獦獠

對古代西南方少數民族的稱呼

獦獠是對古代西南方少數民族的稱呼。《新唐書·南蠻》有記述:“戎、瀘間有獦獠,居依山谷林菁,逾數百里。俗喜叛,持牌而戰,奉酋帥為王,號曰婆能,出入前後植旗。”這裡的“戎”指戎州,州治在今四川宜賓;“瀘”指瀘州,當年居住在那裡的“獦獠”,已經演變成為今天的仡佬族

簡介


謂“獠”古央皇朝華南地區部分少數民族的蔑視貶稱,僚常和俚並稱“俚獠”、“夷獠”等。為此在這裡我們把“獠”寫作僚。
僚元末初存嶺南。《考輿考》:“嶺南,唐虞蠻夷。”,古南落。
秦漢,擴嶺南區,引持續紀移潮。,珠江流域的部落的情況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漢后始稱俚僚
唐後期“俚”續漸消失。而取而代之的是“獠”。史籍常將俚僚並稱。《魏書》稱為古南蠻的別種。在嶺南地區,僚常和俚並稱。在雲南、貴州一帶,古代僚人又稱南蠻。漢武帝西南夷時,在夜郎境內的民族大部分為“夷僚”。漢初在夜郎地區設置的牂牁郡17縣,都有僚人分佈。東晉時,居住在今廣西和貴州境內的僚人部分北上遷入四川,分佈“自漢中以達於邛笮”區域內。

文獻


米芾《寄薛郎中紹彭》詩之二:“懷素 獦獠小解事,僅趨平淡如盲醫。”按,懷素 為 長沙 人。
蘇曼殊 《斷鴻零雁記》第三章:“[吾]方謂三郎孤寒無依,欲馳書白夫人,使爾東歸,離彼獦獠。”
《壇經·行由品》:“祖言:‘汝是 嶺 南人,又是獦獠,若為堪作佛?’
六祖壇經》中的「獦獠」一辭。

典故


《六祖壇經》中的「獦獠」一辭。「獦」應是「獵」的俗字,「獠」是夷蠻之人,多以漁獵為生,「獦獠」意為田獵漁捕之獠,已大體接近文獻本義。「獦獠」又讀為「獵獠」,但解釋上則應為「獵頭獠人」(獵頭之獠),而非「打獵獠人」。
所謂「獵頭」仍指獠人長期存在的一種文化習俗,即獵取人頭以祭祀神靈。大量文獻資料都證明獠人長期存在獵頭風俗。它既來源於發祭或血祭的巫術行為,也與頭顱崇拜的原始文化極端心理有關,並為漢族土人所熟知,所以才將這一駭異可怕之習俗單獨說出,以作獠人之特殊稱謂,並引起了五祖的注意。

