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資格考試
醫師資格考試
醫師資格考試的性質是行業准入考試,是評價申請醫師資格者是否具備從事醫師工作所必須的專業知識與技能的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分實踐技能考試和醫學綜合筆試兩部分。
執業醫師資格證是通過全國統一的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后,由國家衛生計生委統一發放的,是我國 從業醫師必須擁有的證書,屬於醫療技術方面的認可,證明持證人具有獨立從事醫療活動的技術和能力,證書永久有效(棕色封面的證書)。
具備報考執業醫師資格證考試的人員,通過每年一次定期舉行的執業醫師資格證考試獲取。該證書也是判定醫師是否具有從醫資質的最重要標準,沒有獲得執業醫師資格證的所謂“醫師”屬於“非法行醫”行為。
國家實行醫師資格考試製度。醫師資格考試分實踐技能考試和醫學綜合筆試兩部分。實踐技能考試由國家醫學考試中心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師資格認證中心統一命題,省級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醫學綜合筆試全部採用選擇題並實行全國統一考試,由國家醫學考試中心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師資格認證中心承擔國家一級的具體考試業務工作。
醫師資格考試分為兩級四類,即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兩級,其區別在於執業助理醫師執業範圍受到一定的限制,只能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執業,不能獨立執業,但在鄉鎮的醫療、保健機構中工作的執業助理醫師可以根據醫療診療的情況和需要,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
每級分為臨床、中醫、口腔、公共衛生四類。中醫類包括中醫、民族醫和中西醫結合,其中,民族醫又含蒙醫、藏醫、維醫、傣醫、朝醫、壯醫。
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4版)
為做好醫師資格考試報名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下簡稱《執業醫師法》)及有關規定,現對醫師資格考試考生報名資格規定如下:
第一條 符合《執業醫師法》、《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原衛生部令第4號)和《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原衛生部令第52號)有關規定。
第二條 試用機構是指符合《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所規定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
第三條試用期考核證明
(一)報名時考生應當提交與報考類別相一致的試用期滿1年並考核合格的證明。
應屆畢業生報名時應當提交試用機構出具的試用證明,並於當年8月31日前提交試用期滿1年並考核合格的證明。
考生報考時應當在與報考類別相一致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試用時間或累計(含多個機構)試用時間滿1年。
(二)現役軍人必須持所在軍隊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方可報考。
(三)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當年有效。
第四條 報名有效身份證件
(一)中國大陸公民報考醫師資格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臨時身份證、軍官證、警官證、文職幹部證、士兵證、軍隊學員證;台港澳地區居民報考醫師資格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為台港澳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
(二)外籍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為護照。
第五條 報考類別
(一)執業助理醫師達到報考執業醫師規定的,可以報考執業醫師資格,報考類別應當與執業助理醫師資格類別一致。
(二)報考相應類別的醫師資格,應當具備與其相一致的醫學學歷。
具有臨床醫學專業本科學歷,並在公共衛生崗位試用的,可以以該學歷報考公共衛生類別醫師資格。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學專業畢業的報考人員,按照取得學歷的醫學專業報考中醫類別相應的醫師資格。
(三)符合報考執業醫師資格條件的人員可以報考同類別的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四)在鄉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工作,符合《執業醫師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條件的,可以報考相應類別醫師資格。
第六條 學歷審核
學歷的有效證明是指國家承認的畢業證書。基礎醫學類、法醫學類、護理(學)類、醫學技術類、藥學類、中藥學類等醫學相關專業,其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一)研究生學歷
1. 臨床醫學(含中醫、中西醫結合)、口腔醫學、公共衛生專業學位研究生,在符合條件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進行臨床實踐或公共衛生實踐,至當次醫學綜合筆試時累計實踐時間滿1年的,以符合條件的本科學歷和專業,於在學期間報考相應類別醫師資格。
