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聯生
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教授
吳聯生,會計學博士、工商管理博士后、國家傑出青年基金獲得者,享受國務院特殊政府津貼;現為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教授、副院長、博士生導師、博士后合作導師;目前主要研究會計規則與盈餘管理、公司治理與公司財務行為;已在Journal of Banking and Finance、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Public Policy、Information Systems Research等國際權威期刊和《中國社會科學》《經濟研究》《管理世界》《會計研究》《審計研究》等國內權威期刊上發表論文數十篇,出版專著3部,主持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項目等共6項;著作曾獲得北京市第九屆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一等獎,學術論文曾獲美國管理學年會(AOM)最佳論文獎、中國中青年財務成本研究會第四屆“天健杯”優秀科研成果論文類特等獎、中國會計學會年度優秀論文獎以及中國會計學會財務成本分會“學術創新獎”等;獲得霍英東教育基金會第十屆高等院校青年教師獎,入選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在教學方面,先後獲北京大學教學優秀獎和北京大學樹仁獎教金。
2016年,吳聯生當選2015年度長江學者。
吳聯生
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副院長(兼)。
研究領域
會計規則與會計行為、審計安排與審計市場以及財務行為與資本市場
著作
出版專著2部。
論文
1996年以來,已在《經濟研究》、《管理世界》、《會計研究》和《審計研究》等國內期刊及國際期刊上發表論文50餘篇。
課題
主持完成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和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十五”規劃項目共4項,正在主持1項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
榮譽
研究論文曾獲第三屆湖北省優秀博士學位論文獎,
曾獲中國會計學會、中國中青年財務成本研究會第四屆“天健杯”優秀科研成果論文類特等獎;
在教學方面,先後獲北京大學教學優秀獎和北京大學樹仁獎教金。
會計規則
盈餘管理
公司治理
公司財務行為
吳聯生
1996 武漢大學 經濟學 碩士
1993 武漢大學 經濟學 學士
從利益相關者利益衝突與協調的角度,構建了“會計域秩序”的概念,並以此為基礎發展了會計信息質量評價標準,並研究了如何理解“什麼是會計”的問題,構建了利益衝突與協調視角下的全新的會計理論框架,並運用會計域秩序的基本理念,對審計做出了全新的詮釋;同時將創新的會計基本理論運用於當代會計實務改革的研究,並得出了諸多具有啟示意義的結論,部分研究結論已經在推進中國會計實務改革方面發揮了作用。學術研究特點:規範研究和實證研究相結合,積極探索分析式研究;綜合運用經濟學、管理學、社會學、法學等相關學科的理論與方法,進行跨學科研究。
會計信息失真“三分法”
會計規則的制定與執行是影響會計信息質量的關鍵因素。吳聯生通過研究提出了會計信息失真“三分法”的理論框架和“會計域秩序”概念,即將會計信息失真區分為規則性失真、違規性失真和行為性失真等三類,會計信息規則性失真是指會計規則本身所導致的會計信息失真,會計信息違規性失真指的是會計規則執行者故意違背會計規則而導致的會計信息失真,而會計信息行為性失真指的是會計規則執行者在沒有故意違背會計規則動機的條件下而採用的不當會計規則執行行為所導致的會計信息失真。會計域秩序則指利益相關者在會計方面的系統性自發性的共同選擇結果。以會計域秩序為基礎分別對三類會計信息失真進行了分析,將不同類型的會計信息失真分別歸因於會計規則的制定與執行行為,為會計信息失真的治理提供了理論基礎。
