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園林綠化行業協會

上海市園林綠化行業協會

上海市園林綠化行業協會是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上海市行業協會暫行辦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政府體改辦、市民政局關於本市行業協會業務主管部門管理職責銜接意見的通知》精神組建,為本市園林綠化行業企業、事業單位和相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自願組成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性的行業性社會團體組織。

協會概況


協會全稱:上 海 市 園 林 綠 化 行 業 協 會
英文譯名:Shanghai Landscape Architecture gardening Trade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SLAGTE
協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適應改革開放新要求,為增強市場競爭力,加強園林綠化行業橫向聯繫,整合行業資源,提高專業水平,改善經營管理,提高園林綠化行業的經濟、社會、環境效益服務。
本會的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社會工作黨委,登記主管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本協會同時接受上海市建設和管理委員會、上海市綠化管理局、上海市行業協會發展署和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在政府和企業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做好“雙向服務”,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協會的任務是:(1)宣傳貫徹國家關於園林綠化行業的各項方針、政策,促進企業提高國內外市場競爭力。(2)收集、整理國內外園林綠化行業的技術、管理、市場等方面的信息,並辦好刊物向會員傳遞。(3)組織市場拓展,發布市場信息,推介行業產品。(4)代表本行業向有關國家機關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5)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代錶行業內相關企業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反傾銷反補貼調查或者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完成相關調查。(6)制訂行業內爭議處理的規則和程序,對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或者會員與消費者之間就行業經營活動產生的爭議事項進行協調。(7)制訂並監督執行本行業行規行約,恪守誠信原則。對違反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形象的會員,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對違法經營的企業,建議政府有關部門予以查處。(8)接受政府有關部門轉移或者委託本協會承擔的行業評估論證、技能資質考核、行業統計、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技術標準的制訂等職能。
協會的業務範圍是:行業管理、技術交流、業務培訓、檢查評比、中介諮詢,行業准入資格資質審核等工作。
協會活動原則:(1)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2)本會開展活動,必須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3)本會不以協會名義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如以舉辦的經營實體名義開展活動,則不與本行業內的企業爭利;(4)本會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辦會、自主辦會原則,做到人員自聘、經費自籌、工作自主。
協會組織機構: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協會實行秘書長負責制,負責協會日常的全面工作。會長:臧道華。秘書長:許衛星。會長單位:上海園林(集團)公司。現有五家副會長單位,九家常務理事單位和二十五家理事單位。
協會的主要職責是:1、研究探討園林綠化事業改革發展的理論與實踐,協助政府擬定行業發展規劃和法規。2、制定園林綠化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行為,協助政府開展行業管理,維護行業整體利益。3、參與制定行業技術、經濟、管理等各種標準,組織標準的貫徹實施。4、組織本行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培訓,提高員工素質。5、組織行業會員企業之間的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提高行業經濟社會效益。6、開展行業檢查和評比活動,推動行業技術、管理、服務進步和精神文明建設。7、開展國內外園林綠化行業有關信息、資料的調查、徵集、整理和分析,組織國內外園林綠化技術、管理、市場信息交流,為行業發展、政府決策提供依據或參考。8、拓展與國內外園林綠化行業的聯繫和溝通,開展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學習、考察和合作交流活動。9、組織技術協作公關、課題研究、成果推廣、項目評估等活動,為園林綠化行業協會會員單位的改革發展和技術進步提供諮詢服務。10、開展園林綠化行業市場諮詢、中介服務,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市場運作、行業往來中出現的問題、矛盾和糾紛。11、編輯出版刊物、資料,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的其他活動。
上海市園林綠化行業協會的成立將有利於建立和完善園林綠化市場,形成健全的市場機制和完備的誠信制度,是上海園林綠林事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的組成部分。將有利於加強綠化市場主體的管理,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維護正常的市場競爭,提高綠化資源配置效率,是加快園林系統進一步深化改革的需要。將有利於提高上海城市綠化建設和綠化質量,是全面提升上海綠化建設和綠化水平的重要基礎。
建立上海市園林綠化行業協會是園林綠化行業發展形勢的需要,它將為政府和企業之間發揮紐帶作用,做好“雙向服務”工作,使國家有關園林綠林綠化的各項方針政策得到貫徹,使企業適應改革開放新要求,增強市場競爭力,提高為經濟、社會、環境服務的能力。
上海市綠化管理局是園林綠化行業協會的業務主管局,負責園林綠化行業協會的有關管理工作,代表政府對園林綠化行業協會既支持又監督。為了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市綠化局最近已把部分屬於行業管理的職能轉移、委託給園林綠化行業協會承辦。具體是:1、在市綠化局的指導下,組織對綠化施工、養護等企業的勞務人員進行以政策法規和安全生產為主的教育培訓;負責全市綠化企業項目經理、工程技術管理人員繼續教育培訓,以及有關強制性條文的培訓、考核。2、協助有關管理部門,參與對綠化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的年審工作,並對項目經理資質的升級、降級具有建議權。3、對全市綠化施工企業資質,具有向主管部門提出資質升級、降級的建議權。4、根據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市綠化局將上海市園林綠化養護企業資質的管理權轉移至上海市園林綠化行業協會。5、負責組織上海市優良綠地工程“園林杯”的評選工作。6、參與有關綠化行業發展、改革,以及與行業、企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的建議。
協會成立以後將以服務為宗旨,把為會員單位服務作為協會工作的第一要務,踏踏實實地為會員企業服務。並進一步加強自身建設,不斷完善內部結構,建立健全以章程為主的民主運行機制。通過信息交流、培訓和其他方式,提高專職工作人員的素質,使之成為一支業務精,專業水平高,組織能力強,能夠開拓新的工作領域的專職隊伍。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上海市園林綠化行業協會;英文譯名:Shanghai Landscape Architecture And Gardening Trade Association。縮寫SLAGTA。