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學、中醫學(中西醫結合方向)、眼視光醫學、預防醫學長學制學生在學期間已完成1年臨床或公共衛生畢業實習和1年以上臨床或公共衛生實踐的,以本科學歷報考相應類別醫師資格。
2. 臨床醫學(含中醫、中西醫結合)、口腔醫學、公共衛生專業學位研究生學歷,作為報考相應類別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在研究生畢業當年以研究生學歷報考者,須在當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畢業證書,並提供學位證書等材料,證明是專業學位研究生學歷,方可參加醫學綜合筆試。
3. 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的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學、中西醫結合、民族醫學、公共衛生與預防醫學專業的學術學位(原“科學學位”)研究生,具有相當於大學本科1年的臨床或公共衛生畢業實習和1年以上的臨床或公共衛生實踐的,該研究生學歷和學科作為報考相應類別醫師資格的依據。在研究生畢業當年報考者,須在當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畢業證書,方可參加醫學綜合筆試。
2015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學術學位研究生,其研究生學歷不作為報考各類別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4. 臨床醫學(護理學)學術學位研究生學歷,或臨床醫學(護理領域)專業學位研究生學歷,不作為報考各類別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二)本科學歷
1. 五年及以上學制臨床醫學、麻醉學、精神醫學、醫學影像學、放射醫學、眼視光醫學(“眼視光學”僅限溫州醫科大學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醫學檢驗(僅限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婦幼保健醫學(僅限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專業本科學歷,作為報考臨床類別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學歷依據。
2. 五年制的口腔醫學專業本科學歷,作為報考口腔類別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學歷依據。
4. 五年及以上學制中醫學、針灸推拿學、中西醫臨床醫學、藏醫學、蒙醫學、維醫學、傣醫學、壯醫學、哈薩克醫學專業本科學歷,作為報考中醫類別相應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學歷依據。
5. 2009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符合本款規定的醫學專業本科學歷加註醫學專業方向的,應以學歷專業報考;2010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醫學專業本科學歷加註醫學專業方向的,該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除外。
6. 專升本醫學本科畢業生,2015年9月1日以後升入本科的,其專業必須與專科專業相同或相近,其本科學歷方可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三)高職(專科)學歷
1. 2005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經教育部同意設置的臨床醫學類專業(含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學、中醫骨傷、針灸推拿、蒙醫學、藏醫學、維醫學等)畢業生,其專科學歷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200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的經省級教育、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批准設置的醫學類專業(參照同期本科專業名稱)畢業生,其專科學歷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2. 經省級以上教育、衛生行政部門同意舉辦的初中起點5年制醫學專業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的畢業生,其專科學歷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取得資格后限定在鄉村兩級醫療機構執業滿5年後,方可申請將執業地點變更至縣級醫療機構。2014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初中起點5年制醫學專業畢業生,其專科學歷不能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3.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的中西醫結合專業(含教育部、原衛生部批准試辦的初中起點5年制專科層次中西醫臨床醫學專業)畢業生,其專科學歷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2009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中西醫結合專業畢業生(含初中起點5年制專科層次中西醫臨床醫學專業),其專科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4. 2009年12月31日前入學的,符合本款規定的醫學專業專科學歷加註醫學專業方向的,應以學歷專業報考;2010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醫學專業專科學歷加註醫學專業方向的,該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除外。
