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通信行業協會
上海市通信行業協會
上海市通信行業協會,成立於二00二年五月八日,由上海市範圍內從事通信運營服務的企業和其他經營電信業務的單位自願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
上海市通信行業協會(ShangHai Communic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成立於二00二年五月八日。由上海市範圍內從事通信運營服務的企業和其他經營電信業務的單位自願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在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市社會服務局、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指導下開展工作。
行業協會包括上海電信、上海移動、上海郵政、上海聯通、上海網通、上海鐵通、上海衛通、上海貝爾阿爾卡特、上海郵通等217家會員單位,覆蓋了電信運營、服務等所有業務範圍。會員單位的產值488.11億元,占上海通信行業產值93%以上,從業人員44089人。
協會宗旨:"團結、服務、公正"。
協會職能:"服務、自律、代表、協調"。
會長由中國電信集團上海市電信公司總經理張維華先生擔任;協會秘書長由季禔先生擔任。
本行業協會辦公地點:上海市南崇明路1號甲(四川北路口)808 室。
郵編:200085
一、信息服務:
每月一期《通信聚焦》(四版),每日更新網站新聞內容,三十八個子欄目為會員單位提供行業政策、市場動態、新技術新業務發展趨勢、技術方案選擇、通信經濟分析、合作機會、經驗交流等信息。
二、產品成果宣傳推介服務:
⒈ 定期或不定期地舉辦各種類型研討會、論壇會、鑒定會、項目評估會等。
⒉ 為有需求的會員單位組織產品推介會或推薦合作代理商等。
⒊ 主辦或協辦舉行社會性專題展覽會、展銷會。
⒋ 協會網站為會員單位提供廣告宣傳服務。
三、學術交流、技術開發、項目配套服務:
⒈ 根據會員單位要求,提供市場調研服務。
⒉ 因會員單位技術研發,幫助推薦專家、學者指導。
⒊ 諮詢服務:為會員單位提供政策法規、企業發展戰略、市場營銷戰略、企業管理模式設計、組織設計、業務流程重組、ISO9000認證諮詢(合作方:上海市質量體系認證中心)、六西格瑪實施、用戶滿意度調查等諮詢服務、項目規劃及實施的顧問服務、價格認證諮詢(合作方:上海市價格認證中心)、通信工程審價(合作方:會計師事務所)、經濟仲裁諮詢(合作方: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信息安全認證諮詢。
⒋ 交流、合作服務:廣泛開展行業內、地區內以及國際交流與合作,組團參加相關國內外展覽展示會,幫助會員單位學習和借鑒國內外同行的經驗和技術,進一步拓展海外市場,引進技術、人才和資金。
⒌ 培訓服務:根據會員單位實際情況和未來發展需要,設計和實施各類具有實效性的培訓班。
四、企業管理、考察學習、人才引薦服務:
⒈ 為會員單位提供專業人才的引薦服務。
⒉ 為會員單位提供黨建組織服務,為黨員提供組織關係轉移的指導。
⒊ 為民企私企會員單位提供人事檔案管理的指導服務。
⒋ 根據會員單位需要,組織國內外同行業考察學習活動。
⒌ 積極向政府部門、社會權威徵信機構推薦“A”級企業申報配套服務。
⒍ 幫助會員單位進行“高新企業”認證工作指導服務。
⒎ 提供政府部門技術配套資金、科技(產業)基金、各種技術獎勵基金申報的指導和配套服務。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行業協會的名稱:上海市通信行業協會(英文譯名:ShangHai Communic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縮寫:SHCIA)。
第二條 本行業協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精神組建,是由上海市範圍內從事通信運營服務的企業和其他經營電信業務的單位自願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本行業協會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登記,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行業協會的宗旨是:“團結、服務、公正”。即團結和教育全體會員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充分發揮本行業協會作為企事業單位與政府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全心全意服務於廣大通信行業界同仁;辦事公正、公平、公開,積極推進本市通信業的發展,維護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本會的行業業務主管部門是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行業協會發展署,登記主管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本行業協會同時接受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市行業協會發展署、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行業協會的任務、業務範圍是:
(一)根據會員需求,組織市場拓展,發布市場信息,推介行業產品或者服務,開展行業培訓,提供諮詢服務。
(二)制訂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可以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提出制訂有關技術標準的建議或者參與有關技術標準的制訂。
(三)對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或者會員與消費者之間就行業經營活動產生的爭議事項進行協調,可以對本行業協會與其他行業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相關經營事宜進行協調,可以代表本行業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四)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代錶行業內相關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提出反傾銷調查、反補貼調查或者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完成相關調查。行業協會可以參與反傾銷的應訴活動。
(五)可代表本行業向有關國家機關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六)行業協會對違反行業協會章程或者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形象的會員,可以按照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並可將有關行業自律措施告知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對行業內違法經營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行業協會可以建議並協助政府有關工作部門予以查處。行業協會可以根據需要,制訂行業內爭議處理的規則和程序。
(七)行業協會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的建議,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
(八)行業協會通過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託,可以開展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公信證明、價格協調等工作。
本行業協會的業務範圍是:行業調研、技術培訓、編輯出版、會展招商、產品推介、中介諮詢服務、國內外信息技術交流等。
第七條 本行業協會活動原則:行業協會遵循自主辦會的原則,實現會務自理,經費自籌。
行業協會的活動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的整體利益和要求,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本會開展活動,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三)本會不以協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如以舉辦的經營實體名義開展活動,則不與本行業內的企業爭利;
(四)本會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辦會”原則,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行業協會的會員是單位會員,申請加入本行業協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行業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行業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市依法註冊登記(或具有營業執照)的電信運營服務企業和其他經營電信業務的單位;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參加本行業協會活動的權利;
(三)有優先獲得本行業協會服務的權利;
