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憲救國論
1915年楊度所著文章
1915年3月,楊度寫出《君憲救國論》,托同學夏壽田(為袁幕僚中三要角之一,是楊度舉薦的)密呈袁世凱,因為他早已通過這位同門窺見袁稱帝的野心了,所以才投其所好,想一言為天下先。袁閱后說:“姑密之。然所論列,灼見時弊,可寄湖北段芝貴精印數千冊,以備參考。”還親筆寫了“曠代逸才”四字,由政事堂製成匾額頒給楊度。
《君憲救國論》分上、中、下三篇,以對話形式闡述“非立憲不足以救中國,非君主不足以成立憲。立憲則有一定法制,君主則有一定之元首,皆所謂定於一也”的觀點。他稱其為“救亡之策,富強之本”,而將民國以來的政局混亂,統統歸結為共和的弊端。他認為人民的程度還不知道共和為何物?更不知法律、自由、平等是什麼?貿然由專制直接進入共和,只能是富國無望、強國無望、立憲也無望。中篇著重提出了政治繼承權的問題,認為只有君主立憲才能防止出現為爭奪元首地位而發生內戰。下篇是講“假立憲,必成真革命”,詳細列舉了清朝假立憲導致滅亡的例子,指出必須真立憲,才能以正當安國,以誠實取信於民,“政府所頒,一字即有一字之效力,乃為憲政實行”。
客有問於虎公曰:“民國成立,迄今四年,賴大總統之力,削平內亂,捍禦外侮,國以安寧,民以蘇息,自茲以往,整理內政,十年或二十年,中國或可以謀富謀強,與列強並立於世界乎?”
虎公曰:“唯唯否否,不然!由今之道,不思所以改弦而更張之,欲為強國無望也,欲為富國無望也,欲為立憲國亦無望也,終歸於亡國而已矣!”
客曰:“何以故?”
虎公曰:“此共和之弊也。中國國民好名而不務實,辛亥之役,必欲逼成共和,中國自此無救亡之策矣!”
客曰:“何謂強國無望?”
虎公曰:“共和國民習於平等自由之說,影響於一切政治,而以軍事為最重。軍事教育,絕對服從,極重階級。德意志、日本之軍隊,節制謹嚴,故能稱雄於世;而法、美等國則不然,能富而不能強。此無他,一為君主,一為共和故也。法、美既然,他共和國更不必論。故共和必無強國,已成世界之通例。然法、美有國民教育,尚有對於國家主義之義務心,可以維持而統一之,故對外雖不能強,對內猶不為亂。若中國人民,程度甚低,當君主時代,當兵者常語曰:‘食皇家餉,為皇家出力耳。’今雖去有形之皇家,代以無形之國家,彼不知國家為何物,無可指實,以維繫其心。其所恃為維繫者,統馭者之感情與威力有以羈制之而已。此其為力,固已至弱,況又有自由平等之說浸潤灌輸,以搖撼此羈制之力,時時防其渙散潰決,於是羈馭之術愈益困苦。從前南方軍隊,大將聽命於偏裨,偏裨聽命於士卒,遇事有以會議公決行之者,目者譏為共和兵。北方軍隊,雖無此弊,然欲其絕對服從,聞令即行,不辭艱遠,亦不能也。故民國之兵,求其不為內亂足矣。不為內亂,而且能平內亂,蔑以加矣,尚何對外稱強之足言乎?彼俄、日二國者,君主國也,強國也。我以一共和國處此兩大國之間,左右皆敵,兵力又復如此,一遇外交談判,絕無絲毫後援,欲國不亡,不可得也。故曰:強國無望也。”
客曰:“何謂富國無望?”
虎公曰:“法、美皆富,獨謂中國不能,人不信也。然法、美所以致富者,其休養生息數十百年,無外侮內亂以擾之耳。富國之道,全恃實業,實業所最懼者,莫如軍事之擾亂。金融稍一挫傷,即非數年所能恢復。我國二年以來,各方面之秩序略復舊觀,唯實業現象,求如前清末年十分之五而不可得,蓋無力者已遭損失,無求再興;有力者懼其復亂,不敢輕試。以二次革命之例推之,此後國中競爭大總統之戰亂,必致數年一次。戰亂愈多,工商愈困,實業不振,富從何來?墨西哥亦共和國也,變亂頻仍,未聞能富,蓋其程度與中國同,皆非法、美可比。故曰:富國無望也。”
客曰:“何謂欲為立憲國無望?”
