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立法權
稅收立法權
稅收立法權是指制定、修改和廢除稅法的權力。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把統治階級的意志上升為稅收法律,作為國家徵稅的準則,成為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所必須遵循的規範。我國憲法第58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稅收立法權自然也包括在內。它可審議、通過和頒布各種稅收法律。
稅收立法主要包括稅收立法基本原理、稅收立法基本制度和稅收立法基本技術三部分內容。基本原理是關
稅收立法權
稅收立法權
稅收立法權
稅收立法權過分集中
稅收立法權
稅收立法的級次低
影響稅收立法的權威性。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但從目前情況看,在我國的稅法體系中由立法機關制定的並不多,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大多數稅收法規是授權國務院制定的。雖然是經過授權的,但由行政機關制定的條例無論從立法層次、權威性和法律效力上來講都不如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穩定性也較差。
稅收法律體系不完善
《稅收基本法》對稅收共同性問題進行規範,是用來統帥、指導、協調各單行稅法、法規,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稅法,是稅收法律體系中的母法。但是,中國還沒有制定稅收基本法。在缺少稅收基本法統領的情況下,很容易使各單項稅收法律、法規之間出現矛盾,使許多重大的稅收立法原則、程序無法以法律形式加以規定,這將嚴重影響稅收法制的統一性以及整個稅收法律體系的健全和發展。
稅法解釋政出多門
稅法的解釋權是稅收立法權的一個內容,應該是國家立法機關行使的權力。但實際上,制定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均有解釋權,而且對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有關稅法解釋權的劃分,也沒有明確的規定和統一規範。同時,還突出地表現在稅務機關對稅法的解釋權過大,造成基層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在稅法實施中過分依賴稅收行政權。
立法程序方面也有不足之處
中國制定稅法的程序一般是:由國家稅務總局草擬議案,經財政部會簽後送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國務院再以提案形式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查,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後,由國家主席以頒布形式公布。整個立法程序似較嚴密,但也還存在一些問題:如稅務決策機構組織稅法起草的人員構成中,缺乏一些具有專業知識或豐富經驗的會計師、律師等,可能影響稅法的嚴密性;有些稅法在醞釀期間沒有廣泛地徵求納稅人的意見,可能引起爭議或操作性不強。
稅收立法權
2.明確稅收立法主體,縮小授權立法的範圍。國家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的性質、地位、職能是不相同的,國家立法的地位、權威性、效力都較強,因此,應該健全全國人大和省級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稅收立法機構。另一方面,授權立法有針對性較強、較具靈活性和時效性等優點,但也要適當地保留。我國當前稅收立法應以國家立法機關立法為主,以授權立法為輔,並逐步縮小授權立法的範圍,這將有助於改變目前我國稅收立法級次較低的狀況。
3.儘快制定稅收基本法。目前我國稅收法律體系缺乏一個母法作為統領。建國初期,曾制定過《全國稅政實施要則》,起過稅收基本法的作用,但後來中止執行。因而應儘快制定《稅收基本法》,明確稅法的立法依據,立法宗旨,立法體制,稅權劃分原則、標準和程序,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內容,為建立完整、規範的稅法體系打下堅實基礎。然後,依據《稅收基本法》制定各個單行稅收的法律(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有助於各個單行法之間的協調。
4.規範稅法的解釋權。中國的稅法解釋政出多門。國務院曾一再強調“除稅法規定的減免稅項目外,各級政府及各部門都不能開減免稅收的口子”,這使得地方政府越權制訂稅收規章的現象大大減少。但是,還是有不少基層的政府機構為了自身利益,以各種理由擅自製訂稅收優惠規章。由於這些規章的制定會給鄰近的地區產生影響,影響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和宏觀經濟的穩定,也影響稅法的剛性約束力。所以應統一規範稅收法律的解釋權,以減少矛盾的產生。
5.完善稅收立法程序。中國稅收法律由國家稅務總局草擬,這是因為他們較熟悉業務。但是由行政執法部門起草不符合一般立法慣例。稅法的立法程序應為:由人大法律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專家小組(包括專家、學者、律師、會計師、經濟學家等)起草稅法;草擬完成後交由人大法律工作委員會審查;然後向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國務院有關部委及各省級人大、政府徵求意見,在此過程中,也應徵求、聽取廣大納稅人的意見,以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性;修改後提交全國人大或人大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最後。以國家主席的名義發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