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商業聯合會
1953年成立的社會團體
中國工商業聯合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中國工商界組成的人民團體和民間商會,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組成單位之一,是黨和政府聯繫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橋樑和紐帶,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安徽省工商聯成立於1953年,1990年經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同稱安徽省總商會。省工商聯會員已逾13萬。縣以上行政區劃工商聯組織健全,基層工商聯組織共1054個,行業商會(協會)401個;省工商聯直屬會員300餘家,省工商聯直屬行業商(協)會31個。
商會活動
新的歷史時期,安徽省工商聯將堅持以思想建設為核心,以組織建設為基礎,以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隊伍建設為重點,以制度建設和作風建設為保障,全面加強自身建設,不斷提高凝聚力、影響力、執行力,為堅持改革開放、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凝聚力量。
商會領導
商會領導
第一副會長:陳翔
秘書長:楊蓉
主席:李衛華
黨組書記、第一副主席人選:繆學剛
副主席:
嚴安雲 華應明 耿學梅
張靖華 后力 吳俊保
王文銀 李方軍
巡視員:吳成貴
秘書長:楊蓉
安徽省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編製42人,設有二室四處:辦公室、政研室、會員處、經濟處、對外聯絡處、法律處。二級機構(2個):工商導報社、人力資源市場。工作委員會(7個):參政議政工作委員會、法律工作委員會、光彩事業促進會、民營企業家聯誼會、婦女工作委員會、教育培訓工作委員會、經濟技術工作委員會。
內設機構:省工商聯(總商會)內設6個職能處室:
工作職責:
負責起草年度計劃總結;負責會長會議、黨組會議和有關大型會議的組織安排、服務工作;
負責文電收發、分辦、催辦、督辦和文稿審核、文印、檔案、機要、保密、印鑒管理;
負責機關人事、工勞、干訓、考核、獎懲和機關老幹部、機關黨總支工作;
負責來信來訪、機關財務、資產管理、保衛、後勤服務和接待工作。
工作職責:
負責非公經濟界人士思想政治工作的調查研究;
負責參政議政提案工作和宣傳工作;負責本會會史會志的編纂工作;
責指導市縣工商聯的調查研究工作;負責有關資料的積累和管理工作。
工作職責:
負責指導基層組織、會員發展和統計工作;
負責行業商會(協會)、異地商會組建和管理工作;
負責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薦工作;
負責會員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思想政治工作和評比表彰工作;
負責非公有制經濟人士職稱評定、會員出國(境)政審的有關服務工作;
負責全省工商聯幹部和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的培訓工作。
工作職責:
負責為會員和非公有制經濟界人士提供市場技術信息和法律、財務、審計、融資、仲裁、管理諮詢等中介服務;
負責指導會辦事業經濟實體工作負責工商專業培訓負責組織推動非公有制經濟界人士積極參加“光彩事業”活動;
負責舉辦或組織參加國內外商品展銷、評優活動;幫助調解經濟糾紛;協助有關部門提供技術鑒定和產地證明服務。
工作職責:
負責與台、港、澳和國外工商社團及工商界的聯繫與交往,開展商貿合作與“三引進”活動;
加強與台、港、澳的聯繫和交往,為祖國統一大業服務;
協助有關部門開展“三資”企業調查研究,為“三資”企業排憂解難,推動我省“三資”企業健康發展。
工作職責:
參與有關法律法規草案意見的修改工作;為會員提供法律諮詢服務,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開展與非公有制經濟和工商聯工作相關的法律課題調研;開展普法教育工作;
開展非公有制經濟法制環境、民營企業風險防範與危機處理、調解仲裁解決非公有制企業民商事糾紛的制度建設、勞動合同法及相關勞動立法調研等專題的研究和實踐等。
安徽省工商聯的主要職能與任務是:參與黨和國家大政方針和本省政治、經濟、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的政治協商,發揮參政議政民主監督作用;對有關非公有制經濟的政策等問題進行研究和探討,並協助貫徹執行;做好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的思想政治工作,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參與相關經濟活動,協助政府對會員企業經營情況、財務、稅收進行檢查和監督;參與會員企業有關技術鑒定、質量管理、科技項目申報、產品評優等工作;為會員提供經濟法律諮詢、融資、維權、科技、信息、新聞輿論、管理等服務,幫助會員改進經營管理,提高生產技術和產品質量;積極發展與港、澳、台及海外工商社團和工商經濟界人士的合作與交流,推動經貿合作和技術交流,協助引進資金、技術、人才;舉辦和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各種展銷會、交易會,組織會員出國、出境考察訪問,幫助會員開拓國內、國際市場;指導全省各級工商聯(商會)和直屬商會的工作,組織和管理同業公會、行業商會(協會)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私營企業協會、個體勞動者協會、異地商會和以非公有制經濟為主體的社團組織的指導工作。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第十次會員代表大會2011年3月11日修訂)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面向工商界、以非公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為主體的人民團體和商會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橋樑紐帶,是政府管理和服務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工商聯工作是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和經濟工作的重要內容。
本會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按照章程開展工作。
本會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公有製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圍繞經濟建設中心,繼續解放思想,堅持改革開放,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服務會員,引導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健康成長,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
本會具有統戰性、經濟性、民間性有機統一的基本特徵。充分發揮在非公有制經濟人士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引導作用,在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參與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事務中的重要作用,在政府管理和服務非公有制經濟中的助手作用,在行業協會商會改革發展中的促進作用,在構建和諧勞動關係過程中的積極作用,是本會的主要職能。