虎公曰:“共和政治,必須多數人民有普通之常 [道] 德常識,於是以人民為主體,而所謂大總統行政官者,乃人民所付託以治公共事業之機關耳。今日舉甲,明日舉乙,皆無不可,所變者治國之政策耳,無所謂安危治亂問題也。中國程度何能言此?多數人民不知共和為何物,亦不知所謂法律以及自由、平等諸說為何義,驟與專制君主相離而入於共和,則以為此後無人能制我者,我但任意行之可也。其梟桀者則以為人人可為大總統,即我亦應享此權利,選舉不可得,則舉兵以爭之耳,二次革命其明證也。加以君主乍去,中央威信遠不如前,遍地散沙,不可收拾。無論誰為元首,欲求統一行政,國內治安,除用專制,別無他策。故共和伊始,凡昔日主張立憲者,無不反而主張專制。今總統制實行矣,雖有《約法》及各會議機關,似亦近於立憲,然而立憲者其形式,專制者其精神也。議者或又病其不能完全立憲,不知近四年中,設非政府採用專制精神,則中國來 [求] 一日之安不可得也。故一言以蔽之曰:中國之共和,非專制不能治也。變詞言之,即曰:中國之共和,非立憲所能治也。因立憲不足以治共和,故共和決不能成立憲。蓋立憲者,國家百年之大計,欲求教育、實業、軍事等各事之發達,道固無逾於此。然其效非倉卒所可期,至速之期,亦必十年、二十年,行之愈久,效力愈大。歐洲各國之強盛,皆以此也。然觀今日之中國,舉國之人,人人皆知大亂在後,不敢思索將來之事,得日過日,以求苟安。為官吏者,人懷五日京兆之心。謹慎之人,循例供職,不求有功,但求無過。其貪狡者,狗偷鼠竊,以裕私囊,圖為他日避亂租界之計。文人政客,間發高論,詆毀時流,而其心則正與若輩相同,己無所得,遂有忮求之心,非真志士也。為元首者,任期不過數年,久者不過連任,最久不過終身,將來繼任者何人乎?其人以何方法而取此地位乎?與彼競爭者若干人,彼能安於其位否乎?其對國家之政策,與我為異為同,能繼續不變乎?一概無從預測。以如此之時勢,即令元首為蓋世英才,欲為國家立百年大計,確定立憲政治,然俯視當前,則泄泄沓沓,誰與贊襄?後顧將來,則渺渺茫茫,誰為繼續?所謂百年大計,又烏從樹立耶?故不得已退而求維持現狀之法,用人行政,一切皆以此旨行之,但使對內不至及身而亂,對外不至及身而亡,已為中國之賢大總統矣。即令醉心憲政者,處其地位,恐亦同此心理,同此手法,無求更進一步也。故昔之立憲黨人,今皆沉默無言,不為要求憲政之舉,蓋亦知以立憲救共和,究非根本解決之計,無計可施,唯有委心任運,聽國勢之浮沉而已。當有賢大總統之時,而舉國上下,全是苟安心理,即已如此。設一日元首非賢,則並維持現狀而不能,且並保全一己之地位而不能,唯有分崩離析,將前此慘淡經營之成績,一舉而掃蕩無遺,以終歸於亡國一途而已矣,尚何百年大計之足論乎?故曰:欲為立憲國無望也。”
客曰:“如子所言,強國無望,富國無望,欲為立憲國亦無望,誠哉,除亡國無他途矣!然豈遂無救亡之術乎?”
虎公曰:“平言之,則富強、立憲之無望,皆由於共和;串言之,則富強無望,由於立憲無望,立憲無望,由於共和。今欲救亡,先去共和。何以故?蓋欲求富強,先求立憲,欲求立憲,先求君主故也。”
客曰:“何謂欲求富強,先求立憲?”