辭義新解


敦煌寫本《六祖壇經》中的“獦獠”究竟應當如何解釋?《中國文化》先後刊發潘重規與蒙默先生兩篇研究論文。潘先生以為“獦”應當是“獦”的俗字,獠是夷蠻之人,多以漁獦為生。“獦獠”意為田獦漁捕之獠人,田獦魚捕與學佛道路背道而馳,因此才引出五祖弘忍和尚那關鍵性的一問:“汝是嶺南人,又是獦獠,若為堪作佛?”蒙先生則認為僚人遲至晚唐五代尚無打獦習俗,“獦獠”當為“仡佬”的異寫,不當讀為“獦獠”,“獦”字只借其音葛而已。僚人於唐宋之世最為人賤,“獦獠若為堪作佛”,乃濺鄙視同禽獸之詈語也。
筆者以為《壇經》討論“獦獠”能不能成佛,猶如討論斷絕一切善根的“一闡提”能不能成佛一樣,是佛教史上有關佛性問題的一大重要公案,值得認真研究以求進一步澄清。故敢在潘,蒙兩先生之說外,另為“獦獠”釋義提一新解——“獦獠”仍當讀為“獦獠”,殆指“獦頭獠人”,而非“打獦獠人”。“獦獠”讀為“仡佬”乃是後起義,其中另有一層文化習俗演變的曲折在。茲先引《魏書》卷一O一《獠傳》如下:
獠者,蓋南蠻之別種,自漢中達於邛笮,川洞之間,所在皆有。種類甚多,散居山谷,略無氏族之別,又無名字,所生男女,惟以長幼次第呼之。其丈夫稱“阿謩”、“阿段”,婦人“阿夷”、“阿等”之類,皆語之次第稱謂也。依樹積木,以居其上,名曰“干欄”,干欄大小,隨其家口之數。往往推長者為王,亦不能遠相統攝。父死則子繼,若中國之貴族也。獠王各有鼓角一隻,使其子弟自吹擊之。好相殺害,多不敢遠行,能卧水底持刀剌魚。其口嚼食並鼻飲。死者豎棺而埋之。性同禽獸,至於憤怒,父子不相避,惟手有兵刃者先殺之。若殺其父,走避,求得一狗以謝其母,母得狗謝,不復嫌恨。若報怨相攻擊,必殺而食之。平常劫掠,賣取豬狗而已。親戚比鄰,指授相賣,被賣者號哭不服,逃竄避之,乃將買人捕逐,指若亡判,獲便縛之。但經被縛者,即服為賤隸,不敢稱良矣。亡失兒女,一哭便止,不復追思。惟執盾持矛,不識弓矢。用竹為簧,群聚鼓之,以為音節。能為細布,色至鮮凈。大狗一頭,買一生口。其俗畏鬼神,尤尚淫祀,所殺之人,美須髯者必剝其麵皮,籠之於竹,及燥,號之曰鬼,鼓舞祀之,以求福利。至有賣其昆季妻孥盡者,乃自賣以供祭焉。鑄銅為器,大口寬腹,名曰“銅爨”,既薄且輕,易於熟食。……
以上言獠人之文化習尚,其特徵約為這樣九點:
(一)散居山谷,積木為樓,居不著地,樓名干欄;
(二)以銅鼓為貴,惟僚王有之,精於鑄造,尤擅鑄銅;
(三)習鼻飲;(四)葬俗特殊,豎棺而埋;
(五)嗜犬,殺父以狗謝母贖罪;
(六)報怨相攻,必殺而食之;
(七)不識弓矢;
(八)能紡織,有細布;
(九)畏鬼神,尤尚淫祀,所殺之人,美須髯者必剝其麵皮,籠之於竹,及燥,號之曰鬼,鼓舞祀之,以求福利。
其中第七條不識弓矢,《北史·僚傳》言之,《通典·邊防典》亦言之,可證獠人確無狩獦習俗。而從干欄式居屋判斷,亦足證獠人乃是水稻耨耕民族。故“獦獠”之“獠”不可能訓為狩獦,此點蒙先生考之已詳,姑且不贅。惟第九條述及之習俗最為令人駭異可怕,《北史·僚傳》、《通典·邊防典》俱有記載,不能不加以特別重視,而這正是我們要討論的獦頭習俗。
