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瀋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瀋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簡稱管理中心),是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350號)決定,經瀋陽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正局級)。

機構簡介


管理中心下設辦公室、人事教育處、法規稽查處、會計核算中心、資金籌集處、個人貸款處、財務計劃處、科技信息處、審計稽核處、客戶服務處、資產保全處11個部門,另設機關黨委、紀檢組與監察處合署辦公、垂直管理和平、瀋河鐵西大東皇姑東陵(渾南新區)、蘇家屯沈北遼中新民法庫康平12個管理部下轄1個鐵路分中心,分中心下設4個科和5個管理部,分別是綜合科、財務科、個人貸款科、資金籌集科、瀋陽管理部、大連管理部、錦州管理部、丹東管理部和通遼管理部。

日常職責

一、編製、執行瀋陽地區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瀋陽地區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負責瀋陽地區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四、審批瀋陽地區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五、負責瀋陽地區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六、編製瀋陽地區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七、承辦瀋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置

監察處
負責紀檢、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黨風黨紀、行風政紀、廉潔奉公的宣傳教育;受理和辦理涉及黨風黨紀、政風政紀問題的檢舉、控告和申訴;負責協助上級紀檢監察部門對中心黨員幹部的違法違紀案件的調查工作;對中心工作人員遵守廉政規定,提高工作效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各部門貫徹執行市委有關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各項規定及黨風廉政責任制的落實情況;負責組織中心作風檢查評議活動,開展行風建設和專項治理;查辦不正之風和違法違紀案件。
機關黨委
負責中心機關的黨建和行風建設工作;負責中心黨員的教育培訓和考核評優工作;負責對下屬黨支部工作的指導和檢查;負責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培養和考察並做好發展黨員工作;負責指導機關工會和共青團依照各自章程獨立的開展工作;負責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辦公室
負責中心的政務工作、行政管理及後勤保障工作。負責文字綜合、辦文辦會、決策督查工作;負責政務公開、觸摸屏和網站管理及對外新聞發布工作;負責信息調研、人大代表建議及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中心的檔案管理、機要保密工作;負責中心機關財務工作;負責中心的後勤服務、對外接待、安全保衛工作;負責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人事教育處
負責中心的組織職能、機構編製、崗位設置和幹部管理工作;協助黨組配備和管理中心處級領導幹部、後備幹部;負責中心員工的勞資管理、各種保險的申報和繳納工作;負責中心員工培訓工作的實施、指導和監督;負責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法規稽查處
負責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於建立公積金制度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負責上級法制部門的相關業務對接及協調溝通工作;負責組織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協調相關業務部門開展好公積金業務的法律諮詢、政策調研、法律訴訟及仲裁等事項;負責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開展普法和法制培訓,提供法律服務等工作。
資金籌集處
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歸集和提取業務指導、政策調研與監督工作;負責組織實施住房公積金歸集計劃;負責住房公積金信用工作的組織和協調;負責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個人貸款處
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業務指導、政策調研與監督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公積金個人貸款計劃;負責公積金個人貸款風險防範工作;負責開發商保證金協議的簽訂、變更及終止工作;負責與委託銀行、開發商、擔保公司、保險公司等部門的業務協調與監督工作;負責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財務計劃處
負責編製中心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工作;負責擬定、組織實施中心主要經濟指標計劃和目標管理工作;負責公積金及其它資金核算管理工作;負責資金管理及調度平衡工作;負責統計、財務報表的匯總編製、分析;負責對管理部財務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負責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科技信息處
負責中心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運營維護及安全管理;負責各種計算機硬體設備的維修、維護及耗材、備件的管理;負責信息系統應用軟體及系統軟體的使用、完善、升級和維護;負責各項系統數據及管理信息的完整和安全;負責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審計稽核處
負責對中心及各管理部的財務、業務工作進行監督和審核;負責對機關、各管理部進行財經紀律檢查及行政經費使用情況稽核;負責對中心內部機構的住房公積金法規、政策、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負責對上級審計部門的相關業務及協調溝通工作;負責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客戶服務處
負責中心所轄各窗口單位服務標準的制定、檢查、指導、評比工作,對客戶服務工作的調研;負責客戶的電話諮詢、投訴並做好統計與分析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聯名卡發放管理的協調工作;負責公積金網站、省民心網、市政風行風熱線、市民服務熱線的客戶諮詢、求助、投訴信件的回復;負責受理服務類投訴,轉交其他類投訴,96688服務熱線及系統需求的完善修改工作。
資產保全處
負責中心逾期單位貸款的清收、訴訟與資產保全工作;負責對抵貸資產管理、租賃、變現工作;負責中心涉及法律問題的事務處理;負責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另外設有:和平管理部、瀋河管理部、鐵西管理部、大東管理部、皇姑管理部、東陵(渾南新區)管理部、蘇家屯管理部、沈北新區管理部、新民管理部、遼中管理部、法庫管理部、康平管理部、鐵路分中心
負責各區住房公積金歸集工作(繳存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提取、轉移、緩存、磁卡製作、提高和降低繳存比例、公積金執法等);負責區域內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受理、發放和貸后管理、負責公積金個人貸款風險防範工作及逾期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清收工作;負責區域內資金、會計核算、核算監督、對帳和查詢工作;負責與區域內政府部門、繳存單位、駐管理部窗口單位的協調工作;負責管理部行政管理、員工日常管理和黨群工作。