虎公曰:“富強者,國家之目的也;立憲者,達此目的之方法也。不用立憲之方法以謀富強,古之英主固亦有之,如漢武,唐太之儔是也。然而人存則政舉,人亡則政息。中國數千年中,豈無聖帝明王,然其治績武功,今日安在哉?各國古代歷史,亦豈無特出之英豪,成一時之偉業?然其不忽焉而滅者,又有幾人也?唯其有人亡政息之弊,不能使一富不可復貧,一強不可復弱,故自一時論之,雖覺小有興衰,而自其立國之始終論之,實為永不進步。歐洲各國立國之久,雖不及我中國,然亦皆千年或數百年。前此並未聞西方有許多強國者,何也?其時彼未立憲,不能為繼續之強盛也。唯一至近年,忽有立憲政體之發明,歐洲列國行之,而列國大盛;日本行之,而日本大盛。我中國所猝遇而輒敗者,皆富強之國也,又皆立憲之國也,豈不怪哉?然而不足怪也,不立憲而欲其國之富與強,固不可得;既立憲而欲其國之不富不強,亦不可得也。此言雖奇,理實至常。蓋國家所最痛且最危險者,莫如人存政舉、人亡政息。唯有憲政一立,則人存政舉,人亡而政亦舉,有前進,無後退,有由貧而富,由富而愈富,斷無由富而反貧者也;有由弱而強,由強而愈強,斷無由強而反弱者也。人亡而政不息,其效果必至於此。今之德皇非威廉第一,德相非畢士麻克也。而德不因人亡而政息,乃反日盛者,憲政為之也。今之日皇非明治天皇,日相非伊藤博文、桂太郎也,而日本不因人亡而政息,乃反日盛者,憲政為之也。由此言之,憲政功用之奇而且大,可以瞭然矣。蓋立憲者,國家有一定之法制,自元首以及國人,皆不能為法律外之行動,人事有變,而法制不變。賢者不能逾法律而為善,不肖者亦不能逾法律而為惡,國家有此一定之法制以為之主體,則政府永遠有善政而無惡政,病民者日見其少,利民者日見其多。國中一切事業,皆得自然發達,逐年遞進,循此以至於無窮,欲國之不富不強,烏可得乎?故人莫不羨富強,而在立憲國則富強實為易事,此非大言而實至理也。雖然,富強甚易,立憲甚難,謀國者難莫難於立憲之初,易莫易於立憲之後。初立憲時,官吏狃於故習,士民憚於更張,阻力至多,進行至苦。譬之火車擱之於軌道之外,欲其移轉尺寸,用力至多,費時至久,或仍無效;及幸而推入軌道,則機輪一轉,瞬息千里矣。我國人無慮富強之難也,唯慮立憲之難已耳。立憲之後,自然富強。故曰:欲求富強,先求立憲者此也。”
客曰:“何謂欲求立憲,先求君主?”
虎公曰:“法、美皆為共和,亦復皆行憲政,則於中國共和國體之下實行憲政,胡不可者?而必謂改為君主乃能立憲,此說無乃不經?然試問法、美人民有舉兵以爭大總統之事乎?人人知其無也。又試問何以彼無而我有乎?此人民程度不及法、美之明證也。唯其如此,故非如今日專制之共和,無術可以定亂。夫憲政者,求治之具也,乃中國將來競爭大總統之戰亂,不知已於何時?後來之事,思之膽寒,方備亂之不遑,而何有於致治?故非先除此競爭元首之弊,國家永無安寧之日。計唯有易大總統為君主,使一國元首立於絕對不可競爭之地位,庶幾足以止亂。孟子言定戰國之亂曰:‘定於一。’予言定中國之亂亦曰:‘定於一。’彼所謂一者,列國並為一統,予所謂一者,元首有一定之人也。元首有一定之人,則國內更無競爭之餘地。國本既立,人心乃安。撥亂之後,始言致治,然後立憲乃可得言也。世必有疑改為君主之後,未必遂成立憲者。予以為不改君主則已,一改君主,勢必迫成立憲。共和之世,人人盡懷苟安。知立憲亦不能免將來之大亂,故亦放任而不為謀。改為君主以後,全國人民又思望治,要求立憲之聲必將群起,在上者亦知所處地位不與共和元首相同,且其君位非由帝制遞禪而來,乃由共和變易而成者,非將憲政實行,無以為收拾人心之具,亦不能不應人民之要求也。且既以君主為國本,舉國上下必思安定國本之法,則除立憲又無他術。在上者為子孫萬年之計,必圖措之至安。若用人行政,猶恃獨裁,斯皇室易為怨府,其道至危。欲求上安皇室、下慰民情之計,皆必以憲政為歸。故自此而言之,非君主不能發生憲政;自彼而言之,又非憲政不能維持君主也。若謂立憲之制,君主不負責任,必非開創英主所能甘,是則終無立憲之望。不知凡為英主,必其眼光至遠,魄力至大,自知以專制之主,而樹功德於民,無論若何豐功偉烈,終有人亡政息之日,不如確立憲政,使人存政舉者,人亡而政亦舉,所造於國家者較大也。威廉第一、明治天皇,乃德、日二國之開創英主也。二國今日之富強,人人知為二君之賜。然二君之有大功於國家,為世界之聖君者,並非因其謀富謀強,乃因其能立憲也。以二君之英特,即不立憲,亦未必不可稱雄於一時,然欲其身後之德意志、日本仍能強盛如故,此則決不可得之數矣。故二君之功,非人存政舉之功,乃人亡而政亦舉之功。二國之富強,乃其立憲自然之結果。若僅以富強為二君之功,是猶論其細而遺其大,論其末而遺其本也。夫以專制行專制,適以疾國;以專制行立憲,乃以利國,所謂事半而功倍者也。德、日二君,其初亦專制君主也,不負責任,亦非所甘也。乃彼即以創立憲政為其責任,挾專制之權以推行憲政,故其憲政之確立至速,其國家之進步至猛,非僅其高識毅力以必成憲政為歸,且亦善利用其專制權力,有以迫促憲政之速成也。故以專制之權,成立憲之業,乃聖君英闢建立大功之極好機會。中國數千年來,政體皆為專制,以致積弱至此。設於此時有英主出,確立憲政,以與世界各國爭衡,實空前絕後之大事業,中國之威廉第一、明治天皇也。予不云乎,難莫難於立憲之初,易莫易於立憲之後。創憲政者,如以人力扛火車,使入於軌道,其事至難;守憲政者,如以機器驅火車,使行於軌道,其事較易。故非蓋世英主,不能手創憲政。各國君主不知凡幾,而威廉第一、明治天皇二人獨傳,可見守憲政之君主易得,創憲政之君主難得也。然即有雄才而非處於君主之地位,亦不足以望也。故曰:欲求憲政,先求君主者,此也。”
客曰:“予言備矣,能簡括其意以相示乎?”
