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加快振興裝備製造業的若干意見

國務院關於加快振興裝備製造業的若干意見

2006年2月13日,國務院以國發〔2006〕8號印發《關於加快振興裝備製造業的若干意見》。該《意見》明確目標原則,加快振興步伐;確定主要任務,實現重點突破;制定振興措施,明確工作方向;完善法律法規,強化政策支持;加強領導協調,發揮協會作用5部分20條。

文件發布


2006年2月13日,國務院印發《關於加快振興裝備製造業的若干意見》。
國務院關於加快振興裝備製造業的若干意見
國發〔2006〕8號
裝備製造業是為國民經濟發展和國防建設提供技術裝備的基礎性產業。大力振興裝備製造業,是黨的十六大提出的一項重要任務,是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走新型工業化道路,實現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戰略舉措。我國裝備製造業經過50多年的發展,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形成了門類齊全、具有相當規模和一定水平的產業體系,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柱產業。但我國裝備製造業還存在自主創新能力弱、對外依存度高、產業結構不合理、國際競爭力不強等問題。為加快裝備製造業的振興,現提出以下意見:

文件全文


一、明確目標原則,加快振興步伐
(一)振興目標:
到2010年,發展一批有較強競爭力的大型裝備製造企業集團,增強具有自主知識產權重大技術裝備的製造能力,基本滿足能源、交通、原材料等領域及國防建設的需要。依靠區域優勢,發揮產業集聚效應,形成若干具有特色和知名品牌的裝備製造集中地。建設和完善一批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國家級重大技術裝備工程中心,初步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逐漸形成重大技術裝備、高新技術產業裝備、基礎裝備、一般機械裝備等專業化合理分工、相互促進、協調發展的產業格局。
(二)基本原則:
1、堅持市場競爭和政策引導相結合。進一步完善促進裝備製造業振興的政策法規和標準體系,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促進裝備製造企業有序競爭;加強政府的組織領導和宏觀調控,發揮行業指導作用,避免低水平重複建設,對關係國民經濟和國防安全的重大技術裝備製造和關鍵共性技術研發,給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2、堅持對外開放和自主創新相結合。鼓勵企業著眼於前沿領域,積極擴大開放,在引進國外先進技術的基礎上,實現消化吸收再創新;建立產、學、研、用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培養一批創新人才,不斷增強自主創新能力,促進裝備製造業持續發展。
3、堅持產業結構調整和深化企業改革相結合。按照走新型工業化道路的要求,結合“十一五”規劃和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戰略的實施,大力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創新管理體制和機制,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增強企業活力和市場競爭能力。
4、堅持重點發展和全面提升相結合。依託重點工程,研製一批對國民經濟發展和產業升級影響大、關聯度高的重點領域的重大技術裝備,實現核心技術和系統集成能力的突破;以點帶面,通過自主設計和自主製造,帶動基礎裝備和一般機械裝備產品及零部件生產製造水平的全面提升。
二、確定主要任務,實現重點突破
(三)選擇一批對國家經濟安全和國防建設有重要影響,對促進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有顯著效果,對結構調整、產業升級有積極帶動作用,能夠儘快擴大自主裝備市場佔有率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作為重點,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導力度,實現關鍵領域的重大突破。