(四)中職(中專)學歷
1. 2010年9月1日以後入學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同意設置並報教育部備案的農村醫學專業畢業生,其中職(中專)學歷作為報考臨床類別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農村醫學專業畢業生考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后,限定到村衛生室執業,確有需要的可到鄉鎮衛生院執業。
2. 2000年9月25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入學的中等職業學校(中等專業學校)衛生保健專業畢業生,其中職(中專)學歷作為報考臨床類別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衛生保健專業畢業生取得資格后,限定到村衛生室執業,確有需要的可到鄉鎮衛生院執業。
2011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除農村醫學專業外,其他專業的中職(中專)學歷不作為報考臨床類別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3. 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學的中等職業學校(中等專業學校)社區醫學、預防醫學、婦幼衛生、醫學影像診斷、口腔醫學專業畢業生,其中職(中專)學歷作為報考相應類別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2001年9月1日以後入學的上述專業畢業生,其中職(中專)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4. 2006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的中等職業學校中西醫結合專業畢業生,其中職(中專)學歷作為報考中醫類別中西醫結合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2007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中西醫結合專業畢業生,其中職(中專)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5. 2006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的中等職業學校(中等專業學校)中醫、民族醫類專業畢業生,其中職(中專)學歷作為報考中醫類別相應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2007年1月1日以後入學經教育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備案的中等職業學校(中等專業學校)中醫、民族醫類專業畢業生,其中職(中專)學歷作為報考中醫類別相應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2011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中等中醫類專業畢業生,取得資格后限定到基層醫療機構執業。
6. 衛生職業高中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7. 1999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衛生職工中等專業學校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五)成人教育學歷
1. 2002年10月31日以前入學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各類高等學校遠程教育的醫學類專業畢業生,該學歷作為報考相應類別的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2002年11月1日以後入學的上述畢業生,如其入學前已通過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且所學專業與取得醫師資格類別一致的,可以以成人教育學歷報考執業醫師資格。除上述情形外,2002年11月1日以後入學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各類高等學校遠程教育的醫學類專業畢業生,其成人高等教育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2.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學的成人中專醫學類專業畢業生,其成人中專學歷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2001年9月1日以後入學的成人中專醫學類專業畢業生,其成人中專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六)西醫學習中醫人員
