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南寧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主任:謝宗務
(一)負責起草衛生和計劃生育、中醫藥民族醫藥事業發展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擬定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規劃和政策措施,制定地方標準和技術規範。配合推進全市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負責統籌規劃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配置,指導區域衛生和計劃生育規劃的編製和實施。
(二)負責制定全市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制定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劃,組織和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
(三)負責制定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管理規範、標準和政策措施,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負責傳染病防治、采供血和臨床用血質量的監督。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分析、預警,參與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和跟蹤評價,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流行病學調查處置。
(四)負責組織擬訂並實施基層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全市基層衛生和計劃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
(五)負責制定全市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制定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範、地方標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准入,制定和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範,建立醫療機構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八)貫徹落實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組織實施促進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劃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劃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落實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和監督工作。制定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實施計劃生育健康促進計劃,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九)組織建立計劃生育利益導向、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群眾團體履行計劃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政策的銜接機制,提出穩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制度並組織落實,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一)組織擬訂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建立完善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並指導實施。
(十二)組織擬訂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和計劃生育相關科研項目。參與制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組織實施畢業后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
(十三)指導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範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組織實施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的考評工作。監督落實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四)負責衛生和計劃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等工作。組織指導國際交流合作與援外工作,開展與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
(十五)負責擬訂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化發展規劃,負責組織指導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化建設,市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平台建設與運行維護管理,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參與全市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
(十六)指導制定中醫藥民族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納入衛生和計劃生育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戰略目標。
(十七)協調有關部門對全市艾滋病實施防控和干預,控制艾滋病的發生和蔓延。
(十八)負責全市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市級有關部門幹部醫療管理工作,負責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九)承擔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十)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南寧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設2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值班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政務公開、安全保密、綜治維穩、信訪等工作;負責辦理人大代表議案、政協委員提案。
(二)規劃和信息科
擬訂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承擔統籌規劃和協調優化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配置工作;指導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規劃的編製和實施;指導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負責項目規劃和管理的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擬訂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計劃,監督大型醫用設備配置和使用;負責擬訂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化發展規劃、衛生和計劃生育統計調查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化建設,市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平台建設與運行維護管理,參與全市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
(三)財務科
擬訂全市衛生計生系統財務管理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機關和預算管理單位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指導並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採購相關規範,提出醫療服務價格、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指導和監督社會撫養費管理。
(四)法制科
組織起草衛生和計劃生育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組織協調衛生和計劃生育政策法規的研究和地方衛生和計劃生育標準的制(修)訂工作;承擔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衛生和計劃生育法制培訓及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推進依法行政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等相關工作。
(五)體制改革科
配合推進全市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組織實施全市衛生計生深化改革;承擔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工作;承擔重大問題調研;為全市衛生計生的改革發展提供諮詢和建議。
(六)衛生應急辦公室
擬訂全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規劃、制度、預案和規範措施;指導和推進全市衛生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指導和協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準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分析評估等工作;組織協調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其他突發事件預防控制和緊急醫學救援工作;組織實施對突發急性傳染病的防控和應急措施,對重大災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輻射事故等組織實施緊急醫學救援;組織協調重大活動衛生應急保障。
(七)疾病預防控制科
擬訂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和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完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協調相關部門開展疾病預防控制工作,防止和控制疾病發生及疫情蔓延。
(八)醫政醫管科
擬訂醫療機構、醫療技術應用、醫療質量、醫療安全、醫療服務、采供血機構管理等有關政策規範、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醫務人員執業標準和服務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醫師定期考核工作;建立完善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質量的評價和監督體系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醫療質量、安全、服務監督管理等工作,監督指導全市醫療機構評審評價;指導全市醫療急救體系建設、醫療臨床重症科建設、醫院感染控制、臨床藥學、臨床實驗室管理、血液安全管理等相關工作;研究指導醫療機構改革,組織實施醫療機構分類管理工作,擬訂公立醫院運行監管、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協助做好突發事件的應急醫療救治工作;協助做好重大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反應的處置工作;負責全市衛生計生行風建設工作。
(九)基層衛生科(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
研究擬訂全市基層衛生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參與規劃全市基層衛生服務體系建設;配合擬訂基層衛生人員和新農合管理人員的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鄉村醫生相關管理工作;指導開展初級衛生保健工作;負責全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有關工作;負責全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信息的管理工作。
(十)婦幼健康服務科
擬訂婦幼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政策、規劃、技術標準和規範,推進婦幼衛生、計劃生育和出生缺陷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婦幼衛生、出生缺陷防治、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依法規範計劃生育葯具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和市級相關項目,管理婦幼與人口計生相關信息;依法監管婦幼衛生、計劃生育、出生缺陷防治、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工作;推動實施計劃生育的生殖健康促進計劃;負責計劃生育手術併發症鑒定和病殘兒童醫學鑒定組織管理工作。
(十一)食品安全監測和事故處置科
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分析和交流;指導和規範食品安全檢驗檢測技術實施;參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開展食品安全標準跟蹤評價工作;組織開展食品安全事故醫療救治和流行病學調查處置;指導全市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和有毒有害因素的風險監測和組織管理。
(十二)綜合監督科
承擔公共衛生、醫療衛生、計劃生育綜合監督,按照職責分工承擔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和計劃生育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公共場所、飲用水安全、傳染病防治、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的監督檢查,整頓和規範醫療服務市場,組織查處重大衛生和計生違法案件。
(十三)行政審批辦公室
負責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關工作;制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許可的規章制度和辦事流程並組織實施;辦理衛生和計劃生育方面的行政許可、審批、註冊和備案事項;受上級部門委託組織開展相關行政許可、審批、註冊和備案工作的資料審核、現場檢查工作;負責各項審批事項的諮詢工作。
(十四)藥物政策與基本藥物管理科
貫徹落實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並督導基本藥物制度的實施;參與制定自治區基本藥物目錄,參與擬訂自治區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組織研究基本藥物制度實施的扶持、補助政策,提出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參與擬訂藥品採購相關規範並指導實施。
(十五)計劃生育基層指導科
指導和督促基層加強計劃生育基礎管理和服務工作,完善計劃生育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基層計劃生育工作網路建設;負責指導計劃生育優質服務先進單位創建工作。?