本會確定把工商聯建設成為政治堅定、特色鮮明、機制健全、服務高效、作風優良的人民團體和商會組織的目標,全面加強思想、組織、作風、制度建設,不斷增強凝聚力、影響力、執行力。堅持團結、服務、引導、教育的方針,引導會員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定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組織會員積極投身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為促進祖國統一,為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奮鬥。
第一條:加強和改進非公有制經濟人士思想政治工作。
(一)引導會員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樹立義利兼顧、以義為先理念,學習、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發揚自我教育的優良傳統,自覺地把自身企業的發展與國家的發展結合起來,把個人富裕與全體人民的共同富裕結合起來,把遵循市場法則與發揚社會主義道德結合起來,愛國、敬業、誠信、守法、貢獻,當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表彰宣傳他們中的先進典型。
(二)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進,積極承擔社會責任,熱心公益事業,投身光彩事業。加強企業文化建設,支持企業黨建工作,並為黨組織開展活動、發揮作用提供必要條件。
第二條:參與政治協商,發揮民主監督作用,積極參政議政。
(一)密切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聯繫,深入了解他們的意願和要求,向黨和政府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二)參與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制定和貫徹執行,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市場環境、政策環境、法治環境、社會環境的改善。
(三)幫助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提高參政議政能力和水平,積極反映社情民意,有序參與政治生活和社會事務。
(四)做好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薦工作。
第三條:協助政府管理和服務非公有制經濟。
(一)積極探索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服務載體和機制,為非公有制企業提供信息、法律、融資、技術、人才等方面服務,引導非公有制企業按照科學發展觀要求,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產業優化升級,推進結構調整和自主創新,不斷增強市場競爭能力、抵禦風險能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三)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事項。
第四條:促進行業協會商會改革發展。
(一)履行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職責,指導和推動商會組織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規範內部管理、依照法律和章程開展活動,發揮宣傳政策、提供服務、反映訴求、維護權益、加強自律的作用。
(二)參與行業協會商會政策法律的制定。
第五條:參與協調勞動關係,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一)參與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會議,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工會組織和其他有關企業方代表一道,共同推動勞動關係立法和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建設,共同研究解決勞動關係中的重大問題和調處勞動爭議。
(二)引導非公有制企業依法與工會就職工工資、生活福利、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問題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
第六條:代表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參與經濟糾紛的調解、仲裁。
第七條:依法加強會產管理。
第八條:凡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的企業、團體和個人,可以申請加入本會。
(一)各類企業入會申請經批准后,為本會企業會員。
(二)具有法人資格的私營企業協會、個體勞動者協會、外商投資企業協會、鄉鎮企業協會、行業協會、行業商會、異地商會等工商社團和其他有關社會組織,入會申請經批准后,為本會團體會員。
(三)私營企業出資人和經營者、個體工商戶等,入會申請經批准后,為本會個人會員;
與本會工作有聯繫的有關人士、在內地投資的港澳工商界人士,可以申請或被邀請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與本會建立工作聯繫的單位,可以通過協商,選派代表作為個人會員參加本會;
原工商業者均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九條:實行會員入會自願和退會自由的原則。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可根據本章程規定與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會員入會條件及辦理入、退會手續的辦法,並報上一級工商業聯合會備案。
第十條:會員如違反本會章程或觸犯刑律,本會組織可決定停止或取消其會籍。
第十一條:地方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會員,同時也是上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會員。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會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向本會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批評;
(三)參加本會的活動;
(四)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五)請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關心支持本會工作;
(五)接受本會監督;
(六)辦理本會委託的事項。
第十四條:本會按國家行政區劃設置組織: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為全國組織;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商業聯合會,地級市(地區、自治州、盟、直轄市的區)工商業聯合會為地方組織;縣級(縣、市、旗、省轄市的區)工商業聯合會和各類商會組織為基層組織。
第十五條:工商業聯合會可按行業設立同業公會或行業商會等行業組織,同級工商業聯合會是其業務主管單位。
第十六條: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上級工商業聯合會對下級工商業聯合會具有指導關係。
第十七條: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各級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它的職權是:
(一)討論決定本會的重大事項;
(二)聽取和審議執行委員會的報告;
(三)選舉執行委員會;
