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代理

勞動保障事務代理中的代理方式

社保代理是勞動保障事務代理中的一種代理方式,指由政府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服務中心,按照國家有關人事政策法規要求,接受單位或個人委託,在其服務項目範圍內,為個人或單位繳納養老保險、生育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及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的費用。

詳情簡介


《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暫行辦法所稱的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是指勞動保障事務代理經辦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方),根據協議,接受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個人的委託(以下簡稱委託方),在一定期限內為委託方代管勞動者個人檔案、代辦勞動人事、社會保險等勞動保障事務的行為。”所以說“社保代理”是未來企業用工和勞動者個人享受社保的方式之一,這個行業在中國也逐漸走向成熟。

服務內容


社會保險的險種有5種:養 老,工 傷,生 育,失 業,醫 療。社保年審,殘聯年審,人事外包,社保費補繳,欠費滯納金查詢,社保證明等,現在國家對企業給員工上社保具有強制性。

優勢所在


對企業的幫助

簡單地講,社保代理對企業的幫助是:提高效率,規避風險,節省成本,促進發展。
具體而言:
1.幫助人力資源部門從繁重的重複性事務中解脫,專註於核心的戰略性工作,從而提升人力資源管理的高度和核心競爭力。
2提供接觸新管理技術的機會,提高相應的速度與效率;
3.規範操作,有效遏制隨意性的薪資、員工管理,對管理工作的規範性、公正性起到促進作用;
4.降低成本、舒緩資金壓力,克服企業很多的規模經濟弱點。在國內由於勞工權利意識的高漲、就業安全體系和勞動法令的普及,
人事直接間接費用及外圍成本不斷地爬升,人力資源管理業務外包則可以降低企業風險,擺脫雜務干擾,最終引導企業專心經營核心資源,發展核心競爭優勢。
5.避免大量投資於人才所帶來的不確定風險。
6.簡化流程,節省時間,提高員工滿意度

人人蔘保

對流動就業人員、失業人員、自謀職業的勞動者及其他在職流動人員來說,可以通過社保代理機構進行社會保險參保,這樣就可以享受國家的社會保障。這就體現了國家倡導的“人人蔘保”的相關政策。
內容因各國社會制度不同,社會政策目標不同,社會保險的內容也不盡相同,在我國現階段,社會保險的內容包括五大險種:
一、養老保險養老保險是國家依法強制實施、專門面向勞動者並通過向企業、個人徵收養老保險費形成養老基金,用以解決勞動者退休后的生活保障問題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其基本待遇是養老保險金的支付,它既是各國社會保險制度中的主體項目,也是各國社會保障制度中最重要的保障項目。
二、失業保險失業保險是國家依法強制實施、專門面向勞動者並通過籌集失業保險基金,用以解決符合規定條件的失業者的生活保障問題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其基本待遇是支付失業保險金及失業醫療救助等,它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適應勞動力市場化發展需要,並緩和失業現象可能帶來的嚴重社會問題的不可或缺的穩定和保障機制。
三、醫療保險醫療保險是指國家依法強制實施、專門面向勞動者並通過向企業及個人徵收醫療保險費形成醫療保險基金,用以解決勞動者及其家屬醫療保障問題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其基本待遇是提供醫療保障及醫療補助
四、工傷保險工傷保險是國家依法強制實施、面向企業或用人單位籌集工傷保險基金,用以補償職工因工傷事故而導致的收入喪失和醫療保障待遇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其實質是建立在民法基礎上的一種用工單位對本單位職工工傷事故進行賠償的制度。其基本待遇包括工傷期間的收入保障、工傷撫恤、工傷醫療保障等。
五、生育保險生育保險是國家依法強制實施、面向用工單位及個人籌集生育保險基金,用以解決生育婦女孕產哺乳期間的收入和生活保障問題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其基本待遇是提供生育醫療保障、產假及產假工資等。繳納社保對於您意味什麼(北京地區)
外地戶口在京繳納社保滿5年可以購買住房;
外地戶口在京繳納社保滿5年且個稅滿足要求可以申請搖號;
2013年開始,符合社保正常繳納年限及其他條件的隨遷子女可在京參加中職考試錄取;
2014年開始,符合社保正常繳納年限及其他條件的隨遷子女可以在京參加高職考試錄取,符合條件的隨遷子女 可以選擇在北京參加高考;
外地戶口在京正常繳納社保滿10年可以在京退休,享受北京退休待遇;
外地戶口在京正常繳納社保一定期限並滿足其他條件,可以申請北京居住證並享受居住證待遇;
退休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撫恤金;
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個人賬戶餘額;
未退休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的病殘津貼;
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醫療費用;
第三人造成傷病的,超過第三人責任部分的醫療費用;
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先行支付醫療費用;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期間死亡的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對象(一)境內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外國或外省駐粵機構及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三)流動就業人員;
(四)外國企業及華僑、台港澳企業常駐廣東代表機構或分支機構及其僱員;
(五)失業人員、自謀職業的勞動者及其他在職流動人員;
(六)其他符合政策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所需材料身份證原件複印件 及一寸白底免冠彩色照片電子版 及一寸白底免冠彩色照片2張推薦企業北京地區:北京眾傑海誠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武漢地區:武漢金太陽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廣州地區:廣州東邦企業管理諮詢有限公司流程對流動就業人員、失業人員、自謀職業的勞動者及其他在職流動人員來說,可以通過社保代理機構進行社會保險參保,這樣就可以享受國家的社會保障。這就體現了國家倡導的“人人蔘保”的相關政策。流程
1、業務諮詢:初步了解雙方意向,確認合法資質,交換公司、個人基本情況並加以說明;
2、分析考察:依據用人單位、個人提出的要求,對實際工作環境、崗位進行了解,如有必要可進行考察。
3、提出社保代理方案:根據不同用人單位、個人的要求及現有狀況,制定社保代理方案;
4、洽談方案:代理公司與被代理人研究、協商社保代理方案內容,並在合法用工的前提下修改、完善社保代理方案;
5、簽訂《社保代理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分清法律責任,依法簽訂《社保代理協議》;
6、收集被代理人公司的資料、信息並加以整理;
7、簽訂代理協議。
內容
社會保險的險種有5種:養 老,工 傷,生 育,失 業,醫 療。社保年審,殘聯年審,人事外包,社保費補繳,欠費滯納金查詢,社保證明等,現在國家對企業給員工上社保具有強制性。推薦機構北京九蜂巢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優勢企事業單位節省很多主要工作(好處):
(一)降低成本,減少事務性工作:不用另設人事部門或人事專員職位。從而在總體上節省了人力資源成本,有利於簡化管理上繁瑣龐雜的程序,使企業的人事部門或財務部門從煩瑣的社保繳納事務中解脫出來,節省人事管理成本和降低潛在的法律風險,更專註於選人用人、績效考核、薪酬確定等核心的戰略性工作,從而提升人力資源管理的高度和核心競爭力;集中精力從事企業的核心性、戰略性工作;
(二)減少勞動用工備案,不用因為公司增減員、續約合同,而經常跑勞動保障局;
(三)規避企業辦事人員不專業、效率低等弱點,合理規避少繳、漏繳帶來的隱患;
(四)規範操作,有效遏制隨意性的薪資、員工管理,對管理工作的規範性、公正性起到促進作用;
(五)降低成本、舒緩資金壓力,克服企業很多的規模經濟弱點。在國內由於勞工權利意識的高漲、就業安全體系和勞動法令的普及,人事直接間接費用及外圍成本不斷地攀升,人力資源管理業務外包則可以降低企業風險,擺脫雜務干擾,最終引導企業專心經營核心資源,發展核心競爭優勢;
(六)簡化公司流程,降低企業成本,節省時間,降低費用,提高員工滿意度;避免大量投資於人才所帶來的不確定風險;
(七)分公司、辦事處不是註冊單位,購買不了社保,必須託管、掛靠在北京人人社保網社保服務中心才能購買;避免員工因社保關係在總公司,享受社保時不方便,對企業滿意度低,離職率高,導致人才流失影響企業高速發展,造成人事招聘成本\培訓成本……浪費;
(八)新成立的公司、規模較小的公司可以免開社保賬戶,免請社保人工成本,減少社保年審、以及員工社保費統籌的事宜;不會因社保專員的專業性不強操作不當引發糾紛;
對於在北京沒有社保的個人或所在單位不能提供社保的個人來講:通過代理繳納社會保險,能夠保障個人在養老、患病、失業、工傷、生育時得到基本的社會福利保障。在達到國家規定的繳費年限並且達到退休年齡就能夠領取退休工資和享受國家基本的醫療報銷,有效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享受國家的福利政策。

