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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

記載和留存住戶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文書

戶口是住戶和人口的總稱,計家為戶,計人為口。戶口的載體為戶籍(戶口簿),是由公安機關戶政管理機構所製作的,用以記載和留存住戶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書。

中國的戶籍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兩千多年前的春秋戰國時期。當時諸國征戰,人口成為最重要的資源,沒有之一。賦稅、夫役、兵丁,皆出於人口。人類進入信息時代后,人們自由活動的範圍更加廣泛、相互交往更加頻繁,戶口管理所提供的住戶人口基本信息也就日益成為人們生產生活、社會服務管理、國家行政司法都不可或缺的信息基礎,戶口管理也就成為近現代社會最主要的公共信息管理系統,其限制甚至鎮壓職能將完全褪去,而協調、服務職能不斷增強。因此,戶口管理在未來社會不僅不會也不能被削弱,更不可能被“取消”,而只能依法科學地得到穩步強化,以便為公眾生活、群體生產、社會服務、政府行政和國家其他行為提供更方便快捷的服務,發揮其應有的更廣泛、多樣、持續的巨大作用。

歷史沿革


秦國在商鞅的主持下,率先建立了嚴密的戶口登記制度,“四境之內,丈夫女子,皆有名於上,生者著,死者削”。並禁止民眾自由遷徒,“廢逆旅”、“使民無得擅徙”,人民不得已外出住店,必須持有官方開具的介紹信,否則客人與店家一塊治罪。通過建立嚴密的戶籍制,秦國獲得了強大的財稅汲取能力與全民動員能力,在爭霸戰中勝出。秦末,劉邦的軍隊攻入咸陽,諸將忙著搶金銀財寶,搶美女,蕭何則搶先收繳了秦王朝的戶籍檔案,這體現了他過人的政治遠見,後來“漢王(劉邦)所以具知天下厄塞,戶口多少,強弱之處,民所疾苦也,以(蕭)何具得秦圖書也”。
漢代:從私民到公民
大漢王朝的某年仲秋(八月),西北,萬里晴空。張掖郡居延縣的縣衙門口,排了長長一大溜人,那是居延縣的居民,他們按照國家的法令,扶老攜幼,前來縣衙登記戶口,並接受官府的驗查。這個過程叫做“案比”。
居延縣西道里的一名燧長(邊疆哨所所長)徐宗,也夾在人群中。他今年五十歲,家有七口人,家產(包括住宅、田產及耕牛)共值一萬三千錢。這些戶籍信息,他必須如實報告衙門,由衙門登記造冊。
漢代繼承了秦朝的全民戶口登記制度,將全國的地主、自耕農、僱農、傭工、商人,全部編入國家的戶籍,這叫做“編戶齊民”。國家要求各縣在每一年的仲秋,都要進行“案比”,更造戶籍,戶籍登記的信息包括:戶主姓名、性別、年齡、身份、籍貫、家庭成員的數量、性別及其與戶主的關係、財產(包括奴婢數目)等等。然後,縣衙將各戶戶籍造冊上報郡國,郡國匯總又上報朝廷,朝廷則設立“計相”與“戶曹”,管轄全國戶籍。
從法律意義上說,所謂“編戶齊民”,是指所有編入戶籍的大漢居民,不論東西南北,不分男女老幼,都是國家的公民(請注意,“公民”一詞,早在先秦時已經出現了,意為“國家的人”,與隸屬於貴族的“私民”相對),具有平等的權利與義務。其中最重要的義務是向國家提供賦稅與徭役。漢代實行過按家貲多少“算貲”的財產稅,但主要還是徵收人頭稅,包括“算賦”(向15歲至56歲的成年人徵收)、“口賦”(向未成年人徵收)和“戶賦”(按戶徵收)。另外,每一個成年男丁,還必須為國家服“正卒”役二年、“戍邊”一年,並在本縣服一個月的無償勞役。徐宗所擔任的燧長,應該就屬於“戍邊”的徭役。漢代也限制自由遷徙,人戶要遷移戶籍,須經“鄉嗇夫”批准。脫籍流亡是觸犯法律的。所有賦稅與徭役的徵收及社會控制的實現,都必須通過發達的戶籍制度來支持。
“編戶齊民”的出現,乃是中國自封建制進入郡縣制的一大嬗變。在西周封建制下,是不存在全國性戶籍制度的,全民登記戶口既不必要,也不可能,因為周天子除了保留王畿的土地,其餘的大部分土地與人口,都分封給無數的諸侯國。而諸侯也是只保留一小塊封邑,將其餘土地分封給各個大夫。也就是說,周天子能夠直接控制的土地,只有狹小的王畿。雖然周朝設有“司民”之官,“掌登萬民之數,自生齒以上,皆書於版”,但這裡“書於版”(計入戶籍)的人口,顯然只是生活於王畿的臣民而已。至於各諸侯國的人口,周天子是管不著的;同樣道理,各大夫封邑上的人口,諸侯也是管不著的。這樣,經典封建制下的人口,分屬於不同層次的貴族(周天子、諸侯與大夫),他們是各級貴族的“私民”,而不是國家的公民。這樣的社會,也是一個多層次的塔狀社會。
先秦封建制瓦解之後,社會結構變得扁平化,不再有貴族,因而也不再有“私民”,全體臣民都成了國家的編戶齊民。這可以看成是時代的進步,因為編戶齊民意味著將國民從隸屬於貴族的人身依附狀態中釋放出來。但同時這也可能是一個歷史的陷阱,因為失去了貴族這個中間階層,國家直接統轄無數的編戶齊民,極容易造成國家對國民的奴役、國民對國家的依附。