業務網點


單位名稱 地址
和平管理部和平區和平北大街48號
瀋河管理部瀋河區惠工街159號
鐵西管理部鐵西區艷粉街61號
大東管理部大東區東塔街1號
皇姑管理部和平區哈爾濱路33門
東陵(渾南新區)管理部渾南新區沈營路29-14號A8號樓
蘇家屯管理部蘇家屯區牡丹街63-1號
沈北新區管理部沈北新區中央路77號
新民管理部新民市站前大街112號
遼中管理部遼中縣南環路1棟1號
法庫管理部法庫縣法庫鎮龍山中路17號
康平管理部康平縣康平鎮含光街

行政制度


瀋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依法科學管理住房公積金,發揮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職能,規範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嚴格遵守行政自由裁量權基準有關要求,防止行政主體及工作人員濫用自由裁量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住房公積金行政自由裁量權根據《行政處罰法》、《行政強製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遼寧省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瀋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所規定的標準、條件、種類、幅度和方式等,結合我市住房公積金實際制定。
第三條住房公積金行政自由裁量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合理原則;堅持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根據原則;堅持職、責、權明確,逐級分工負責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第四條瀋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作為瀋陽住房公積金行政自由裁量權主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行政確認行政檢查、行政處罰工作。
第二章行政確認
第五條住房公積金行政確認主要包括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核和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審核。其它行政權力主要包括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開戶登記備案和住房公積金單位緩繳和降低繳存比例審核備案。
第六條實施信息公示。行政確認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確認事項、執法依據、基本條件、申請材料、辦理程序、審批時限、受理窗口和地址、受理時間、諮詢電話、監督機構及投訴電話等。公示採取中心網站和中心管理部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宣傳冊、電子顯示屏、電子觸摸屏等方式,還可通過電視、報紙、廣播、網路等形式進行查詢。
第七條規範辦理流程。工作人員收到確認申請后,應對申請是否屬本管理部管轄範圍、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等進行審查,工作人員在受理行政確認事項時,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補充的材料。申請材料合格的應當立即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
第八條嚴格辦理程序。在行政確認執法過程中,受理、審查、審核、審批等各個環節分別由受理人員、業務負責人、分管領導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同時,按照相關要求對申請材料實行掃描、錄入、歸檔。
第九條履行告知義務。在作出不予確認的決定時,應當告知不確認的理由,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成立的,應當予以採納。
第十條行政確認辦理人員嚴禁將無償服務變為有償服務,嚴禁辦理過程強行服務或變相收費。
第三章行政檢查
第十一條住房公積金行政檢查要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有關規定,對用人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依法進行執法檢查。
第十二條執法人員執行檢查任務時,應兩人以上,由指定的負責人帶隊,並出示《遼寧省行政執法證》和《行政檢查通知書》。執法人員應儀錶端莊,舉止文明,著裝整齊,禮貌待人,做到言行妥當,文明執法。
第十三條行政執法檢查內容為:
(一)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年檢及變更、註銷登記情況;
(二)單位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轉移或封存情況;
(三)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
(四)其他執行住房公積金有關規定的情況。
第十四條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時,要認真做好《檢查筆錄》,檢查人和被查人同時在《檢查筆錄》上逐頁簽字或蓋章,必要時結合錄音、錄像等形式做好記錄。檢查人視實際情況要求被查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通過職工投訴並在檢查中發現單位存在違法行為的,執法人員要建立《調查工作記錄》,並按時間順序認真填寫,直至該案件終止后歸檔保存。
第十六條對通過執法檢查發現的違法問題,經中心研究決定,作出《限期改正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為通知書》,由管理部執法人員向被檢查單位送達,同時做好跟蹤督辦工作。
第十七條《限期改正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為通知書》的限期改正時間,對未辦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及賬戶設立手續的原則上不超過30天;對未按期繳存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原則上不超過60天。
