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環境保護局
廈門市環境保護局
廈門市環境保護局,根據《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廈門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閩委辦〔2010〕87號)和《中共廈門市委、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廈門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廈委〔2010〕40號)文件精神,設立廈門市環境保護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副廳級。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將組織開展全市環境管理體系、有機食品、無公害農產品和環境標誌認證,建立和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等工作交給有資質的認證機構;將建立和實行環保企業資質認可制度,規範環保產業市場,指導環保技術示範工程的實施等工作划入市環境保護產業協會。
(四)增加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職責。
(五)增加組織開展污染源普查的職責。
(六)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指導和監督的職責。
(七)加強環境政策和規劃以及重大問題統籌協調的職責;
加強落實國家、省、市減排目標和環境監管的職責;加強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監督的職責;加強對核與輻射環境安全監測與監督的職責;加強環境科研和環境監測質量管理的職責;加強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監測的職責;加強協調區域環境污染聯防聯控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賦予環保部門的職責;組織擬訂全市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的政策、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並依法依規開展監督。
(二)擬訂全市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規劃和計劃,組織編製生態環境功能區劃;參與制定全市可持續發展綱要、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計劃;組織編報全市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全市環境狀況公報,定期發布重點區域和重點流域的環境質量狀況。
(三)協調、推動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與減排工作;組織開展污染源普查和環境統計;負責監督環保目標責任制的落實;執行排污許可證制度;負責全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核查和考核工作;指導和監督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
(四)組織審查全市有關規定的環境影響評價;監督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實施,依法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五)負責擬訂全市水體、大氣、土壤、雜訊、光、惡臭、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開展監督;負責協調全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排污單位環境監察和稽查;負責排污單位限期治理的監督;負責排污申報登記、排污收費等制度的實施;會同市財政部門共同負責環保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監督管理;監督上級政府下達的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專項基金使用。
(六)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的恢復工作;監督檢查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飲用水保護區的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工作;負責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工作;指導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推動和指導生態示範區建設。
(七)負責制定環境保護科技發展、重大科研規劃和政策並組織推動技術示範工程建設;組織制定和實施環境保護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環境保護行業標準;組織制定和實施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建設和管理本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按職責履行本市國際環境保護公約的相關活動。
(九)指導和協調全市重大環境問題處理;組織協調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參與指導和協調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監測和處置工作;協調重點區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參與協調處理環境污染糾紛工作。
(十)監督工業固體棄物、危險(醫療)廢物處置工作;組織落實危險固體廢物轉移聯單制度;預審進口固體廢物申請及環境風險評價文件。
(十一)指導和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在大、中、小學和成人教育、培訓中開展環境教育和社會環境宣傳教育工作;鼓勵、支持公眾和非政府組織有序參與環境保護,開展環境保護公益活動。
(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置圖:
廈門市機構設置圖
根據上述職責,市環境保護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政務工作和機關日常管理,擬訂局機關各項管理制度並督促實施,綜合協調局系統各單位工作;督促、檢查局系統各單位落實上級指示和局工作計劃、決定,對重要工作進行督辦;協助局領導審核或組織起草以局名義發布的文件,負責局機關文電、機要、保密、安全、保衛、消防、檔案、辦公自動化和政務信息等工作;負責全市環境保護會議和局重要會議等會務組織工作,並督促檢查會議決定落實情況;負責局機關值班工作,及時向局領導報告重要情況並協助處理突發、緊要事件,負責重大環境污染糾紛、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的情況通報及有關聯絡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信訪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指導系統信訪工作;指導與協調新聞、宣傳和教育工作,負責審核涉及全局性工作及重大活動的新聞報道和重要文稿,負責市局的新聞發布工作。
(二)規劃財務處
(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辦公室)