當漢王朝的居民徐宗在排隊申報戶口的時候,他應該想不到戶籍制度背後的深刻歷史變遷,但他一定知道,如果他漏報或虛報戶籍信息,將受到官府的懲罰。兩千年後,在中國西北居延等地出土了一批漢簡,其中便有徐宗的戶籍檔案。感謝這批在兩千年的風沙中保存下來的文物,讓我們今日仍有機會見識一下漢代戶籍檔案的面目:
“徐宗,年五十;妻一人;子男(戶主兒子)一人;男同產(戶主兄弟)二人;女同產(戶主姐妹)二人。宅一區直三千;田五十畝,直五千;用牛二,直五千。”
唐代:良民與賤民並立
如果徐宗生活在唐朝,那他在申報戶籍信息的時候,還必須接受一道叫做“團貌”的程序。“團貌”,繼承自隋朝的“貌閱”制度,意思是說,縣衙門在居民登記戶籍時,要驗查戶籍上所有人的年貌,以防止有人虛報年齡或假冒殘疾來逃避賦役。驗查無誤之後,便根據年齡大小在戶籍檔案上註明“黃小中丁老”,按唐朝的法律,男女3歲以下為“黃”,15歲以下為“小”,20歲以下為“中”,男性居民21歲以上為“丁”,60歲為“老”。成丁即意味著要承擔賦役。
包括“團貌”在內的戶籍登記,每三年舉行一次。因為有了“團貌”的程序,唐代的戶籍檔案通常還記錄有人戶的體貌特徵,如膚色﹑身高﹑面部有何特點。在敦煌出土的唐代籍賬殘卷中,就發現不少戶籍資料都註明了諸如“右足跛,耳下小瘤,面有黑子”之類的文字。古代沒有照相技術,這些對體貌特徵的描述相當於照片,可以防止作偽,也可作為民戶脫籍逃亡后的追捕線索。這也顯示唐代的戶籍制度已發展得更加嚴密了。
唐朝因承創自北魏的均田制,國家要按照戶籍上的丁口向每個家庭授田,18歲以上的男丁每人授田100畝,其中80畝為“口分田”,受田之人去世之後,則由國家收回;另外20畝為“永業田”。口分田與永業田原則上都不允許自由買賣,只有在戶籍遷移或無力喪葬時,才准許出賣永業田。女性一般不授田,只有當戶主時才得授田50畝,寡妻妾也可授田30畝。商人的授田數量是平民的一半。貴胄與官僚則可以擁有從200畝至100頃的田產。獲得了國家授田的百姓,需要為國家納稅和服役。唐朝的賦役也屬於人頭稅,每丁每年納粟二石,叫做“租”;輸絹二丈,叫做“調”;每年服徭役二十日,若不應役,則按每日三尺絹折納,叫做“庸”,合起來,就是“租庸調”制度。
均田制是一種比較均平的財產制度,大體上實現了耕者有其田,抑制了土地兼并。但農民也因此被束縛在土地上,無法自由遷徙。老百姓要出個遠門,需向戶籍所在地的官方申請“公驗”(類似於通行證),才可以出入關津。我們以為長安城可以來去自由,那是浪漫的想象。守城的門卒若放了沒有“公驗”的人入關,要被罰服一年苦役。
但唐代戶籍制度跟秦漢時期的最大差異,並不是增加了“團貌”的程序,而是形成了“編戶”與“非編戶”兩個不平等的階級,編戶為良民(自由民),非編戶為賤民(非自由民)。換言之,國家的編戶齊民只覆蓋一部分人——良民,另一部分人則屬於賤民,沒有資格編戶,只能附籍於主家。唐代的賤民主要包括給官府服役的官賤民,如工戶、樂戶、雜戶;以及依附於門閥世族的私賤民,即部曲、奴婢,他們是屬於私人的財產,可以像貨物畜產一樣交易。
唐代良賤制度源於魏晉南北朝的“第二次封建化”:一批士族慢慢演變成壟斷了政治權力、經濟特權與社會地位的門閥世家,他們十分重視譜牒的修訂,並只在豪門中通婚,以保持高貴的血統;而另一批失去土地與財產的平民,則成了依附於門閥的部曲、奴婢,喪失了獨立的法律地位。這有點像先秦的貴族與私屬的關係,不過魏晉以降的“封建”並不是國家建制,而是表現為一種社會結構。
如果我們想穿越到唐朝,那請先祈禱:別降生在賤戶之家。
《清明上河圖》局部,反映了宋代城市商品經濟的發達
宋代:遷徙的自由
由唐入宋,中國社會發生了一場天翻地覆的大變革,拉開中古與近世的歷史分期。我們這裡只介紹與戶籍制度有關的變遷:經過五代的廝殺,門閥世族土崩瓦解,消失於歷史煙塵之中,原來的部曲也得以擺脫人身依附狀態,獲得良民的身份,納入國家的編戶齊民。即從前的賤民,不管是部曲,還是奴婢,到了宋代,基本上都消失了,或者說,都成為自由民了。
宋朝的戶籍制度也不再將國民區分為“良民”與“賤民”,而是根據居城或居鄉,劃為“坊郭戶”與“鄉村戶”,這是中國歷史上最早的城市居民戶口,意味著城市人口的擴張,市民階層已然形成。又根據居民有無不動產,劃分“主戶”與“客戶”,再以家庭財產之多寡,將主戶劃為不同戶等。宋朝的戶籍檔案叫做“五等丁產簿”,每隔三年編造一次,雖然帶著“丁”字,但實際上五等戶的劃分跟各戶人丁數目毫無關係,而是以各戶財產多少為標準。這裡有個背景需要交待清楚:中唐之後,均田制已經解體,宋朝立國,即承認土地徹底私有的現實,允許產權自由流動,不抑兼并,於是貧富分化並經常互相轉換。漢朝的那位徐宗,家產只有“一萬三千錢”,按宋代的標準,最多只能混個下等戶。當然,如果他辛勤勞作,積累財富,購買田地,以後上升為上等戶也並非不可能。要知道,“貧富無定勢”,乃是宋代社會的一個特點。
按財產劃分戶等,是出於徵稅、征役之需。宋朝的稅制,完成了從以人頭稅為主到以財產稅為主的轉變——建立在“均產”理想上的“租庸調”此時已退出歷史舞台,代之“以貧富為差”的“兩稅法”,上等戶納稅多,下等戶納稅少,客戶由於沒有田產,則不用繳稅。因宋朝實行募兵制(雇傭兵),國民也不再需要服兵役,只剩下差役,從前的徭役是按人頭攤派的,宋朝則出現了以錢代役的趨勢,並且跟戶等掛鉤,即富戶要承擔更重的服役義務。從人頭稅到財產稅,正是社會從中古進入近世的特徵。
