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是國務院於2006年1月20日發布的,發文字型大小是國發[2006]4號。
目錄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
(國發[2006]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地質工作是經濟社會發展重要的先行性、基礎性工作,服務於經濟社會的各個方面。貫徹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對地質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為了全面增強地質勘查的資源保障能力和服務功能,促進地質工作更好地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現作出如下決定:
一、
以科學發展觀指導地質工作
(一)充分認識地質工作的重要意義。新中國成立以來,地質工作得到黨和國家的高度重視,地質勘查和科學研究成就顯著,為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近年來,地質勘查隊伍管理體制改革取得積極進展,地質事業有了新的發展。但是,當前地質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不相適應,存在體制不順、活力不足、投入不夠、功能不強和人才缺乏等問題,特別是礦產資源勘查滯后,重要資源可采儲量下降,難以滿足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我國工業化、城鎮化進程加快,經濟社會發展與資源環境的矛盾日益突出。加強地質工作,是緩解資源約束、保障經濟發展的重要舉措,是推進城鄉建設、開展國土整治的重要基礎,是防治地質災害、改善人居環境的重要手段。必須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戰略高度,進一步提高對地質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增強責任意識和緊迫感,切實加強地質調查、礦產勘查和地質災害監測預警等工作。
(二)加強地質工作的總體要求。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要求,統籌地質工作部署與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統籌公益性地質調查與商業性地質勘查,統籌礦產地質勘查與環境地質勘查,統籌國內地質事業發展與地質領域對外開放。深化體制改革,大力推進地質勘查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轉變,加快構建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地質工作體系。切實加強重要礦產資源勘查,努力實現地質找礦新的重大突破,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更加有力的資源保障和基礎支撐。
(三)加強地質工作的基本原則。堅持立足國內、適度超前、突出重點、完善體制、依靠科技。充分挖掘國內資源潛力,加大找礦力度,提高資源供給能力和保障程度。面向社會需求,搞好統籌規劃,超前部署和開展地質勘查。集中力量加強礦產資源勘查,突出重點礦種和重點成礦區帶勘查工作,增加資源地質儲量。建立政府與企業合理分工、相互促進的地質勘查體系,健全中央和地方政府各負其責、相互協調的地質工作管理體制,形成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和資金投入的良性循環機制。推進地質理論研究與創新,廣泛應用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加快地質工作現代化步伐。
二、
明確地質工作主要任務
(四)突出能源礦產勘查。能源礦產是重要的戰略資源,必須放在地質勘查的首要位置。按照深化東(中)部、發展西部、加快海域、開闢新區、拓展海外的方針,重點加強渤海灣、松遼、塔里木、鄂爾多斯等主要含油氣盆地勘查,積極探索陸地新區、新領域、新層系和重點海域勘查,切實增加可采儲量。加快神東、陝北、晉北、魯西、兩淮等大型煤炭基地普查和必要的詳查,加強南方缺煤省區和邊遠地區的煤炭勘查。加強鈾礦勘查,儘快探明一批新的礦產地。積極開展煤層氣、油頁岩、油砂、天然氣水合物等非常規能源資源的調查評價和勘查。
(五)加強非能源重要礦產勘查。非能源礦產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以國內急缺的重要礦產資源為主攻礦種,兼顧部分優勢礦產資源,按照東部攻深找盲、中部發揮特色、西部重點突破、境外優先周邊的方針,實施礦產資源保障工程。重點加強鐵、銅、鋁、鉛、鋅、錳、鎳、鎢、錫、鉀鹽、金等礦產勘查。在西南三江、雅魯藏布江、天山、南嶺、大興安嶺等重點金屬成礦區帶,合理部署礦產普查,引導和鼓勵商業性勘查,形成一批重要資源基地。繼續實施國土資源大調查,積極開展礦產遠景調查和綜合研究,加大西部地區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力度,科學評估區域礦產資源潛力,為科學部署礦產資源勘查提供依據。