虎公曰:“非立憲不足以救國家,非君主不足以成立憲。立憲則有一定法制,君主則有一定之元首,皆所謂定於一也。救亡之策,富強之本,皆在此矣。”
客曰:“子言以君主立憲救國,其理誠韙矣。然今日中國改易君主與仍舊共和,兩相比較,實有事實利害問題,並有與此關聯之諸問題,為子言所未及者,願一一貢其所疑,以求解釋可乎?”
虎公曰:“可,願聞其說。”
客曰:“子言中國將來必有競爭大總統之戰亂,在何時乎?”
虎公曰:“今中國四萬萬人賴以生存託命者,唯大總統一人;各國所倚以維持亞東和平及其均勢之局者,亦唯大總統一人。以一人系一國之安危及各邦之動靜者,無如此時;則國家命運至危極險,亦無如此時。以四萬萬人之福,得大總統壽考康寧,則其在位一日,中國必可苟安一日,此可斷言者也。假使大總統身有不預,一二旬不能視事,斯時海內震動,亂象已成,金融恐慌,商賈停市,各地人民紛紛逃竄,各方軍隊紛紛動搖,各國兵艦布滿海口,歐美報紙,一日數電,舉國戒嚴,風雲滿天下矣。其所以致此紛擾者,則以無一定嗣位之人故也。”
客曰:“現在《約法》所定,金匱所藏,將來於候補三人中選舉其一,元首一定,亂機或可稍泯乎?”
虎公曰:“未也!今中國之人,除大總統外,若尚有一人焉信望隆於全國,勢力佈於全國,則海內人人皆知他日繼任之大總統,必此人也。即此一人,已足以維繫人心,不至於亂,一至彼時,一次投票,國已大定矣。無論《約法》定為何種,選舉結果皆同,自由選舉亦屬此人,而他人無望也。限制三人之選舉,亦屬此人,而作陪之二人無望也。《約法》所定,金匱所藏,議會所舉,皆其形式耳。今唯無此完全之人,故成一至窘之難題。《約法》所定辦法,亦此窘題所發生之文字耳。然試一詢立法者之意,何不定為自由投票,而必定為限制投票?答者必曰:‘本無一定適當之人,則幾於人人可舉,不以稍優者數人限制之,恐其舉一非宜之人,以害國家故也。’又試一詢之:‘既限制矣,乃又並舉三人,若雲稍存選舉者之自由,使有擇別之餘地乎?然既限制,已奪其自由矣。何為不限制一人,而限制三人也?’答者必又曰:‘本無一資格最高之人,不得已於資格稍次者擇三人焉,以勉充其選。三人者資格又略相等,無從舍二而取一也。’立法者之理由,雖有千言萬語,總之,實際理由僅有一焉,曰:無唯一適當之人是也。因無一人,故擬三人,名為三人,實無一人。夫人之資格勢力,果能統一全國,為繼任之大總統否,此事實問題,非法律所能解決者也。國中果有此人與否,尤為事實問題,非法律所能解決者也。今中國無適當之繼任大總統,乃事實上無可解決之問題,而欲以法律之空文勉強解決之,如何而能有效也?將來此《約法》能否實行,及勉強實行時,其與彼時事實如何抵觸窒礙之處,非予所能預知。所能預知者,但決其無效而已矣。”
客曰:“然則彼時亂象究竟如何?中國前途又將如何?子能預測乎?”