負責全市環境保護規劃、科技、監測及環保專項資金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工作;負責組織擬訂全市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專項規劃、計劃及環境功能區劃;參與擬訂全市可持續發展規劃與計劃;負責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和局領導交辦的綜合性工作報告等;起草業務會議紀要;編製並組織實施市環保專項資金使用計劃,並負責監督管理;負責管理市級環保專項資金和項目,並組織檢查驗收;負責組織實施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負責擬訂本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並對實施情況開展監督;組織擬訂本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規劃和年度削減計劃,並監督其實施;組織落實排污申報、排污許可證制度;負責重點減排項目、重點污染源自動在線設施建設、運行的監督管理;負責組織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指導、協調排污權交易工作;承擔市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負責協調市長環保目標責任書落實工作;負責擬訂全市環境保護科技政策、規劃;組織開展環境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交流環境科技成果和環保先進技術;組織推動環境保護科技試驗示範工程建設;組織擬訂市環境保護地方標準,指導和監督環境保護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實施;參與促進循環經濟、環境保護產業發展等相關工作;負責環境保護科學知識普及工作;指導協調市環境科學學會和環保產業協會工作;建立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建設並管理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環境應急和預警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負責建立並組織實施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組織編製和發布環境狀況公報,統一發布環境監測信息;承擔環境保護國際合作與交流的管理工作;承辦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三)污染防治處
負責全市重點污染源監控和環境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負責擬訂本市大氣、土壤、雜訊、光、惡臭、有毒化學品等環境污染防治規定、措施,並監督實施;負責組織協調全市重點行業、重點工業污染源的環境監管工作;負責本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與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城市環境專項整治工作;組織擬訂全市環境安全預案並組織演練;對重點工業企業環境安全應急預案制定和落實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協調全市環境安全和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和處置工作,指導、協調全市環境安全防控體系建設,組織開展應急預警工作;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污染糾紛和投訴,參與協調解決跨地區、跨流域的重大環境污染問題;承辦企事業單位改制上市等環境保護內容的審核工作;參與組織推行清潔生產審核工作;組織擬訂全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制度、規劃,提出機動車排放污染控制階段性目標和措施,並對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指導和監督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發放與管理工作;組織擬訂機動車環保定期檢測發展規劃,指導和監督機動車環保定期檢測設施建設和運行工作;組織、協調機動車排氣抽檢、路檢執法和監督性檢測工作。
(四)環境影響評價處
擬訂全市開發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章、政策和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按規定組織審查有關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按照分級審批規定承辦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參與並組織實施新建項目污染物排放總量的控制計劃;開展全市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的日常監督檢查和對其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質量進行日常考核;指導各分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及管理工作。
(五)自然生態保護處
負責組織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自然生態保護與建設、飲用水源保護、生物技術環境安全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法規、政策和標準;負責擬訂生態市、自然生態保護區、生態示範區建設和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及生態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監督檢查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和飲用水源保護區等區域的生態保護工作;監督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和珍稀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推動和指導生態示範區建設工作;監督檢查生態保護補助資金使用情況;指導、協調和監督重大生態建設、生態破壞恢復和濕地環境保護工作;參與協調跨區域、跨流域生態保護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派出、監察機構的生態環境保護與管理工作。
(六)政策法規處
組織環境保護政策、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起草和調研,擬訂綜合性的規範性文件,審查專項規範性文件草案,負責全局行政執法解釋;承辦上級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檢查的相關工作,指導監督環境保護行政執法,組織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檢查和稽查;審核全局行政處罰,組織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訴訟應訴,審核、承辦申請強制執行和行政賠償;組織環境保護政策、法律法規、規章的培訓、宣傳、諮詢;參與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糾紛的處理。
(七)固體廢物管理處
負責組織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工業固體(危險)廢物安全管理的法規、政策和標準;組織擬訂全市工業固體(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對全市工業固體(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建設項目和從事工業固體(危險)廢物收集、儲存、處置、利用的經營活動實施監督;負責對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初審及現場環境監管工作;監督落實危險廢物跨區域轉移聯單管理制度;負責對工業固體(危險)廢物安全處置、規範收貯實施現場檢查;協助國家和省級環保部門對申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報備和管理;參與制定並落實工業固體(危險)廢物突發性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與演練工作;負責工業固體(危險)廢物的統計和資料庫建設工作;參與擬訂全市核與輻射安全制度、規劃,協助上級有關部門指導和監督全市核技術利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和廢棄的放射源、放射性廢物處置;參與協調全市核與輻射事故應急監測處理工作;協調開展輻射環境監測和核設施、重點輻射源的監督性監測。
(八)人事處(機關黨委)
負責系統組織建設、思想作風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機構編製、人事、勞動工資、人事檔案的管理和幹部、職工的考察與考核;組織幹部、職工的理論學習、崗位培訓;負責離退休幹部管理;承辦系統出國(境)人員政審;負責局學習中心組秘書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群團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協助區政府擬訂轄區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規劃與計劃;參與制定轄區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協助區政府擬訂城鄉環境整治計劃,協調轄區內城市環境綜合定量考核和市長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的工作。
