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電力發展促進會

1993年成立的團體組織

中國電力發展促進會是由原能源部綜合計劃司、國家計委投資司、國家能源投資公司計劃部、華能集團公司計劃部於1992年12月聯合發起組建。1993年5月21日民政部准予註冊登記。1994年4月6日召開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宣布電促會成立。2017年10月26日,電促會第四屆理事會成立,並將促進“大數據、雲計算、物聯網、人工智慧”等新技術在電力行業的應用寫入《章程》,與電力規劃一起作為協會的核心服務內容。現設有可再生能源發電分會、核能分會、智能用電產業促進委員會、知識產權分會、人工智慧分會,獨資運營中電創智公司,主辦中國電力網。

發展歷史


中國電力發展促進會是研究我國電力工業發展理論與實踐問題、促進我國電力事業發展的非盈利性質的全國性社會經濟團體。
中國電力發展促進會由原能源部綜合計劃司、原國家計委投資司、原國家能源投資公司計劃部、華能集團公司計劃部聯合發起組建。1993年5月21日,經民政部批准,正式註冊登記。
中國電力發展促進會在電力體制改革后,2001年作為首批在民政部重新登記的六個電力專業協會之一,並明確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中國電力發展促進會的上級主管單位。
中國電力發展促進會積極參加民政部組織的行業協會評比活動,並於2015年通過民政部全國3A級行業協會評比。

本會宗旨


依據國家能源戰略和電力發展規劃,依靠廣大會員企業,認真總結我國電力發展的實踐經驗,積極探討在電力市場化改革和網際網路+智慧能源的新形勢下,促進新一代數字技術與電力行業、企業的深度融合,為電力行業、企業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新服務的應用與構建,為實施“能源四個革命,一個合作的發展戰略和全面推進電力行業深化改革服務。

組織機構


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電促會下設可再生能源發電分會、核能分會、智能用電產業促進委員會、知識產權分會、人工智慧分會。本部設秘書處,主辦並運營中國電力網網站。

團體會員


電促會設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本著自願參加的原則面向全國從事電力事業的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凡各發電公司、電力集團公司、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公司、各水電建設局、各省級電力開發公司及其他從事電力開發事業的企事業單位、研究機構、大專院校等單位,自願參加電促會,經理事會同意即可成為團體會員,目前電促會共有團體會員210家,理事單位包括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華能等五大發電集團等大型電力央企、地方電力企業。
會長:
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法定代表人):
副會長:
邱建剛中核集團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
謝長軍 原國電集團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
王琪瑛 中國大唐集團公司
劉金煥 國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李光華 國家電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徐長義 中國長江三峽集團有限公司
毋 濤 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
龐 可 中國電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陳立新 中國能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趙風波 國投電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鄭朝暉 中國環境保護集團有限公司
陶建根 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
郝智強 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黃成剛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電力評價諮詢院(科技開發服務中心)
副秘書長:
張寶全 田 力 王永建