(四)有對本行業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行業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行業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行業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時限和標準交納會費;
(五)向本行業協會反映情況,提出工作建議。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行業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在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行業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會章程或損害本行業協會名譽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如對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申訴。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發起人單位具有當然的代表權,其他會員代表由會員通過民主差額選舉產生。
第十五條 各專業委員會按三比一的比例選舉本專業的會員代表;不足三個會員的專業獲一個代表名額;罷免會員代表,由各該專業委員會的會員三分之二通過。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並組成理事會。
(三)審議並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重大事項;
(四)審議並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審查同意並報上海市行業協會發展署、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行業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並組成常務理事會;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審查;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名譽會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聘任和免職;
(八)領導本行業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重大問題可隨時召開。理事調離所代表的會員單位即自然不再擔任理事職務,在任期內缺額由原理事單位推薦合適人選自然替補。
第二十二條 本行業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一)、(五)、(六)、(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行業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本行業事務兩年以上,熟悉通信行業情況,具有相關專業知識;
(二)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六十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無刑事處罰記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行業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年齡超過六十周歲,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審查同意並經上海市行業協會發展署、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行業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任期最長不超過二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審查並經上海市行業協會發展署、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行業協會會長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並可受委託代理會長處理指定事務。
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行業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負責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行業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秘書處的工作人員必須是專職人員,人事分配製度和社會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行業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中介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四)負責本行業協會會刊、各種資料的編輯和發行工作;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行業協會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專業委員會。超過十個(含十個)會員的專業,可向理事會提出申請,經理事會表決,設立專業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 專業委員會是本行業協會的分支機構,不具有社團法人資格,在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下,開展各項活動。專業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選舉和罷免會員代表;
(二)參加本行業協會的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各項任務;
(三)結合專業實際,組織本專業的會員開展各項活動;
(四)協調本專業會員之間的關係,反映本專業會員的意見和要求;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行業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非營利性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依法開辦經濟實體的上交的利潤;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行業協會經費支出:
(一)召開會議、舉辦活動費用;
(二)編印刊物、資料及宣傳費用;
(三)辦事機構的日常辦公及聘用人員的費用等;
(四)本行業協會工作所需要的其他活動費用。
第三十六條 本行業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七條 本行業協會會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行業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行業協會應每年接受一次財務審計,財務狀況和審計結果應向會員大會代表公布。
第四十條 本行業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的財務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的必須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監督;社會捐贈、資助的,應尊重捐贈、資助人的意願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行業協會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需報請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市行業協會發展署審查同意,並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中介組織進行離任審計;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換屆之前,需報請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市行業協會發展署審查同意,並向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行業協會與各專業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之間財務管理實行行業協會統一管理、各機構分級核算的原則。
第四十三條 本行業協會的合法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 本行業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條 對本行業協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提出,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行業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市行業協會發展署審查同意,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