(二)依法審批轄區內新、擴、改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負責建設項目環保“三同時”監督和環保設施竣工驗收工作。
(三)協助區政府組織實施轄區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工作,擬訂減排年度計劃;負責轄區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工作;組織開展污染治理和在線監測設施建設及運行情況的檢查;開展環境執法,依法對環境違法行為實施處罰和責令限期治理;負責轄區環境監察;組織排污申報登記、排污收費等制度的實施;參與清潔生產審核工作。
(四)組織擬訂轄區環境安全應急預案,並監督執行;監督重點工業企業環境安全應急預案制定和實施;參與協調轄區環境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和處置工作;協調轄區環境污染事故、污染糾紛和投訴的處置工作。
(五)監督轄區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工作;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生態示範區的建設;監督轄區內流域和其它水域的水污染與生態破壞整治工作。
(六)負責對工業固體(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監督,落實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協助上級指導轄區核、電磁輻射的污染防治工作,對廢棄的放射源、放射性廢物處置過程進行監督;辦理人大、政協有關環保方面的建議、提案等。
(七)指導和協調轄區學校和社會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開展環境保護公益活動;承辦市局和轄區政府交辦的其他環保工作。
思明分局行政編製6名(不含待核銷機關事業編製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湖裡分局行政編製6名(不含待核銷機關事業編製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集美分局行政編製6名(不含待核銷機關事業編製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1名。
海滄分局行政編製7名(不含待核銷機關事業編製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同安分局行政編製7名(不含待核銷機關事業編製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翔安分局行政編製6名(不含待核銷機關事業編製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1名。
何伯星黨組書記、局長
庄世堅 黨組成員、巡視員
協助分管生態保護、流域治理等工作;
分管處室:自然生態保護處;
聯繫單位:思明分局、同安分局、大嶼島自然保護區管理處。
張宇 黨組成員、副局長
協助分管污染防治、政策法規、環境應急、環境監察;
分管處室:污染防治處、政策法規處;
聯繫單位:海滄分局、環境監察支隊(市環境應急中心)。
師強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協助分管局系統黨風廉政建設;
分管處室:紀檢監察室;
陳瑞珍 黨組成員、總工程師
分管處室:環境影響評價處、辦公室;
聯繫單位:翔安分局、市環境科學研究院。
胡 軍 副局長
協助分管規劃財務、招投標、總量減排、機關工會、“智慧環保”、環境監測、環境宣傳教育等工作;
分管處室:規劃財務處(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辦公室);
聯繫單位:集美分局、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市污染物排放儲備與管理中心、市環境宣傳教育中心。
(一)關於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市環境保護部門負責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市水利部門負責水資源保護。市環境保護部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市水利部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市環境保護部門協商一致。兩部門建立部門間協商機制,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二)關於海洋環境保護的職責分工。陸域與海洋環境保護分工以平均大潮高潮位岸線為界,市環境保護部門負責陸域部分。市海洋與漁業部門負責全市平均大潮高潮位岸線以下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和海洋傾倒廢棄物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工作,並調查漁業污染事故;負責近岸海域和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監測和處理工作。
(三)關於農村環境保護的職責分工。市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和實施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責組織開展農業環境監測和農業面源污染與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污染防治工作。市建設部門負責農村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工程建設。
(四)關於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市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對全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並負責對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和定期檢測實施監督管理。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對違反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和限行制度實施監督管理;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職責範圍內負責對機動車環保定期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推廣普及綠色公交車和綠色計程車,對機動車排氣維修企業和維修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五)關於核與輻射安全的職責分工。市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監督全市核技術利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市公安部門負責對全市核與輻射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工作。市衛生部門負責對全市核與輻射安全實施監測、檢查和監管工作。
(六)關於礦井關閉監管的職責分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對不符合有關礦區總體規劃等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市經濟發展局對不符合有關礦山工業發展規劃和生產開發規劃、不符合產業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負責對無採礦許可證和超層越界開採、資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和礦業權設置方案等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市環境保護局負責對破壞生產環境、污染嚴重、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經濟發展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環境保護局等部門要將相關礦井關閉與監督情況及時抄送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牽頭,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經濟發展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環境保護局等相關部門指導並監督檢查全市廢棄礦井的治理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及《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環保總局令第35號),廈門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機關)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開外,凡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開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予以提供。