1、發展大型清潔高效發電裝備,包括百萬千瓦級核電機組超超臨界火電機組、燃氣-蒸汽聯合循環機組、整體煤氣化燃氣-蒸汽聯合循環機組、大型循環流化床鍋爐、大型水電機組及抽水蓄能水電站機組、大型空冷電站機組及大功率風力發電機等新型能源裝備,滿足電力建設需要。
2、開展1000千伏特高壓交流和±800千伏直流輸變電成套設備的研製,全面掌握500千伏交直流和750千伏交流輸變電關鍵設備製造技術。
3、以一批大型乙烯項目為國產化依託工程,通過引進關鍵技術消化吸收再創新和自主開發,實現百萬噸級大型乙烯成套設備和對二甲苯(PX)、對苯二甲酸(PTA)、聚脂成套設備國產化。
4、進行大型煤化工成套設備的研製開發,滿足我國能源結構調整的需要。
5、研製大型薄板冷熱連軋成套設備及塗鍍層加工成套設備,實現成套設備國產化,滿足汽車工業和家電等行業發展需要。
6、發展大型煤炭井下綜合採掘、提升和洗選設備以及大型露天礦設備,實現大型綜采、提升和洗選設備國產化。
7、開發大型海洋石油工程裝備、30萬噸礦石和原油運輸船、海上浮動生產儲油輪(FPSO)、10000箱以上集裝箱船、LNG運輸船等大型高技術、高附加值船舶及大功率柴油機等配套裝備。
8、以鐵路客運專線、城市軌道交通等項目為依託,通過引進消化吸收先進技術和自主創新相結合,掌握時速200公里以上高速列車、新型地鐵車輛等裝備核心技術,使我國軌道交通裝備製造業在較短時間內達到世界先進水平。
9、發展大氣治理、城市及工業污水處理、固體廢棄物處理等大型環保裝備,以及海水淡化、報廢汽車處理等資源綜合利用設備,提高環保設備研發製造水平。
10、滿足鐵路、水利工程、城市軌道交通等建設項目的需要,加快大斷面岩石掘進機等大型施工機械的研製,儘快掌握關鍵設備製造技術。
11、發展重大工程自動化控制系統和關鍵精密測試儀器,滿足重點建設工程及其他重大(成套)技術裝備高度自動化和智能化的需要。
12、發展大型、精密、高速數控裝備和數控系統及功能部件,改變大型、高精度數控機床大部分依賴進口的現狀,滿足機械、航空航天等工業發展的需要。
13、發展新型紡織機械,重點對日產200噸以上滌綸短纖維成套設備、高速粘膠長絲連續紡絲機、高效現代化成套棉紡設備、機電一體化劍桿織機噴氣織機等新型成套關鍵設備技術攻關和產業化,促進紡織行業技術升級。
14、發展新型、大馬力農業裝備,提高大馬力拖拉機、半喂入水稻聯合收割機、玉米聯合收割機、采棉機等國產化水平和技術檔次,改變目前125馬力以上拖拉機、新型農業裝備主要依賴進口的狀況。
15、發展集成電路關鍵設備、新型平板顯示器件生產設備、電子元器件生產設備、無鉛工藝的整機裝聯設備、數字化醫療影像設備、生物工程和醫藥生產專用設備等,促進裝備製造業全面升級。
16、發展民用飛機及發動機、機載設備。
三、制定振興措施,明確工作方向
(四)以結構調整為主線,優化裝備製造業產品和產業結構。重點發展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重大技術裝備和重要基礎裝備,在立足自主研發的基礎上,通過引進消化吸收,努力掌握核心技術和關鍵技術,實現再創新和自主製造;大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裝備,通過與國外具有先進技術水平的企業合作,廣泛開展聯合設計、聯合製造,逐步實現自主製造的目標;全面提升一般機械裝備的製造水平,充分運用市場機制,進一步提高裝備的產品質量和技術含量,降低生產成本,增加產品的附加值。積極發展高效、節能、低(零)污染的優勢產品及清潔製造技術,逐步淘汰落後產品及製造技術。結合國民經濟中長期發展規劃,充分整合現有資源,發揮比較優勢,合理規劃確定我國裝備製造產業布局,形成一批特色鮮明、重點突出的產業集群和裝備製造集中地。
(五)以科技進步為支撐,大力提高裝備製造企業自主創新能力。裝備製造企業要以系統設計技術、控制技術與關鍵總成技術為重點,增加研發投入,加快提高企業的自主創新和研發能力。國家將重點支持自主創新項目,包括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在引進消化吸收基礎上再創新的項目。對關係國家全局和戰略利益、企業難以獨立完成的重大技術裝備,有關部門要給予必要的支持,集中力量取得突破。鼓勵企業通過自主開發、引進技術消化吸收以及國際合作、併購、參股國外先進的研發、製造企業等方式掌握核心技術。鼓勵企業與科研院所、大專院校聯合開展研發工作,並加快研究成果的產業化進程,創建一批享譽國內外的知名品牌。