主要職責


中國電力發展促進會
中國電力發展促進會
組織和推動會員對我國電力工業發展理論和實踐問題的調查研究,向有關領導和部門提供信息、諮詢和建議、接受政府主管電力行業部門的委託,為制訂電力發展規劃、計劃和政策提供參考意見;開展實際工作部門、研究機構和大專院校之間的學術交流,促進研究成果的應用;研究各國電力發展和管理體制的理論和實踐,將國外電力工業的先進技術和成功的經驗介紹到國內來;編輯和出版有關電力工業發展研究的書刊和資料;為電力企業的建設項目和對電力工業的投資者提供綜合性投資諮詢和顧問服務;協助電力企業籌措電力建設資金。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中國電力發展促進會(CHINA ELECTRIC POWER PROMOTION COUNCIL,縮寫:CEPPC)是由與電力發展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研究機構、院校和有關人員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會會員分佈和活動地域為全國。
第二條 本會宗旨: 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在法律、法規許可範圍內,依據國家能源戰略和電力發展規劃,總結我國電力發展的實踐經驗,探討在電力市場化改革和網際網路+智慧能源的新形勢下,促進電力工業和電力企業發展的新政策、新模式、新業態和新服務,為實施“能源四個革命,一個合作”的發展戰略和全面推進深化改革服務。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三條 本會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黨建領導機關是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推動會員對我國電力工業發展規劃、網際網路+智慧能源的實踐以及電力市場化改革進程中的生產、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問題進行探討研究,為政府部門制定電力發展規劃、產業政策,促進風、光、生物質等可再生能源及核能的可持續發展,探索電力發展新業態、新模式、新服務提供諮詢和決策參考意見。開展項目的效能和技術先進性等評估、評先及推廣。承擔有關機構關於電力工業發展規劃研究工作。
(二)根據有關規定編輯和出版有關電力工業發展的書刊和資料,興辦網站、微信公眾號和客戶端等形式的網際網路服務平台。
(三)為電力企業的發展戰略規劃、產業政策、市場化經營、數字化管理提供綜合性諮詢、信息服務、顧問服務及培訓服務。
(四)接受有關部門或企業委託,對電力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和評估。
(五)研究各國電力發展和管理體制的理論和實踐,總結國內外電力工業的先進技術和市場化管理經驗。
(六)開展電力企業、研究機構和院校之間的學術交流,促進成果應用,組織及參與有關國際學術交流活動。
(七)開展智能用電、雲計算、大數據、物聯網、人工智慧、電子商務等新技術、新產品、新模式在電力行業的應用研究。
(八)接受有關部門和企業委託,承辦其他促進電力工業發展的工作。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后開展。
第三章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一)有加入本會意願;
(二)贊同並遵守本會章程;
(三)在本會的研究及工作領域內有一定的成就和影響力;
(四)從事與電力發展事業有關的企事業單位、研究機構、院校、其他社會組織等單位,可申請成為本會的單位會員。
(五)具有電力發展相關專業的工程師、講師、助理研究員、經濟師等中級及以上職稱或長期從事電力發展相關工作(有較豐富實踐經驗)的人員,可申請成為本會的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1.企業營業執照(團體會員);
2.身份證(個人會員);
3.會員申請表。
(三)由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本會頒發會員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並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三)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可要求本會協助研究解決電力發展的理論和實際問題;
(五)可要求本會協調與有關部門或企事業單位之間的業務聯繫;
(六)可要求本會提供會員單位發展所需的幫助;
(七)共享本會有關規劃、政策研究、學術論文調查報告等成果;
(八)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承擔本會委託的研究任務和其他工作,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關心本會工作,經常交流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向本會提交學術論文、調查報告等科研成果;
(七)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八)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給予下列處分:
(四)警告;
(五)通報批評;
(六)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七)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2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2年不按規定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五)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並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黨建領導機關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5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採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30 %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代表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本會實行等額選舉制度。選舉理事,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於到會會員代表的1/2;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69人,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本屆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相關專業領域有較高學術造詣;
(二)熱心本會活動,具備參加本會相關工作的條件;
(三)能在本會發展中發揮獨特作用。
第二十二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3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本會黨組織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 個月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
經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二)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三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備案。
第二十四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並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負責人。
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在屆中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 三 )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決定本會負責人、工作人員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 負責人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罷免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條 本會實行等額選舉制度。選舉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於總票數的2/3。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以下事項:
(一)選舉和罷免負責人;
(二)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
(三)制定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重要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條 經會長或者1/5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十三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副會長 15-20 名,秘書長1名。
負責人總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1/3。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秘書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並不得來自於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四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
第三十五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七條 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報告工作。
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託或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三十八條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所屬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審議;
(四)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議;
(七)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批准;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簽。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並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四十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範全稱,並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範圍。
第四十一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並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第四十三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四十四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六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會費收取和管理辦法》《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七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並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於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佔。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佔,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四十九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條 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五十二條 本會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非營利事業。
第五十三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六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審議。
第五十七條 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五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會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本會發生違法行為或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五十九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託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 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採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六十一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六十二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並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六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後,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七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八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經 2017年10月26日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工作開展


課題研究
自2011年以來,電促會共完成重大課題研究、中小型課題研究幾十餘項。
完成國家能源局油氣司委託的《“十三五”天然氣發電需求及政策研究》,完成國家能源局綜合司委託中電聯承擔的《我國電源開發布局研究》核電子課題的研究和撰寫工作。
完成中電聯委託的《2030年全國電力發展重大問題研究》 、《電力工業“十二五”滾動規劃報告中期評估研究》 和《電力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費用調研》項目;與中國投資協會合作完成《未來五年中國電力工業銅消費量及其消費趨勢展望》項目;完成廣東電網公司委託的《西電送廣東回顧及發展研究》項目;完成上海期貨交易所委託的《中國電力現貨市場現狀及發展研究》項目;參與完成《我國重大電力裝備生產與技術創新》項目。
專業服務
電促會於2014年相繼成立可再生能源發電分會、智能用電產業促進委員會、核能分會、知識產權分會、人工智慧分會,拓展專業領域,延伸服務內容。
《中國電力年鑒》編輯
《中國電力年鑒》(以下簡稱《年鑒》)反映電力工業改革發展的全貌,記載電力行業的歷史進程、運行軌跡,為今後研究電力改革發展提供真實史料,從1993年起,每年編輯出版。《年鑒》由國家電力公司擔任主編單位,會同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電力司共同組織編寫。《年鑒》的編委會由國家綜合部門、公司各部主任、各網省電力公司及有關單位的負責同志為委員組成,並成為《年鑒》的領導機構,決定《年鑒》編輯出版的指導思想、主要內容和編寫大綱。編輯部設在中國電力發展促進會,作為經常工作的業務機構。
中國電力網
電促會主辦的中國電力網運行近20年,是立足中國電力行業的電子信息平台,提供電力新聞、諮詢、企業、產品、招標採購、供需對接、信息、技術、人力資源等高價值信息服務。
服務交流
2013年-2018年連續六年舉辦電力規劃發展論壇,論壇活動主要展示中電聯及電促會課題研究成果、能源發展戰略規劃、電力體制改革的解讀等內容。2014年、2015年成功舉辦“中國-東盟電力合作與發展論壇”,論壇活動得到了國家能源局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中國-東盟商務理事會、中國-東盟商務協會的大力支持。2013年-2018年成功組織召開電力競爭情報系列報告會,在做好電力競爭情報及其諮詢服務工作的同時,幫助電力及相關行業企業深入分析現狀,把握當年電力市場發展和競爭形勢,了解國家能源戰略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