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物價局
哈爾濱市物價局
據《黑龍江省機構編製委員關於印發〈哈爾濱市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黑編[2001]194號)和《中共哈爾濱市委、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哈爾濱市黨政機構改革方案〉、〈哈爾濱市黨政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哈發[2001]22號)精神,設置哈爾濱市物價局(以下簡稱市物價局)。市物價局是主管全市價格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門。
(一)轉變的職能:
1、價格管理工作已由微觀直接管理價格為主,轉向以宏觀調控間接管理價格為主;建立和完善價格調控體系,保持價格總水平的基本穩定;價格管理的方式轉向定規則、當裁判;管理的重點轉向管理和規範各種國家機關收費、公益事業收費、公用事業收費、中介服務收費和重要的經營性收費及自然壟斷行業價格。
2、商品價格管理由以定價和批價為主,轉向既要對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價格實行直接管理,還要對放開的價格進行規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制止價格壟斷、價格欺詐、低價傾銷、牟取暴利等不正當價格行為,強化價格執法監管職能,保護和促進公平、公開、有序的價格競爭。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市政府《關於建立市級價格調節基金制度的通知》(哈政發[1993]22號文件),建立市級價格調節基金制度,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與管理,運用經濟手段調控市場價格。
(二)清理行政審批事項
1、保留審批2項:
(1)行政性收費(受省委託):包括醫療服務價格、畜禽及畜禽產品防疫檢疫收費、環境衛生費、職業安全衛生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培訓費、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煤氣入戶安裝費、社會福利生產管理費、殯葬服務收費、市級遊覽參觀點門票價格、液氮收費、人防工程“四項費用”、教育收費。
(2)食鹽價格:小包裝食鹽零售價格。
2、保留核准1項:
糧食、豆油順價銷售價格。
3、保留審核3項:
(1)行政性收費(受省委託):包括工人培訓考核收費、退休職工管理服務活動經費、延緩報廢車輛鑒定檢測收費標準、污水處理費、“電子交警”曝光的違章駕駛員收取的服務費、哈爾濱有線電視入網初裝費和遷移費、新增和調整的行政事業性費項目、省級遊覽參觀點門票價格、證照工本費。
? (2)水、氣價格:包括市供水價格、市管道煤氣價格。
(3)職業介紹中介服務費。
4、保留備案1項:
商品房住宅售價。
5、調整事項35項:
(1)審批改核准1項:
經營性收費:包括經濟適用住宅銷售價格、哈爾濱市賓館、旅店業價格。
(2)審批改備案1項:
市屬以下醫療單位自製葯價格。
(3)審批改日常工作33項:供熱出廠價格;哈爾濱市行業管道煤氣及天然氣價格;跨縣銷售的化肥生產企業中的中、小化肥、複合肥指導價;縣及縣以下供水價格;哈市郊區行業及居民生活用電價格;哈市石油液化氣價格;地方小電廠出廠電價;四糧種子指導價格;城市住宅小區和非住宅房屋物業服務收費;中介服務費;居民購房回遷進戶收費;供熱收費標準;房地產交易費;公房“承租證”工本費;委託拆遷承辦費;房屋安全鑒定收費;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收費許可證》;哈爾濱市餐飲業等級標準;煤氣基礎費;機動車車輛存車費;出租汽車收費標準;城市公共電汽車聯運票價;客運站等級標準;長途客運票價;哈爾濱市租賃經營設施服務費;建築工程質量檢測費;哈爾濱市路橋通行費;市區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基準地價;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土地管理費;商品房測繪收費標準;綠化費。
6、取消事項12項:
(1)房屋差額有償互換管理費。
(2)鮮奶、奶製品批發和零售價格。
(3)肉灌製品批發和零售價格。
(4)城市規劃綜合技術服務費。
(5)哈市房屋交易評價環境率附屬物評價標準。
(6)豬肉、蔬菜差率控制。
(7)高檔住宅、別墅區、寫字樓物業收費。
(8)工商用房實行議價租金。
(9)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
(10)公房改修改建裝修補償費。
(11)廣告服務費。
(12)地方省管藥品價格審核。
根據上述職能調整,市物價局的主要職責是:
(二)根據我市經濟發展戰略和經濟體制改革的要求,提出控制價格總水平的目標、措施及相應的控制對策,綜合運用經濟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調控物價,保持區域內價格總水平的基本穩定。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研究擬定地方性價格管理的規範性文件和規章制度,並負責組織實施;參與相關法規、規章的起草;複議和裁決價格申訴案件。
(四)按照價格管理許可權,協助上級主管部門管好區域內國家、省管理的商品價格;制定市管商品價格的作價原則和辦法並監督執行,對擬調整的商品價格進行審核、審批。
(五)負責全市行政、事業性收費價格管理,發放、審驗《收費許可證》和《收費員證》,堅持對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資格實行年審制度,對各種亂收費、價外附加、價外基金進行清理整頓。
(六)加強房地產價格和經營性收費價格的管理,審定、評估房地產價格和制定、審核餐飲、旅店等經營行業等級、收費標準,開展經常性收費檢查。
(九)加強價格法制建設,制定、實施地方性價格管理辦法和政策;監督檢查各項價格法規的落實,進行價格法制宣傳教育。
(十)建立價格監測體系,組織監督全市價格信息網路的運行;監測市場價格動態,分析預報價格走勢,並提出相應的對策和建議;發布價格公告及價格信息,廣泛為企業提供市場價格和供求信息,建立信息發布制度。
(十一)依據《價格法》和其他有關法規,組織全市商品和收費價格監督檢查,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審理價格違法案件;指導職工義務物價監督檢查工作;監督商品和服務明碼標價制度的執行;組織開展物價信得過單位競賽活動。
(十二)建立和完善價格監測體系,按照完成國家和省下達的價格監測任務;認真搞好農村物價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市農產品和重要服務項目的成本調查。
(十三)指導、監督下級人民政府和各級物價部門的價格和收費管理工作;協調處理本市與鄰市之間,市級業務部門之間,區、縣(市)與部門之間的價格爭議;制定培訓計劃,負責全市各級物價部門幹部的培訓工作。負責價格評估、價格事務以及鑒證機構資質認證工作。
? (十四)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的有關WTO價格方面的方針政策;負責對國際貿易的研究、貿易價格的管理,對國際貿易中出現的價格爭端、涉案價格進行認定、仲裁、處理。負責或協助有關部門、行業、企業解決貿易爭端中諸如反傾銷、反壟斷、反歧視等價格問題,保護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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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以上職責,市物價局內設6個職能處(室)和機關黨委。
(一)辦公室。
(二)人事教育處。
(三)綜合調控處。
(四)行政事業收費管理處。
(五)經營性收費管理處。
(六)工農產品價格管理處(涉案價格管理處)。
(七)機關黨委。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