虎公曰:“亂世以兵為先。無論何種德望學識,一至彼時,均不足為資格,唯有兵權乃為資格。然使兵力僅足迫壓議會之文士,而無統一全國軍事之勢力,則雖被選,仍無效也。諸將資格等夷,彼此不能相下,軍人、游士又從而挑撥推排,以求他日之富貴,終必兵戎相見,相與角逐於中原。加以海外革黨乘之,依附清皇室之宗社一派亦乘之,凡有可以利用之資格者,無不有人擁戴,以為競爭之具,其為誰何,予不欲明指其姓氏也。屈指默計,必在十派以上,有非得大總統不可者,有己身不可必得,然決不願居誰某之下者。此聯彼抗,紛擾複雜,海內鼎沸,不可終日。有野心之外國,乃乘此時縱橫於各派之間,挑撥擁戴以助其亂,於是愈益擾攘不可收拾。各國又皆帶甲戒嚴,不肯讓一國之獨佔,遠東問題,亦有破壞各國和平之價值。其時中國之一片土,僅為本國人之戰場乎?抑兼為外國人之戰場乎?此不可知者也。其變亂狀況,或有不可思議,萬非今日所能料及者,亦不可知。然其結果,不外二端:一曰各國瓜分;一曰各國代平內亂。瓜分,固為亡國,不待言也;即代平內亂,亦為亡國。何也?他國代平內亂之後,必擇一可為朝鮮李王之人,以為中國君主。其人為前清皇帝乎?前清皇族中之一乎?海外革命黨之魁乎?皆不可知,然皆不過傀儡。所有內政權、外交權、財權、兵權,一概掌於外人之手,所有路礦實業諸政,亦盡屬於他人,國家亦已亡矣。其所以必擇一可為朝鮮李王者,不僅他國取其便利於己,且非有心慕李王之人與人預約,將舉國權利概以授諸外人,因以得外國之助力,先已無自取得君主之資格也。其辦法必以與人聯邦,外交全歸人辦,一以他國之名義行之,國際上已無中華國之名稱。以國家實際言之,則已全亡;以國家名義言之,已亡一半,亡其對外者,而存其對內者,以欺我愚昧之國民。此其第一步也。第二步必令此甘為李王者,於取得君位之後,全仿朝鮮辦法,與人立一合邦條約,將中國併入他人國內,並此君主而亦廢之,此人遷居他國,仍可授以爵位虛銜,彼時即令其人反抗,亦不能也,而況本欲犧牲一國以利一身者乎?至此則中國之名稱,即對於國中,亦已完全消滅,於是乃為斷送乾淨。此其第二步也。其所以必改共和為君主者,取其自即位之始,以至亡國之終,可以一人始終辦理,不必更易他人,其為亡國之機械,最為簡單便利,決不採共和制度以滋紛議也。此時本國人民對於國家之存亡,以及共和、君主問題,並無發言之餘地,一聽客之所為。而向來號稱共和主義者,全反論調,謂非君主不可。蓋自辛亥以來,革黨之主共和,不過為撲滿地步,此後則視何者可攫權利即主張之,共和、君主,救國亡國,皆無不可,本無所謂主義也。世之書生,猶以為彼輩迷信共和,確有主義,真可謂大愚不靈者矣。故中國之共和,無論如何終必廢棄,我不自改,人必為我改之。不過由我自改,即我之所以自救,由人代改,即人之所以亡我。今人民對於國家,頗有任其自生自滅之態,則亦唯預備瓜分后,或李王賣國后,為他國之奴隸而已矣。”
客曰:“此言聞之,令人駭痛。予 [子] 之欲改為君主者,亦欲避彼時之亂也。然大總統繼任之時,有此變亂,君主繼位之時,獨無此變亂乎?”