(六)以重點工程為依託,推進重大技術裝備自主製造。國家在核准或審批重點建設工程時,要有針對性地安排一批重大技術裝備自主化依託工程,並要求項目業主和製造部門聯合制定詳細的裝備自主製造實施方案,有關企業和單位要給予大力支持。工程項目重大技術裝備需要引進技術的,承接技術轉讓的單位必須具有消化吸收、研發創新能力和實施產業化的基本條件。凡屬於重點領域的工程項目所需裝備,均應納入統一組織的招標工作範圍,國家有關部門對招標工作進行必要的組織、協調和指導。
(七)以市場為導向,發展壯大一批大型裝備製造企業和工程公司。裝備製造企業要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深化內部改革,轉換經營機制。鼓勵社會資金特別是大型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以併購、參股等多種方式參與國有裝備製造企業的改革和不良資產的處置。對在重大技術裝備製造領域具有關鍵作用的裝備製造骨幹企業,要在保證國家控制能力和主導權的基礎上,支持其進行跨行業、跨區域、跨所有制的重組。大型重點骨幹裝備製造企業控股權向外資轉讓時應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鼓勵裝備製造企業之間、關聯企業之間、企業與科研院所之間的聯合、重組,通過多種途徑培育大型企業集團。發揮市場導向和政策支持的作用,形成一批跨行業、跨地區的集系統設計、系統集成、工程總承包和全程服務為一體的工程公司,參與國家重點工程項目的建設和管理,並積極開拓國外市場。
(八)以裝備製造業振興為契機,帶動相關產業協調發展。鼓勵重大裝備製造企業集團在集中力量加強關鍵技術開發和系統集成的同時,通過市場化的外包分工和社會化協作,帶動配套及零部件生產的中小企業向“專、精、特”方向發展,形成若干各有特色、重點突出的產業鏈。有計劃、有重點地研究開發重大技術裝備所需的關鍵共性製造技術、關鍵原材料及零部件,逐步提高裝備的自主製造比例。加強電子信息技術與裝備製造技術的相互融合,以信息技術促進裝備製造業的升級。
(九)以專業人才培養為重點,加強技術創新隊伍建設。各級、各類教育機構要高度重視基礎教育和人才培養,支持國家重大技術裝備人才培養基地的建設。具備條件的高等院校要整合相關力量,加強技術創新人才培養;高等院校要與企業、科研院所加強合作,聯合培育一批年富力強、具有創造性的中青年科技人才、管理人才和高級技工,特別要培養重大裝備研製和系統設計的帶頭人才。採取持股技術入股、提高薪酬等更加靈活的政策措施,吸引國內外高水平專業技術人才,為裝備製造業長遠發展造就雄厚的後備力量。對重大技術裝備研製、開發、使用和推廣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給予表彰和獎勵。
四、完善法律法規,強化政策支持
(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在全面總結我國裝備製造業發展的成功經驗,借鑒國外通行做法的基礎上,研究制定振興裝備製造業的有關法律法規,為裝備製造業發展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要充分發揮標準化在振興裝備製造業中的作用,提高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企業標準的等級,完善我國裝備製造業標準體系,為我國裝備產品參與國際競爭創造條件。
(十一)制定重點領域裝備技術政策。根據國民經濟重點領域中長期發展的需要,制定科學合理、先進適用和相對穩定的裝備技術政策,為裝備製造業制定中長期技術引進和自主創新發展規劃奠定基礎。裝備技術政策由發展改革委組織使用和製造部門及研究設計專家編製,經諮詢論證並按程序審定后,作為國家審批和核准重點建設工程項目的依據。要抓緊制定電力工業大容量、高參數的發電和輸變電,石油化工工業(含海洋石油工程)的煉油和化纖原料生產,煤炭工業的採掘,冶金工業的冶鍊和軋制,建材工業的新型(環保)建築材料生產,汽車工業的汽車產品關鍵總成生產,軌道交通運輸業的新型軌道交通運輸,遠洋運輸,民用航空航天工程,信息產業通訊工程,生物工程和醫療醫藥等領域的裝備技術政策。
(十二)調整進口稅收優惠政策。對列入國家發展重點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條件成熟時,由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制定專項進口稅收政策,對國內生產企業為開發、製造這些裝備而進口的部分關鍵配套部件和原材料,免征進口關稅或實行先征后返,進口環節增值稅實行先征后返。同時,取消相應整機和成套設備的進口免稅政策。對國產裝備不能完全滿足需求,仍需進口的,作為過渡措施,經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嚴格審核,以逐步降低優惠幅度、縮小免稅範圍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內繼續給予進口優惠政策。