戶籍對於老百姓的人身束縛,也正在減弱中。宋代商品經濟發達(來自商業的稅收與征榷收入超過了農業稅,這是史無前例的),寧靜而安定的小農社會秩序已被打破,農民棄耕從商的事很常見,如南宋初,岳州農民“自來兼作商旅,大半在外”。客戶沒有田產,更不會被束縛在土地上,“一失撫存,明年必去而之他”,而按宋朝立法,客戶要退佃離開,地主是不可以阻撓的。客戶因其飄浮不定,又被稱為“浮客”。一些地方,由於“主戶少而客戶多,往來不定,口尤難記”,連戶口登記都出現困難。城市中的流動人口更多——宋代城市是開放的,任何人都可以流入,商人、傭工、流民,如建康府曾為“留都之地,四方失所流徙之民,往往多聚於此,皆無作業”。
宋朝的戶籍管理也具有一定的開放性:一個人移居到一個地方生活一年以上,便可獲得當地戶口。今日在京城流浪多年仍未能取得一紙戶籍的“北漂族”,看後會不會生出幾分“羨慕嫉妒恨”呢?
明代:職業戶制的建立與瓦解
歷史的發展並不總是向前進步,有時也會倒退。宋朝時,農民拋棄田產,外出經商,地方政府提出將這些田產收回,而受到戶部的批評和拒絕。也就是說,農民的產權與經商權利,得到朝廷的承認。到了明朝初期,農民就沒有這種擇業的自由了,朱元璋嚴禁農人棄耕從商,令民專守田業,“市村絕不許有逸夫”,否則,“逸民處死,里甲四鄰化外之遷”。
開創明王朝的朱元璋重建了一個以小農為本的寧靜秩序。體現在戶籍制度上,明政府將全國戶口按照職業分工,劃為民戶、軍戶、匠戶等籍,民戶務農,並向國家納農業稅、服徭役;軍戶的義務是服兵役;匠戶則必須為宮廷、官府及官營手工業服勞役。各色戶籍世襲職業,不容更改,農民的子弟世代務農,工匠的子孫世代做工,軍戶的子孫世代從軍。
這一職業戶制度,繼承自元朝的“諸色戶計”。元人入主中國之後,為強化國民對國家的人身依附,設立富有草原特色的“諸色戶計”制度,境內居民被劃為民戶、軍戶、站戶、灶戶、匠戶、儒戶、醫戶、陰陽戶、打捕鷹戶等近百種戶籍,職業一經劃定,代代相承,不得隨意變動。“諸色戶計”的本質是“全民服役”,各色職業戶均要向官府提供不同的勞役,比之宋代出現的賦役向財產稅轉化的近代化趨勢,“諸色戶計”無疑是歷史的逆轉。
朱元璋以明代元,於洪武二年下詔:“凡軍、民、醫、匠、陰陽諸色人戶,許以原報抄籍為定,不得妄行變亂。違者治罪。”戶籍登記完全照抄元朝的“諸色戶記”。次年,朱元璋下令進行全國人口普查,登記造冊,一冊兩份,戶籍保存於官府,類似於今日的戶籍檔案;戶帖交給居民,類似於今日的戶口簿。這一戶籍制度還是沿襲元朝“諸色戶記”,分為各色職業戶。同時,建立在戶籍制度上的社會控制也進一步加強,明政府規定農民的活動範圍限於戶籍所在地的一里之間,做到“朝出暮入,作息之道互知”,任何人離鄉百里,“即驗文引”;商人外出經商,也必須領取官府頒發的“路引”(類似於介紹信),否則按遊民處置,“重則殺身,輕則黥竄化外”;商人戶籍所在地的鄰里被要求務必知道外出經商之人的歸期,若兩載不歸,要向官方報告。
明初的戶籍制度,有利於建立一種淳樸、安靜、井然的社會秩序,但居民的人身被緊緊束縛在戶籍上,不得自由流動,社會的活力也因此喪失殆盡。直到明代中後期,隨著職業戶制度的鬆懈,商品經濟的興起,“一條鞭法”的推行,明朝社會才恢復了兩宋時代的開放性、流動性及近代化色彩。
清代時,朝廷宣布“攤丁入畝”,戶口不再作為徵稅的依據。但戶籍制度的社會控制功能,還是一直保留著。這裡不展開細述。現在,我們來回顧一遍從秦漢到唐宋再到明清的戶籍制度變遷,將會發現,中國傳統社會並非如一些歷史學者所說的,是一個“超穩定結構”,是一段“停滯”的歷史,而是一直變動不居,曾經自發演進到近代的門口,又陰差陽錯出現倒退。大歷史的得失,也能從戶籍制度這個小小窗口,略窺一二呢。
戶口指戶數
《漢書·張延壽傳》:“﹝延壽﹞數上書讓減戶邑……天子以為有讓,乃徙封平原,並一國,戶口如故,而租稅減半。”
戶口指人口
漢賈誼《新書·匈奴》:“竊料匈奴控弦大率六萬騎,五口而出介卒一人,五六三十,此即戶口三十萬耳,未及漢千石大縣也。”明宋濂《故紹興路總管府金府君墓碣》:“明公不以德潤為不肖,俾吏於潭,然潭之戶口逾五十萬,事必劇甚,非長才不足以任之。”鄭觀應《盛世危言·議院上》:“中國戶口不下四萬萬,果能設立議院,聯絡眾情,如身使臂,如臂使指,合四萬萬之眾如一人,雖以并吞四海,無難也。”《東周列國志》第八回:“宋君不恤百姓,輕師好戰,害得國中妻寡子孤,戶口耗減。”
戶口指戶籍
“戶”就是門,準確說來,單扇為“戶”,兩扇為“門”。“戶”或者“門戶”引申為人家,所以才有一家一戶、門當戶對、門戶相當等詞語。“口”是嘴,引申指人,因此中文這兩個字合在一起,本意應是戶數和人口。
戶口,中國所獨有的一種人口管理方法。一個中國人出生后被要求選擇其父母中的一方的戶籍作為自己的戶籍;在就學、就業等也可以遷移戶口,但是有時地方政府會限制遷移的名額,以及徵收高額城市增容費;因超生等原因也存在大量沒有戶口的人口。
正規中文的“戶口”,除了指戶數和人口之外,內地常以它代替“戶籍”。亦即民政公安部門以戶為單位,登記本地居民的冊子。派出所的戶籍民警,負責登記造冊、記錄各家成員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成員關係等各類資料。生了孩子,須報戶口;有人去世,要銷戶口。“戶口”對人至關重要。