第十八條對超過規定時限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執法人員應提出立案申請,填寫《立案審批表》,並將《檢查筆錄》、投訴舉報材料、有關部門交辦或者移送的材料、當事人提供的材料、調查工作記錄等相關資料,整理成案卷后,報法規稽查處進行立案審核。
第十九條經批准立案的,案件承辦人有權進行調查取證。
第二十條對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不為本單位職工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調查取證的主要內容:
(一)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二)單位職工社會保險費結算表;
(三)勞動合同(複印件);
(四)公積金系統查詢結果(加蓋管理部業務專用章);
(五)詢問筆錄
(六)調查工作記錄。
第二十一條對單位逾期不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的,調查取證的主要內容:
(一)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二)單位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
(三)工資報表;
(四)公積金系統繳存查詢記錄(加蓋管理部業務專用章);
(五)詢問筆錄;
(六)調查工作記錄;
(七)案件承辦人應比照工資報表和系統繳存查詢記錄等相關數據,按照欠繳、補繳有關規定,算出單位少繳或欠繳金額。
第二十二條對單位具有其他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行為的,視實際情況要求單位提供與調查事項相關的資料。
第二十三條案件承辦人在調查取證結束后,應形成《案件調查報告》,並附調查取證的相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法規稽查處應對《案件調查報告》和調查取證的相關資料進行審理。對相關材料不充分的,交由案件承辦人補充材料。對調查取證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等情況,交由案件承辦人補充調查。
第二十五條經法規稽查處審理后,提出擬處理意見並填寫《行政處理審批表》,報主管領導審批。
第二十六條實行執法檢查計劃管理制度。行政檢查要經市政府法制部門審批后,方可按計劃實施。隨機進行的行政檢查要在檢查后30天內報市政府法制部門備案。
第四章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行政處罰是對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行政處罰前應先作出《行政處罰先行告知書》,由執法人員送達。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聽證的權利。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對中心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處罰內容等持有異議,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按照《遼寧省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向中心提出陳述、申辯或要求聽證。當事人要求聽證的,中心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舉行聽證。
中心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聽證情況應當進行審查。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成立的,中心應當採納。不予採納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條當事人對中心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處罰內容等沒有異議,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聽證情況中心不予採納的,中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由執法人員送達。
第三十一條對單位逾期不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中心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書》,由執法人員送達。
第三十二條向違法單位送達的相關文書應由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字,如發生拒收情況時,在備考欄記明情況,留下送達的文件即為送達。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或處理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中心法規稽查處填寫《強制執行審批表》,報主管領導簽批。重大事項需報中心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第三十四條經審批后,中心法規稽查處按法律規定程序,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結案:
(一)經調解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並已改正違法行為的;
(二)當事人在限期改正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的;
(三)當事人按期繳納罰款的;
(四)法院強制執行完畢或法院裁定執行終結的;
(五)其他應予結案的情況。
第三十六條對符合上述情形應予結案的,案件承辦人填寫《結案審批表》,報法規稽查處履行結案審批手續。
第三十七條結案后,按照《遼寧省行政執法文書檔案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由法規稽查處將案卷及時整理歸檔,集中保管。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制度是對住房公積金行政裁量權基準實施的有關規定,具體實施按照《瀋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裁量權基準》落實,不明事宜參照上級和中心制定的相關制度。
第三十九條本制度由中心法規稽查處負責解釋,中心以前制發的規範性文件,凡與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執行。
第四十條本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