(六)做好礦山地質工作。礦山地質工作對合理開發利用資源、延長現有礦山服務年限意義重大。按照理論指導、技術優先、探邊摸底、外圍拓展的方針,搞好礦山地質工作。加強礦山生產過程中的補充勘探,指導科學開採。加快危機礦山、現有油氣田和資源枯竭城市接替資源勘查,大力推進深部和外圍找礦工作。開展共生伴生礦產和尾礦的綜合評價、勘查和利用。做好礦山關閉和復墾階段的地質工作。
(七)提高基礎地質調查程度。基礎地質調查是提高國土調查程度的基本手段。在重要經濟區域、重點成礦區帶、重大地質問題地區,按照多目標、多學科、多技術的要求,系統開展區域地質、地球物理、地球化學和遙感地質等調查,建立地質圖文更新機制,為社會提供有效快捷的地質信息服務。實施海洋地質保障工程,開展區域海洋地質調查,進行海岸帶、大陸架和海底地質情況探測,系統掌握海洋地質基礎數據,摸清海域油氣資源潛力。積極參與國際海洋地質調查計劃和國際海底礦產資源勘查活動。
(八)強化地質災害和地質環境調查監測。地質環境特別是地質災害調查監測,是減少地質災害損失、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基礎工作。實施地質環境保障工程,全面提高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環境保護水平。完善全國地下水監測網路,加強地下水動態調查評價和過量開採與污染的監測。儘快完成重點地區地質災害普查,建立健全群專結合的地質災害防治體系,繼續做好三峽庫區等重點地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開展基礎設施建設、城鎮建設以及鄉村建設前期地質勘查,搞好西電東送、南水北調、交通網路建設等重大工程的地質基礎工作。強化地質災害易發區工程建設和城鎮規劃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全面推進農業地質、城市地質、礦山環境地質調查工作。
(九)推進地質資料開發利用。地質資料是地質工作服務社會的主要載體。建立健全地質資料信息共享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加快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建設國家地質資料數據中心和全球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投資環境信息服務系統。嚴格執行地質資料匯交制度,開展地質資料專項清理,推進地質資料的研究開發,充分發揮現有地質資料的作用,避免工作重複和資料浪費。全面公開地質資料目錄,推進地質圖書檔案、重點實驗室等向社會開放,依法及時向社會提供地質信息服務。
三、
完善地質工作體制機制
(十)健全公益性地質工作體系。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開展公益性地質工作。中央政府主要負責全國能源和其他重要礦產資源遠景調查與潛力評價,全國性、跨區域、海域基礎地質和環境地質的綜合調查與重大地質問題專項調查。省級政府主要負責為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的基礎地質、礦產地質和環境地質調查。實施公益性地質調查,應當積極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優選項目承擔單位。中央和省級政府要按照部門預算管理要求,將公益性地質調查隊伍經常性支出等有關經費列為本級財政支出的重點內容,切實保障公益性地質調查隊伍的運行和工作的開展;項目經費按實際工作量核定。
(十一)加強公益性地質調查隊伍建設。中國地質調查局統一部署、組織實施中央政府負責的基礎性、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強化相關技術、質量、成果管理和社會化服務。以中國地質調查局直屬單位為基礎,按照人員精幹、結構合理、裝備精良、能承擔重大任務的要求,抓緊建精建強中央公益性地質調查隊伍。面向社會招聘專業技術骨幹,充實野外地質調查技術力量,增強野外調查和科研能力。省級政府也要儘快建實建強地方公益性地質調查隊伍,中國地質調查局應通過項目聯繫對其進行業務指導。
(十二)建立礦產資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環機制。充分發揮中央、地方和企業等各方面的積極性,形成多渠道投入地質勘查的機制。加大財政對礦產資源勘查的資金投入力度,注重發揮對社會資金的引導作用。國家建立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著重用於重點礦種和重點成礦區帶的前期勘查,主要通過招投標的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充分發揮各類地質勘查單位的人才和技術優勢。對地質勘查基金出資查明的礦產資源,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一律採用市場方式出讓礦業權(包括探礦權、採礦權),所得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成,主要用於補充地質勘查基金,實現基金的滾動發展。完善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和礦業權使用費政策。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礦產資源收益,按照取之於礦、用之於礦的原則,確定使用方向,規範資金管理。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分成所得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礦業權使用費和礦業權價款等收益,主要用於礦產資源勘查。省級財政的資源稅收入,也應拿出一定比例用於礦產勘查。省級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建立省級地質勘查基金。允許礦業企業的礦產資源勘查支出按有關規定據實列支。