發展


戶口是個法律概念,在我國已經有兩千多年的歷史了。在《辭海》(1989年版)中對戶的含義有六種解釋,其中有兩種是對我們常說的戶口管理中的戶的概念的概括和抽象。在我國當前的戶口管理中,把以家庭立戶的,即以“具有血緣婚姻或收養關係”立戶的稱為家庭戶,而把以“無血緣關係而居住在一起的人員”立戶的,即由業緣關係共同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或公共宿舍的人而立戶的稱為集體戶。家庭戶是戶口管理中最主要的形式。
戶口也是個法律概念,戶與口聯用,始於漢代司馬遷所著的《史記》,后沿用至今。戶是由人組成的社會團體,戶內必需有人才能稱為戶,人是戶的生命實體,而人又是以口為計量單位的。我們平時所說的戶口,既包括家庭戶的戶口,也包括集體戶的戶口。但是,戶口登記必須有具體的地址,只有人與地址相結合,經過戶口登記機關的登記,才能在法律上被認定為戶。
戶籍是指“登記居民住戶的冊籍”《辭海》(1988年版),所謂冊籍,通俗的叫法就是“戶口登記簿”,或者“戶口本”。從古到今,我國的戶籍都是由政府部門設計制訂的,因此,戶籍也是個法定名稱。戶籍是居民戶口的法律憑證,沒有履行戶口登記的,就不能認定為有戶口。1958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戶口登記。由上所述可見,戶口與戶籍沒有本質的區別,所以,人們常常把戶口與戶籍當作同等意義的詞來使用。
戶口管理
戶口管理
戶口管理,也稱戶籍管理、戶口行政管理、戶籍行政管理、戶政管理、戶政,是戶政學的基本概念之一,是依法搜集、確認、提供本國公民的個人身份、親屬關係、法定住址等住戶人口基本信息的國家行政管理。
戶口管理的業務,大體上有前提性業務、主體性業務、副屬性業務三大部分:地名管理、行政區劃管理(以上兩項在中國由民政部門負責)、戶口管轄區和戶口責任區劃分、住戶門牌號碼管理等等,是戶口管理的前提性業務;戶口登記,戶口統計,戶口調查,戶籍檔案管理,居民身份證件管理,常住人口管理、暫住人口管理等等,是戶口管理的主體性業務;人口遷移調控、社區公共安全管理等等,是戶口管理的副屬性業務。