已獲得臨床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醫專業學歷或者脫產兩年以上系統學習中醫藥專業知識並獲得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認可,或者參加省級中醫藥行政部門批准舉辦的西醫學習中醫培訓班,並完成了規定課程學習,取得相應證書的,或者按照《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有關規定跟師學習滿3年並取得《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書》的,可以申請參加相同級別的中西醫結合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七)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
1.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試應符合《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第二十七條、二十八條有關規定。
2.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取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醫類醫學專業專科以上學歷,其執業時間和取得成人高等教育學歷時間符合規定的,可以報考具有規定學歷的中醫類別相應的執業醫師資格。
(八)其他
取得國外醫學學歷學位的中國大陸居民,其學歷學位證書須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同時符合《執業醫師法》及其有關文件規定的,可以按照本規定報考。
第七條 台灣、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以及外籍人員報考的,按照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八條 盲人醫療按摩人員按照《盲人醫療按摩管理辦法》(衛醫政發〔2009〕37號)規定,參加盲人醫療按摩人員考試。
第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06版)》和《關於修訂〈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06版)〉有關條款的通知》(衛辦醫發〔2008〕64號)同時廢止。
分為兩級四類,即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兩級;每級分為臨床、中醫、口腔、公共衛生四類。中醫類包括中醫、民族醫和中西醫結合,其中民族醫又含蒙醫、藏醫和維醫三類,其他民族醫醫師暫不開考。到目前為止,我國醫師資格考試共有24種類別。
實踐技能考試採用多站測試的方式,考區設有實踐技能考試基地,根據考試內容設置若干考站,考生依次通過考站接受實踐技能的測試。每位考生必須在同一考試基地的考站進行測試。
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於9月中旬舉行,具體時間以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公告時間為準。執業醫師考試時間為2天,分4個單元;執業助理醫師考試時間為1天,分2個單元,每單元均為兩個半小時。
醫學綜合筆試全部採用選擇題形式。採用A型和B型題,共有A1、 A2、 A3、 A4、 B1五種題型。助理醫師適當減少或不採用A3型題。醫師資格考試總題量約為600題,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總題量為300題。
醫師資格考試報名包括網上報名和現場報名兩個部分。
2015年報名時間為:2015年3月11日9時-3月20日24時
具體事宜可諮詢報名所在地考點辦公室。主要是對已經的考生進行資料審核,一般不接受補報名。請廣大考生注意安排好報名時間,儘早網上報名。
醫師資格考試分實踐技能考試和醫學綜合筆試兩部分。臨床執業醫師實踐技能考試時間一般在每年7月1--15號,醫師資格醫學綜合筆試考試時間一般在9月第二個星期周六與周末。
實踐技能考試時間:每年7月1-15日,具體時間由當地衛生局定。
醫師資格考試題型示例
A1型題(單句型最佳選擇題)
細胞壞死的主要形態標誌是
A. 線粒體腫脹
B. 核碎裂
C. 胞質嗜酸性增強
D. 胞質脂滴增加
E. 自噬泡增多
A2型題(病例摘要型最佳選擇題)
35歲女性,3周前感冒伴咽痛,2周前已痊癒。近5天頸前疼痛明顯,有低熱來門診。查體:T 37.8℃,皮膚無汗,甲狀腺Ⅱ°大,右葉硬,明顯觸痛拒按,WBC 7.8×109/L。臨床診斷最可能是
A. 甲狀腺右葉囊腫出血
醫師資格證書
C.慢性淋巴性甲狀腺炎
*E. 亞急性甲狀腺炎
A3型題(病例組型最佳選擇題)
(1~3題共用題干)
35歲男性,因飽餐和飲酒後6小時出現中上腹疼痛,放射至兩側腰部,伴有嘔吐2次,為胃內容物,自覺口乾,出冷汗。查體:T 38℃,四肢厥冷,脈搏116次/分,血壓10/6 kPa,腹膨脹,全腹瀰漫性壓痛、反跳痛和肌緊張,肝濁音界存在,移動性濁音陽性,腸鳴音消失。
1.根據病人的臨床表現,不應考慮的診斷是
A. 穿孔性闌尾炎
B.胃十二指腸潰瘍穿孔
C.絞窄性腸梗阻
D. 急性胰腺炎
*E. 急性盆腔炎
2.患者經檢查診斷為急性出血壞死性胰腺炎,如行腹腔穿刺,可能抽出液體的顏色是
A. 無色清亮液體
*B. 棕褐色液體
C. 膽汁樣液體
D. 膿性液體
E. 血性液體
3.治療方針應是
A. 胃腸減壓,密切觀察病情變化
B. 中藥與針刺
C. 補液抗炎
*D. 緊急手術
E. 糾正休克後手術
A4型題(病例串型最佳選擇題)
(1~3題共用題干)
18歲女性,2年來覺下前牙咬東西無力,近期牙齒感覺鬆動。檢查下前牙鬆動Ⅰ度。牙齦紅腫,有牙石,其它牙齦微腫。
1.採集病史重點了解
A. 有無外傷史
*B. 家族史
醫師資格考試流程
D. 口腔衛生習慣
E. 有無服藥史
2.重點檢查項目是
A. 牙髓活力
*B. X線片
C. 鬆動度
D. 外周血象
E. 牙周附著喪失水平
3.根據上述檢查初步印象為牙周炎,有助於進一步確定診斷的檢查是
A. 全身頭顱X線
*B. 齦下菌斑細菌學檢查
C. 局部組織病理檢查
D. 藥物過敏試驗
E. 內分泌檢查
B1型題(標準配伍題)
(1~2共用備選答案)
A. 血源性
B. 腺源性
C. 損傷性
D. 牙源性