獦頭即獦取人頭,以為祭祀之用。屈原《招魂》:“魂兮歸來,南方不可以止些;雕題黑齒,得人肉而祀,以其骨為醢。”這是最早提到嶺南有獦頭風俗的記載。廣西西林普馱出土一西漢銅棺,四面及四角掛有八件銅製面具,象徵死者生前曾是獦頭勇士。可見獦取人頭的習俗起源甚早。獦頭往往出於仇殺械鬥,通常又與食人習俗相聯繫。《魏書》所載第六條食人風尚即與報仇相攻有關。宋樂史《太平寰宇記》卷一六七《嶺南道飲州風俗下》:“僚子專欲吃人,得一人頭,即得多婦”。“檀萃《說蠻》謂僚人相鬥殺,得美須髯者,則剜其面,籠之以竹,鼓而行祭,竟以邀福”。陸次雲《峒溪纖志》亦稱“(獠人)報仇相殺,必食其肉,披其面而籠之竹,鼓噪而祭,謂可連福。”又烏滸人與僚習俗頗相近,實亦僚人中的一支。《墨子·魯問篇》:“楚之南有啖人之國焉,其國長子生則解而食之,謂之宜第”。同書《節葬篇》:“越之東有核沐之國者,其長子生則解食之,謂之宜弟”。《後漢書·南蠻傳》謂敢人國,“生首子輒解而食之,謂之宜弟,……今烏滸人是也。”李賢注引《南州異物志》:“烏滸,地名,在廣州之南,交州之北,恆出道間,伺候行旅,輒出擊之,利得人食之。”諸書所言,當為一事。《太平覽》卷七八六引《南州異物志》則稱烏滸“出得人歸家,合聚鄰里,懸死人當中,四面向坐,擊銅鼓歌舞飲酒”。此所言即獦頭習俗,可證烏滸屬獦頭文化圈。再證以《御覽》卷七八六引《廣州記》:“晉興有烏滸人,以鼻飲水,口中進如故,”可知其與《魏書》第二條用銅鼓,第三條習鼻飲相合,則烏滸、獠人必為同一族類,斷無疑義。具見獠人長期存在獦頭與食人風俗,換言之,即獦頭與食人乃是獠族重要文化特徵之一。明乎此,我們即可確證獦頭與食人風俗屢見於典籍文獻,並為北方士人所周知,而五祖弘忍有針對性地發出疑問,也正指其獦頭與食人習俗而言。何況根據文化習俗的某一特徵以作民族稱名,亦為吾國史籍文獻中常見之筆法慣例耳。
頭顱是生命、靈魂和地位的象徵,以人頭向神錄祭祀乃是最珍貴的奉獻。因此獦頭實為頭顱崇拜的一種原始方式,一種最極端的原始方式而食人也可視為認同的一種原始方式,即通過食人獲取對方的勇猛、強壯、活力等素質而形成自我的一種原始方式。僚族獦頭祭祀的具體過程今已無法詳考,但我們仍可以四十年代雲南佤族保存的獦頭血祭活動窺見一斑。今將《文化學辭典》介紹“獦頭血祭”的文字轉錄於下:
(獦頭血祭是)舊中國雲南佤族原始祭祀中的一種最高獻祭活動。以武裝出征的方法獦取人的頭顱來祭主宰萬物的神靈“木依頭吉”。被獦者一般是與本部落有仇的其他部落成員。獦頭活動在每年春播前進行,若春播前未能獦到,可改秋收進行。屆時要舉行獦頭、接頭、祭頭、送頭等盛大的宗教祭典。獦到的人頭帶回部落,供在歷史最久的村寨的木鼓房人頭樁上。由頭人主持接頭祭典,代表大家對人頭說:“我們這裡酒美飲香,請你飽餐一頓。希望你今後把你的父母兄弟也請來飲酒吃飯,保護我們村寨的安全,莊稼豐收。”並在人頭上撒些灰燼,與鮮血混合一起滴落在地上,然後每家分一些,待播種時隨種子撒在地里。獦頭為了祭祀神靈,但人們又對獦到的人頭懷有敬畏感,把所獦的人頭作為祭祀的對象,用隆重祭典祭祀人頭,祈求人頭保佑人們平安,生產豐收,並祈求被獦者饒恕獦者和獦者村落的群眾。每年夏曆四五月還要舉行送舊人頭到村外人頭樁上永久供奉的祭祀活動。
《魏書》特別提到獦頭祭祀以美須髯者為珍貴,其原因也可在佤族獦頭習俗中找到解釋。“按照佤族人的看法。‘美須髯’的功能是達到一祭數熟。這說明獦頭源於一種相似巫術:認為發須稠密必然導致穀物茂盛,認為獦頭血祭類似於一種灌溉——以神聖之血奉獻於神靈,以求得大自然甘汁的還報。在商周時代的藻禮中,我們看到了與此相同的一種巫術行為。因此可以說,獦頭風俗是在把發祭和血祭的巫術行為同頭顱崇拜結合起來的時候,揭開它的歷史序幕的。”