功能


戶口管理在國內帶有濃厚的等級劃分、階級壓迫色彩,因而具有明顯的封建專制性,但是,近現代世界各國的戶口管理,卻是公民生活、公共服務、政府行政、國家司法等諸多領域不可或缺的運作基礎:它是國家確認並依法保護被登記者合法權益的標誌,它所提供的法定證明和信息服務,是公民正常活動與交往必不可少的前提和基礎;它是與社區、住戶、人口相關的市鎮管理和其他行政管理的必備基礎,其對身份、權利能力和責任能力等的認定和對管轄權劃分的支撐,更是所有國家各項司法活動的必備基礎;它既以普遍登記對被登記人形成“被注視”的心理壓力,從而可能有利於維護公共安全,還以人身辨認、核實查證、時空管控、促進鄰里關係、組織居民自治自衛等多種方式有力支撐各項公共事業、公共服務、公共管理和公共安全工作。

辦理


對符合落戶條件的,由本人或被投靠人向申報戶口登記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報告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新生嬰兒落戶

戶口[記載和留存住戶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文書]
戶口[記載和留存住戶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文書]
必須提供:
(1)父親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母親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出生醫生證明。
(3)計生部門出具的生育指標證明,或計劃外生育處罰完結證明(農村需鄉政府以上,城市需街道以上)。
(4)結婚證明。
註:母親戶口在外地的方可,本市除外。

未成年人落戶

必須提供:
(1)出生醫學證明。
(2)計生部門出具的生育指標證明或計劃外生育處罰完結證明。
(3)母親所在單位或街道、鄉(鎮)、派出所關於未入戶原因的證明。
(4)結婚證。
(5)其它可以說明情況的有效證明。

未成年人投靠

必須提供:
(1)本人的戶籍證明。
(2)能證明父子關係的有關證明。
(3)父母親的結婚證。

夫妻投靠

必須提供:
(1)結婚證。
(2)投靠人常住戶口所在街道、鄉(鎮)出具的本人無正式工作的證明。
(3)投靠人的戶籍證明。
(4)被投靠人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註:結婚滿5周年,有固定住處達3年。

老人投靠

必須提供:
(1)老人的戶籍證明。
(2)老人所在單位或街道、鄉(鎮)出具的子女情況證明。

離退休回遷

必須提供:
(1)本人的戶籍證明。
(2)市離退休安置辦公室出具的接收置函(處以上)。

投資類

必須提供:
(1)會計事務所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工商營業執照。
(3)本人與投資者有直系親屬關係的有效證明。
(4)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證明。
(5)本人的戶籍證明。
(6)未曾被勞動教養和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證明。
註:購買門面房達30萬元以上可按投資申報。

購房類

必須提供:
(1)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屋產權證書和購房發票。
(2)本人與購房者有直系親屬關係的有效證明。
(3)本人的戶籍證明。
(4)未曾被勞動教養和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證明。
註:①同一人在二處購房合計達十二萬元也可。
②購房發票原件蓋戶口專用章后複印。

注意事項


學生戶口

新生戶口問答
1、問:新生戶口是否可以不遷?
答:完全可以。根據國家政策規定,被大中專院校錄取的學生,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考慮決定是否將戶口遷入被錄取學校。
2、問:我是農村戶口,是否必須將戶口遷入學校才能辦理“農轉非”?
答:不必。根據國家政策,被大中專院校錄入的學生,在辦理好入學手續后,可以憑學校錄取通知書及學校證明在原戶口所在地辦理“農轉非。”
3、問:我大一先不遷戶口,等大二或以後再遷行嗎?
答:不行。因為公安機關每年按照當年的招生文件及當年的入學資料控制指標,過期未辦理的,指標作廢。
4、問:不遷戶口對我畢業后是否有影響?
答:沒有影響,學生畢業后可以根據《報到證》將戶口遷入用人單位。
5、問:學生畢業后戶口是否可以暫時留在學校?
答:不可以。學生畢業后若沒有落實單位,檔案掛靠在人才交流中心的,一律將戶口遷入人才交流中心;若沒有單位也無掛靠的,一律遷回原籍;其餘將遷往派遣單位所在地。
6、問:戶口遷入學校后多長時間才能拿到新身份證?
答:視各地辦理具體情況而定。