E. 醫源性
1.新生兒頜骨骨髓炎感染來源多為(A)
2.化膿性頜骨骨髓炎感染來源多為(D)
執業醫師資格綜合筆試題型介紹及解析
執業醫師資格綜合筆試全部採用選擇題紙筆考試形式。傳統問答式考試評分方法缺乏科學、統一的標準,主觀性和隨意性較大,考查範圍有限,選擇題摒除了這些缺陷,是考試公平、公正、標準化的重要體現。醫師資格綜合筆試採用A 型(最佳 選擇題)和B 型題(配伍題),共有A1、A2、B1、A3、A4 5 種題型。
A1 型題(單句型最佳選擇題):每道試題由1個題乾和5 個供選擇的備選答案組成。題干以敘述式單句出現,備選答案中只有1 個是最佳選擇,稱為正確答案,其餘4 個均為干擾答案。干擾答案或是完全不正確,或是部分正確。
A2 型題(病例摘要型最佳選擇題):試題結構是由1 個簡要病歷作為題干、5 個供選擇的備選答案組成,備選答案中只有1 個是最佳選擇。
B1 型題(標準配伍題):試題開始是5 個備選答案,備選答案后提出至少2 道試題,要求應試者為每一道試題選擇一個與其關係密切的答案。在一組試題中,每個備選答案可以選用一次,也可以選用數次,但也可以一次不選用。
A3 型題(病例組型最佳選擇題):試題結構是開始敘述一個以患者為中心的臨床情景,然後提出2 個?3 個相關問題,每個問題均與開始的臨床情景有關,但測試要點不同,且問題之間相互獨立。
A4 型題(病例串型最佳選擇題):開始敘述一個以單一病人或家庭為中心的臨床情景,然後提出3 個?6 個相關問題。當病情逐漸展開時,可以逐步增加新的信息。有時陳述了一些次要的或有前提的假設信息,這些信息與病例中敘述的具體病人並不一定有聯繫。提供信息的順序對回答問題是非常重要的。每個問題均與開始的臨床情景有關,又與隨後的改變有關。回答這樣的試題一定要以試題提供的信息為基礎。
下面按照類別逐一舉例介紹。
臨床醫師類
A1 型題
答題說明
每一道考試題下面有A、B、C、D、E 5個備選答案。請從中選擇1 個最佳答案,並在答題卡上將相應題號的相應字母所屬的方框塗黑。
1. 最典型潰瘍型腸結核潰瘍的肉眼病理變化描述應當是:
A. 橢圓形,潰瘍的長徑與腸的長軸平行
B. 口小底大燒瓶狀
C. 不規則地圖狀
D. 呈帶狀,其長徑與腸長軸垂直
E. 火山噴口狀
答案:D
難易度:難
認知層次:記憶
【解析】該題是基礎理論記憶題,備選答案是腸道各種疾病的肉眼病理變化描述,包括腸結核、潰瘍性結腸炎、阿米巴潰瘍等,我們學習了腸道各種疾病肉眼病理變化的描述,應當記憶分辨各種疾病病理改變最典型的特點,以便於分析判斷,在鑒別診斷時作出正確的判斷。考生應當掌握結核性腸潰瘍的肉眼病理變化特點,這就是正確答案D。在教學時能直觀看到這樣的大體病理,應記憶在自己腦海里,以使在臨床中肉眼看到病變時,就能作出正確的診斷。當前結核病發病率連年升高,教師教學和學生學習中也應當重視此類疾病的典型特點,以便作出正確的診斷和鑒別診斷。
A2 型題
答題說明
每一道考題是以一個小案例出現的,其下面都有A、B、C、D、E 5 個備選答案。請從中選擇1 個最佳答案,並在答題卡上將相應題號的相應字母所屬的方框塗黑。
2. 患者,女性,50 歲,反覆低熱,伴四肢大、小關節腫痛1 年。WBC 8.0×109/L, Hb 100g/L, PT 250×109/L,ANA(-), RF(+)。經多種抗生素正規治療無效,正確的診斷是:
A.風濕性關節炎
B.系統性紅斑狼瘡
C. 骨關節炎
D.類風濕關節炎
E. 結核菌感染引起的關節炎
答案:D
難易度:中
認知層次:解釋
【解析】這是一道臨床分析解釋的考題,題乾的信息告訴我們,患者50 歲,反覆低熱,四肢大小關節均腫痛(提示各關節對稱),血白細胞正常,RF陽性,曾經用多種抗生素正規治療無效。結合我們掌握的類風濕關節炎中有關臨床表現的描述,符合上述特點,因此正確的答案選擇應當為D,而其他關節炎的臨床表現不能與信息中的特點完全吻合。得出一個正確的診斷,才能制定合理的治療方案。這體現出將臨床理論應用於臨床實踐的能力。
B1 型題
答題說明
以下提供若干組考題,每組考題共用考題前列出的A、B、C、D、E 5 個備選答案。請從中選擇1個與問題關係最密切的答案,並在答題卡上將相應題號的相應字母所屬的方框塗黑。某個備選答案可能被選擇一次、多次或不被選擇。(3 題?5 題共用備選答案)
A.金黃色葡萄球菌
B.溶血性鏈球菌
C. 大腸桿菌
D. 綠膿桿菌
E. 變形桿菌
3. 膿液稠厚,有惡臭或糞臭的細菌是:
答案:C
難易度:易
認知層次:記憶
4. 膿液稠厚、黃色、不臭:
答案:A
難易度:易
認知層次:記憶
5. 大面積燒傷創面感染最常見的細菌是:
答案:D
難易度:易
認知層次:記憶
【解析】我們在學習微生物學和外科學感染時,都包括有臨床常見各種細菌感染后膿液的特性,在掌握其描述后應當反過來根據膿液的特性來判斷其致病菌。在此基礎上,才能幫助我們合理地選擇抗生素。因此,膿液粘稠,有惡臭或糞臭,我們應當考慮到是大腸桿菌感染。如果膿液粘稠,黃色,無臭,此特點應選擇金黃色葡萄球菌感染。在臨床外科學習時,也有很多臨床經驗的總結,如碰到大面積燒傷創面感染,我們從課本和教師的授課,以及見習時學習、認識的臨床經驗中可以判斷致病菌多為綠膿桿菌(銅綠假單胞桿菌)。
A3/A4 型題
答題說明
以下提供若干個案例,每個案例下設若干道考題。請根據試題所提供的信息,在每一道考題下面的A、B、C、D、E 5 個備選答案中選擇1 個最佳答案,並在答題卡上將相應題號的相應字母所屬的方框塗黑。
(6 題?8 題共用題干)
患者,男性,37 歲,車禍致方向盤擠壓上腹部6 小時,上腹、腰背部、左肩部持續性疼痛,伴噁心嘔吐。查體,體溫38.4℃,呼吸28 次/ 分,脈搏120 次/ 分,血壓90/60mmHg,腹脹,上腹肌緊張,有壓痛和反跳痛,移動性濁音(-), 腸鳴音減弱,白細胞16.8×109/L,中性粒細胞92%,淋巴細胞8%。
6. 對幫助判斷腹腔內臟有無損傷最有價值的檢
查項目是:
A. CT
B. B 超
C. 核磁共振
D. 腹部X 片
E. 診斷性腹腔穿刺術或灌洗術
答案:E
難易度:中
認知層次:簡單應用
7. 如果手術探查中發現胰腺損傷,此時還應特別注意檢查的臟器是:
A. 胃
B. 脾
C. 十二指腸
D. 膈肌
E. 左腎
答案:C
難易度:難
認知層次:簡單應用
8. 如果處理不當,遠期的併發症最可能的是:
A.假性胰腺囊腫
B. 膽總管狹窄
C. 脂肪瀉
D. 結腸梗阻
E.粘連性腸梗阻
答案:A
難易度:中
認知層次:綜合應用