吳聯生在會計規則的制定與執行研究方面的特色,在於從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衝突與協調的角度對會計規則的制定進行研究,他認為由於知識的相對性和理性的有限性,人為制定的會計規則無法與會計域秩序完全一致,會計信息的規則性失真因而客觀存在,提高會計規則質量的途徑在於建立一種機制,讓更多的利益相關者有效地參與會計規則的制定過程,最後他還對美國和我國會計規則的制定程序進行分析,並提出改進我國會計規則制定程序的具體措施。
2004年,吳聯生運用調查數據,就利益相關者對會計規則制定的參與特徵進行了實證分析,結果表明,利益相關者對會計規則制定的參與程度不高,並且不同利益相關者對會計規則制定的參與特徵具有顯著差異;利益相關者對會計規則經濟後果性的認識不夠、在參與會計規則制定方面存在“搭便車”傾向以及缺乏合適的渠道來參與會計規則的制定,是造成利益相關者對會計規則制定的參與程度不高的重要原因,而明確利益相關者參與在會計規則制定中的作用並保證利益相關者的充分參與,則是制定高質量會計規則的根本前提。
“利益協調論”透析會計監管
會計監管是直接影響會計規則能否得到有效執行的關鍵因素。2003年,吳聯生與王亞平通過建立兩階段博弈模型,對如何實施有效會計監管進行了理論分析,研究結果發現,政府最優事後會計監管目標並不是要杜絕會計規則執行者的會計欺詐行為,而是將部分會計規則執行者的會計欺詐行為控制在一定的範圍之內;最優的會計監管對於控制那些很看重當期收益的會計規則執行者的會計欺詐行為來說無能為力,控制這類會計欺詐行為的惟一措施在於提高會計監管的時效性;即使政府實施了最優會計監管,會計欺詐行為仍然損害了社會福利;有效會計監管實施的基本條件存在優先次序:首先區分不同類型的會計規則執行者,其次區分會計規則執行者所承擔的他們真正能夠感知的違規處罰,然後才是選擇最優的監管力度。
吳聯生從利益相關者利益衝突與協調的角度對審計制度安排進行分析,提出了審計的“利益協調論”:審計既是利益相關者利益協調的機制,也是利益相關者利益協調的結果;審計制度安排是一個利益相關者利益協調的過程,它因利益相關者的利益關係的變化而變化;政府是合作廣度最大的集體,這一特徵決定只有政府審計才能夠代表包括所有社會公眾在內的利益相關者對經營者進行監督;而政府受到有限規模的限制,它的經濟有效的選擇是將部分監督權委託給註冊會計師,同時通過監督註冊會計師審計質量達到監督經營者的目的;而內部審計則是代表經營者對生產者進行的監督,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衝突與協調是決定內部審計的深層次因素。
運用審計“利益協調論”,吳聯生分別對政府審計機構隸屬關係和註冊會計師審計質量保持機制進行研究,他認為評價政府審計隸屬關係安排的優劣,應該將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受保護程度作為評價標準,我國政府審計應該隸屬於國務院,建議改變地方政府審計的雙重領導體制為單一的垂直領導體制,將地方審計機關從地方行政機關的權力範圍中脫離出來,業務上和行政上都直接接受審計署的領導;建立一種具有相對成本優勢與信號顯示功能的有效註冊會計師審計質量保持機制,是政府建立與發展註冊會計師職業的基本前提,對審計質量具有決定性作用的管理權力應由政府享有,而輔助性和補充性的管理權力則由行業協會享有。
2005年,吳聯生又通過建立博弈模型,分別分析了變動收益和固定收益下的審計意見購買的行為特徵及其最優監管策略,研究結論表明,審計師所要求的審計意見購買收益的分成比例,取決於審計師與經營者的貼現因子;但審計師要求的固定收益分成比例,高於變動收益分成比例。投資者的最優監管策略並不能杜絕審計意見購買行為,不同投資者對變動收益下審計意見購買行為所採取的最優監管策略各不相同,但對固定收益下審計意見購買行為的監管,其最優策略是一致的;同一投資者對變動收益下和固定收益下的審計意見購買行為,其最優監管策略可能存在差異。