社保基數


一、廣州社保基數及比例
1.城鎮戶口基本醫療保險
險種繳費基數企業繳費個人繳費小計
繳費比例繳費金額繳費比例繳費金額
養老保險213912%256.688%171.12427.80
工傷保險15500.5%7.750%7.75
失業保險15501.2%18.60.5%7.7526.35
生育保險31880.85%27.10%27.1
醫療保險31888%255.042%63.76318.8
重大疾病 5313 0.26% 13.81 0% 013.81
總計企業繳費總計578.98個人繳費總計242.63821.61
另殘保金、工會費另算,約100元/月左右。

代理委託書


社保代理機構(以下稱甲方)和**公司或個人(以下稱乙方)在平等自願的前提下,共同訂立如下協議:
一、甲方責任:
1. 受乙方委託,依據**市頒布的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為乙方聘用人員代理社會保險相關業務;
2. 向乙方及時宣傳**市有關人事勞動政策的規定並提供有關政策諮詢服務;
3. 不負責乙方委託代理服務範圍以外的其他管理責任。
二、乙方責任:
1. 需配置一名專職負責人員,協同甲方共同辦理好本單位社會保險的各項手續及相關業務;
2. 按辦理社會保險的規定和要求,及時提供相關的材料;
3. 如不按期繳費以及出現瞞報、錯報、誤報等情況,均由乙方承擔責任;
4. 發生社會保險登記事項變更、解散、破產、撤消、合併、被吊銷營業執照以及其他情形時,應當自發生之日起30日內告知甲方,辦理相關手續,逾期未辦理所造成的後果均由乙方承擔;
5. 按照下列標準向甲方交納辦理社會保險服務費:
(1)本中心存檔的參保人數在10人以下(含10人)的單位繳納代理社會保險服務費500元/年;
(2)在本中心存檔的參保人數超過10人的,每超出一人在500元/年的基礎上加收10元/年;
(3)非本中心存檔人員參保人數在10人以下(含10人),每人收取代理社會保險服務費240元/年;
(4)非本中心存檔的參保人數超過10人的,每人收取代理社會保險服務費200元/年。
6. 自簽定本協議之日起30日內向甲方交納當年的代理社會保險服務費。
三、協議中止與解除。
1. 甲方未按協議約定的內容開展代理業務,乙方有權拒付代理社會保險服務費
2. 乙方自簽訂本協議之日起超過30日不交服務費,甲方則有權停止對乙方的代理服務;
3. 乙方因故需中止本協議,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雙方協商處理。
四、未盡事宜待雙方協商后另行約定。
五、本協議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雙方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簽字蓋章)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