(十六)考核督查科
組織實施全市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經常性檢查及年終考核工作;研究和完善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工作;指導縣(區、開發區)、鄉(鎮、街道)實施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七)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科
研究提出全市促進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的政策建議;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及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政策;承擔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
(十八)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科
擬訂全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研究規範全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制度;組織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協調解決跨區域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問題;協調處理各地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投訴案件。
(十九)宣傳科
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宣傳、公眾健康教育、健康促進的目標、規劃、政策和規範;負責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系統行業宣傳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組織開展衛生和計劃生育系統重大先進典型的宣傳報道;負責衛生和計劃生育政策宣傳、科學普及、新聞和信息發布工作。
(二十)科技教育科
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科技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組織實施重點科研項目、新技術評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設和重點學科建設;指導全市醫療衛生適宜技術推廣工作;組織實施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和專科醫師培訓制度;組織實施畢業后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協調指導計生衛生相關業務培訓。
(二十一)中醫藥管理科(市中醫藥管理局)
貫徹執行國家中醫藥民族醫藥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中醫藥民族醫藥事業發展的規劃和政策;監督管理全市中醫民族醫療、預防、保健、康復及臨床用藥等;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中醫藥民族醫藥人才發展、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規劃;指導中藥民族醫藥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合理利用;組織開展中醫藥民族醫藥的發掘、整理及文化的繼承發展,推動全市中醫藥民族醫藥防病治病知識普及;參與以東盟國家和港澳台地區為重點的中醫藥民族醫藥國際交流與合作。
(二十二)艾滋病防控干預科
擬訂艾滋病防控干預政策、規範性文件和相關技術規範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艾滋病防治宣傳和干預工作;組織指導全市艾滋病疫情監測與報告質量管理;指導艾滋病檢測實驗室網路建設及質量控制工作;組織艾滋病防治經費、設備等相關資源配置工作,完善艾滋病預防控制體系建設;承擔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市防治艾滋病攻堅工程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指導縣區防治艾滋病辦公室的工作。
(二十三)艾滋病救治科
擬定艾滋病救治相關技術規範,指導實施艾滋病救治等技術措施,完善艾滋病救治體系建設;負責全市艾滋病抗病毒治療藥物的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督查指導、考核評估工作;管理各類艾滋病防治項目和科研項目;組織動員和管理社會組織及志願者參與防治工作。
(二十四)保健科
負責市委、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健對象及有關醫療照顧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市級有關部門幹部醫療管理工作;負責市級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負責組織安排幹部健康體檢工作。
(二十五)人事科(對外交流合作科)
擬訂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發展規劃和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製、幹部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全市各類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評審的相關工作;組織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管理幹部崗位培訓工作;組織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對外宣傳、援外工作;開展與港澳台地區、東盟國家的交流與合作。
(二十六)黨委辦公室
負責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協助委黨委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黨委和委黨委的決議、決定和指示,研究制定本系統黨建工作規劃、計劃、制度和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本系統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制度建設以及思想政治工作、群團工作;負責對委機關和所屬單位黨建工作的督促檢查和考核評價。
紀檢監察室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
南寧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機關行政編製81名(含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6名)。其中:主任1名(兼任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市防治艾滋病辦公室主任),副主任4名(其中1人兼任中醫藥管理局局長;1名兼任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市防治艾滋病辦公室專職副主任(副處長級)1名,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專職副主任(副處長級)1名,紀委書記1名。科級領導職數43名〔含正科長級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2名;市衛生計生監察專員(正科長級)3名〕。
機關後勤服務人員控制數8名(含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1名)。
(一)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加掛市防治艾滋病辦公室牌子。
(二)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機構級別維持不變。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中央、自治區關於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和創建國家衛生城市及健康城市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擬定全市愛國衛生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承擔全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成員單位的聯絡工作和有關工作,對縣區愛國衛生工作進行檢查指導;負責擬定全市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創建國家衛生城市和健康城市的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責任管理目標,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城鄉除“四害”工作的組織、宣傳、培訓、技術指導、考核評比和驗收等;組織實施全市農村改水改廁規劃,做好以改水改廁為重點的農村愛國衛生工作;組織開展創建衛生城市活動,負責全市衛生檢查評比和創建衛生縣城、衛生鄉鎮、衛生村工作;開展愛國衛生宣傳和健康教育活動,開展社會動員、組織群眾性衛生活動;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代管市計劃生育協會。
(四)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研究全市人口發展戰略,擬訂人口發展規劃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全市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起草計劃生育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與計劃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佈方面的政策建議,促進計劃生育政策與相關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配合,參與制定人口發展規劃和政策,落實市人口發展規劃中的有關任務。
(五)與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1.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風險、預警和評估工作。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會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及時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提出食品安全風險的建議。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並及時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結果。對於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訂相關食品安全標準的,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應當儘快提請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修訂。
2.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南寧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六)與市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全市傳染病總體防治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與市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建立健全應對口岸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合作機制,建立和完善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通報交流機制,建立口岸輸入性疫情的通報和協作處理機制。
(七)原市衛生局和原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所屬事業單位歸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管理,其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由南寧市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南寧市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照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