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chter綜合征
Richter綜合征
Richter綜合征是一類淋巴造血系統少見的綜合征。由一種細胞類型的白血病轉化或併發為另一種細胞類型的淋巴瘤,即經典型Richter’s綜合征;進一步認為由一種細胞的白血病、淋巴瘤轉化或併發為另一種細胞的淋巴瘤、白血病或白血病轉化或併發霍奇金氏淋巴瘤,均為廣義的Richter’s綜合征;而且後者又被稱為變異型Richter’s綜合征。該綜合征國內報道極少,尤其變異型未見國內報道,而國外報道逐年增加。對該綜合征的認識存在混亂,在命名、發病機制、臨床病理特點、診斷、治療及預后等方面有待進一步研究。
1928年Richter’s 首先報道了慢性淋巴細胞性白血病(chronic lymphocytic leukemia,CLL)併發“組織細胞肉瘤”1 例。1964年Lortholary等報道同樣患者4例,並正式將此疾病現象命名為Richter’s 綜合征(Richter’s syndrome)。當時確定Richter’s 綜合征的診斷標準為:
①既往CLL 病史,
③經屍檢或活檢證實同一部位有CLL 及多形性組織細胞浸潤。
1981 年Harousseau 等又將CLL 或相關類型疾病過程中發生“組織細胞”淋巴瘤或H L 定義為Richter’s 綜合征。1998年以來隨著醫學的進步,人們對淋巴瘤的認識不斷提高,過去所謂的“組織細胞肉瘤”或“組織細胞”淋巴瘤,現在證實絕大部分是大B 細胞淋巴瘤,真正的組織細胞淋巴瘤非常少見。Richter’s 綜合征中的淋巴瘤,是由CLL 轉化來的大細胞NHL[8~10]。由於其轉化過程隱匿,兩病可以表現先、后發生,也可以同時被發現,因此有報道用“轉化”,也有報道用“併發”來描述。而且如果CLL/NHL 轉化或併發HL/CLL,又被稱作伴HL 特徵的Richter’s 綜合征,亦稱HL 變異型Richter’s 綜合征,該定義從1998年沿用至今。
(1)慢淋患者出現淋巴結進行性腫大。
(2)有發熱、體重下降等全身癥狀。
(3)結外病變。
(4) γ球蛋白增高。
(5)乳酸脫氫酶增高。
95%以上的慢淋為B細胞型,3% ~5%的B細胞型慢淋患者可以進展為Richter綜合征。關於Richter綜合征的發病機制目前尚不明確。有研究發現Richter綜合征多在慢淋病程的第4年左右發生,此種大B細胞的腫瘤克隆多來源於慢性淋巴細胞白血病細胞;認為這種疾病進展的發生與烷化劑等藥物的累積有關,烷化劑能抑制DNA拓撲異構酶Ⅱ活性、造成患者免疫缺陷有關,如果慢淋患者在治療過程中出現病情的惡化,對原來有效的方案不再敏感時,應想到轉化為Richter綜合征的可能性,應儘早行淋巴結活檢、骨髓象檢查以明確診斷,尤其在應用氟達拉濱治療后。
Richler綜合征為高度侵襲性疾病,平均生存期不足6個月。同前對Richter綜合征尚無統一、有效的治療方法。有報道使用FCM方案(氟尿嘧啶、環磷醯胺、絲裂黴素)治療Richter綜合征患者,療程1~9個月,中位療程4個月,有效率78.5%,完全緩解率32 0%,療效較好。FCM方案作為一線藥物的治療作用以及與單克隆抗體利妥昔單抗(rituximab)的聯合應用值得進一步研究Richter’s 綜合征的治療無統一方法,有單純化療、單純放療和化療+放療等不同的方法。複發病例化療方案有:繼續使用ABVD、COPP 等聯合化療方案;或加強化療,使用阿糖胞苷、6 -巰基嘌呤或阿糖胞苷、柔紅黴素大劑量的阿糖胞苷、米托蒽醌(HAM );恢復期用CHOP 或M V C(M- 氨甲喋呤,C -順鉑,V C R - 長春新鹼)[ 2 3 ] 等多種方案。少數報道Richter’s 綜合征採用脾切除協助治療或自體幹細胞移植,但療效不確定。
Richter綜合征帶病存活3~43個月,中位存活5 個月。一般預后不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