【解析】這是一道臨床診斷和治療應用的綜合性題目,根據提供的信息,方向盤擠壓了上腹部后,出現上腹、腰部和左肩疼痛,有腹膜刺激征,伴有休克表現,及血白細胞升高、中性粒細胞增高的表現。作為醫生,在急診處理時,應當快速判斷是否有臟器損傷,以及損傷的部位,應有針對性地做出正確的處理。根據我們學習的外科診斷技能,診斷性腹腔穿刺或灌洗術,是目前判斷臟器損傷的最有效方法,故第一道題正確的選擇為E。如果手術探查過程中,明確胰腺有損傷,根據解剖學胰腺位於十二指腸的彎曲內,胰腺的引流與十二指腸有密切的關係,故提示我們,凡是有胰腺損傷的病人,均應特別注意十二指腸有無損傷。這是把基礎與臨床的理論相結合,解決臨床能力的問題。因此,第二問應選擇答案C。此病歷資料綜合外科學理論,告訴我們胰腺損傷后,可致胰漏,局限在網膜囊內,或進入腹腔。若受損傷時未及時引流清除,會形成胰腺假性囊腫,因此第三問應選擇答案A。此題測定了我們把理論、技術技能和臨床經驗應用於臨床實際的能力。也提示我們,平時學習記憶和聽課時自己和教師都應建立這樣的臨床思維。
醫師資格考試報考類別全稱及代碼如下:
執業醫師報考類別全稱 | 代碼 |
公共衛生執業醫師 | 130 |
公共衛生執業助理醫師 | 230 |
具有規定學歷藏醫執業醫師 | 170 |
具有規定學歷藏醫執業助理醫師 | 270 |
具有規定學歷傣醫執業醫師 | 190 |
具有規定學歷傣醫執業助理醫師 | 290 |
具有規定學歷蒙醫執業醫師 | 160 |
具有規定學歷蒙醫執業助理醫師 | 260 |
具有規定學歷維醫執業醫師 | 180 |
具有規定學歷維醫執業助理醫師 | 280 |
具有規定學歷中醫(朝醫)專業執業醫師 | 141 |
具有規定學歷中醫(朝醫)專業執業助理醫師 | 241 |
具有規定學歷中醫(壯醫)專業執業醫師 | 142 |
具有規定學歷中醫(壯醫)專業執業助理醫師 | 242 |
具有規定學歷中醫執業醫師 | 140 |
具有規定學歷中醫執業助理醫師 | 240 |
具有規定學歷中醫執業助理醫師(鄉鎮) | 245 |
口腔執業醫師 | 120 |
口腔執業助理醫師 | 220 |
臨床執業醫師 | 110 |
臨床執業助理醫師 | 210 |
臨床執業助理醫師(鄉鎮) | 215 |
師承和確有專長藏醫執業醫師 | 370 |
師承和確有專長藏醫執業助理醫師 | 470 |
師承和確有專長傣醫執業醫師 | 390 |
師承和確有專長傣醫執業助理醫師 | 490 |
師承和確有專長蒙醫執業醫師 | 360 |
師承和確有專長蒙醫執業助理醫師 | 460 |
師承和確有專長維醫執業醫師 | 380 |
師承和確有專長維醫執業助理醫師 | 480 |
師承和確有專長中醫(朝醫)專業執業醫師 | 341 |
師承和確有專長中醫(朝醫)專業執業助理醫師 | 441 |
師承和確有專長中醫(壯醫)專業執業醫師 | 342 |
師承和確有專長中醫(壯醫)專業執業助理醫師 | 442 |
師承和確有專長中醫執業醫師 | 340 |
師承和確有專長中醫執業助理醫師 | 440 |
中西醫結合執業醫師 | 150 |
中西醫結合執業助理醫師 | 250 |
每年4月中旬在當地 市,州 以上的衛生局報名,報名認證后通過實踐技能考試合格考試(6~7月考核實踐技能)后
助理醫師報名費:80元
職業醫師報名費用:120元
助理醫生升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取得助理醫師資格后,工作滿五年的中專生/兩年的大專生可以報考職業醫師.(報名時另須提供助理醫師資格證書和註冊證書)
醫師資格考試報名材料目錄
臨床執業醫師:356
臨床執業助理醫師:175
口腔執業醫師:360
口腔執業助理醫師:182
公共衛生執業醫師:332
公共衛生執業助理醫師:151
具有規定學歷的中醫執業醫師:348
具有規定學歷的中醫執業助理醫師:187
師承或確有專長的中醫執業醫師:348
師承或確有專長的中醫執業助理醫師:187
具有規定學歷的蒙醫執業醫師:302
具有規定學歷的蒙醫執業助理醫師:152
師承或確有專長的蒙醫執業醫師:302
師承或確有專長的蒙醫執業助理醫師:152
具有規定學歷的藏醫執業醫師:322
具有規定學歷的藏醫執業助理醫師:162
師承或確有專長的藏醫執業醫師:322
師承或確有專長的藏醫執業助理醫師:162
具有規定學歷的維醫執業醫師:365
具有規定學歷的維醫執業助理醫師:189
師承或確有專長的維醫執業醫師:365
師承或確有專長的維醫執業助理醫師:189
具有規定學歷的傣醫執業醫師:344
具有規定學歷的傣醫執業助理醫師:185
師承或確有專長的傣醫執業醫師:344
師承或確有專長的傣醫執業助理醫師:185
具有規定學歷中醫(朝醫)專業執業醫師:248
具有規定學歷中醫(朝醫)專業執業助理醫師:130
具有規定學歷中醫(壯醫)專業執業醫師:269
具有規定學歷中醫(壯醫)專業執業助理醫師:134
中西醫結合執業醫師:360
中西醫結合執業助理醫師:187
國家醫學考試中心是國家衛生部直屬衛生行業各類全國性考試的技術服務專門機構,成立於1985年,是國內最早建立的全國性專業考試機構之一。
我國自1999年開始實施醫師執業考試。執業醫師考試採用了理論知識考試和臨床技能考試二種方式。臨床技能考試選用經過改良的多站考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醫師執業活動,加強醫師隊伍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醫師經註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后,方可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活動。
執業地點是指醫師執業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及其登記註冊的地址。
執業類別是指臨床、中醫(包括中醫、民族醫和中西醫結合)、口腔、公共衛生。
未經註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者,不得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活動。