戶口遷移

(遷出、遷入)手續辦理程序:
應注意的問題
根據身份證管理辦法規定,身份證姓名只能是其戶口“姓名”內容,不能製作“曾用名”等其他名稱,因此請同學們在辦理戶口遷移手續時一定要仔細檢查;
製作身份證,是以本人戶口為依據,因此戶口遷移證所填內容一定要與本人學籍資料所填內容相同,以免對您在校的學習,生活帶來不便;
學生在校期間無特殊情況,其姓名、年齡等戶籍內容一般不予更改。
被錄取的新生戶口辦理
憑錄取通知書,本人戶口本,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遷移手續,經派出所審驗合格后,簽發戶口遷移證。遷移證內各項內容必須填寫,不許有空白項,身份證號碼齊全。
新生到校報到時,向學校招生機關交驗錄取通知書,辦理入校手續,將戶口遷移證遞交學校戶口管理機關,經審查遷移證內容合格后,由學校戶口管理單位統一辦理入戶手續。
畢業學生戶口辦理
按學生派遣單位發放的派遣證上所填單位地址,予以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到新的工作崗位(單位)報到時,向報到單位所在地戶口管理機關遞交戶口遷移證及有關證件,方可辦理入戶登記手續。
退學落回原籍手續辦理
憑學校退學文件,本人戶口到學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肄業、結業學生戶口落回原籍手續辦理
憑肄業或結業證書原件及複印件,本人戶口到學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戶口辦理
本人要求戶口保留在學校的,按規定保留兩年;
本人要求將戶口轉回入學前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按照規定為其辦理落戶手續;
服務期滿落實工作單位后,公安機關按有關規定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大學生應徵入伍戶口辦理
大學生應徵入伍退役時,由徵集地民政部門接收,公安部門負責落戶;
要求復學的,其戶口落入本人所在學校集體戶口;
不願復學的,如本人要求回入學前戶口所在地安置,可待其檔案經民政部門轉接后,在入學前戶口所在地落戶;
不願意回入學前戶口所在地安置的,可在徵集地落戶。
大學應屆畢業生戶口遷移辦理
大學生大學畢業,戶口需遷出學校到工作所在城市,這個過程叫高校應屆畢業生接收;
高校應屆畢業生落戶期限為畢業當年,如2009屆,則為2009年1~12月份有效,過期則按往屆畢業生接收處理,接收條件與費用都高很多,如廣州等城市需要房產才可能接收,所以大多數畢業當年未能遷移到工作所在城市的,今後只能在買房后才能遷移進來。
戶口遷移的手續是,先到遷移目的地申請落戶,得到當地人事局許可后,將獲得《某某市需要大學生申請表》,然後再憑表到學校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再到目的地上戶即可。
比如,要落戶到廣州市,應該先到廣州市人事局或廣州某區人事局申請接收穫得接收表。2013年09月24日

遺失補辦

一、身份證被盜或遺失,如何辦理補辦手續?
常規辦理程序
1.本人填寫身份證丟失原因和申請補辦報告,辦理遺失申明(如登報等);
2.憑本人戶口,符合標準的身份證相片,單位證明或街道居委會證明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補辦手續。
在校學生辦理程序
1.本人寫出身份證丟失原因和申請補辦報告,辦理遺失申明(如登報等);
2.持學生證到學校保衛處開具證明,借出本人戶口,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補辦手續。
畢業生辦理程序
根據身份證辦理規定:居民身份證必須在其戶口所在地辦理,畢業學生在辦理完戶口遷移手續后出現身份證遺失或被盜情況,必須先到戶口遷入地落戶,再按常規辦理程序辦理補辦手續。
二、戶口被盜或遺失,如何辦理補辦手續?
1、本人寫出戶口丟失原因和申請補辦報告,辦理遺失申明(登報等);
2、憑本人報告,遺失聲明原件,單位證明或街道居委會證明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補辦手續。
三、戶口遷移證被盜或遺失,如何辦理補辦手續?
1、本人寫出戶口丟失原因和申請補辦報告;
2、遷入地單位或街道居委會出具未落戶證明;遷入地派出所出具未落戶證明;
3、憑以上證明到原遷出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補辦登記手續,經審核屬實后,給予開出補簽戶口遷移證明。

變更手續

變更民族手續
1.要恢復或變更民族成分,本人要寫出恢復變更民族成分的理由報告;
2.經原所在地縣以上民族事務委員會同意開具證明;
3.單位主管部門簽出批准意見;
4.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批同意后,方可到戶口登記機關(公安派出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變更姓名手續
年滿18周歲公民,無特殊理由的,現用姓名不予更改。為確保在校學生生源的真實性,在校學生的姓名原則上不予以更改,確有特殊原因須變更現用姓名的應嚴格審核,其辦理程序如下:
1.本人寫出變更理由報告;
2.經所在學校簽出同意變更意見,校學籍管理部門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3.報區、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后,方可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手續。
變更出生日期
學生在校期間,無特殊理由,不得更改出生日期,確須更改時辦理程序如下:
1.本人寫出更改理由報告,並提供有關更改理由證件;
2.經所在系及學校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核后,方可辦理更改登記手續。