(四)決定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還負有修改章程的職責。
第十八條: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
各級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由執行委員會召集。大會期間由選舉產生的主席團主持會議。
第十九條:各級工商業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按照協商推選方式產生,根據需要也可以特邀部分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分配辦法,由執行委員會或授權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條: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執行委員會,在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是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最高領導機關,其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報告;
(三)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
(四)選舉主席、副主席、常務委員。
執行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全體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下一屆執行委員會委員名額分配、產生辦法由上一屆執行委員會或授權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一條:各級執行委員會的委員要承擔委員的責任,履行委員的義務:
(一)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發揮參政議政作用,就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問題建言獻策;
(三)熱愛工商業聯合會的工作,出席執行委員會會議,參加組織的重要活動;
(四)執行工商業聯合會的各項決議;
(五)廣泛聯繫會員,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
(六)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二條:常務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常務委員組成,每屆任期與執行委員會相同,在執行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執行委員會職權:
(一)貫徹實施執行委員會的決議;
(二)討論研究本會方針任務;
(三)對執行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年召開二次。
下一屆常務委員會委員名額分配、產生辦法由上一屆執行委員會或授權常務委員會決定。
縣級市(縣、旗、省轄市的區)工商業聯合會視情況決定是否設置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主席主持會務,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組成主席會議,研究決定重要事項。
副主席分為專職副主席和兼職副主席。專職副主席連續任職原則上不超過兩屆。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兼職副主席原則上不連續任職,地方工商業聯合會兼職副主席連續任職原則上不超過兩屆。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業聯合會可設第一副主席和常務副主席。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業聯合會常務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常務委員會通過。常務副主席協助主席主持會務。
每屆執行委員會產生的領導機構和領導人,在下屆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開會期間,繼續主持經常工作,直到下屆執行委員會產生新的領導機構和領導人為止。
第二十四條:地方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秘書長由本級執行委員會選舉產生,是本級常務委員會、主席會議的組成人員。
第二十五條: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在屆中進行調整。調整的人員由常務委員會通過,提交執行委員會確認。
地方各級工商業聯合會換屆時應向上一級工商業聯合會報告籌備情況,選舉結果報上一級工商業聯合會備案。
第二十六條:各級工商業聯合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工作部門和專門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地方新設工商業聯合會時,應報請同級黨委批准,並報上級工商業聯合會備案。
第二十八條: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又稱中國民間商會,地方工商業聯合會也是當地民間商會組織。
會長由工商業聯合會主席兼任,副會長原則上由工商業聯合會專職副主席、上一屆工商業聯合會部分兼職副主席和符合條件的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兼(擔)任,會長、副會長由工商業聯合會執行委員會選舉產生。
中國民間商會副會長中的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原則上不連續任職,地方民間商會組織的副會長連續任職原則上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九條:各級工商業聯合會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規定,加強對機關工作人員的管理和監督,建設一支政治強、業務精、作風正的公務員隊伍。
第三十條:各級工商業聯合會工作人員應當做到:
(一)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科學發展觀,學習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以及現代市場經濟、現代科技、現代管理、法律等方面知識,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理論、政策、業務水平;
(二)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想信念,具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熱愛工商業聯合會事業,解放思想,勇於創新,忠於職守,勤奮工作,增強工作能力;
(三)堅持求真務實、調查研究,樹立良好作風,密切聯繫會員,善於團結共事;
(四)嚴於律己、勤政廉潔、顧全大局、遵守紀律,自覺接受組織和會員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的會徽為橋樑紐帶造型組成的圖案。
第三十二條: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的會徽,可作為會章佩帶;可在工商業聯合會組織的辦公地點、活動場所、會議會場懸掛;可作為紀念品、辦公用品上的標誌;未經授權,不得作商業用途。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為各級工商業聯合會(民間商會)的統一章程,經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