第三條 衛生部負責全國醫師執業註冊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是醫師執業註冊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執業註冊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註冊條件
第四條 凡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均可申請醫師執業註冊。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註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四)甲類、乙類傳染病傳染期、精神病發病期以及身體殘疾等健康狀況不適宜或者不能勝任醫療、預防、保健業務工作的;
(五)重新申請註冊,經衛生行政部門指定機構或組織考核不合格的;
(六)衛生部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 註冊程序
第六條 擬在醫療、保健機構中執業的人員,應當向批准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擬在預防機構中執業的人員,應當向該機構的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
擬在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的醫療機構中執業的人員,應當向核發該機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
第七條 申請醫師執業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醫師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
(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兩張;
(三)《醫師資格證書》;
(四)註冊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表;
(五)申請人身份證明;
(六)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的擬聘用證明;
(七)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重新申請註冊的,除提交前款第二至七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提交醫師重新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和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組織出具的業務水平考核結果證明;
獲得執業醫師資格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后二年內未註冊者,申請註冊時,還應提交在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接受3至6個月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的證明。
第八條 註冊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註冊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註冊,併發給衛生部統一印製的《醫師執業證書》。
第九條 對不符合註冊條件的,註冊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註冊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如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申請註冊:
(一)中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的;
(二)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不予註冊的情形消失的。
重新申請註冊的人員,應當首先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組織,接受3至6個月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方可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執業註冊。
第十一條 執業助理醫師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后,繼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應當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申請執業醫師註冊。
申請人除提交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原《醫師執業證書》。註冊主管部門在辦理執業註冊手續時,應當收回原《醫師執業證書》,核發新的《醫師執業證書》。
第十二條 《醫師執業證書》應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轉讓、塗改和毀損。如發生損壞或者遺失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補發或換領。損壞的《醫師執業證書》,應當交回原發證部門。《醫師執業證書》遺失的,原持證人應當於15日內在當地指定報刊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 註銷註冊與變更註冊