佤族獦頭之前,首先要由該寨窩即看好“雞卦”,然後才有組織地去砍頭。有趣的是,這一文化現象也可在僚族習尚中找到。雞卜,顏師古注引李奇云:“持雞骨卜,如鼠卜。”《桂海虞衡志》:“雞卜,南.人佔法。以雄雞雛執其兩足,焚香禱所佔,撲雞殺之,拔兩股骨,洗凈,線束之,以竹籤插束處,使兩骨相背於筵端,報竹再祝。法有十八變……”周去非《嶺外代答》卷10:“南人以雞卜。”這種有別於北方民族的占卜方法的一致,當然不能僅視為巧合,由此可證獠人的獦頭祭典必然與佤族有相似之處。
考證僚族確實存在獦頭文化習俗后,我們再綜合潘、蒙兩文所引證的文獻,就可以從史實存在及字義訓釋兩方面為“獦頭”說作出定論了。案“獦”,與“獦”通已見於《集韻·葉韻》:“獦,通作獦。”《賈子新書·勢卑》:“今不獦猛獸而田彘,所獦得毋小,所搏得毋不急乎?”可證“獦”與“獦”互通,至遲兩漢時已如此。《顏氏家訓·書證篇》更謂:“自有訛謬,過成鄙俗……‘獦’化為‘獦’,‘寵’變成‘籠’。”故南朝梁蕭若靜《石橋詩》,則將“獦人”徑直寫作“獦人”。再證以敦煌寫本佛經,諸如《大方便佛報恩經》:“我等宿世造何惡行……為田獦魚捕”;《佛說父母重經》:“迦夷國主人山射獦,挽弓射鹿”;《大般涅架經》:“佛造迦葉,我涅粲七百歲后,是魔波旬漸當阻壞我之正法。譬如獦師身服法衣,魔王波旬亦復如是。”《優婆塞戒》:“十一作獦師”,都說明“獦”“獦”本可以互通。而將“獦”讀為“獦”,在《壇經》特殊語境中,其釋義又只能是“獦頭”而非“獦人”。潘先生尚舉《正名要錄》中的正字“臘”,俗寫為作臈,以為乃“獦”作“獦”之補充證明,其與敦煌寫本渚條雖較《顏氏家訓》為晚,且不如《家訓》所言明確,但是以之與敦煌《壇經》前後同時的文獻相互為證,應該說更有力地增加了唐代語境“獦”可訓為“獦”的堅強證據。
《壇經》所說的嶺南“獦獠”,漢唐間曾大量人蜀。《華陽國志》卷9《李特雄期壽勢志》言:“蜀土無獠,至是始從山出,自巴至犍為,布滿山谷。”《晉書》卷121《李勢載記》云:“初,蜀土無獠,至些始從山而出,北至犍為、梓潼,布在山谷,十餘萬落,不可禁制,大為百姓之患。”僚人分佈之地區,落圍極其廣大。《太平御覽》卷168引《四夷縣道記》云:“李特孫壽時,有群獠十餘萬從南越人蜀漢間,散居山谷,因斯流布。”可證獠主要從南越人蜀漢,路線則經自舸群。仡佬族即唐代從獠族中分化出來的單一民族,迄今仍主要居住在貴州境內。《新唐書·南蠻傳下》說:
戒瀘間有葛獠,居依山谷林箐,逾數百里。俗喜叛,州縣撫視不至。必合黨數千人,持排而戰,奉酋帥為王,號曰“婆能”,出入前後植旗。①
此處之“葛獠”,《元和郡縣誌》卷3廣錦州洛甫縣條”作“仡僚”,其餘諸種文獻或作“狍豬”,或作“狺獠”,或作“土獠”,或作“禿老”,要之,皆為今仡佬族族稱同音異寫。蓋“獦”一字多音,此處僅借其音葛而已。朱輔《溪蠻叢笑》葉錢序云:
五溪之蠻皆盤瓠種也,聚落區分,名亦隨異。源其故壤,環四封而居者今有五:曰獦(苗),曰搖瑤),曰獠,曰撞,曰狍栳。
將“獠”與“仡佬”並列,顯見宋人已自覺到其為兩種不同的民族。而仡佬從獠分化出來,如果考察其原因,最重要的一點,則不能不說是在與華夏文化接觸過程中,逐漸改變或放度了獦頭及食人的習俗。遍查文獻,《魏書·僚傳》所載第六、第九兩條習尚,絕不見唐宋以來的仡佬族,而其餘諸條,如(一)干欄居屋;(二)以銅鼓為貴;(三)習鼻飲;(四)豎棺而埋;(五)嗜犬;(六)能紡織等,各種文獻仍多有記載,在仡佬族習俗中長期余留。正是獦頭與食人文化風俗的消失,使同於仡佬的“葛獠”不再具有“獦頭獠人”的涵義,後世反依據其衣著及習俗的某些差異,從內部將他們分為“紅仡佬”、“花仡佬”、“剪頭仡佬”等等。明了這一文化演變的深層曲折,也就不難理解宋黃庭堅《過洞庭青草湖詩》:“行矣勿遲留,蕉林追獦獠”;米芾《寄薛郎中紹彭詩》:“懷素獦獠小解事,僅趨平淡如盲翳”;其中之“獦獠”,又何以同於“仡佬”歟!
