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

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

簡介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的一個部門,根據194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於1949年9月設立。部門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負責指導內務部、公安部、司法部、法制委員會和民族事務委員會的工作。組織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任命,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設主任一名(由副總理兼任)、副主任四名,委員四十八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一名。

簡介


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的一個部門,根據194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於1949年9月設立。
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根據國務院《關於設立、調整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及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即告結束。

部門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負責指導內務部、公安部司法部、法制委員會和民族事務委員會的工作。
為進行工作,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可以對這些部門和部門所屬的下級機關頒發決議和命令,並審查其執行情況。

組織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任命,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設主任一名(由副總理兼任)、副主任四名,委員四十八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一名。
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內設一廳一室一處:
辦公廳
參事室
人事處(1950年併入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

組成人員


以下主任、副主任、委員如無註明,均為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秘書長、副秘書長如無註明,均為1949年12月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主任

董必武(1886年3月5日-1975年4月2日),原名賢琮,又名用威,字潔畲,號壁伍。湖北黃安(今紅安)人。是中國共產黨的創始人之一,偉大的馬克思主義者,傑出的無產階級革命家,中華人民共和國開國元勛,黨和國家的卓越領導人,中國社會主義法制的奠基者。他為中國人民的解放事業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作出了卓越的貢獻,建立了不朽的功勛。

副主任

彭真(黨組書記)
羅瑞卿(1952年11月15日至1954年9月)

委員

沈鈞儒羅榮桓、吳溉之、張志讓、李六如、藍公武謝覺哉武新宇、陳其瑗、羅瑞卿、楊奇清、史良、李木庵、張曙時、許德珩陳瑾昆李維漢烏蘭夫劉格平、賽福鼎、陶希晉吳玉章張文王葆真李任仁、周鯨文、劉王立明、葉篤義、郭冠傑郭則沉、黃琪翔、陳銘樞、郭春濤、許寶駒、陳演生、謝雪紅、易禮容、李秀真鄧穎超廖承志鄧初民吳耀宗、周善培、顏惠慶、林仲易章士釗江庸劉瀾濤(1950年4月11日至1954年9月)

秘書長

副秘書長

● 葉篤義(1950年9月5日至1954年9月)、朱其文(1954年9月至1954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