(十三)鼓勵訂購和使用國產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對訂購和使用首台(套)國產重大技術裝備的國家重點工程,可確定為技術進步示範工程,優先予以安排。儘快研究建立由項目業主、裝備製造和保險公司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重大技術裝備保險機制,引導裝備製造企業和項目業主對首台(套)國產重大技術裝備投保
(十四)加大對重大技術裝備企業的資金支持力度。國家在年度投資安排中設立專項資金,對國家重點建設工程所需以及對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有重大影響的重大技術裝備的技術進步項目,給予重點支持。鼓勵符合條件的裝備製造企業通過上市融資、發行企業債券等方式籌集資金。加大企業研發投入稅前扣除等激勵政策的力度,鼓勵企業增加研發投入。完善重大裝備技術研發資金管理,重點支持系統成套技術、自動化控制技術以及關鍵共性製造技術、基礎性技術和原創性技術的研究開發。
(十五)支持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重大技術裝備企業要積極組織加快實施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各級人民政府要給予大力幫助,安排一定的資金給予支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要積極推進主輔分離,努力減輕企業負擔。
(十六)加強設備進口管理。重大成套裝備及其技術的引進工作要有製造、研發和使用單位聯合參與,對使用帶有附加條件的境外資金直接進口國家重點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重點產品要嚴格審查、論證。新建和改造工程項目不得進口高能耗、高污染、落後的設備。對承擔國家重點工程項目的企業,為實現裝備國產化需要進口相關設備和產品時,經認定並經海關審核,可以比照高新技術企業給予便捷通關的優惠。
五、加強領導協調,發揮協會作用
(十七)加強對振興裝備製造業的組織領導。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由發展改革委負責振興裝備製造業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工作,其職能主要是:組織編製國家重大技術裝備規劃,協調重大相關政策,推進重大技術裝備國產化的落實,完成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八)及時協調解決裝備製造業發展中出現的問題。各地區要結合實際,建立促進裝備製造業振興的工作制度和機制,為促進裝備製造業發展創造良好條件。裝備製造行業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要在全面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定裝備製造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加強宏觀調控和政策引導,積極研究制定促進裝備製造業振興的政策措施,及時協調解決出現的問題。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對本意見明確的各項工作任務,抓緊制定具體的配套政策措施。
(十九)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各行業協會要充分發揮政府和企業之間的橋樑作用,建立市場供求、生產能力技術經濟指標等方面的信息定期發布制度和行業預警制度,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反映行業動向,提出政策建議,幫助企業協調解決有關問題,引導企業健康發展。同時,行業協會要加強自身建設,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努力成為獨立、公正、自主運作的行業組織。
(二十)國防科技裝備製造業,比照本意見執行。
國務院
200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