盈餘管理程度的估計
在眾多研究中,吳聯生對於上市公司盈餘管理程度的研究是近期的主要研究項目之一。在吳聯生的主持下,課題組構建了全新的盈餘管理程度的估計模型,並運用該模型對中國和美國上市公司的盈餘管理程度進行估計,比較了中國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盈餘管理程度的差異,還藉助該模型研究了現金流量管理程度問題。
研究結論表明,中國上市公司從1995年至2003年間都存在為避免報告虧損而進行的盈餘管理;2001年至2003年平均有65%的虧損公司在閾值0點上進行盈餘管理並達到避免報告虧損的目的,平均盈餘管理幅度為提高ROA(凈利潤除以總資產)數據0.065。其中,2001年至2003年期間的盈餘管理更加具有隱蔽性;2000年以來中國上市公司的盈餘管理程度不斷增大;相對於避免業績下降的動機來說,中國上市公司為避免虧損而進行的盈餘管理程度更高;而美國上市公司為達到分析師預測而進行的盈餘管理程度最高,其次是避免業績下降的盈餘管理,而避免虧損的盈餘管理程度最校;而從整體上看,中國上市公司的盈餘管理程度遠遠高於美國公司的盈餘管理程度;我國有5.67%的公司進行了現金流量管理,現金流量管理的平均幅度相當於股票市場中平均每家公司總資產標準化的現金流量數據提高了0.0043;現金流量管理頻率和幅度都隨著時間的推移而顯著增加;1998年至2000年我國上市公司的現金流量管理程度與盈餘管理程度沒有太大的差異,而2001年至2004年盈餘管理程度則遠遠高於現金流量管理程度。
通過研究,吳聯生認為盈餘管理程度估計的未來研究,需要剔除盈餘指標選擇以及標準化方法選擇等因素的影響,需要解決在同時存在多個閾值情況下不同閾值之間相互關聯的影響問題,並放寬模型的假設或者給假設提供直接的證據。
控制權轉移和公司稅負
控制權轉移和公司稅負也是吳聯生近年來著重研究的課題,他認為這兩個課題是直接關係到經濟改革的重大課題。2004年,吳聯生和他的合作者發現,控制權轉移對公司業績的影響不顯著,但股東從控制權轉移公司所得到的報酬,如果剔除控制權轉移之後的收購資產對經營業績的貢獻,其顯著為負;如果不剔除控制權轉移之後的收購資產對經營業績的貢獻,則其與零沒有顯著差異。他們2007年還發現,國有控制權轉移總體上並沒有改善公司業績,但終極控制人變更能夠改善國有控制權轉移的績效。
吳聯生對公司稅負的研究,目前主要藉助於我國取消“先征后返”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背景來進行。研究發現,地方政府實施的“先征后返”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確干擾了中央政府稅收政策宏觀調控作用的發揮,中央政府取消該項優惠政策的決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地方政府的執行,並有效地減弱了地方政府實施該項政策所帶來的負面影響,恢復了中央政府稅收政策的有效性;在取消“先征后返”所得稅優惠政策后,上市公司紛紛變更註冊地來尋求新的稅收優惠,反映了公司為了價值最大化而作出合理的決策;而其中地方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變更註冊地的概率更低。吳聯生和岳衡則利用我國取消“先征后返”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事件,首次直接研究公司稅率外生性調整對資本結構的影響,為資本結構理論提供了恰當證據,同時研究了中國公司資本結構形成的特殊性。研究結果表明,原來享受“先征后返”優惠政策的公司,由於取消“先征后返”優惠政策提高了公司稅率,它們相應地提高了公司的財務槓桿,這一研究結論支持了資本結構理論;同時,還發現公司的借款能力直接影響公司提高財務槓桿的行為,只有借款能力高的公司才能夠真正提高財務槓桿;而借款能力低的公司,即使有動機提高財務槓桿,但由於借款能力低而無法實現提高財務槓桿的目的,這說明在中國這樣的新興市場中,公司借款能力是影響資本結構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