虎公曰:“是不可以相比也。彼時未必遂無謀亂之徒,然與共和之亂大異。蓋共和改選之時,國中本無定主,有野心者固乘機生心,即愛國之士,亦苦於無可維持,莫知所措。好亂者固倡亂,即不好亂者,亦不得不附亂,不附亂即無所附。此亂象之所以大也。若改為君主,則有當然嗣位之人,其維繫人心不俟其即位之日,一旦有變,愛國者孰不知此為國家危險之時,則所并力以圖之者,唯有擁嗣主以安然即位之一策耳。大總統之名義有競爭,君主之名義無競爭。競爭大總統,不為罪惡;競爭君主,乃為大逆,誰敢嘗試此者?此即定於一之效也。共和改選之時,群起而爭大總統,所以全體皆亂;君主嗣位之時,決無群起而爭君主之怪事,故亦即無全體皆亂之怪事。即有亂者,不過反對君主之一部分人耳。故繼任之大總統敵多,而嗣位之君主敵少。此其不同者一也。反對君主者,如醉心共和之人,或利用共和名義以作亂之人,此種人豈必嗣主即位時始有之,即初改君主時必已有之;又豈必改君主時始有之,即今日為共和時代固已有之。一自國體變更,共和之旗幟必起。嗣主即位之初,彼輩必以為最良機會,此不待言者也。然彼方之反抗力增加,此方之抵禦力亦必增加。開國諸臣,其於皇室皆有利害共同之勢,其精神奮發,團結必較今日有加,嗣主即位之初,功臣舊人分掌內外,勢力逼 [遍] 於朝野,其力足以擁衛舊主者,豈不足以擁衛嗣主?小有變亂,不足平也。故繼任之大總統,敵多助步;繼位之君主,敵少而助多。此其不同者二也。若慮元勛舊臣不能屈事嗣主,此亦必無之事。大總統之所以有競爭者,因無一人資格、勢力高出全國之上,彼此皆有比較資格、比較勢力之心,故爭端因之以起。若嗣位之君主,無須別有所謂資格、勢力,即此血統關係,已無自發生他人比較之心。當時將相,資格雖高,不能屈於他人者,獨可屈於嗣主,舊時恩德,既起其感激報稱之忱,己身勛名,復增其利害共同之念,則群以事舊主者事嗣主而己矣。此有一事可以例之,前清左宗棠之平定回疆也,恃劉松山為大將,獨統一軍。劉松山歿,繼統無人,用其偏裨,則其餘不肯相下,分為數軍,則兵力必薄。劉錦堂為松山猶子,一無戰績之少年也,左宗棠撥之,繼統其軍,一軍皆服;未必其聰明才力遂出諸將之上也,其天然資格,無人與之比較耳。故繼任之大總統,以有比較而起競爭,繼位之君主,以無比較而免競爭。比較不生,自然歸一,此其不同者三也。第一次之守成,無以異乎開創,若無賢主嗣位,亦極危險。然予不云乎,君主欲立大功,無過於確立憲政,首開創者有然,半開創者亦然。而創立憲政之難,莫如最初,行之漸久,事亦漸易。嗣主即位之始,如憲政既已確立也,則其功名事業,只得求之憲政之外,如戰勝敵國之類是也;如尚未確立也,則開創者行其最難,守成者行其次難,循其舊規,使之確定,亦為不世出之賢主矣。世界潮流,日趨於新,斷無由新反舊之理,即國中輿論之向背,終必操諸新人。開創之主既以憲政收拾天下之人心,有嗣主之資格者,但令其平日之言論丰采,注意維新,則海內人民群以動色相慰,以為他日君臨天下,必能使吾儕始終為立憲國之國民。即此已足維繫人心,鞏固國本。一旦嗣位,薄海人士,一則追念舊恩,借謀酬報;一則歡迎新澤,群起謳歌,天下所歸,尚何變亂之足慮乎?故繼任之大總統,仍須以專制弭一時之亂;繼位之君主,則能以立憲弭永久之亂,此其不同者四也。有此四者,故君主嗣位之時,決無如大總統繼任時之變亂也。”
客曰:“子言以君主立憲救國,於君主之利害既詳論之矣,至言立憲,則應研究之問題亦甚多。自前清末年以至民國,國中未嘗不行立憲,而弊端百出,為世詬病者,其故何歟?”
虎公曰:“前清立憲之權操於清室,然清室之所謂立憲,非立憲也,不過懸立憲之虛名,以召革命之實禍而已。前清光緒季年,皇室危機已著,排滿革命之言充滿全國,及立憲黨崛起,發揮主義,實際進行,適大總統方掌軍機,知清室自救之方無過於立憲者,即以此為其最大方針,隱然為全國立憲黨之魁,挾毅力以實行,雖僅有造端,而海內已思望治。最初立憲黨之勢力,遠不及革命黨,及立憲有望,人心遂復思慕和平,冀此事之成立,革命黨之勢力,因此一落千丈。使清室真能立憲,則辛亥革命之事可以斷其必無,蓋立憲則皇族政治無自發生故也。乃天禍中國,大總統之計劃未行而朝局以變,漳濱歸隱之後,立憲黨失主持之中堅,而與憲政極端反對之皇族政治以生,一面懸立憲之假名,為消極之對付;一面與皇族以實柄,為積極之進行。二者皆所以創造革命也。皇族怙權弄法,賄賂公行,凡其所為,無一不與憲政相反。人民請開國會,無效也,人民請廢皇族內閣,無效也。立憲黨政策不行,失信用於全國,於是革命黨代之而起,滔滔進行,所至無阻。當時識者早已知之。立憲黨由盛而衰,革命黨由衰而盛,即清皇室存亡之所由分也。果也,武昌一呼,全國響應,軍隊為其主力,而各<省>諮議局議員和之。議員中以立憲黨為多,至此亦不能不贊成革命矣!清室直至此時,始去皇族內閣,頒布《十九信條》,亦既晚矣,不可及矣!故終清之世,並未成立憲法,更無憲政利弊之可言,僅設資政院、諮議局等以為之基,然以皇族所為,無異命之為革命之機關。西儒有言:‘假立憲,必成真革命。’清室乃欲以假立憲欺民,焉得而不顛撲?大總統當時奏對,即言:‘不立憲即革命,二者必居其一。’果哉此言,不求其中而竟中也!至今頑固之徒,或曾附和皇族之徒,有謂前清之亡亡於立憲者,是欲以皇族之罪加於立憲黨,立憲黨不任受也。故謂皇族不願立憲,致釀革命之禍則可耳,謂立憲不便皇族,致釀革命之禍,則其理何自而通乎?故予謂清室所謂立憲,非立憲也,不過懸立憲之虛名,召革命之實禍而已。”
客曰:“清室之事則然矣。民國元、二年中有《約法》、有內閣、有議會,似亦實行憲政,然國會之力萬能,政府動皆違法,叫囂紛擾,舉國騷然,此種憲政,設令長存,國家亦豈有不亡之理?今子猶談憲政,國人已覺聞此名詞而生戒懼,是亦不可以已乎?”
