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生態環境局

寧波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寧波市生態環境局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中共浙江省委關於市縣機構改革的總體意見》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寧波市機構改革方案》,制定本規定。是寧波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局級。

寧波市生態環境局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委關於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有關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生態環境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起草生態環境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編製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海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貫徹生態環境地方標準和技術規範。
(二)負責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較大突發環境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全市較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跨區域生態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市重點區域、流域、海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減排目標的落實。根據核定的污染物減排指標,制定並監督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及相關政策,監督檢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監督實施排污許可證制度。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負責氣候變化應對和溫室氣體減排的組織協調工作。
(四)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全市大氣、水、海洋、土壤、雜訊、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組織協調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
(五)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製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制定全市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六)負責輻射環境安全的監督管理。監督管理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放射源和放射性廢物以及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承擔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
(七)負責生態環境准入的監督管理。受市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國家和省、市規定審批或審查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生態環境准入清單。
(八)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監督執行國家和省環境監測制度、規範和標準,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全市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置,組織實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等。組織對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價、預警預測,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組織實施全市生態環境信息化工作。承擔國家生態環境監測網相關工作。
(九)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組織協調市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根據授權對市級相關部門、區縣(市)貫徹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進行督察、提出問責相關建議等。配合做好中央和省級環境保護督察整改工作,組織開展市級環境保護督察工作。
(十)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檢查活動。查處各類生態環境違法問題。指導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十一)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開展生態環境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工程,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境保護產業發展。參與生態環境國際合作交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有關生態環境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協助處理涉外生態環境事務。
(十二)負責提出生態環境領域政府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初步意見,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投資項目組織實施、資金使用管理和監督工作。
(十三)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職能轉變。深化生態環境領域“最多跑一次”改革,統一行使全市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管和行政執法職責,切實強化統一監管。牽頭協調美麗寧波建設,全面監督落實大氣、水、土壤、固廢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全面實施生態文明示範創建行動計劃,高標準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和生態文明持久戰。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保障我市生態環境安全。
(十六)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農業農村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應急管理局等部門在海洋方面的職責分工。
1.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海洋環境的監管和保護工作,擬訂污染物排海標準和總量控制制度,監督陸源污染物排海;負責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和海洋傾倒廢棄物對海洋污染損害工作;負責審核海岸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委託海洋執法機構進行執法。
2.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組織擬訂並牽頭實施全市海洋經濟發展規劃、計劃和政策措施,負責協調海洋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協調涉海有關項目規劃,推動海陸聯動;綜合協調產業集聚區規劃建設;綜合協調象山港區域保護和利用工作。
3.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除漁業資源外的海洋自然資源的調查、監測、確權、修復、利用、管理等相關工作;負責海洋經濟的統計、相關核算工作,推進落實由國家海洋局布置的涉海經濟相關工作;負責組織制定海洋災害風險區劃;負責海洋預報、預警監測和減災工作;參與重大海洋災害應急處置;負責海域和無居民海島使用疑點疑區監測,並委託海洋執法機構進行執法。
4.市農業農村局負責海洋漁業資源的保護、開發、利用、管理等相關工作。
5.市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製綜合防災減災規劃、全市總體應急預案和海洋自然災害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並指導預案演練和海洋自然災害應急救援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海洋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綜合性會議組織、文電、機要、安全、保密、檔案、政務信息、政務公開、宣傳、後勤保障等工作。組織起草和修改重要綜合性材料。負責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負責人大政協建議提案督辦工作。
(二)組織人事處。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組織人事、機構編製工作。按職責分工承擔全市生態環境系統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幹部雙重管理工作。承擔全市生態環境系統人才隊伍建設。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全市生態環境系統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有關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負責生態環境保護政策研究,承擔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相關工作。組織起草生態環境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指導全市生態環境領域依法行政工作。承擔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等工作。承擔生態環境信用管理工作。
(四)綜合規劃處。牽頭負責生態環境業務綜合工作。組織起草生態環境規劃,協調和審核生態環境專項規劃。承擔工業污染源綜合管理。組織生態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和生態環境形勢分析。承擔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以及排污權交易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和溫室氣體減排工作。承擔生態環境技術規範管理工作。
(五)科技與財務處。承擔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生態環境科技攻關和技術工程示範,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境保護產業發展。負責部門預決算國有資產管理、政府採購監督管理、績效評價和內部審計工作,承擔機關財務工作。參與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管理工作。
(六)自然生態保護處。組織起草生態保護規劃。組織開展生態狀況評估、各類創建、複核中的環境保護工作,指導生態示範創建。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承擔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管工作。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相關工作。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和濕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牽頭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工作。承擔美麗寧波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水生態環境處(掛海洋生態環境處牌子)。負責全市地表水生態環境監管工作。擬訂並監督實施全市重點流域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組織實施跨行政區域水體交接斷面水質考核制度。負責涉水重污染行業整治提升工作。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指導入河(入海)排污口設置。負責全市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擬訂重點海域生態環境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海洋生態環境調查評價、海洋生態保護與修復監管,監督協調重點海域生態環境綜合治理工作。監督陸源污染物排海,負責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廢棄物海洋傾倒等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八)大氣環境處。負責全市大氣、雜訊、光、化石能源、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監督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和改善情況。組織協調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全市涉氣重污染行業整治提升工作。組織實施重污染天氣應對政策措施,組織協調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
(九)土壤和固體廢物化學品處(掛輻射環境監管處牌子)。負責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並實施全市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政策和規劃。負責全市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並實施全市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污染防治政策和規劃。負責全市輻射環境監管工作,監督管理核技術應用、電磁電離輻射和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指導、協調輻射環境質量監測和重點輻射源的監督性監測工作。組織輻射環境污染事故應急工作。
(十)行政審批處。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含輻射類、海洋類)工作以及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相關經營、轉移、處置及利用活動的審批、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登記、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承擔排污許可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生態環境准入清單。承擔“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
(十一)生態環境監測與信息化處。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和預警監測。組織對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承擔生態環境信息發布工作。負責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生態環境社會化專業機構的監督管理。承擔生態環境領域政府數字化轉型工作,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協同管理平台。
(十二)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處。監督指導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負責組織實施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負責中央和省級環境保護督察迎檢和反饋意見整改落實工作。承擔市委、市政府交辦的督察事項,對上級重大決策、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負責重要批示督辦和群眾信訪工作。承辦黨政負責人約談、責任追究案件移送等有關事項。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黨的建設和群團工作。

現任領導


寧波市生態環境局局長:林偉明
寧波市生態環境局副局長:朱建榮