中供熱等脫硫措施形成的SO2削減量。企業通過技術改造、搬遷或拆除鍋爐等措施減少的SO2排放量要有詳細的技術資料支持。
環保總局
第一條 為了準確核定污染源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國令第369號)、《國務院關於“十一五”期間全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的批複》(國函〔2006〕70號)、《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2005〕39號)和《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主要污染物減排監測是對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總量進行核定,並為國家確定的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提供數據的監測活動。監測工作採用污染源自動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包括手工監測和實驗室比對監測),主要是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濃度和數量。污染源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監測技術採用自動監測技術與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技術相結合的方式。
第三條 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工作原則上由縣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縣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監測能力不足時,由市(地)級以上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監測或由省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
國控重點污染源是國家監控的佔全國主要污染物工業排放負荷65%以上的工業污染源和城市污水處理廠,國控重點污染源名單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布,每年動態調整。
國控重點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工作由市(地)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其中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火電廠的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工作由省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國控重點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共享使用,不重複監測。
第四條 以污染源監測數據為基礎統一採集、核定、統計污染源排污量數據,根據污染物排放濃度和流量計算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單位應當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和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情況進行定期監測,建立污染源監測檔案。排污單位應每月初向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上月排放的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數量,並提供有關資料。
對於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污染源以自動監測數據為依據申報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
對於未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污染源,由排污單位提供具備資質的監測單位出具的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監測數據,以此申報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
對於無法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和不具備條件監測的污染源,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按環境統計方法計算,並向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
第五條 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排污單位每月申報的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進行核定,並將核定結果告知排污單位。
對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排污單位,監測設備必須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直接聯網,實時傳輸數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據此數據進行核定。
對未安裝自動監測設備或自動監測設備沒有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的污染源,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定期對其進行手工監測,其中國控污染源的監測頻次不少於每季度一次,依此數據進行核定。
第六條 國控重點污染源必須在2008年底前完成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安裝和驗收,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建設由排污單位和地方財政負責,驗收由地方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數據監測由企業負責,日常運行由有資質的運營單位負責。國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監測數據必須與省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並直接傳輸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七條 省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的質量管理工作。承擔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核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的質量和排放量的準確性與可靠性。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對污染源自動監測系統的監測設備進行實驗室比對監測和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實驗室比對監測與自動監測設備同步現場採樣,監測頻次為每季度一次。
實驗室比對監測結果表明同步的自動監測的數據質量達不到規定時,則從本次實驗室比對監測時間上推至上次實驗室比對監測之間的時段按自動監測系統數據缺失處理。數據缺失時段的排放量按照相關技術規範的規定核算。
地方實驗室比對監測結果與上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檢查、抽查監測結果不一致時,由上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認自動監測數據的有效性。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定期組織對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的統一質量控制考核,並組織跨省區的不定期抽查工作。
第八條 各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礎信息檔案,建立污染源監督性監測資料庫。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按季度逐級報送上級環境監測機構,用於監測質量管理工作。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保證承擔本轄區污染源監測工作的各級環境監測站的相關工作條件,在人員配置和培訓、設備購買和更新、工作和實驗用房供給、工作經費保障等方面制定切實可行的計劃並予以落實,特別是要保證直接為減排統計、監測和考核服務的污染源監督性監測費用,補助國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和運行費用,將其納入各級政府財政預算。承擔監測任務的環境監測部門監測方法必須採用國家標準方法或環保行業標準方法,並按照國家和地方技術規範要求實行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環保總局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確保實現“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關於“十一五”期間全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的批複》(國函〔2006〕70號)(以下簡稱《計劃》)、《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2005〕39號)和《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十一五”期間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完成情況的考核。
本辦法所稱主要污染物,是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確定的實施總量控制的兩項污染物,即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第三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的責任主體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層層分解落實到本地區各級人民政府,並將其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十一五”規劃,加強組織領導,落實項目和資金,嚴格監督管理,確保實現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
第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計劃》的要求,確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減目標,制定年度削減計劃。年度削減計劃應於當年3月底前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建立本地區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指標體系、監測體系和考核體系,及時調度和動態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數據、主要減排措施進展情況以及環境質量變化情況,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台賬。
第六條 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完成情況和環境質量變化情況。減排目標完成情況依據“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和監測辦法的相關規定予以核定;環境質量變化情況依據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受國務院委託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簽訂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削減目標責任書的要求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指標體系、監測體系和考核體系的建設和運行情況。依據各地有關減排指標體系、監測體系和考核體系建設、運行情況的正式文件和有關抽查複核情況進行評定;
(三)各項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措施的落實情況。依據污染治理設施試運行或竣工驗收文件、關閉落後產能時間和當地政府減排管理措施、計劃執行情況等有關材料和統計數據進行評定。
第七條 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落實年度主要污染物減排情況,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所屬環境保護督查中心進行核查督查,每半年一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於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本行政區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情況的自查報告報國務院,並抄送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國務院節能減排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八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統計部門和監察部門,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情況進行考核。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於每年5月底前將全國考核結果向國務院報告,經國務院審定后,向社會公告。
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採用現場核查和重點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指標、監測和考核體系建設運行情況較差,或減排工程措施未落實的,或未實現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計劃目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認定為未通過年度考核。
未通過年度考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在1個月內向國務院做出書面報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並抄送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九條 考核結果在報經國務院審定后,交由幹部主管部門,依照《體現科學發展觀要求的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試行辦法》的規定,作為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實行問責制和“一票否決”制。
對考核結果為通過的,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優先加大對該地區污染治理和環保能力建設的支持力度,並結合全國減排表彰活動進行表彰獎勵;對考核結果為未通過的,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暫停該地區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的環評審批,撤消國家授予該地區的環境保護或環境治理方面的榮譽稱號,領導幹部不得參加年度評獎、授予榮譽稱號等。
對未通過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監察部門按照《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追究該地區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 對在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工作中瞞報、謊報情況的地區,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需報經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統計部門審核確認后,方可向社會公布本地區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數據。
第十二條 國家主要電力企業二氧化硫總量減排的考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