虎公曰:“民國立憲之權操於民黨。民黨之所謂立憲,亦非立憲也,不過借立憲之手法,以達革命之目的而已。予與 [於] 民國元、二年中,每遇革命黨人,與之論政,亦多謂非用專制不能統一者,是明知中國程度決不能行極端之民權。乃所議《約法》,輒與相反,是明知之而故違之也。果何故歟?且即以初次《約法》而論,其施行於南京政府時代者,尚在情理之中,因參議院將移北方,乃臨時加入內閣等制及種種限制政府條文。及至後來,國會即據此以束縛政府之一切行動,又何故歟?豈真心醉共和,欲行程度極高之憲政乎?非也,不過欲以此削減政府之權力,使之不能統一全國,以為彼等革命之預備耳。合前後而觀之,自南京政府取消之日起,以至湖口起事之日止,一切行為,皆此目的耳。不知者謂此為彼等立憲之宗旨,其知者謂此為彼等革命之手法。人並未欲立憲,而但欲革命,而我乃以立憲誣之,並以此誣憲政,不亦冤乎!若雲裡面雖為革命手法,表面仍為立憲宗旨,究竟不能不謂為立憲,且不能不謂立憲之足以釀亂。不知此又非立憲之咎,而共和之咎也。設非立憲,何能借口民權,定成此種《約法》?又何能以一國《約法》,全由民黨任意而成?更能即借《約法》以預備革命,為競爭大總統之地乎?議者不咎根本之共和,而咎枝葉之憲政,是不知本之論也。予嘗謂中國之共和,非專制不可,由此以談,尚何《憲法》、《約法》之足言乎?議初次《約法》者,亦非不知此義,不過知之而故為之耳。故予謂民黨所謂立憲,亦非立憲也,不過借立憲之手法,以達革命之目的而已。其功用與清室之立憲正同。所異者,清室為他人預備革自己之命,民黨為自己預備革他人之命而已。”
客曰:“然則子所謂立憲,不與前清及民國同乎?”
虎公曰:“然。予以為他日之君主立憲,有二要義焉:一曰正當,所以矯民國之弊也;二曰誠實,所以矯前清之弊也。”
客曰:“所謂正當者何也?”
虎公曰:“民國初次《約法》,即使民黨非為革命預備,而以理想定,此亦不可以實行。故將來改為君主,所宜取法者,唯世界各君主國耳。以世界君主國憲政派別而論,可以為代表者三:一曰英國,二曰普魯士,三曰日本國。英國為世界立憲之母國,憲政基礎,立之將近千年,人民程度至高,世界無與為比。國會成立,其年至遠,無論何等重大事件,皆隨時由國會以普通法律定之,故至今無特別憲法,且有並無法律而以習慣行之者,故學者謂英之憲法為不成文憲法。國會權力,幾於萬能,君主特一虛名之代表,名為君主,實則共和,以虛君共和之名詞施之實為至安。國為君主,而憲法全由國會議成,此世界所無者也。至於普魯士,則因人民革命以求立憲,君主乃召集議會,提出憲法草案,使議決之,故其憲法之成,成於君主與國會,民權遠不及英矣。至於日本,則為欽定憲法,未經國會承認,據憲法以開國會,民權更不及普矣。以中國程度而論,決不能取法英國。非僅我國為然,世界君主國,未有敢效英者也。我國改為君主以後,其憲法宜取法普、日之間。日本君主,二千餘年一姓相承,故稱萬世一系皇室,歷史甲於全球。且其立憲之成,半由於人民之要求,半由於皇室之遠識,故能以欽定憲法行之,此非他國君主所能仿效者。中國承革命共和之後,民智大開過於當時之日本,而君主之資格又不及其久遠,若用欽定之法,未必能饜人民之心,故宜采普魯士之法,略變通之,由君主提出,由議會承認議決,成立憲法之手續,以此為最適宜。至於憲法之內容,如緊急命令權、非常財政處分權之類,則可采法日本。君主既有大權,又無蔑視民權之弊,施之今日中國,實為至宜。故予欲舍英國而取普、日之間,蓋以此為最正當也。
客曰:“將來憲法之內容,可以預議乎?”