第十三條 醫師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在30日內報告註冊主管部門,辦理註銷註冊: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四)因考核不合格,暫停執業活動期滿,經培訓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
(六)身體健康狀況不適宜繼續執業的;
(七)有出借、出租、抵押、轉讓、塗改《醫師執業證書》行為的。
(八)衛生部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註冊主管部門對具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予以註銷註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第十四條 被註銷註冊的當事人如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醫師註冊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在30日內報註冊主管部門備案:
(一)調離、退休、退職;
(二)被辭退、開除;
(三)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等註冊事項的,應當到註冊主管部門辦理變更註冊手續,並提交醫師變更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以及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但經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批准的衛生支農、會診、進修、學術交流、承擔政府交辦的任務和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義診等除外。
第十七條 醫師申請變更執業註冊事項屬於原註冊主管部門管轄的,申請人應到原註冊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醫師申請變更執業註冊事項不屬於原註冊主管部門管轄的,申請人應當先到原註冊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註冊事項和醫師執業證書編碼,然後到擬執業地點註冊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執業註冊手續。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執業註冊事項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外,新的執業地點註冊主管部門在辦理執業註冊手續時,應收回原《醫師執業證書》,併發給新的《醫師執業證書》。
第十八條 註冊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變更註冊申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註冊手續。對因不符合變更註冊條件不予變更的,應當自收到變更註冊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如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醫師在辦理變更註冊手續過程中,在《醫師執業證書》原註冊事項已被變更,未完成新的變更事項許可前,不得從事執業活動。
第二十條 醫師執業註冊主管部門,應當對《醫師執業證書》的准予註冊、發放、註銷註冊和變更註冊等,建立統計制度和檔案制度。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準予註冊、註銷註冊或變更註冊的人員名單予以公告,並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匯總,報衛生部備案。
第二十二條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十六條和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導致嚴重後果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對該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中醫(包括中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醫療機構的醫師執業註冊管理由中醫(葯)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十四條 醫師執業範圍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醫師執業地點在兩個以上的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機構是指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條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和第三條規定的機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采供血機構適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第十二項的規定;預防機構是指《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機構。
第二十七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的醫師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境外人員申請在中國境內執業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