為了更好地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本機關編製了《廈門市環境保護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幫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方便快捷地獲取所需信息。本《指南》將根據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情況及時更新。
政府信息公開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
一、主動公開
1、公開範圍
本機關主動向社會免費公開的信息範圍參見《廈門市環境保護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廈門市環保局網站和本市環保系統市局及各環保分局辦事窗口等公共查閱點查閱。
2、公開形式
對於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本機關主要採取網站、電子觸摸屏和辦事窗口公開三種形式。;
各公共查閱點位於:
廈門市環保局辦公樓觸摸屏(湖濱南路26-34號閩南大廈17-19層)
思明環保分局辦事窗口(蓮前西路859號11層)
湖裡環保分局辦事窗口(金尚路1392號鑫湖花園A座3層)
集美環保分局辦事窗口(集美區集源路75號)
海滄環保分局辦事窗口(海滄區濱湖北路19號)
同安環保分局辦事窗口(同安區銀湖路85號5層)
翔安環保分局辦事窗口(翔安區馬巷鎮鄭坂)
各公共查閱點開放時間:周一至周五:上班時間,法定節假日除外。
3、公開時限
應公開的政務信息產生后,本機關將自該環境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特殊情況除外。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請獲取本機關除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外的相關政府信息,可以通過政府信息公開受理點當面申請,也可書面(信函、傳真)或網際網路申請,並向本機關及各區環保分局受理機構遞交《廈門市環境保護局政務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1、受理機構
2、受理時間
本機關及各區環保局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時間:周一至周五:上班時間,法定節假日除外。
3、提出申請
向本機關及各區環保分局提出申請的,應當填寫《廈門市環境保護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見附件2,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複製有效,可以在受理機構處領取,也可以在本機關網站上下載。
為了提高處理申請的效率,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請盡量詳盡、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索引號、信息名稱、發布機構、內容概述、信息生成日期、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受理機構確定信息載體的提示。提出申請的具體方式有:
(1)通過網際網路提出申請。
申請人可填寫電子版《申請表》,通過電子郵件以附件方式將《申請表》發送至受理機構電子郵箱,電子郵件主題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收到申請人電子郵件時,應回復受理情況;申請人也可在本機關網站上直接填寫並遞交電子版《申請表》。
申請人網上申請時,應填寫詳細的聯繫方式,以便受理機構聯繫答覆。對需索取書面政府信息的,請到受理機構按有關規定獲取。
(2)信函、電報、傳真申請。
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申請人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相應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
(3)當面申請。
申請人可以到受理機構處,當場提出申請。
受理機構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諮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4、申請處理
受理機構在收到《申請表》后,將進行登記,並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於要件不完備或申請內容不明確的申請予以退回,要求申請人補正或更改、補充;對於要件完備的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則在收到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下列答覆:
(1)屬於公開範圍的,向申請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請人可以獲得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於免予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
(3)不屬於本機關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該信息的掌握機關及聯繫方式;
(4)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領導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5)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申請公開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應攜帶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以組織名義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出具授權委託書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應當徵求第三方的意見,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單件申請中同時提出幾項獨立請求的,受理機構將全部處理完畢后統一答覆。鑒於針對不同請求的,答覆可能不同,為提高處理效率,建議申請人就不同請求分別申請。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流程參見附件1。
5、收費標準
受理機構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時,可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收費標準按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符合低保或低收入困難等條件的,憑有效證明,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6、監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或各區環保分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廈門市環境保護局
地址:廈門市小學路158號
本規定由中共廈門市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廈門市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