(十三)完善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機制。對可以由企業投資的商業性地質勘查項目,政府原則上不再出資,主要運用政策調控,改善市場環境,發揮引導和促進作用。對勘查風險大的能源和其他重要礦產資源,政府適當加大前期勘查力度,帶動商業性礦產勘查投資。鼓勵各類社會資本參與礦產資源勘查,培育壯大商業性勘查市場主體,確立企業在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中的主體地位。各類礦業企業新建礦山或採區,必須依法投資礦產資源勘查或有償取得礦業權,承擔投資風險,享受投資權益。鼓勵國有礦山企業實行探采結合、組建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礦業公司或企業集團,增強在國內外參與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能力。鼓勵國有地質勘查單位與社會資本合資、合作,組建礦業公司或地質技術服務公司。鼓勵發展多種所有制的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公司和機制靈活的找礦企業。
(十四)培育礦產資源勘查市場。深化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礦業權有償取得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全國統一、競爭、開放、有序的礦業權市場。加強政策支持和信息引導,完善市場規則,建設交易平台,加強市場監管,維護市場秩序。培育礦產資源勘查資本市場,支持符合條件的勘查開採企業在境內外上市融資。培育和規範地質勘查市場中介服務機構,完善礦業權、礦產儲量評估機制,健全礦業權評估師、礦產儲量評估師制度,建立註冊地質師執業准入資格制度。
(十五)深化國有地質勘查單位改革。進一步落實國務院關於地質勘查隊伍管理體制改革的方案,按照企事分開的原則,推進國有地質勘查單位改革。省級政府和國務院相關部門要認真總結改革經驗,加大工作力度,因地制宜,區別對待,加強對改革的指導。各地區、各部門應從實際出發,積極探索有利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改革途徑。加強中央管理的地質勘查隊伍建設,提高礦產資源勘查技術水平和國際競爭能力。按照事業單位改革的有關規定,儘快落實國有地質勘查單位離退休人員和在職職工社會保障政策。對實行屬地化管理的地質勘查單位,地方政府要按照當地統一政策,加快落實有關住房改革所需經費,解決職工住房和基礎設施建設欠賬過多等問題。對其中的原中央直屬地質勘查單位,在“十一五”時期,國家繼續實行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主要用於基礎設施建設。積極推進分離地質勘查單位辦社會職能的改革。對中央管理的煤炭、核工業、冶金、有色、武警黃金、化工、建材、鹽業地質勘查單位,比照上述有關政策執行。
(十六)擴大地質領域對外開放。以開放促改革促發展,全面提高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效率和水平。進一步創造穩定、公平、透明的法制和政策環境,保障外商投資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合法權益。完善相關政策,加大鼓勵外商投資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力度,積極引進國外資本、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鼓勵國內有條件的企業到境外開展重要礦產資源勘查開採。廣泛開展地球科學和地質勘查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四、
增強地質科技創新能力
(十七)推進地質科技進步。完善地質科技創新體系,編製全國地質科學和技術發展中長期規劃,建立健全鼓勵創新的機制,營造良好的科研環境。積極開展重大地質問題科技攻關,突出重點礦種和重點成礦區帶地質問題研究,大力推進成礦理論、找礦方法和勘查開發關鍵技術的自主創新。積極開展非常規油氣資源、低品位資源、難利用資源以及尾礦資源的開發利用技術研究。加快推進地質工作信息化,繼續實施數字國土工程,在礦產資源勘查中廣泛應用地理信息系統、全球定位系統和遙感技術等現代信息技術,加快對地觀測、深部探測和分析測試等高新技術的開發與應用。實施地殼探測工程,提高地球認知、資源勘查和災害預警水平。提升地質裝備水平,提高現有地質裝備利用的效率,增強礦產資源勘查核心技術和關鍵裝備的自主研究開發能力。加強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野外長期觀測站網等科技平台建設。充分發揮地質類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在地質科技領域的作用。建立多渠道的地質科技投入體系。國家逐步增加地質科技投入,並在相關地質專項中合理安排重大科技問題研究和新技術推廣的經費。
