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類學民族學研究會

中國人類學民族學研究會

中國人類學民族學研究會,英文譯名China Union of Anthropological and Ethnological Sciences(縮寫為CUAES),是國家民委主管的全國性人類學民族學研究機構,成立於2007年3月。研究會是由從事人類學、民族學、民族問題等相關研究的機構、學術研究團體、個人以及民族工作等相關領域的實際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成員包括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具有廣泛的代表性。

2018年11月26日,被民政部評定為3A級全國性學術類社團。

建設宗旨


研究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中國人類學、民族學以及相關學科的研究人員,促進中國人類學、民族學的發展和國際交流,增進人們對不同民族、不同文化的理解和團結,為中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貢獻力量。

組織會徽


會徽用表意的“山、水、人、文”四個漢字和新石器時代陶器上紅、黑、白三個基本色素,加上研究會的中英文信息,構成一幅中國印章式的畫面:體現多樣的人文與自然生態永久和諧的內涵。
“會徽圖案中紅色是山,代表仁愛、自然和農牧家園。黑色是水,表示工商創造和財富流動。白色是介於自然生態之間的人文活動的成果。三個成眾舒展手腳的人,構成多樣化的生活模式,顯示仁者樂山,智者樂水,多元文化各得其所。這是中國多民族人文立體景觀的寫照,也是眾多學者追求的理想。”
基本內涵之外,會徽還使人產生聯想,生出多層引申義:
第一層:人文形態印上山體出現裂隙,顯示人類過分開發會對自然生態造成傷害,要通過研究和探討加以控制。
第二層:多樣的人文群體攜手奔向山前水濱,在自然母親懷抱里聚會舞蹈舉行祭獻儀式,確認天地人文之間的互惠和交流,同時顯示參與一場盟誓,確認共同推進人類與自然協調的義務。
第三層:整個圖案可釋讀為同一片天地,多樣的人文和自然生態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它是人文世界縮影和本會目標。

理事成員


現任會長為國家民委主任王正偉同志。周明甫同志任常務副會長,黃忠彩同志任秘書長
會長:王正偉 國家民委主任
常務副會長:周明甫 全國政協民宗委副主任
副會長(按姓氏筆畫排序):
馬 戎:北京大學社會學人類學所所長、教授
劉鐵梁:北京師範大學民俗學與文化人類學研究所所長、教授
吳大華:貴州省社科院院長、教授
吳仕民:國家民委副主任
陳支平:廈門大學人類學博物館館長、教授
張亞平:中國科學院昆明動物研究所所長、研究員、院士
周大鳴中山大學人類學系主任、教授
鄭元者:復旦大學藝術人類學與民間文學研究中心主任、中國語言文學系教授
郝時遠中國社會科學院副秘書長、學部委員、研究員
黃浩濤:中國社會科學院黨組成員、秘書長、研究員
鄂義太:中央民族大學黨委書記、教授
譚志松三峽大學副校長、教授
秘書長:
黃忠彩 國家民委民族理論政策研究室巡視員、副主任、副編審
副秘書長(按姓氏筆畫為序):
吳金光:國家民委國際交流司副司長
韋榮慧:中國民族博物館副館長、副研究員
趙 傑北方民族大學副校長、教授、北京大學博導
沈 林:國家民委政法司綜合處處長
張繼焦:中國社會科學院民族學與人類學研究所研究室主任、研究員
劉 謙:中國人民大學人類學研究所講師、博士
張 躍雲南大學民族研究院書記、雲南省民族研究院副院長、教授
常務理事
陳·巴特爾:南開大學周恩來政府管理學院教授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人類學民族學研究會,英文譯名China Union of Anthropological and Ethnological Sciences(縮寫為CUAES)。
第二條 本會是由從事人類學、民族學研究的相關機構、學術團體、個人,以及民族工作等相關領域的實際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團結中國人類學與民族學以及相關學科的研究人員,堅持科學發展觀,倡導以人為本,關注人類的生存與發展,促進中國人類學與民族學的發展和國際交流,增進人們對不同民族、不同文化的理解,為構建中國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接受國家民委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252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開展人類學與民族學學科和跨學科、多領域研究,組織相關的學術會議,編輯出版相關的學術成果;
(二)與國外有關機構和人士建立聯繫,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參加國際人類學與民族學聯合會及相關組織召開的國際會議;組織召開相關領域的國際會議;
(三)向有關領導機關、政府部門反映社情民意,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工作;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委託課題研究,為政府有關部門提供諮詢服務,為各民族的團結進步和國家的經濟、社會發展提出建議和意見;
(四)組織民族文化的研究,開展國內、國際的文化交流活動,開展民族民間文化的展示和傳播。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凡承認本會《章程》並願為其實現作出努力的團體和個人均可申請入會。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有志於從事人類學與民族學的研究。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憑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
(二)參加本會的工作和活動,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分配的課題研究任務和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憑證。
1年無故不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和制定《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決定終止事宜;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一屆,如遇特殊情況,經理事會決定,報國家民委審查批准同意后,可以推遲或提前換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二)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四)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等其它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研究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是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三、四、五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研究會設立秘書處作為辦事機構,負責本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等其它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遵紀守法;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第二十五條研究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民委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國家民委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法定代表人由秘書長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重要決議;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籌措管理研究會經費。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和國內外的社會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執行國家財務管理政策。
第三十四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國家民委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經國家民委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出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本會終止動議須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國家民委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前,須在國家民委及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國家民委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2007年3月3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