新生落戶

收取整理戶口
九月份新生報到后,按要求收取學生戶口;
按專業整理,對戶口進行“農業戶”“非農業戶”分類;
逐張檢查戶口內容是否有誤,合格後進行登記、分類造冊,對不合格的及時退回並限期更改;
適時安排時間完成身份證相片照相工作;
此項工作根據我校學生數一般在年底前可完成。
“農轉非”戶口
①準備材料,包括:新生錄取通知書原件及複印件,“農轉非”學生花名冊,農業戶口遷移證(以上各項、順序、內容均須統一),各省學生錄檢表及相關文件的原件及複印件;
②交市公安局戶政科審驗、經市公安局對材料核實后,按數量發放“農轉非”指標證、每人一份;
按戶口遷移證內容填寫“農轉非”指標證,填寫完畢後送回戶政科審驗、蓋章。
此項工作約一個多月時間完成。
落戶工作
①“非農業”類戶口落戶:持學生錄取通知書原件及其它相關文件,將戶口遷移證,學生錄取通知書複印件逐一對照並裝訂成冊后,附花名冊,交當地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②“農轉非”類戶口落戶:持學生的錄取通知書原件及其它相關文件,將戶口遷移證,“農轉非”指標證逐一對照並裝訂成冊后,附花名冊,交當地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③核對:學生戶口遷移證內容錄入派出所微機后,先列印出初稿,將初稿內容與戶口遷移證原件內容逐項核對;
④經核對無誤后列印出戶口登記表,加上檢索目錄后裝訂成冊;在每張戶口登記表規定欄目內粘貼該生戶籍相片;
⑤按公安機關要求製作相片名冊,將學生相片掃描后逐張錄入公安機關戶口管理系統;落戶工作完成。
完成此項工作約需一個多月。
製作身份證
落戶工作完成後,根據戶口內容製作“居民身份證登記表”,按公安機關要求,將相片裁剪,編號,與“居民身份證登記表”相對應,交當地公安機關辦理。
按公安機關規定,兩個月後可領取身份證。

分居投靠

所需申請材料:
1、《入戶申請審批表》(原件一式2份);
2、申請人及其配偶、攜帶子女的居民戶口簿(複印件1份,驗原件);
3、申請人及其配偶、攜帶子女的居民身份證(複印件1份,驗原件);
4、申請人及其配偶結婚證的其中一本(複印件1份,驗原件);
5、攜帶子女的原始性出生醫學證明(複印件1份,驗原件);
6、擬遷入地街道計生部門出具的隨遷入戶計劃生育證明(原件1份);
7、屬非農業或已不區分戶口性質的居民戶口申請人還須提供戶口所在地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等基層政府機構名義或其下屬主管業務科辦名義當年出具的無業證明(原件1份)。

人才引進

人才引進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廣州市人口機械增長管理辦法的通知》及廣州市人事局《關於進一步做好我市幹部調配工作的若干意見》的文件精神,為了加快人才引進,促進廣州市經濟社會發展,為了提高辦事效率,更好地為人才服務,為基層服務,為企業服務,現將廣州市最新引進人才的相關政策規定傳達給您,希望為異地人才提供更好的就業及子女教育等條件。

問題舉報


據媒體報道,昨天公安部向社會公布公安部和省級公安機關戶口問題(線索)舉報投訴方式,主動接受社會和媒體監督。可舉報投訴問題包括非法買賣戶口、辦理假戶口等七類。公安機關將對投訴舉報線索逐一核查並向群眾反饋結果。
公安部表示,警方深入推進公安機關戶口登記管理專項清理整頓工作,發動廣大群眾積極參與,舉報、投訴和反映戶口登記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公安機關歡迎廣大群眾對以下情況進行舉報、投訴或反映:一是非法買賣戶口、身份證的;二是他人有多個戶口和身份證的;三是偽造、變造出生醫學證明、戶口遷移證件等辦理戶口、身份證的;四是他人因死亡、入外籍等原因戶口該註銷未註銷的;五是本人或家庭成員戶口簿、身份證登記內容存在差錯的;六是公安內部人員辦理假戶口、假身份證的;七是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戶口和身份證工作中,存在不作為、亂作為的。
公安部要求,對群眾舉報、投訴和反映的各類戶口問題(線索),公安機關要逐一核查並向群眾反饋結果。對重大違法違紀案件線索,公安部及省級公安機關將掛牌督辦。對查實的違法違紀行為,公安機關將堅決依法依紀嚴肅查處。

改革


改稱居民

2014年7月30日,備受關注的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正式公布。
意見規定,要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加快建設和共享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穩步推進義務教育、就業服務、基本養老、基本醫療衛生、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相適應,有效支撐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依法保障公民權利,以人為本、科學高效、規範有序的新型戶籍制度,努力實現1億左右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落戶。