獦頭的習尚當然不止限於獠人,除前述雲南佤族外,台灣番人亦有此風俗。《隋書·流求國傳》載當地獦頭風俗云:
俗事山海之神,祭以酒肴,斗戰殺人,便將所殺人祭其神。或依茂樹起小屋,或懸骷髏於樹上,以箭射之。或累石系幡以為神主,王之所居,壁下多聚骷
髏以為佳。人間門戶必安獸頭骨角。這種人頭祭典風俗,極可能是獠人的移植。蓋民族不斷遷徙,文化亦隨之傳播。而在與漢族文化接觸過程中,獠人獦頭風俗逐漸消失,反在遠離中心地區的台灣留有遺孑。然而即使如此,作為獠人巢窟的嶺南,獦頭與食人之風仍長期保存,直至清初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廣東”條猶引述其事雲;“以所擄人口亦剝而系之樹,令而子老弱射之。渭之‘習射’。中,老父大悅。每食,以大缽貯飯,男女團聚,用匙瓢食之。……雖父子動輒持刃相如。每出劫,謂之‘討草’、‘討菜’,不避風日,草行露宿,登高履險,躍步遠跨,其疾如風,生習粗惡類如此。說者謂比之禽獸而能言,比之虎狼而有翼者是也。”又云:“出得人歸家,合聚鄰里,懸死人中堂,四面向坐,擊銅鼓歌舞,飲酒稍就,割食之。春月方田,尤好索人,貪得之以祭田神。其後稍變,族類同姓有為人所殺,則居處伺殺主,不問是與非,遇人便殺,以為肉食也”。“討草”、“討菜”當即獦頭,這是獠以後的地方遺俗。站在佛教立場看,如果說田獦魚捕是極大惡行,那末獦取人頭與燕食人肉更是大惡之惡,直接關係到人有沒有佛性,能不能成佛的大問題。弘忍和尚已考慮到這一問題的嚴峻,故有此問:“汝是嶺南人,又是獦獠,若為堪作佛?”而從一切眾生平等的關懷本心出發,惠能法師的應答也極有哲理的強制性與普遍性:“人即有南北,佛性即無南北,獦獠身與和尚不同,佛性有何差別?”儘管是有獦頭與食人習俗,身陷大惡的獠人,其人性乃內具自我凈化,自我超越的應然與必然性,只要一旦發心修道,就不排斥其具有可以踏上學佛道路,獲得本然性心性覺醒,最終達至成佛終極目的之存在性可能。可見原文語言表面蘊藏著深刻的佛教哲理詮釋問題。而後來的禪宗思想則將這一哲理深化為諸佛菩薩與一切蠢動含靈,同大涅架,一體不異;佛性聖凡同具,雖闡提終不能斷;狗子有佛性等公案。猶如丁福保,郭朋以短喙犬釋之一樣,設若依蒙先生所說讀為“仡佬”,甚至引申作濺鄙之詈語,則必然與佛法物我一體,廣大慈悲之本心本願相悖,違背救度一切眾生的菩薩誘導精神和啟蒙精神,即使慧能的哲理依據缺少了證立的豐富蘊涵及當下的針對性,也使弘忍的有意探問淺薄化幼稚化——因為依“仡佬”詮釋學的語意提示,似乎弘忍還不如一初人佛門的發心弟子。何況揆之《壇經》全書,亦處處扦格不通。僅重考據而不兼顧思想,談大乘佛教及禪宗必言難中的,晚近學者已有這方面的負面教訓,足可供我們借鑒。故筆者從考證與哲理二者必須圓足的雙重關懷出發,認為“獦”字仍當訓作“獦”,而釋義卻與潘先生大不相同。宋程伊川嘗有言:得其詞而不得意者有之,未有不得其詞而能得其意者。讀儒典如此,讀佛經亦如此。惟孤陋之人,竊以為難免有蓬之心,發明未備,則尚有待於海內外方家幸以教之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