虎公曰:“其詳未可驟論。普、日憲法具在,亦更無容縷述。一言以蔽之,不僅非民國初次《約法》,且非前清《十九信條》而已。夫人民權利、國會許可權等普通條件,為各國所同,有當然載入中國憲法者,皆不必論,唯略取其當論者論之。以民國初憲《約法》而論,參議院之權甚重,而大總統之權甚輕,內閣更無論矣。大總統除接受外國大使、公使並頒給勳章榮典外,幾無事不須參議院之同意,如宣戰、媾和、締結條約、制定官制官規之類是也。最奇者,任命國務員及外交大使、公使,亦須同意。此雖法、美及英皆所不及,斷非將來君主憲法所能採用者也。以前清《十九信條》而論,宜非共和《約法》之比矣。然清室當可用立憲以弭革命之時,則吝不肯與;及革命既起,又急無所擇,將不必與、不可與之權利而並與之,如憲法起草由資政院,憲法改正屬於國會,總理大臣由國會公舉,海陸軍之對內使用應依國會議決之特別條件,此外不得調遣,國際條約經國會議決追認,官制<官>規以法律定之之類皆是也。其程度殆已追及英國,且又過之。此本為資政院所要求,不過彼時國民革命心理之表證,凡此等類,皆未能行於今日之中國,亦非將來君主憲法所能採用者也。民國初次《約法》及前清《十九信條》,其內容既多不能採用,則所採用者乃以普魯士、日本兩憲法合參而酌取之,以求合於我國程度。而成立憲法之手續,則取法普魯士而略變通之,以求合於我國時勢。蓋憲政但能實行,即程度稍低,亦可為富強之國,普、日即以此種憲法而強,是其明證,無取乎高談法理也。中國能如普、日,亦已足矣,此予之所謂正當也。”
客曰:“子所謂正當既聞之矣,所謂誠實者何也?”
虎公曰:“治國所最忌者莫如欺民。人民分之則愚,合之則智,不可以欺者也。前清不肯以權利與民,而又不敢不言立憲,故以假立憲欺之,遂遭革命之禍。前車之鑒,至為顯然。蓋中國此時人民程度本不甚高,與以適宜之權利,並不至遂嫌其少,唯行之以欺,則必失敗。他日君主立憲,人民之權利,國會之許可權,所得幾何,非今日所能預定。然有一至要之言曰:寧可少與,不可欺民。蓋人民他日若嫌權利之少,不過進而要求加多,政府察其程度果進,不妨稍與之,免成反抗之禍。若以為尚未可與,則亦必以正當理由宣告國中,苟能誠心為國家計,斷無不為人民所諒者。故少與權利,尚不足為禍害。若夫視作具文,並無實行之意,則人民以為欺己,即怨毒之所由生,無論以何種敷衍之手法及強大之壓力濟之,終必潰裂。故誠實為立憲最重要之義。誠實之法亦甚簡單,即如議決法律,議決預算,乃國會必有之權,既令其議決矣。若又行政自行政,法律自法律,財政自財政,預算自預算,彼此不顧,兩不相關,此萬萬不可者也。若因所議法律、預算本多理想,難於實行,則莫如說明窒礙之理由,令其複議,甚至解散議會,再召集而議決之,皆無不可。若視為無關事實,任其議多議少,是則有蔑視議會之心,斷不可也。若曰各國本有實行法律、預算之道,中國本無實行法律、預算之道,則萬萬無此情理。各國立憲之初,亦不知經幾何波折,而後終竟實行。故能行與否,視有誠心實力貫之否耳!法律、預算其一端也,政府命令亦其一端也。此外各事,大皆類此,總求議會所決。政府所頒,有一字即有一字之效力,乃為憲政實行。然此言事之甚易,行之甚難。故予謂難莫難於立憲之初,即指此類而言。然欲樹憲政,終非經過此途不能到達,若畏難而中阻,必致革命之禍。人民雖愚,終不可欺。故曰;寧可少與,不可欺民。此予之所謂誠實者也。”
客曰:“正當則國安,誠實則民信,前清與民國之弊,皆可掃除矣。以此而行君主立憲,中國之福也。予雖愚蒙,敢不從教!”
於是虎公之言既竟,客乃欣然而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