條列

第一部戶口管理條例出台
1951年7月16日,公安部公布《城市戶口管理暫行條例》,規定了對人口出生、死亡、遷入、遷出、“社會變動”(社會身份)等事項的管制辦法。這是新中國成立后第一部戶口管理條例,基本統一了全國城市的戶口登記制度。
1955年,《國務院關於建立經常戶口等級制度的指示》的發布統一了全國城鄉的戶口登記工作,規定全國城市、集鎮、鄉村都要建立戶口登記制度,戶口登記的統計時間為每年一次。
“農”與“非農”二元格局確立
1958年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一次明確將城鄉居民區分為“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兩種不同戶籍,奠定了我國現行戶籍管理制度的基本格局。
1964年8月《公安部關於處理戶口遷移的規定(草案)》出台,集中體現了該時期戶口遷移的兩個“嚴加限制”基本精神,即:對從農村遷往城市、集鎮的要嚴加限制;對從集鎮遷往城市的要嚴加限制。
實施居民身份證制度 小城鎮戶籍逐步放開
1984年10月,《國務院關於農民進入集鎮落戶問題的通知》頒布,戶籍嚴控制度開始鬆動。通知規定,農民可以自理口糧進集鎮落戶,並同集鎮居民一樣享有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
1985年7月,《公安部關於城鎮暫住人口管理的暫行規定》的出台標誌著城市暫住人口管理制度走向健全,同年9月,作為人口管理現代化基礎的居民身份證制度頒布實施。
1997年6月,《國務院批轉公安部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和關於完善農村戶籍管理制度意見的通知》出台,規定已在小城鎮就業、居住、並符合一定條件的農村人口,可以在小城鎮辦理城鎮常住戶口。
1998年7月,《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意見的通知》讓戶籍制度進一步鬆動。根據此通知,新生嬰兒隨父落戶、夫妻分居、老人投靠子女以及在城市投資、興辦實業、購買商品房的公民及隨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房、合法穩定的職業或者生活來源,已居住一定年限並符合當地政府有關規定的,可准予落戶。
2001年3月頒布的《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推進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標誌著小城鎮戶籍制度改革全面推進。通知規定,對辦理小城鎮常住戶口的人員不再實行計劃指標管理。
2012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積極穩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指出,要引導非農產業和農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鎮轉移,逐步滿足符合條件的農村人口落戶需求,逐步實現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新型戶籍制度改革目標確立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要“創新人口管理,加快戶籍制度改革,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有序放開中等城市落戶限制,合理確定大城市落戶條件,嚴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規模。”
2014年7月30日,《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正式公布,取消農業與非農戶口區別。
2014年11月12日河南省制訂印發的《關於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明確提出,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並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

評價

中國再無“農”和“非農”的區別,戶籍改革邁出了至為重要的一步,但在轉換稱呼之外,更要加速推進“農”和“非農”背後附著的權利和福利的真正平等化。
昨天,國務院公布《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決定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這標誌著實行了半個多世紀的“農業”和“非農業”二元戶籍管理模式將退出歷史舞台。
取消農業戶口,是自2006年徹底取消農業稅以來,又一個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改革舉措。從今往後,至少從身份上,中國再無“農”和“非農”的區別。改革在扭轉城鄉差距、改變因戶籍導致的權利不平等現象上,邁出了至為重要的一步。
割裂城鄉的二元戶籍管理模式,其誕生有特定的歷史背景,但延續多年所造成的負面影響,人多共知。習近平主席在13年前的論文中就已提出,政府應“大膽進行戶籍制度改革,堅決剔除粘附在戶籍關係上的種種社會經濟差別,徹底消除由戶籍制度造成的城鄉勞動力市場的分割”。
而近十年來,每年全國兩會期間戶籍改革也都是熱議話題。只是總體而言雷聲大雨點小,改革始終無法取得實質性突破。重要原因在於,戶籍改革的背後,是萬分複雜的權利和利益關係調整。從基本的政治權利到就業、教育、社會保障等,太多的個人權利和戶籍綁定,客觀而言,改革難以一步到位。
但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取消農業戶口的改革更顯勇氣和價值。城鄉之間的權利和福利鴻溝,確實不可能一日填平。但改革的方向對了,邁步就比什麼都重要。從制度上先取消城鄉之間的身份差異,再分類消弭城鄉之間的各種差距,顯然就更順理成章。
當然,在改革意見發布之後,也有不少人表達疑慮,戶籍改革遠非轉換稱呼這麼簡單,若僅僅是紙上身份的改變,而沒有“農”和“非農”背後附著的權利和福利真正平等,改革的意義究竟有多大?公安部副部長昨天在答記者問時,也坦誠戶籍改革的難點之一,就是“許多公共服務和社會福利政策長期與戶籍直接掛鉤,難以剝離”。
這些實質問題的解決進度,的確是進一步驗證改革價值的關鍵。事實上,這次戶籍改革的意見,也充分考慮到可能面臨的困難,比如對小城市、中等城市、大城市、特大城市的落戶政策,提出了不同的要求。總體方向是放開,即便是對人口形勢嚴峻的特大城市,也明確提出要建“積分落戶”的通道。而諸如“優先解決存量,有序引導增量,合理引導預期”等新鮮提法,也是對現實的一種積極應對。
同一個國家裡的公民,諸多個人權利應生而平等,而不能因出生地的城鄉之別,某些人生來就是“二等公民”。取消農業戶口拉開了“平權時代”的序幕,但要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城鄉“平權”,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平權時代”何時真正來臨,要看傳統“農業”身份者的具體感受和權利變化。

取消戶口區別


2016年2月9日,《湖南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辦法》日前經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對外公布,正式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區別。
《辦法》規定,在湖南省行政區域內戶口登記管理的,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符合城鎮落戶條件將戶口由農村遷往城鎮,要求返回原籍戶口所在地落戶的,憑其戶口身份證件可以申請將戶口遷回原籍戶口所在地。
據這一管理辦法規定,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戶”包括家庭戶、集體戶。符合當地落戶條件,並依法擁有私有房屋所有權或房管部門直管住房等公有住房使用權,與家庭成員共同居住或單身居住在該房屋的公民,可在該房屋所在地址立為家庭戶。
《辦法》還對立戶、分戶、出生登記、死亡登記、遷入登記、遷出及註銷登記、登記項目變更更正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