(十八)積極發展地質教育。大力發展地質高等教育和中等職業教育。加強地質類學科建設,調整優化地質專業設置和教學內容。有關院校要增設地學綜合類課程。積極推進地質類高等院校與行業企業的合作和共建。加大對地質類教育的財政投入,加強地質類院校辦學條件建設。根據地質工作的實際需要,保持合理的地質類學生招生規模。國家獎學金和資助貧困學生政策進一步向地質類學生傾斜,鼓勵學生報考地質類專業。提倡高等院校地質類教師到地質勘查單位掛職,加強地質類院校野外實習教學,鼓勵學生畢業後到地質一線就業。在中小學教學中增加地球科學方面的內容。加大宣傳力度,普及地球科學、資源環境、地質災害等方面的知識。
(十九)加快地質人才開發。建立健全鼓勵創新的地質人才開發機制和管理體制。造就一大批品德優良、基礎厚實、知識廣博、專業精深的地學新人。以重大地質勘查和科技攻關項目為依託,大力培養創新型人才、複合型人才和科技領軍人才;項目負責人中要有一定比例的中青年技術骨幹。改善野外地質工作條件,對野外地質工作人員繼續實行工資傾斜政策,完善津貼補貼政策。逐步建立知識、技術、管理等要素按貢獻參與勘查開採項目收益分配的新機制,為穩定地質人才隊伍創造良好環境。
五、
提高地質工作管理水平
(二十)加強對地質工作的領導。各地區要進一步提高加強地質工作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將地質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強化對地方公益性地質調查隊伍、實行屬地化管理的地質勘查隊伍的管理,落實和完善相關政策,指導各類地質隊伍的改革和發展。國務院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各自職責,研究制定政策,加大支持力度,加強協作配合,共同做好地質工作。要建立健全地質勘查法規體系,嚴格依法行政,依法維護地質工作秩序,為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勘查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
(二十一)科學編製和實施地質勘查規劃。通過規劃明確地質勘查的發展目標、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統籌全國地質工作布局,引導地質勘查資源合理配置。國務院和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充分利用現有工作基礎,科學編製地質勘查規劃,分別納入國家和省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相關專項規劃搞好銜接,並通過年度計劃、勘查項目、專項措施等予以落實。省級地質勘查規劃要符合全國地質勘查規劃的要求,報國土資源部批准后實施。
(二十二)做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工作。國務院和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認真履行地質勘查行業管理職能。組織制定地質勘查政策措施,引導各類地質勘查企業健康發展,指導國有地質勘查單位改革和發展。完善地質勘查技術規範、行業標準,建立健全地質勘查單位資質管理制度,依法規範行業准入。建立統一的地質勘查行業統計制度,及時提供信息服務。規範和發展行業協會,發揮好行業自律、中介服務等作用。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積極配合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做好行業管理工作。
(二十三)強化礦業權管理。按照分類分級管理的原則,調整礦業權審批許可權,增強中央政府對重要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調控能力。根據國家礦產資源規劃,科學設置探礦權,並明確探礦權人的權利和義務。對發現有商業價值礦產地的探礦權人,依法維護其繼續勘查、探礦權轉讓、採礦權取得等權利。加強對礦產資源勘查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禁止圈而不探或以采代探的行為。整頓規範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秩序,規範礦業權出讓轉讓,依法查處礦產資源勘查開採違法行為。
(二十四)發揮地質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各級政府都要積極創造條件,改善環境,充分發揮現有地質隊伍和廣大地質工作者的作用。廣大地質工作者要進一步解放思想、轉變觀念,主動面向經濟社會發展的主戰場,積極拓展為現代化建設服務的領域。要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強化業務培訓,不斷更新知識,提高業務素質,增強服務能力。要大力弘揚“熱愛祖國、追求真理、開拓創新、無私奉獻”的精神,繼承和發揚“以獻身地質事業為榮、以艱苦奮鬥為榮、以找礦立功為榮”的優良傳統,在新時期地質工作中再創輝煌。
加強地質工作,任務光榮,責任重大。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貫徹本決定,抓緊制定有關配套政策措施,加強監督檢查,協調解決好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國務院
二00六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