第二條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精神組建,為本市園林綠化行業同業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自願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保障行業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繫,促進行業經濟發展。為加強園林綠化行業橫向聯繫,整合行業資源,提高專業水平,改善經營管理,提高園林綠化行業的經濟、社會、環境效益服務。
第四條
本會的行業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上海市綠化管理局(林業局),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社會服務局,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本協會同時接受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上海市綠化管理局(林業局)、上海市社會服務局和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提示:行業業務主管單位除市政府授權以外,應是上海市人民政府的組成部門或直屬機構。)
第五條
本會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任務是:
(一)宣傳國家關於園林綠化行業的各項方針、政策,促進企業提高國內外市場競爭力。
(二)收集整理國內外園林綠化行業的技術、管理、市場等方面的信息,並辦好刊物向會員傳遞。
(三)根據會員需求,組織市場拓展,發布市場信息,推介行業產品或者服務,開展行業培訓,提供諮詢服務。
(四)制訂並監督執行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提出制訂有關技術標準的建議或者參與有關技術標準的制訂。對違反協會章程或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形象的會員,按照章程的規定,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對違法經營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建議並協助政府有關部門予以查處。
(五)代表本行業向國家有關機關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提出有關政策和立法的建議,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
(六)制定行業內爭議處理的規則和程序,對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或者會員與消費者之間就行業經營活動產生的爭議事項進行協調,可以對本行業協會與其他行業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相關經營事宜進行協調,可以代表本行業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七)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代錶行業內相關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提出反傾銷調查、反補貼調查或者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完成相關調查,並參與反傾銷的應訴活動。
(八)行業協會通過政府委託,可以開展行業評估論證、技能資格考核、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公信證明、價格協調以及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行業標準的制定等工作。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行業管理、行業調研、技術交流、業務培訓、編輯出版、會展招商、產品推介、檢查評比、中介諮詢、行業准入資質資格審核及國內外信息技術交流等。
第八條
本會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本會開展活動,必須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三)本會不以協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如以舉辦的經營實體名義開展活動,則不與本行業內的企業爭利;
(四)本會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辦會”原則,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協會的會員是單位會員,申請加入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行業同業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
(二)承認本會章程;
(三)自願加入本會。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本協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併發給同意吸收入會的有關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獲取有關信息資料;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服從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利益。
(二)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支持並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報表等。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
會員如果在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通過,予以除名並公示。
第四章 組 織 機 構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大會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社會服務局、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上海市綠化管理局(林業局)審查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理事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人數不得超過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及常務理事;
(三)召開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除名;
(五)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免職;
(七)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八)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九)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和完善財務等各項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至少一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其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四、五、九、十、十一等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的任期四年,會長連任不得超過三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 查同意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個人信用良好,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其任職條件參照第二十三條。秘書處的工作人員應當是專職人員,人事分配製度和社會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本會秘書長接受理事會領導,嚴格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一) 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嚴格執行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通過的財務等各項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